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串讲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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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位币:
1、中国境内的企业应该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2、对于业务主要以外币为主的,其记账本位币的可以允许使用外币做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在编报表时折算必须折算成人民币
文字:
1、一般应该使用中文
2、a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民族文字和中文
b外商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和外国文字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的取得
(1)从外单位必须有填制单位公章
从个人必须有填制人签名或盖章
(2)自制必须有经办人或指定签名或盖章
对外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
原始凭证的审核
(1)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各联用途,但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3)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发票外还要有退货验收凭证
(4)职工出差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5)如有上级批准业务文件的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6)原始凭证除金额外有错,应由出票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加盖章,但金额有误,必须重开
原始凭证的保管(一般为15年)
(1)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或提供查阅;
向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应在专设登记簿上登记,由提供人和收取人共同签名或盖章
(2)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证明,如无法证明,由当事人写出详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作为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填制
(1)一笔业务要填制两张账凭证的,可用分数编号法编写,如21/222/2
(2)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必附原始凭证
(3)不得将不同的内容、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以原始分割单分别进行结算
(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错误,应当重填,但已入账的要用更正方法更正
审核:
(1)依据是否真实
(2)项目是否齐全(3)金额是否正确
记账凭证:
一般保管15年
账目核对:
账实核对
账账核对
账表核对
.结账
(1)年结:
公历每年12月31日,
半年、季、月度结账为公历,每半年、季、月的最后一天
(2)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能采用活页式,并且每天结出余额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账—15年
库存现金和银存日记—25年
固定资产卡片—在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P21)
(3)财务情况说明书(P21)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反映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2)月度—月终了后6天季度—15天
半年—60天内年度—4个月
(3)须经CPA审计,应当将CPA审计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同报出
(4)如果发现对外有误应及时更正,对于错误较多的应该重新编制
月度、季度报表保管3年
年度财务报告—永久
.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
(4)余额调节表、对账单、移交清册、档保管清册销毁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期限:
永久:
年报、保管、销毁、移交清册
定期:
3、5、10、15、25年
(3)单位负责人对所销毁档案进行复核,并在其上签署意见
(4)销毁由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共同派员
(5)不得销毁:
a未结清事项
b正在建设的项目
会计监督体系: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2)政府财政部门为主政府监督
(3)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
单位会计内部监督的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
.财政部门监督形式
(1)对《会计法》等遵守进全面检查
(2)对从业资格、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
(3)对检举线索进行重点检查
(4)对经CPA审的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5)对CPA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社会监督:
CPA、单位和个人检举
CPA可以承办的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算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其他
会计机构设置的原则
(1)具备条件:
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不具备条件:
由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单位会计机构设置的因素
(1)规模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
(3)经营管理要求
对于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该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对于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会计主管人员
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
代理记账的条件
(1)有3名以上持证人员
(2)负责人要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办公场所
(4)有健全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会计从业资格
吊销证书:
(1)被吊销:
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含)不得参考,不得重新取得证书
(2)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做假账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不得参考,并不再次取得从业证书
时间:
每年接受培训(面授)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出纳不得
(1)稽核
(2)会计档案保管
(3)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医院门诊收费,住院收费,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员,这些岗位不是会计,单位内审、社会审计、政审工作也不是会计会计人员交接范围
(1)会计人员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的,会计主管必须指定人办理接替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人员恢复的,也应交接
(3)移交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可以由其委托人办理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真实、合法负责
移交点收,现金要当面交点,不得短缺,不能白条顶库;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交接人员的责任
(1)一般人交接——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会同监交(主要是国有性质的企业)
(2)移交之前责任由移交人员负责
移交之后是由移交前的责任人造成的,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主体: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合、单位和个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特征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一种要式行为
(3)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5)必须依法进行
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主要支付工具
(1)汇票、本票、支票
(2)信用卡汇总
(3)托收承付
(4)委托收款
同城:
银行本票
支票
异地:
汇总
托收承付
现金限额:
开户行
(1)3—5天日常零量支出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不超过15天日常零量开支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控的建立健全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核准案户:
(1)基本存款帐户
(2)临时存款(因注册验资、增资验资除外)
(3)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4)QF专用存款帐户
结算帐户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帐户
(2)自主选择结算户
(3)守法原则
(4)存款保密原则
基本户相关知识
(1)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
(2)用途:
日常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现金支取
(3)只要有独立核算资格,自主办理资金结算也可开户
(4)条件:
营业执照正本及批文,从生产经营的要税务证
(5)只能开立一个基户
一般存款户相关知识
(1)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
(2)条件:
基本存款户开户行外,没有数量限制
(3)用途:
存款人借款转存、归还
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得支取
(4)证明:
基本户证明文件,借款合同等
(5)无需核准
专用存款户的相关知识
(1)特定用途进行专项管理,专门用于专用资金收支
