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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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控制水资源使用总量为核心,以"
治"
与"
调"
为重点,按照"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
原则,系统推进流域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
坚持全面依法推进、注重改革创新,坚持严格考核问责、落实各方责任,坚持综合施策、突出工作重点,坚持全民参与、鼓励市场运作,形成"
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
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湘江流域的科学保护和治理。
二、主要工作目标和指标
通过实施第二个"
(2016-2018年),实现以下主要工作目标:
(一)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在175亿立方米以内。
(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60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11%。
(三)全面深化流域内工业企业污染整治,依法关停取缔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污染严重企业,基本完成产业园区外重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和园区循环化改造。
(四)全面治理流域内干流和主要支流两岸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置率均达到90%以上;
全面取缔入江非法排污口,基本完成重点不达标支流和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治理。
(五)实现流域内各县市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达到国家提出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主要目标要求。
(六)依照有关规定全面完成流域内重点区域企业搬迁、关停和遗留固废治理,构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形成成熟模式和典型经验。
(七)湘江流域水质全面好转,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稳定在Ⅲ类标准内,其中水质优于Ⅱ类标准的断面较2015年增加30%以上。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严格水资源管理。
健全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到2018年,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在175亿立方米以内。
2、增强水资源配置能力。
加快建设涔天河水库及灌区、芦江水库等已开工项目,加快推进毛俊水库、椒花水库、白石洞水库、郭家嘴调水工程前期工作。
开展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能力建设,充分挖掘现有蓄水工程调蓄能力,进一步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流域江河湖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加强湘江流域城市防洪闭合圈建设,所有县级城市防洪标准达20年一遇、地级城市达50年到100年一遇。
(二)提高用水效率。
1、抓好工业节水。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严格执行《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388-2014),对流域20个行业63种产品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2、加强城镇节水。
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开展海绵城市试点,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节水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及时更新改造供水管网,到2018年,流域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1%以内。
3、发展农业节水。
基本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
启动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
继续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大力推进塘堰整修、扩容、清淤、防渗和塘堤加固工程,建设现代高效节水工程设施。
在湘中、湘南部分没有灌溉条件的丘陵山区坡耕旱土和园地,实行坡地改水平梯土,修建集雨池、集雨窖等微小型集雨蓄水设施。
在水田农业上示范推广高产耐旱型水稻品种。
在旱地农业上示范推广土壤深耕、聚垄分厢、覆盖保墒、间作套种等综合节水种植技术,积极推进旱地农业综合技术示范区创建。
(三)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1、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到2016年底前,依法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按照资源禀赋和工业基础,继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整合、升级,进入产业园区聚集发展,做优做强优势主导产业。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到2017年底前,完成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
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
3、集中治理产业园区水污染。
产业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升级产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环保设施。
到2017年底前,各类产业园区要根据要求和实际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四)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积极推进"
两供两治"
工程建设。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因地制宜加快改造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到2017年底前,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2、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一律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
到2017年底前,现有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3、强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
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垃圾渗滤液处理不能稳定达标的,到2017年底前,完成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
积极推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城乡环卫一体化,到2018年底前,50%以上的地级城市建成垃圾焚烧或协同处置设施,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
(五)全面开展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到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到2017年底前,生猪调出大县、其他畜禽养殖大县基本建立集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2、推进生态健康水产养殖。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划定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其他重点水域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容量控制养殖规模和品种。
规范养殖生产行为,推行高效生态养殖技术,强化生态环境控制和资源化利用。
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
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和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绿色农业。
全面开展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到2018年底前,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3-5个百分点,其中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
到2018年底前,建成20个以上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区域内90%以上的农业生产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
4、扎实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工作。
按照"
县为主导、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市场驱动、村民参与"
和"
以奖促治、先治后奖、奖惩结合"
的原则,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整治生活垃圾、污水污染,加强耕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为重点,建立健全环保工作和污染防治服务体系。
实施全省重点集镇污水处理三年计划,到2018年底前,实现流域内所有县市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
(六)加强高速公路、河道、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
1、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染治理。
到2016年底前,流域内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排放。
2、积极治理船舶污染。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加强船舶配套环保设施建设,禁止船舶向水体排放含油废水和倾倒垃圾。
严格监管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确保船舶运输环境安全。
3、加强河道保洁。
加强河道治理和航运管理,加大水域岸线保护力度,严格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全面落实河道保洁责任制,加强河道垃圾清理打捞,实现水岸无垃圾堆、水面无漂浮废弃物。
水电站、航电枢纽等拦河工程要配套保洁设施设备,定期清理打捞河面垃圾并转运到所在城镇垃圾处理站点进行处理,严禁非行洪时期向下冲泄垃圾。
4、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到2018年底前,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要达到污染防治建设要求。
(七)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加快城乡供水水源工程建设。
基本完成流域单一水源地级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城市完成双水源建设。
按照"
区域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规模化、工程建管专业化"
的思路,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质工程建设,通过改造、升级、配套和联网等方式,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和质量。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
