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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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五
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五)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五)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五、环境污染的侵权法问题 六月八日上午访问德国钢铁制造业协会 中国立法工作代表团访问位于杜塞尔多夫的德国钢铁制造业协会。
德国与中国的联系越来越多,近些年有三个主要的方向,一是中国对全世界原材料市场的重要意义,二是中国经济增长速度的吸引力,以及相关的向中国投资的法律问题,三是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经营权的讨论。
因此,中国德国政府之间的成功对话,是极为有意义的。
另外还有环境侵权问题,也给中德对话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德国的钢铁企业,金属制造业是一个龙头,这个经济联合会有4000多个企业作为会员,他们的企业都与钢铁有关。
这个机构是一个桥梁,连接的是原钢的生产企业与钢铁的使用者,作为一个经济联合会,代表的是企业的利益,性质不是国家的性质,而是作为企业的代言人,作为会员的企业自主决策的实体,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受国家的影响,原则是在独立地位上为钢铁制造业代表发言。
这种做法使企业自主发表声音的时候,才有份量。
政府做出对企业不利决定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的时候,企业就会产生强烈抵触情绪,因此,政府要和对方进行协调,政策才能够实施。
报告题目:
环境污染的侵权法问题报告人:
库珀先生 在德国,环境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利益,被称之为公共品。
因此,在使用公共品侵害环境的,就要进行惩治,增加他们的成本。
这就是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保护环境。
一、德国环境污染治理的三大目标德国的环境污染侵权法确立了三大目标:
(一)预防为主 第一大目标是对环境污染的预防。
采取预防为主,预防优先的原则,预防污染放在消除污染之前。
这是指导德国环境工作的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表现为:
第一,垃圾分类。
例如在德国住家的大楼边上,都有垃圾箱和垃圾桶,并且分为不同的颜色,这就是德国的垃圾分类的做法,蓝色的是装报纸的,黄色的是装塑料的,等等。
除了每家之外,还有公共的垃圾箱,各种瓶子放在公共垃圾箱中,另外除了小型的垃圾之外,还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有大型垃圾,例如电冰箱、电器、汽车等,专门有收集地进行收集。
原则是自愿为主,如果不自愿的,则强制进行。
第二,限制垃圾产生。
还有一些经济的手段限制垃圾的产生,例如对于产品的金属包装,购买时消费者要用押金,这样就会给消费者造成障碍,消费者嫌麻烦就不会选择这样的产品,因而就会减少这种产品的使用。
第三,保护水源和河流。
任何通向河流和水源的液体,都必须进行净化处理。
作为工业企业,支持使用不会造成污染的原料或者可以回收的原料,包括产品和包装。
第四,国家调控。
国家扮演的角色,是调控的角色,不重视环保的人要有监督机制进行监督,其中如果企业并不把环保工作作为考虑的因素,严重的可以受到刑事制裁,包括罚金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侵权法保护。
国家还把环保列入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对于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鼓励政策。
除了施加法律的压力之外,国家还有鼓励的政策,比如说,对企业的环保改造,国家会在研发上给予资金的支持。
(二)鼓励回收和利用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二大目标,是回收再利用优先于销毁污染产品。
销毁就是将污染的产品燃烧等。
销毁不仅浪费了能源,而且造成新的污染。
而回收则避免了这些问题,例如废旧的玻璃制品,回收以后可以制造新的产品,这种回收和利用,如纸制品,回收到工厂就可以做成再生纸使用。
假如说对一种垃圾只能用燃烧的方法进行销毁的话,那么,在燃烧的时候,要利用好燃烧产生的热能,进行有效的利用。
(三)确定侵权责任 第三大目标,是对不能预防也不能回收利用的,那么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进行损害赔偿,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
另外,国家要对受到损害的环境进行治理。
这三大目标,在全德国都是比较完善的非常有效的,为保护环境打下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而企业面对这样的政策,有时在哭,有时在笑。
因为对工业企业还有成本的因素,要有很大的投入,影响国外的竞争力,但是,除了竞争优势之外,也可能产生新的机会。
例如,于环境保护而使新的企业应运而生,如垃圾处理业的蓬勃发展,德国的这种行业又推动了全球的竞争力,德国的垃圾处理业具有强大的竞争力。
二、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问题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德国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并不是一个法律规定的,是多部法律规定。
在德国,很多人提出要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规定编入一部法律,但这还是一个计划,没有实施。
目前情况,还是分布在个个法律中,各有一部分内容。
可以说,多部法律涵盖了环境污染责任的方方面面,但是还有一些漏洞。
比如对生态的保护,对动物的保护,对候鸟迁徙的保护都不够。
在公路上开车会压死青蛙等,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办法。
各部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子能法 这个法律规定了核电站的所有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没有最高限额,一旦发生泄漏,导致财产和人身的损害,要全额赔偿。
为了保障核电站所有人的责任承担,必须寻找资金来源,例如进行保险,必须最少保险25亿欧元。
在德国,核电站的所有人共同研究办法,达成相互协助的协定,一旦发生事故,其他的电站都要拿出资金进行资助。
国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核电站无法筹集到这个数额的保险,则国家要补足这个数额。
如果损失超过了25亿欧元,则核电站所有人要承担无限责任,要用个人的财产进行不足部分的赔偿。
(二)环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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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这个法律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提供了依据。