(2)单位银行卡帐户的基金←基本户划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3)不得支取现金: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卷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户
(4)可支取: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帐户
(5)收入汇缴帐户除→基本存款帐户}划款外只收不付
→预算外资金专用户
(6)业务支出帐户除从基本存款户拨入款外,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户
(1)因临时需要而开立,用于办理临时机构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经验、境外在境内从事活动
(3)只能开立一个临时户,但建筑施工则可以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数
(4)最长←2年,只收不付
支票
(1)特点:
①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
②见票即付
(2)期限:
10天,在见票当天起算
(3)种类:
现金支票:
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帐
转帐:
用于转帐,不能支取现金
普通支票:
均可
划线支票=转帐支票
(4)法定条件
①所签发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②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签不符的支票
(5)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日期,否则无效
(6)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骗取财物的,中国人民银行处罚面金5%以上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要求出票人支2%赔偿金
商业汇票付款人为承兑人
(1)法定要求:
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个人不得使用
(2)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付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成为承兑人→主债务人
(3)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金额和费用
(4)承兑效力:
同意,正面记“承兑”日期,目要盖章
一般来说,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与否承兑,应为拒绝;
如果附条件,也为拒绝
(5)提示承兑:
这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否则丧失前手追索权
(6)付款之后,票据关系消亡,全体人员责任解除
商业汇票的背书
①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
②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转让,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法院不支持
③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无效
④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⑤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背书无效:
附条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本身有效
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背书连续:
A→B→C→D
如果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后果自负
.商业汇票保证
(1)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
(2)必须记载:
①表明保证字样②保证人签章
(3)该行为是一种书面行为,并须作成汇票或粘单之上,如另签保证合同或条款的,不是保证,人民法院另行规定除外
(4)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正面”其他如背书人→背面或粘单上
(5)不得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有效
(6)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连带责任
(7)共同保证→不分先后向其中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就全部金额行使
(8)保证人有追索权
银行汇票相关知识
汇款人→当地行→汇款持款人→异地转账或支取
(1)出票银行签发,有自己在见票时付款
(2)未记载日期为见票即付
(3)提示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个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超过不受理
(4)申请人要求退款时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在提示付款满后1个月后对于“现金”可以退现
.银行本票
(1)银行签发:
自己付款(1000元,5000元,1万,5万)
(2)同城使用
(3)可以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可用支取现金
(4)最长自出票日起不超过2个月提示付款
32.信用卡相关知识
(1)单位卡资金→基本存款户转入,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其中,不得用于10万以上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结算
(2)透支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个人<
=2万(外币)和单位卡<
=5万(外币)不得超过,无的不得超过10万元的不高于综合授信3%
(3)准贷记卡最长允许60天
(4)免息还款期为最长为60天
(5)宾馆、夕饭、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2%手续费,其他为1%
第三章税收相关法律制度
增值税种类:
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09年1月1日)
增位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售价*税率-购买价*税率
不含税价=含税价/及税率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
一般纳税人,17%、13%;
小规模纳税人,3%;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⑧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地点
①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④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⑤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消费税
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1)消费税税率形式
消费税税率的两种主要形式: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啤酒、黄酒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⑤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⑥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⑦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的税目及税率交通运输业(3%);
建筑业(3%);
金融保险业(5%);
邮电通信业(3%);
文化体育业(3%);
娱乐业(5%~20%);
服务业(5%);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5%)。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
税率
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1个月。
(四)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
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主要包括:
国债利息收入;
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
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
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
技术转让收入;
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
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
(4不得扣除的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和被没收的财物。
(5)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地。
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核定。
(3)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分月(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
按月(季)度纳税申报的应于每月(季)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年度纳税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办理
(五)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税务登记的种类
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注销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税种登记;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发票开具与管理
1.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
国有公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纳税申报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
税款征收
查账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方式。
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
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的特点包括:
(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税收保全措施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措施
经县以上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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