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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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
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是()。
A、法律执行B、法律适用C、法律制定D、法律遵守
2、关于守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A、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是守法主体,但是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
B、在我国,守法的范围是指依法制定并生效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不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C、在我国,守法专指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D、为了不受法律制裁而不违法的状态是守法的最低状态
3、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的产物。
A、商品经济B、农民运动C、阶级斗争D、资产阶级革命
4、一国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
A、法学体系B、法制体系C、法律体系D、法律部门
5、在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A、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B、国家监察机关
C、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D、国家检察机关
6、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
A、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B、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C、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D、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7、电力法属于()法律部门。
A、经济法 B、民法商法 C、行政法 D、社会法
8、在法律运行中,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
A、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B、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
C、权力机关的执法活动 D、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9、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A、政治协商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无产阶级专政制度
10、李某是某市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市检察院举报了市人事局领导张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李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王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张某。
李某于是又向市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王某的行为。
李某的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
A、法的适用B、法的遵守C、法的执行D、法的解释
11、法律主要体现的是()。
A、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B、统治阶级的全部意志
C、执政党的意志D、国家意志
12、法律区别于道德的重要特征之一是()。
A、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法律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C、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D、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13、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
A、社会性B、规范性C、阶级性D、强制性
14、()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分配。
A、法律执行B、法律适用C、法律制定D、法律遵守
1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
A、法律B、宪法 C、法律部门D、社会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这种权利属于公民的()。
A、政治权利B、监督权利C、社会经济权利D、人身自由权利
17、在我国,依据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属于( )。
A、行政法B、经济法C、社会法D、宪法
1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的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的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下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是()。
A、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下列关于法律实施保证力量的观点中错误的是()。
A、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B、法律意识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C、道德观念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D、纪律观念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甲、乙、丙、丁四人在一起讨论法律制定问题,他们各自的观点中,正确的是()。
A、甲说:
“我国法律的制定是指中共中央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
B、乙说:
“甲的观点是错误的,法律的制定从根本上讲,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识的活动。
”
C、丙说:
“我基本上同意乙的观点,法律制定的目标主要在于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但是在现代社会,某些不产生国家意志的活动也属于法律制定活动。
”
D、丁说:
“我认为你们三人的观点都不正确,从本质上讲,法律制定实际上就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立法技术运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
”
21、马克思指出: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这段话表明()。
A、立法者要像自然科学家—样思维和行动
B、立法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C、立法者应该把现行法律看作是绝对精神体现
D、法律是客观的,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22、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的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
法律评价的标准是()。
A、合理与不合理B、合法与不合法
C、是否既合法又合理D、是否符合道德要求
23、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我国的()。
A、最高司法机关B、纪律检查机关
C、法律监督机关D、审判机关
24、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A、全体公民B、全体人民
C、18周岁以上的公民D、18周岁以上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
A、该规定没有体现法的普遍性特征
B、该规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C、该规定说明法律不受政治影响
D、该规定说明社会经济状况是决定法律内容的因素
26、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行政规章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哪项规定充分表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A、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C、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D、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8、我国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是()。
A、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B、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C、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D、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9、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以上权利属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中的()。
A、宗教信仰自由B、政治权利和自由
C、公民的人身自由D、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30、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有权做什么,这是法律对公共生活的()。
A、指引作用B、预测作用C、评价作用D、教育作用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的选项中,至少有二项是符合题意的,少选、多选、错选,该题不得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
A、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B、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C、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又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
D、由全国各族人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
A、人民主权原则B、党的领导原则
C、权力制约原则D、法治原则
3、下列关于宪法和普通法律的联系和区别,正确的有()。
A、宪法和普通法律共同构成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
B、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
C、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D、宪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普通法律体现社会各阶级的意志
4、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组成部分的是()。
A、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
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
C、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江苏省人民政府
5、下列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中,属于广义人身自由的是()。
A、公民的身体行动自由不受侵犯
B、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D、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6、法律的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等。
A、警察B、法庭C、监狱D、律师
7、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指引作用和()。
A、预测作用B、评价作用C、强制作用D、教育作用
8、法律运行的过程主要包括()等环节。
A、法律制定B、法律执行C、法律适用D、法律遵守
9、下列属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的有()。
A、劳动权B、受教育权C、财产权D、休息权
10、下列属于民法商法法律部门的有()。
A、专利法B、婚姻法C、劳动法D、公司法
三、论述题
1、如何认识我国宪法的特点和原则?
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3、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4、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5、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四、材料分析题
1、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1
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
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摘自2008年2月28日新华社《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
材料2
某法学教师在课堂讲授中提出: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
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仅有范围大小之别,无内容和效力之异。
”
问题:
(1)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体现在哪些方面?
材料l中的“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具体指的是什么?
(2)材料2中该老师的话是否正确?
