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违纪行为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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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违纪行为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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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生主动、充分、健康的发展,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构建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挽救少数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有违法行为的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从严,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湖北省学籍管理规定》等,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湖北省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外公共秩序的;
3.破坏和危害学校、社会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四种。
第五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周(三次迟到或早退按旷课一节处理)的(含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不做眼保健操、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等行为);
3.故意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考试舞弊;故意扰乱用餐、集会或其它公共秩序;
4.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5.有奇装异服、烫发、染发、佩戴首饰等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
6.出入营业性游戏机室、舞厅、网吧等场所的;
7.有偷窃行为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的;
9.有抽烟、喝酒、谈恋爱等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
10.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
11.攀爬围墙出入校园的;
12.同学之间打架斗殴的。
第六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考试舞弊,且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的;
2.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行的;
3.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4.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5.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纠集、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的;帮助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
7.传阅淫秽、腐朽书报或观看淫秽录像、视频的;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趣味活动的;
8.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9.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理的;
2.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3.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的;
4.纠集校内学生打群架(二人以上)造成严重影响的;纠集校外人员(包括家庭成员)来校打架闹事的;主动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的;
5.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6.有不尊重师长的言行,经教育后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7.带烟、手机进入校园;聚众吸烟或上课玩手机者。
且一律在校期间不准进阳光班和奥赛班。
第八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直接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的。
;
3.纠集校内学生聚众斗殴(2人以上参与斗殴),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纠集校外人员(含家庭成员)来校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5.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7.思想品质恶劣,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处理的。
10.男女生交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章调查取证及处分
第十条警告处分,由年级部执行,年级部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报政教处备案,班主任、教师及相关学生有主动取证或提供证据的义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政教处根据年级部上报材料,取证核实后向分管校长汇报决定,并提交校长室备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德育处根据年级部上报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在校内公布执行。
打架、偷盗、违反治安管理法及触犯刑法的,由保卫科负责牵头处理,年级部、政教处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纳入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二条学生处分宣布前,班主任要代表学校通知家长及本人,学校相关部门(政教处处、保卫科、年级部、团委、班主任)要与学生谈话,并将处理决定通报家长,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后,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向德育处提出申诉意见,政教处处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复核、答复。
第十四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决定处分之日算起),期满时,学生可向德育处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同时提供班委会讨论意见和班主任意见。
第十五条学生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深刻检讨,可以酌情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盗窃公私财物后,能主动退回赃物款,可酌情减轻处分。
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适用于全体在校高一学生。
湖北某一中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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