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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职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及内部制度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可靠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
第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主体是指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其派出机构、管辖的基层机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
第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会计分期)
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日是指会计年度末和会计中期期末。
其中,会计年度末是指公历12月31日;
会计中期期末通常指公历半年末、季末和月末等。
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对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在编报财务报告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货币计量)
(关于会计基本假设。
基本准则强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为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等所作的合理设定。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
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为前提。
前提涵盖了从企业成立到清算(包括破产)的整个期间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业务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
由于会计分期,才产生了当期与以前期间、以后期间的差别,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准,进而出现了折旧、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业务经营活动。
在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之所以选择货币为基础进行计量,是由货币的本身属性决定的。
)
第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或应该确认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一)贷款收息
借:
现金1000借:
应收利息1000
贷:
利息收入1000贷:
利息收入1000
借:
现金1000
应收利息1000
(二)存款付息
利息支出2000借:
利息支出2000
现金2000贷:
应付利息2000
现金2000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依据。
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账,增加记收方,减少记付方,余额在收方,并应与有关实物、单证、登记簿相互一致。
第十三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应当满足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八个要求。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对本社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及其他金融业务进行核算、反映。
会计六要素及恒等关系(源于复式记账原理“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1、反映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反映经营成果:
利润=收入-费用
(二)加强监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各项业务运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会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三)加强经济核算。
以较少投入获得较大经济效益,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安全。
努力增收节支,扩大资本积累。
(四)开展会计分析预测。
通过运用会计数据与资料,对资金及财务变化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为决策者、投资者、管理者提供正确会计信息。
(五)强化会计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人员
本章共2节17条内容,主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行体制和核算模式,规范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级会计部门的管理职能和作用,规定了县级联社实行会计委派制,要求建立会计检查和辅导报告制度,明确了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会计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同时,要求做好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会计岗位轮换制度,会计人员离职手续移、监、接交各自的责任等,从法律角度和内部控制上明确了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使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
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职责及权限
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及相关办法,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㈡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做到文明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㈢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各种会计档案,除法律和本制度规定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㈣有权参与本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对违反国家政策、内部制度,进行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的业务事项和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
会计人员上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会计工作、熟悉会计业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通过上岗考试,取得上岗资格。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会计主管)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二十七条各级会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
会计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岗位培训,未经岗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各级会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会计业务学习。
第二十九条各级会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制度。
对会计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联行、结算、出纳等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和委派的会计人员还应当定期轮换,落实离岗(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手续,由会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监交;
会计主管交接手续,由会计部门负责人监交;
会计部门负责人交接手续,由分管领导监交。
监交人员对会计交接工作负责,如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
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机构负责人和分管会计的负责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会计确认
本章所讲内容6节82条。
会计要素按照其性质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侧重于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收入、费用和利润侧重于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果。
对有关要素建立了相应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规定会计要素在确认时,均应满足相应条件。
第四章会计计量
本章共分三节20条,规定了对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和应用原则,明确了资产、负债采用哪种会计计量属性。
会计计量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计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相关金额。
计量属性是指予以计量的某一要素的特性方面。
从会计角度上讲,计量属性反映的是会计要素金额的确定基础,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第五章会计记录
本章共八节49条,分别对会计科目和账户的设置、会计凭证和账簿的要素、会计记账和计息的规则,以及对重要空白凭证和会计印章的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
㈠、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是为了满足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要求,符合内部会计管理和外部信息需求,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的项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本、外币业务核算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
第一百三十五条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
总分类科目是指一级科目,明细分类科目是指二级科目、三级科目。
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
第一百三十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科目按其业务状况表项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
表外科目用于登记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关备查管理类等业务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会计科目设置规定
㈠会计科目的名称要确切、实用;
会计科目设置应当反映会计对象的业务特点和核算内容。
㈡对需要单独反映的业务事项应单设科目反映,对非重要业务事项予以合并反映。
㈢会计科目设置应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一贯性及可理解性。