分析并说明理由。
2、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1
1995年底,某医科大学因考虑到吸烟是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公害之一,而医学院又是培养健康卫士的地方,因而作出决定,从1996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
在1996年初北京召开的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也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l996年起医学院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
此举受到部分媒体的关注和肯定,但也引起了吸烟学生和家长的反对。
材料2
我国法律体系在形成的过程中,已积累了成熟的经验。
具体言之,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首先,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
中国的法律,要解决的是中国的问题,因此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
中国国情有两个基本点,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是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此两点决定了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性质上,在作用和功能上都不同于西方,我们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的法律体系。
西方法律中有的,凡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不会照搬照抄。
西方法律中没有的,凡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所需要的。
我们就会去创立,像《企业国有资产法》。
其二,我们的法律体系,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巩固和完善服务的。
经济越发展,我们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就越完善。
我们的法律体系具有动态、开放、发展和与时俱进的特点。
其三,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构建起来的,立法带有规划性和计划性。
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通过法律但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我们先制定为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以之先进行规范,待经验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
中国的立法体制具有国家一元,中央和地方两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多层的特点。
不同权限的立法权共同形成合力,推动着中国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分散到体系的形成。
这种推进式的法律体系形成方式,完全不同于西方的自然演进方式。
其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我们注意了法律手段调整与其他社会手段调整的功能区分与衔接。
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与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可分为道德的,如善恶的评判;社会的,如协商与沟通;经济的,如激励与克减;行政的,如命令与指挥等多种方式,而法律的手段是最终的方式。
法律的手段具有确定性、普遍性和权威性的特征,但选用这种方式预示着要付出比其他方式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成本。
正因为如此,对某类社会关系如果可以用其他社会手段处理的,就不必选用法律手段。
只有那些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如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及带有普遍性的制度才用法律的手段去调整。
——摘自《人民日报》2009年3月12日发表署名徐显明的文章《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问题:
(1)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材料1中的决定和倡议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3)结合材料2总结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3、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
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所作的说明,此次宪法修改过程如下:
2003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的工作,确定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总原则,成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为组长的中央宪法修改小组。
2003年4月,中共中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
2003年5月-6月,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先后召开6次座谈会,听取地方、部门和部分企业负责人、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征求意见稿,由中央下发一定范围征求意见。
2003年8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征求意见。
2003年9月12日,吴邦国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经济学家座谈会,征求意见。
2003年10月11日前,根据各地方、各部门和各方面意见对中共中央的《建议》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中共中央《建议》草案。
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讨论研究,将《建议》草案提请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11日-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
会议通过了《建议》草案,由中共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2003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全文公布。
2003年12月22日-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讨论中共中央修宪《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并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和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2004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投票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
问题:
(1)宪法有什么特征和作用?
(2)我国的修宪过程体现了怎样的法的本质?
4、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某工厂职工甲怀疑同为该厂职工的乙(但甲与乙素不相识,从未谋面)与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
一天晚上妻子很晚未归,甲便找到妻子在单位的宿舍,敲了半天门,没人答理。
当他正准备踢开门进入时,里面冲出一男子,正是乙。
乙在前面跑,甲在后面追,跑了很长时间后,甲追上乙并开始打乙。
但不料一会儿,乙便口吐白沫、不省人事,甲惊恐,慌忙与工厂另一职工将乙送至医院,乙却不治而死。
法医鉴定证明,乙是因为过于激动并因外力打击突发冠心病而死。
就此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法院,法院欲判无罪,但遭到被害人家属以及政法部门的强力反对,审判受到很大的阻力。
迫于无奈,法院请政法委书记、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坐到一起,并邀请了几位刑事法专家来论证案件的性质。
专家认为甲与乙事前并不相识,不知道乙有冠心病,且其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不可能致人死亡甚至不能达到伤害的程度,因此,乙冠心病突发死亡纯属甲不能预料的结果,最终,本案应作为意外事件处理。
这时,政法委书记激烈地反驳,大意是:
如果不判甲有罪的话,被害人的家属的情绪就难以平复、不依不饶,整天到政府去闹事,影响非常不好。
最后,法院还是顶住压力,根据专家的意见判决甲无罪。
问题:
(1)什么是法律适用?
(2)结合材料谈谈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是什么?
5、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蒋伦芳与黄永彬于1963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合。
在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住院治疗,张学英一直在旁照料。
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的房产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额6万元的财产用遗赠的方式赠与张学英所有。
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州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同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逝。
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
称黄永彬将6万元的遗产赠与她。
但蒋伦芳拒绝分配财产,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于2000年4月25日受理原告爱姑诉被告蒋伦芳遗赠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7日、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最后,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并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驳回原告张学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张学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问题:
(1)结合该案例谈谈法有哪些规范作用?
(2)在当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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