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办法概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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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物资验证
第八条验证方式
对进厂物资进行验证时应有生产安全部、物资供销部和物资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宜采取现场督检、化验分析、现场验证、联合工作组验证、委托上级或第三方质检机构验证、现场使用验证(试用)等方式进行物资验证。
第九条验证依据
所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及物资(或主要原、辅材料)性能对物资进行验证,依据可以是下列部分或全部资料:
(一)国内产品或物资
采购计划、材质证明书、产品合格证、进厂物资验证规程、进厂物资检验和试验计划、票据、图纸、样品及装箱单、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或制造厂家的覆盖投标产品(标的物)的质量认证证书)、行业抽检报告、其他资料、报告或数据等。
(二)进口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商检机构的检验报告单;
其他资料、报告或数据等。
第十条验证方法
可采用下列方法对主要原(辅)材料及其他物资进厂验证:
(一)主要原(辅)材料
1.原(辅)材料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实际;
2.原(辅)材料物理、化学等特性是否符合相应原(辅)材料检验规定;
3.取小批量试样进行生产,检查生产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方式与方法等。
(二)其他物资根据进厂物资验证规程采取验证、试验等方法。
第十一条验证内容
物资验证内容如下:
(一)产品外观(包括外包装)是否符合要求;
(二)产品型号(包括品名、规格、技术参数)是否与合同(采购单)和验收标准相符;
(三)产品所附带各种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其他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经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使用单位有权不予以验收,更不准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对各种质量验收记录、质检报告和检查记录等基础资料进行编目、整理、立卷及归档。
第四节验证结果
第十四条验证合格
合格物资在入库时,使用单位应作好相应的标识,并对物资名称、验证项目、验证时间、入库时间,验证人,记录人等进行详细记录。
验收单要注明供应商、物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到货时间、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章等,验收单应有验证人共同签字方可生效。
未办理验收手续的物资,质量证明书等材料不齐全的物资,严禁入库。
第十五条验证不合格
经验证不合格的物资,做好不合格品记录,由使用单位向物资供销部出具验收不合格单,内容包括:
物资名称、生产厂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到货时间、验证人、使用本批物资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备案,由物资供销部向龙化公司采购中心报告并到龙化公司技术发展部备案。
对存在问题不能验收入库的物资,所属单位可要求物资供销部办理退(换)货手续。
物资供销部接到不合格验收单后,应及时向二级公司采购中心提出退(换)货要求等措施。
第十六条紧急放行
生产急需的物资可在检验或验证报告出来之前投入使用,为紧急放行。
对主要进厂原材料应留样检验,对所放行物资进行特殊标识并记录,以便需要时进行追溯。
第十七条临时从非合格供应商中采购物资,使用单位应加强检验或验证,并将检验(验证)报告报物资供销部和质量管理部门。
第五节标识与入库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将验证合格物资的名称、批号、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标识清楚。
第十九条物资的标识可采用标签、印章、代码、悬挂物、符号、分区等方式。
第二十条物资入库前应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建立进货记录和物资台帐,台帐中对进货日期、数量、使用、发放日期、使用部门和部位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物资验收入库后,物管部门应及时按物资类别、名称、规格分别登帐立卡,并建立物资质量档案。
质量档案应包括:
供应商、物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到货时间、数量以及相应的质量证明、质保期等。
第二十二条进入库房内的物资均应分类码放,并贴上标签以标明物资的名称、批号、规格、型号、数量、进货日期、货源地等。
第二十三条《合格证》、《材质书》等质量证明上的公章,必须是质检部门的公章,否则视为废证,对应物资视为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四条对无相应《合格证》、《材质书》的物资,须拒绝验收、入库。
第二十五条物资贮存应保持帐、物、卡一致,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对只有在安装和使用阶段才能暴露出来的内在质量问题,物资质量管理部门、物管部门与生产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双向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六节出库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制订不同物资的搬运规程及安全操作制度,规范搬运人员操作行为,保证搬运过程中物资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对搬运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企业物管部门应对出库物资建立台帐,对出库物资的供应商、生产厂家、名称、批号、规格、型号、数量、到货日期、出库日期、质量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企业的物资发放应按先验后发,先进先出,易损先发的原则,遵守发放手续,杜绝错发、误发。
第三十一条企业物资使用部门在使用前应对所使用的物资名称、使用时间等进行记录。
第三十二条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企业物资使用部门应及时反馈到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统计分析后及时反馈到采购中心并报技术发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物资供销部和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物资质量性能数据库,对使用后的物资质量进行统计分析。
第七节质量追溯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按物资的重要程度,明确规定需追溯的产品和范围、标识和记录的方式。
应采用唯一性标识来识别产品的个体或批次,并对需追溯的情况做出相应记录。
追溯的产品和范围一般包括检验或验证合格后入库的原(辅)材料、设备、备品备件、办公用品等。
第三十五条追溯范围为从物资接收至使用期间的全过程。
第三十六条追溯时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质量追溯:
(一)所属企业有要求时;
(二)因原(辅)材料、设备、备品备件质量问题,导致所属企业停产或发生事故以及最终产品质量不合格时;
(三)一种物资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出现相类似的质量问题时;
(四)采购产品在有效保存期间质量发生变化时;
(五)按合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追溯时;
(六)其他需进行质量追溯时。
第三十七条追溯依据
下列资料及文件可作为质量追溯的依据:
(一)物资台帐;
(二)进货单据;
(三)验证依据;
(四)所属企业验证记录;
(五)领料凭证和物资使用中质量记录和相应统计分析资料;
(六)对某物资质量进行追溯的报告;
(七)进厂物资验证规程;