第一百三十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级会计科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二级、三级会计科目由省联社制定。
统一规范和设置会计科目体系;
统一制订或编写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统一增设、取消、分拆、合并、调整、修改会计科目;
其他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自设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分类
(一)表内科目(复式借贷记账)
1、总分类科目(一级科目):
中国银监会统一制定
2、明细分类科目(二、三级科目):
陕西省联社制定
(二)表外科目(单式收付记账)
第一百三十九条省联社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经营及管理需要,在调整或变更会计科目名称及代号、核算内容及方法、使用级次时,应当向会计部门提出书面需求,由会计部门商科技部门酌定。
第一百四十条省联社科技部门应按照会计部门对会计科目的设置和变更需求,及时、准确的进行程序更新和系统维护,确保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与本制度的规定一致。
第一百四十一条会计科目在年度中间发生修改、变更的,应通过会计分录进行结转;
年度终了发生修改、变更的,应编制新旧科目对照表办理结转。
㈡、会计账户
本节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账户,按其核算对象分为客户账户和内部账户。
客户账户包括:
单位存款账户、个人存款账户(包括个人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贷款账户、投资类账户、受托代理类账户等;
内部账户包括:
一般账户(资产类账户、负债类账户、共同类账户)、专用账户(表内专用账户、表外专用账户)。
第一百四十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和个人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内部专用账户,应当由省联社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设置、变更和撤销,统一确定账户序号、账户名称、余额方向、科目归属、核算内容。
各级会计机构应按要求使用内部专用账户,严禁随意乱用。
第一百四十五条内部一般账户由各级会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会计科目下开设和使用,并相应建立内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在办理内部账户开设等相关事项时,应坚持事权划分的原则,坚持会计主管审批制度。
㈢、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是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四十七条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大类。
记账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基本凭证是根据有关原始单证或业务事项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
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全省农村金融机构使用的会计凭证格式由省联社统一设计,在指定的厂家印制,除省联社外其它机构不得自行印制会计凭证。
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凭证要素是会计凭证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无论是自制凭证,或者是原始凭证,都应按规定内容填写齐全,字迹清楚,数据正确,不得有任何涂改和污损。
第一百五十条会计凭证应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年、月、日;
收、付款人的户名和账号;
收、付款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
货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
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客户签章;
业务印章及有关人员名章。
第一百五十一条会计凭证应按有关规定的先后顺序整理和装订。
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应在凭证封面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及时登记入库保管。
会计凭证传递要求:
组织会计凭证传递必须根据各项业务的特点办理,必须做到紧凑严密,准确及时,手续清楚,先外后内,先急后缓,既要便利于客户,有利于加强服务,又要遵守记账规则和内控制度要求,并有利于核算工作的进行,同时要切实遵守下列记账顺序:
(一)收人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收入现金交易如先记账后收款,可能导致柜员忘记收取现金,或者实际收取的现金与记账金额不相符;
付出现金交易如先付款后记账会导致付出现金后忘记记账或付出现金与记账金额不相符。
(二)转账业务,先借后贷,即:
先记借方账,后记贷方账。
(三)代收他行票据业务,必须将资金收妥进账后方可让客户使用。
会计凭证传递,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应通过邮局、专业快递公司或由信用社、银行专人传递,并建立严格的登记签收制度。
支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及会计凭证应由省联社会计部门统一负责印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㈣、会计账簿
本节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账簿,分为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基本账簿包括流水账、分户账、总账,辅助账簿包括登记簿、余额表等。
坚持按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账、账款、账实、账据、账表、账簿、账卡(折)核对,每月(季)打印对账单,核对内外账。
第一条会计机构应于每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账、账款、账实、账据、账表、账簿、账卡(折)核对,按月(季)打印对账单,核对内外账。
第二条内外账核对包括与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以及单位往来等各项往来发生额和余额的核对。
内外账对账应遵循“工作岗位独立、对账人员分离”的原则。
(即坚持记账与对账岗位分离原则)
第三条对账工作由各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完成。
经办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账务核对后,应在有关账、簿、卡上签章确认,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㈤、记账规则
本节明确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本币、外币业务的记账方法,会计凭证、账、折、报表等各种代用符号和文字应遵循的规定,以及会计人员在数据录入、业务处理时应做到数字准确及时,调整、更改会计信息应由有权柜员授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币交易采用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记录和反映资金增减变化情况。
第一百六十条会计凭证、账、折、报表的各种代用符号和文字应遵循如下规定:
㈠各种代用符号:
第×
号为“#”;
每个为“@”;
人民币元为“¥”;
年、月、日简写顺序自左而右,为“年/月/日”;
年利率为“%”;
月利率为“‰”;
日利率为“‰O”,外币符号遵循国际惯例。
㈡阿拉伯数字不能连笔书写。
阿拉伯数字前写有“¥”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
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以“O”补足,不能用“—”代替。
㈢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正楷或行书字书写、不得任意造简化字。
民族自治区,在区内使用的凭证、账、折、报表中,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
㈣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大写数字金额前应有人民币字样,“人民币”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第四条柜员记账应遵循以下规则:
㈠数据录入,必须由有权柜员办理,非有权柜员不得录入任何数据;
㈡业务处理,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办理,做到数字准确,摘要齐全,处理及时;
㈢柜员记账,应当打印记账信息。
调整或更改账户信息应当经有权柜员授权。
㈥、计息规则
本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等规定,明确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贷款利息的计息期、结息期及计算方法等。
第一百六十三条利息计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㈠人民币业务的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o)。
换算关系为:
月利率=年利率÷
12(月);
日利率=月利率÷
30(天)=(或)年利率÷
360天。
㈡利息计算方法分为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两种。
⒈积数计息法,是指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当日挂牌利率计算利息。
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
日利率,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⒉逐笔计息法,是指按照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
年(月)数×
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年(月)利率+本金×
零头天数×
日利率。
同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实际天数×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币各种存、贷款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
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合计利息后分以下四舍五入。
外币存、贷款的计息起点遵循国际惯例。
第一百六十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存款人或借款人利息结算分为定期结息和利随本清等。
1、定期按月结息的,其结息日为每月20日;
按季结息的,其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
按年结息的,其结息日为12月20日。
2、结息日所结计的利息,应在结息日下一个工作日入存款人或借款人账户。
对结清存、贷款的账户,应随时结清其存、贷款利息,以防漏付、漏收。
3、除个人存款利息可以支付现金以外,其他存款利息一律通过转账处理。
外汇存、贷款的利息,以原币计算。
个人外币储蓄的利息,尾数部分可按当日结汇价折算支付人民币。
4、应收而未能收取的欠息,应根据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第一百六十六条存、贷款期的计算,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原则,即从存入、放出的当日算起,至支取、归还的上一日止。
但在规定的结息日计算利息时,应将结息日当天计算在内,下一结息期计息时从上期结息日的次日算起。
分段计息时,各段存贷款期之和应等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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