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建设项目廉政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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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廉政合同的各项规定,自廉政合同签署之日起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参照廉政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二)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参建单位负责人是廉政合同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廉政合同规定,加强对相关人员执行廉政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廉政合同责任进行细化和分解,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三)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要纳入项目法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对违反廉政合同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要不断完善监督服务重点工程建设的工作机制,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向项目法人、参建单位通报检查结果或群众举报的查实情况。
(三)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要对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发现问题的,要认真处理和整改,并及时向同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四)各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方面的信访举报工作,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等形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查处涉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问题。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一)项目法人不按规定签订、执行廉政合同的,有关部门不得对工程予以验收,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项目法人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参建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廉政合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开工许可;
不按规定执行廉政合同,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经查实后,按照《吉林省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发现的违反廉政合同的案件线索,各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范本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履行情况审定表
廉政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编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中共吉林省纪委
吉林省监察厅
纪检组
监察室
驻水利厅监制
工程项目名称:
吉林省柳河县大西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
吉林省柳河县
项目法人(甲方):
柳河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
参建单位(乙方):
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水利工程廉政建设,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发生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吉林省及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不正当交易活动。
(四)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五)甲乙双方必须接受上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所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在工程验收时,要如实填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履行情况审定表》。
第二条甲方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索要、肢解、分包工程,也不准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施工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乙方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以转包、分包、肢解工程和购置材料设备等形式为甲方或有关领导谋取利益。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的,由甲方主管部门或上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的,由乙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同时要接受水利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合同与工程建设合同一并签订、保管,经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甲方单位:
(盖章)乙方单位:
(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履行情况审定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履行
廉政
合同
情况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乙方:
(签章)
年月日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甲方工作人员是否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向乙方索要、肢解、分包工程或者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施工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乙方是否向甲方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
甲方:
乙方是否为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乙方是否安排甲方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乙方是否以转包、分包、肢解工程和购置材料设备等形式为甲方或有关领导谋取利益。
审定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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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吉林省 水利建设 项目 廉政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