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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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
置进行治疗;
b)—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
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
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
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
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
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
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
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若本次伤情轻于原
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4.4门类划分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4.6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一级
5.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W3级或三肢瘫肌力W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W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
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kPa(<
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707卩mol/L(8mg/dL)。
二级
5.2.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W2级;
4)截瘫肌力W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W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2或视野三8%或半径<
5°
);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
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川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kPa(40mmHg)];
;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
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450卩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5.3.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W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
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
16%半径w10°
19)双眼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w16%半径w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w24%或(半径w15°
);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
30cm2;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0)川度房室传导阻滞;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膀胱全切除;
(或)中度低氧血症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
25)舌缺损>
全舌的2/3;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w2X10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四级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W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W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4)全胃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0)肝切除2/3;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7)重度排尿障碍;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cm2;
5.5.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W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
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
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川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W40%或半径W25°
25)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
0.2;
26)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W40%或半径W25°
);
28)双耳听力损失>
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
1/4,但<
1/2,伴软组织损伤>
10cm2,但<
20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0)食管胸膜瘘;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4)肝切除1/2;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2)阴茎全缺损;
54)阴道闭锁;
56)肺功能中度损伤;
35)双肺叶切除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1)胃切除3/4;
43)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5)胰切除2/3;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3)双侧卵巢切除;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7)莫氏n型H度房室传导阻滞;
33)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
10cm2;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
4X1010/L有出血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
3X109/L(<
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
1.5M09/L(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卩mol/L(>
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W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W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
1/3;
14)全身瘢痕面积>
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
15°
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
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
0.4;
29)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3;
30)一眼矫正视力<
0.1另一眼矫正视力>
0.2;
31)双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
48%或半径<
30°
32)第W或第W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
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川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
10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
20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
1/3,但<
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H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H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1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眾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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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劳动能力 鉴定 职工 工伤 职业病 致残 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