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到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到2017年底前,完成1000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流域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县级自2018年起要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3、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殖取缔工作。
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库区污染整治。
4、建设饮用水水源预警与应急体系。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加强防范环境风险。
流域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应急保障体系,提高环境风险应急处置能力。
5、加强水质较好水体保护。
对已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湖库,加大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力度,确保水体水质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到2017年底前,完成东江湖、水府庙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整治内容;
到2018年,完成铁山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整治内容,流域内其他湖库启动整治工作。
(八)加强不达标水体整治。
1、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流域内地级城市建成区要根据水体排查结果,及时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到2017年底前,长沙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2、加强重点支流的污染整治。
根据目前水环境状况,对达不到Ⅲ类水质标准要求的流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制定不达标水体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到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蒸水、涟水、浏阳河、捞刀河等重点支流的污染整治。
3、防治地下水污染。
有计划地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估,定期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要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到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要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报废矿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
制订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积极推进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试点工作。
(九)深入推进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
按照"
一区一策"
的原则,深入推进株洲市清水塘、郴州市三十六湾、娄底市锡矿山、衡阳市水口山和湘潭市竹埠港等重点区域污染集中整治,到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
1、株洲市清水塘。
基本完成规划内污染企业搬迁、关停,开展遗留污染治理,完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目标。
2、郴州市三十六湾。
科学论证矿产开采规模和布局,加快推进退矿复绿,深化矿区源头和矿山尾砂污染治理,推进甘溪河、陶家河等流域污染治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风险防控体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娄底市锡矿山。
基本完成历史遗留废渣治理,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生态修复,确保青丰河、涟溪河锑浓度大幅削减,水质标准达到Ⅲ类,有效改善区域生态水平和水环境质量。
4、衡阳市水口山。
将合江套区域纳入水口山重点区域范围,基本完成水口山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历史遗留污染治理任务,完成企业周边规划内居民搬迁,全面依法关停搬迁合江套区域的污染企业。
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成水口山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实施区域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5、湘潭市竹埠港。
完成企业关停后的污染场地修复和治理,推进退出场地相关建设规划的实施,完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目标。
(十)加强生态保护。
1、加强森林生态系统建设与保护。
以国家、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点,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推进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水土保持、矿山植被修复等生态工程,不断扩大森林面积,稳定高水平森林覆盖率,提高水源涵养能力。
深入推进生态红线试点工作,突出抓好生态公益林管护。
2、加大湿地保护力度。
加强对自然湿地和重要人工湿地资源的保护,禁止湿地无序开发,遏制湿地退化趋势,已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的要限期予以恢复。
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提高水体岸边生态水平和污染物的自然降解能力。
3、加强小流域治理。
在湘江干支流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因地制宜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试点,以封育保护和生态修复为主,以综合治理为辅,以治理促保护,控制水土流失,构筑生态屏障。
4、促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
大力开展水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推进长沙市、株洲市、郴州市等国家级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启动省级城乡水生态文明示范建设。
以水资源紧缺、水生态脆弱和水环境恶化等地区为重点,着力解决水系复杂、河湖萎缩、蓄滞洪水能力降低等问题,逐步构建流域布局合理、生态良好、引排得当、蓄泄兼筹、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湘江保护和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指导全省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流域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湘江保护和治理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湘江流域8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辖区内县市区。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推动落实。
(二)严格目标考核,实施责任追究。
科学划分水污染控制单元,明确水质保护目标和水资源使用总量,强化目标管理。
湘江保护和治理委员会与流域8市人民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逐年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并严格监督考核。
按照考核办法,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奖励;
对未完成任务,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出现水污染事故、超过用水总量的,要约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督管理。
在湘江流域内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流域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综合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建立流域水行政执法控制体系,在上游永州、中游衡阳、下游长沙建立执法控制点,加强三地水政执法能力建设,实现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
强化环保、水利、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大检查,全面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和精细化管理,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认真落实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典型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严格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
(四)发挥市场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污水、垃圾收集及处理收费政策,深入推进生态补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绿色信贷、能效及节水环保"
领跑者"
制度等政策措施。
加快建立"
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
的多元化筹资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建立完善湘江保护和治理投入保障机制。
在加大各级政府投入,有效整合城市建设、环保、农业、水利建设、地质环境灾害综合防治等方面资金的同时,采取设立环保产业基金、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积极推进PPP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投入。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科技支撑水平。
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城镇集中式饮水水源、市及县市区际跨界水体监测断面(点位)的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和预警体系。
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建设,流域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进一步整合优势科研力量,积极支持建设一批环保工程中心、实验室,加大对重金属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等领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发、示范和推广力度,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培育壮大环保产业。
(六)加强信息公开,推动公众参与。
定期公布流域内各市、县市区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排名,全面推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依法推动企业向全社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建立完善部门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环保组织和志愿者的监督作用,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利用"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问题。
加强宣传教育和绿色创建,定期开展游泳、钓鱼、摄影比赛等宣传推广活动,逐步树立"
节水洁水,人人有责"
的行为准则,推动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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