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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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实行全国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施的办法。
由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普查的各项规范、技术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
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统一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布执行。
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三)突出重点
1、以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
对于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调查其文物本体的现状和文物的周边环境状况。
2、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应重视乡土建筑和建筑群,大遗址和遗址群,跨省区的线形遗址和遗迹的调查登录;
重视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登录。
(四)县为单元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
田野调查的组织,文物信息、资料的采集、汇总、上传,普查档案的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县为基本单位。
(五)控制质量
为了保证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其范围应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以及普查资料、信息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普查质量控制标准,指导全国的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负责派员抽查普查资料、信息的质量,检查各地的质量控制情况。
组织全国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
普查质量控制实行省级责任制。
由各省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全国统一的标准,制定本省普查质量管理办法,提出具体的质量控制要求,下发各地(市)执行。
普查中应分阶段对本省各地的普查质量控制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现场指导,随时解决质量控制中的各项问题。
组织进行质量审核和验收。
各省的质量控制情况须定期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普查的组织
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组织机构
国务院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委员陈至立担任,副组长由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国务院副秘书长项兆伦、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
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务部、统计局、林业局、宗教局、测绘局、文物局、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家文物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单霁翔兼任。
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普查的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
3.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4.组织普查试点工作,推广试点经验;
5.举办国家层面的普查人员培训班,指导各省的普查人员培训;
6.对各省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7.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8.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9.编制并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提交《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编制并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10.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中央财政预算,督促落实地方财政预算。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业务指导、技术应用、资金设备管理和宣传等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
各省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本省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本省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文物普查的中心环节是田野实地调查。
各省应调集全省文博系统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建普查专业队伍,进行田野调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登录工作。
普查队伍分为队、组两级。
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市(地)级建立普查队,在县级建立普查组。
(二)部门职责
在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国家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2.评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
3.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4.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队、组进行调查登记。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6.测绘部门负责提供全国1︰5万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普查资料、数据登录和量测使用。
7.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8.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国家文物局的技术支持下,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
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9.各部门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文物、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
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六、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
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
2007年4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和试点。
(1)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部署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各省部署本省文物普查工作。
(3)制定、发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各省制定、发布普查实施方案,方案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制定并颁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
(5)组建普查队伍。
由各省普查领导小组根据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组建队伍的方案和计划安排。
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到位。
对于人力资源不足的地区要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6)组织全国和地方各级普查人员培训。
培训工作分两级进行。
国家层面的培训对象是省级普查办公室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和参加此次普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普查规范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普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等;
省级培训对象是本省各级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所有参加此次普查的普查队员。
使所有受训人员能够具备参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上岗条件,保证普查质量。
各省普查培训工作方案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开展各省、市普查试点。
(8)安排普查专款,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
2.第二阶段:
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1)各普查队、组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
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省级以上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4)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
各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地(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5)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以县为单元逐级上报。
3.第三阶段:
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
省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普查队、组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整合、汇总和验收。
(2)形成普查成果。
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七、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普查队审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
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地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
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
如有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普查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国家文物局负责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全国文物普查档案。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发布。
八、普查的经费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经测算,全国文物普查经费总额为9.76亿元,其中:
中央财政预算支出4.2亿元,地方财政预算支出5.56亿元。
中央财政主要落实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培训经费、部分设备购置费、对困难地区的田野调查及普查报告出版补助费,地方各级财政主要承担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田野调查经费、普查人员经费等。
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普查的宣传
普查的宣传工作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发布后,组织实施。
各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制定本省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省的普查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
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和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
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
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基础成果,宣传《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管理系统,报道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的作用。
普查宣传建立国家和省级新闻发布会制度。
普查宣传覆盖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户外宣传牌和广告牌,各种宣传品和纪念品等各类媒体和载体。
十、普查的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阶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整个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
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全面总结。
在总结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提出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省普查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拟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由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省情况,提出召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的工作方案。
经审定后,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对普查先进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此之前适时召开本行政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编号:
〇复查〇新发现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区、市、旗)
调查人(签字)日期
审定人(签字)日期
抽查人(签字)日期
国家文物局制
名称
代码
地址及
位置
GPS坐标
纬度
经度
海拔高程
°
′″
米
测点说明
级别
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〇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〇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〇未定
面积
分布面积平方米
保护范围面积平方米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设控制地带面积平方米
年代
统计年代
□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夏商周(含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隋唐五代□宋辽金元□明代□清代□近现代□不详
类
别
〇
古遗址
〇洞穴址〇聚落址〇城址〇窑址〇窖藏址
〇矿冶遗址〇古战场〇驿站古道遗址〇军事设施遗址
〇桥梁码头遗址〇祭祀遗址〇水下遗址〇水利设施遗址
〇寺庙遗址〇宫殿衙署遗址〇其他古遗址
古墓葬
〇帝王陵寝〇名人或贵族墓〇普通墓葬〇其他古墓葬
古建筑
〇城垣城楼〇宫殿府邸〇宅第民居〇坛庙祠堂〇衙署官邸〇学堂书院
〇驿站会馆〇店铺作坊〇牌坊影壁〇亭台楼阙〇寺观塔幢〇苑囿园林
〇桥涵码头〇堤坝渠堰〇池塘井泉〇其他古建筑
石窟寺
及石刻
〇石窟寺〇摩崖石刻〇碑刻〇石雕〇岩画〇其他石刻
〇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〇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〇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〇名人故、旧居〇传统民居〇宗教建筑〇名人墓〇烈士墓及纪念设施
〇工业建筑及附属物〇金融商贸建筑〇中华老字号〇水利设施及附属物
〇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〇医疗卫生建筑〇军事建筑及设施
〇交通道路设施〇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
〇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其他
所有权
〇国家所有〇集体所有〇私人所有〇其他
使用情况
使用单位(人)
隶属
用途
□办公场所□开放参观□宗教活动□军事设施□工农业生产□商业用途□居住场所
□教育场所□无人使用□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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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文物
数量(个)
说明
简
介
保
存
状
况
现状评估
〇好〇较好〇一般〇较差〇差
现状描述
损
毁
原
因
自然因素
□地震□水灾□火灾□生物破坏□污染□雷电□风灾
□泥石流□冰雹□腐蚀□沙漠化□其他自然因素
人为因素
□战争动乱□生产生活活动□盗掘盗窃□不合理利用
□违规发掘修缮□年久失修□其他人为因素
损毁原因描述
环
境
自
然
人
文
普
查
组
建
议
审核意见
抽查结论
备
注
GPS测点登记表
编号
坐标
备注
纬度
经度
°
米
标本登记表
序号
名称
编号
质地
年代
保存地点
其他资料登记表
序号
编号
类别
数量
保存地点
图纸编号:
图纸册页
序号:
图号
比例
绘制人
绘制时间
照片编号:
照片册页
序号:
名称
照片号
底片号
摄影者
拍摄时间
拍摄方位
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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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著录说明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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