海关报关详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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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详细手册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概述
第一节报关概述
一、报关的概念
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或物品进出境手续及其它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报关”概念与“通关”概念的区别
通关一方面包括海关管理相对人(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或物品的进出境手续;另一方面也包括海关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报,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查验、征缴税费、直至核准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全过程。
因此,报关和通关活动的对象虽然都是针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而言的,但二者所包括的内容和考察角度仍然存在一定区别。
二、报关的范围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主要包括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等。
(二)进出境货物主要包括一般进口货物;一般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及其他进出境货物。
另外,一些特殊货物,如通过电缆、管道输送进出境的水、电等和无形的货物,如附着在货品载体上的软件等也属报关的范围。
(三)进出境物品主要包括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以进出境人员携带、托运等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行李物品;以邮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邮递物品;其他物品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自用物品以及通过国际速递企业进出境的快件等。
三、报关的分类
(一)按照报关的对象,可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二)按照报关的目的,可分为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
(三)按照报关活动的实施者的不同,可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1.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称为自理报关。
根据我国海关目前的规定,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和报关权。
2.代理报关代理报关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
我国海关法律把有权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称为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必须经过海关批准并且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报关的主要内容。
根据海关监管的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进入或驶离我国关境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所载旅客人数、进出口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进出境货物的报关内容主要包括:
报关单位向海关如实申报其进出境货物的情况,配合海关查验货物,对部分货物还需缴纳进出口税费,最后海关放行货物。
除此以外,根据海关监管的要求,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准进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前和海关放行后还需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所谓自用合理数量,对于行李物品而言,“自用”指的是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制。
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对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海关概述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的性质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二)海关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1.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2.征收税费:
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3.查缉走私:
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4.编制海关统计
二、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
(一)海关权力的特点1.特定性2.独立性3.效力先定性4.优益性
(二)海关权力的内容1.行政法规制定权2.行政许可权3.税费征收权4.行政监督检查权
(1)检查权
(2)查验权(3)查阅、复制权(4)查问权(5)查询权(6)稽查权
5.行政强制权
(1)扣留权
(2)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3)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4)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5)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6)税收保全(7)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8)连续追缉权(9)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
6.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7.行政处罚权
8.其他行政处理权
(1)行政裁定权
(2)行政复议权(3)行政奖励权(4)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三)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1)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合法,即行使权力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授权。
(2)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规范为依据。
(3)行使权力的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应合法。
(4)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包括海关及管理相对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行政权力的适当原则是指权力的行使应该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海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海关权力的监督即海关执法监督,是指特定的监督主体依法对海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察、检查、督促等,以此确保海关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运行。
海关执法监督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以及海关上下级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等。
第三节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二、海关的设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海关的设关原则: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对外开放的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允许运输工具及所载人员、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国(关)境的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允许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出入国(关)境的边境通道。
国家规定,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必须设置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机构的设置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
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
此外,我国海关还拥有坐落于上海和秦皇岛的2所海关学校,并在布鲁塞尔、莫斯科、华盛顿等地设有派驻机构。
1998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海关总署。
从2003年1月1日起,各级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统一更名。
第二章报关管理制度
第一节报关单位管理制度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和类型
(一)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两种类型,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是指依法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制度
(一)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制度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法向海关提交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设立条件
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等。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②海关对申请的处理③海关对申请的审查④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的作出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2年。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的企业名称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变更的,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①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报关企业或其跨关区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③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④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效及换证管理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换证手续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注销登记报关单位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
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六)临时注册登记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4.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5.国际船舶代理企业;6.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七日,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报关单位的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报关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1.报关企业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2)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
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3)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4)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5)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事的,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2.证书保管
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发生遗失的,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
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30日内应当予以补发。
在补办期间,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3.报关专用章管理
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
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
报关专用章启用前应当向海关备案。
4.报关员管理
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
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应当在报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委托限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得委托未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关业务。
(二)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2.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
3.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二节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一、A类管理企业的条件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
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二、C类管理企业的条件与措施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三、D类管理企业的条件与措施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B类管理企业的条件与措施
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C类管理、D类管理所列情形的企业,海关实施B类管理。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一经发现企业发生C类管理、D类管理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
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将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D类管理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C类管理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
第三节报关员管理制度
一、报关员:
报关员是指取得报关员资格,依法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人员。
报关员是联系报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桥梁,其报关行为在海关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报关员资格的取得:
报关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一)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海关总署负责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二)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2.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3.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4.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三)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手续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
考生应当在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按照公告规定及时到有关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四)报关员资格的申请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后,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各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根据统一合格分数线,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
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五)报关员资格的授予和证书颁发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海关决定不授予申请人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不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三、报关员的注册制度
报关员注册是指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向报关单位所在地海关申请注册并获取报关员证件的行为。
(一)报关员注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3.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二)报关员注册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到报关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
2.海关作出决定、颁发报关员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报关员注册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
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三)报关员注册的变更和延续
1.报关员注册的变更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
2.报关员注册的延续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
报关员需要延续报关员注册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
报关员未办理注册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其报关员注册自动终止。
(四)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员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1.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的;2.报关员辞职的;3.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4.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
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四、报关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报关员的权利1.以所在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2.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3.拒绝海关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要求;4.对海关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5.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7.参加执业培训。
(二)报关员的义务1.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对申报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2.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完整填制海关单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报关业务及相关手续;3.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配合海关查验;4.配合海关稽查和对涉嫌走私违规案件的查处;5.按照规定参加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授权组织举办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6.持《报关员证》办理报关业务,海关核对时,应当出示;7.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和相关文件;8.协助落实海关对报关单位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报关员的法律责任1.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2.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虚假报销;3.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4.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5.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6.涂改《报关员证》;7.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8.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报关员的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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