针对的对象是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业企业,如排放污染的钢铁业,就要受到这个法律的约束;规定了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污染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为8500万欧元。
如果一个工厂排放的废气是有毒的,污染了土地,被起诉后,可以依据该法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加害人还必须承担披露信息的义务,有义务回答问题。
加害人承担的也是无过错责任。
(三)保护水源的法律 水源污染防治法,不包括耕地。
经常发生的案例是储油罐,密封不够泄漏,造成土地的污染,影响地下水的质量,构成侵权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并且没有赔偿数额的上限。
(四)联邦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法 这个法是指有害物质排放出来,影响相邻的土地或者环境,这个法律跟原子能法、水源法有重叠的地方。
它规定,污染没有得到治理的话,可以依据这个法律请求赔偿,受害人可能是直接的相邻人,也可能是三公里之外的人。
这个规定是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并且没有赔偿的上限。
(五)民法典第823条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这是侵权行为法规定的一般的请求权基础。
关于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于环境污染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依据本条请求赔偿。
这个责任是过错责任,根据法院的判例,可以通过举证责任而减轻其责任。
该条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原义已经有了一定的改动。
其原则是,谁是污染源的制造者,谁就要承担责任。
损害出现后,被告要证明自己无过失,根据司法实践,这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已经接近了无过错责任。
按照第823条的规定,该赔偿是没有上限的。
(六)联邦土地保护法 这个法律跟以上的法律有差异,并不是受害人主张权利,而是国家对土地环境进行治理,进行赔偿,因而使土地得到再次利用。
这个法律规定在使用土地时,要遵守的义务,不应对土地进行污染和侵害。
另外,对土地所有人还有额外义务的要求,对他们的土地上的污染,所有权人有责任进行排除。
如果土地上发生了污染,要降低污染的程度,要排除污染,并且要对土地进行治理。
这是所有人的义务。
国家的义务是:
应针对土地所有人的辅助义务,派出评估的人进行鉴定。
另外,鉴定结果有害物质比较大的,污染严重的,可以命令所有人进行治理,对土地进行清洗、更换土壤或者挖出有害的土,填平所挖的坑。
目前,德国发生的这类案件已经有一万件。
不仅土地所有人要治理,而且这个所有人之前的所有人也负有责任。
如果土地所有人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是公司,自己的资金不足,它的母公司、集团公司都义务协助进行治理。
三、环境污染的具体赔偿问题 所有的污染损害,受害人都有权请求赔偿。
只有土地的污染损害赔偿是国家的责任,但是最终还会找到污染的人承担责任,从他那里进行追偿。
1.新发生的土地污染与遗留下来的土地污染责任有何不同?
区别在于,不管是遗留下来的污染还是新发生的污染,现在的所有人都有义务治理;如果是遗留下来的污染,不仅如此,还要对前所有人进行调查,确定他要不要承担责任。
2.对于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在起诉时,法院处理有何不同,对原告有什么限制?
这要看不同的侵害性质,如河流污染的是饮用水,可能直接排污的企业负责,或者国家负责。
直接受害人可以去起诉;考虑到自来水公司受到的损害,要有额外的过滤,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因此也是受害人,是间接受害人,也可以起诉请求赔偿。
3.受害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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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可以直接起诉。
在德国,必须以个人的名义起诉,请求主张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进行集团诉讼,但不是美国的集团诉讼。
4.检察官是否可以起诉?
检察官可以起诉,但限于公法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就私法的民事诉讼而言,德国现在还没有这种公益诉讼,正在讨论中。
在巴伐利亚州是存在这种公益诉讼的,检察官可以起诉。
5.诉讼时效问题?
德国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是3年,受害人知道侵害行为或者行为人之时起算。
6.符合排放标准,仍然造成侵害的,是否何以得到赔偿?
要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是排放的是符合标准的,不能免责。
四、欧盟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欧盟成员国存在环境污染以及物种灭绝的问题,于这种对环境和物种的侵害会延续下去,因此欧盟议会制定了一个准则,这个准则不是一个法律,而是一个各国依据准则可以制定国家法的依据。
这个准则是为个成员国之间防治污染治理污染的基础,可以得到普遍的接受。
预防污染损害的准则是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根据该准则,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那些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人要予以赔偿。
通过这种赔偿机制,减轻环境的负担,这个准则所遵循的原则,就是找到污染的制造者,而向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但并不是对所有造成的污染都可以通过这种机制得到保护。
这个准则首先确立三个内容:
第一,确立一个或几个产生污染的人的侵权人身份,这些人的行为都是与污染损害结果是有因果关系的。
这个准则列举了三个:
一是对水源污染的,二是对土地进行污染的,三是对动物、生态损害的。
在准则中还有不同的附件,规定各种具体的标准。
第二,适用的范围。
不仅是已经造成的损害,还包括潜在的损害。
适用时,要根据不同的职业领域,有不同的划分列表,根据准则,造成损害或者潜在损害,也是无过错责任。
第三,物种损害,不考虑什么性质的工业,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准则发生效力是2004年4月30日,在此之前的损害不受此管辖。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两种免责的情况:
一是,不是侵害人自己造成的,如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二是,企业按照一定的官方标准,当时的科学技术无法预知所造成的损害的,可以免责。
这种情况给欧盟的成员国提供一个依据,各国可以自己制定规则。
关于减少污染的具体措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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