(八)合同、法律法规等;
(九)其他相关的记录等。
第三十八条追溯程序
按下列程序对物资质量问题进行追溯:
(一)所属企业向生产安全部报送拟追溯的物资质量报告。
追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物资名称、生产厂家、进厂时间、验证人、验证标准、验证记录和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本批物资的标识情况、出库日期、使用时间、使用中给生产运行带来的问题或相应的损失、报告单位等。
生产安全部将有关资料报二级公司技术发展部。
(二)生产安全部参与二级公司技术发展部组织的采购中心、所属单位质量管理部门、验证部门、物管部门和使用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物资质量联合追溯组进行追溯。
(三)联合追溯组对采购计划、生产厂家、运输、验收标准、验收人、验证记录、入库和标识、物资台帐、出库日期、使用单位、使用中物资质量记录及相应的物资质量统计分析资料等环节逐一进行调查与取证。
(四)联合追溯组确定物资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及其责任人,出具物资质量追溯报告;
(五)联合追溯组经查证后,对于无法确定物资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或责任人情况,联合追溯组将调查报告上报龙化公司有关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进行裁决。
第八节物资质量责任
第三十九条物资供销部采购质量责任
在采购过程中产生下列失误,应认定为物资供销部的质量责任:
(一)采购计划的制订失误;
(二)供方选择失误;
(三)采购合同制订失误;
(四)采购过程失误;
(五)采购过程中其他应认定为采购中心责任的失误。
第四十条企业检验(验证)质量责任
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情形,均应认定为所属企业检验(验证)质量责任:
(一)未按检验(验证)标准验收或漏验、不验;
(二)检验人员错验、漏验或不验而造成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
(三)质量检验人员不认真执行质量标准而影响产品质量;
(四)质量管理部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验证报告而造成的损失;
(五)质量管理部门发现物资质量存在问题而不及时处理及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报告而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应认定为所属企业检验(验证)质量责任。
第四十一条企业物资使用部门使用质量责任
主要包括进厂物资的运输、安装、工艺、操作、检修、维护保养等环节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四十二条企业贮存质量责任
主要包括在搬运、保管、日常物资质量检查等过程以及物资台帐、标识等管理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质量无法追溯问题。
第三章过程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企业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下达的质量规定;
(二)依据ISO9000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三)负责本企业过程质量的管理;
对生产过程中关键的质量控制点进行识别和监控,并作好岗位记录的填写、传递、收集、整理、立卷及归档等工作;
(四)负责依据本企业的产品标准进行生产、检验;
(五)负责本企业的抽(取)样管理,检验管理,检验设备(仪器)管理;
(六)负责编制、分解、实施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计划。
第二节过程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十四条依据质量计划和文件或检验和试验计划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应设置质量控制点进行过程检验。
第四十六条一般不得将未完成过程检验和试验的产品转入下一过程。
第三节过程质量管理内容
第四十七条应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控制程序,做好质量记录。
(一)所属企业应有各车间(工段、区队)质量管理制度;
(二)应具有各车间(工段、区队)量化的质量考核文件,建立完善的考核记录;
(三)具有健全的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和控制程序,一般包括不合格品的鉴别、文件记录、隔离、处理等文件;
(四)对关键重要的工序操作,工人执行工艺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质量控制点应明确有效
(一)所属企业应对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在工艺流程图中明确标出,在关键工序和关键工段的工人能严格操作,认真记录。
(二)所属企业因设备或其他原因中断生产时,必须严格检查该批产品,如不符合标准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三)所属企业的检验员和相关工艺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所负责工序控制点的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并对加工后的过程产品进行检测或观察是否符合工艺文件、检验规程等规定要求,发现质量缺陷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时进行内外审及管理评审。
第四章外销产品质量管理
第五十条企业的职责:
(一)所属企业应成立以企业负责人为组长,以质量检验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专(兼)职组织机构,负责日常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对生产产品的质量负责;
(二)所属企业要明确各工序、各岗位的质量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所属企业质量管理(检验)部门负责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取样、制样及检验,并出具与产品质量相符的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正确性负全责;
(四)负责对最终产品进行产品标识;
(五)负责向销售中心提供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产品,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六)负责及时完成技术发展部或其他部门临时交办的产品质量检验等其他工作。
第二节产品标准
第五十一条所属企业应按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产品标准,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二条所属企业应积极配合有关行业监督检验部门,按期对最终产品进行行业监督检验,并将行检报告复印件在检验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技术发展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所属企业应按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人、机、料、法、环、测六方面的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交付销售中心对外销售。
第三节临时报检
第五十四条临时报检是指除正常检验外,客户有要求或复检时物资供销部临时向生产安全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请求。
物资供销部或其他部门向生产安全部报送拟临时检验的外销产品报检单,生产安全部将有关资料披二级公司技术发展部,并配合技术发展部按报检单的要求组织所属企业进行检验。
报检单的内容一般包括:
拟销产品名称、数量、检验项目、拟采样时间、报检单位、报检人、报检时间及采样地点平面图等内容。
第四节采样
第五十五条所属企业应依据相应的国家标准等采样方法对采样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才能上岗作业。
第五十六条生产安全部按照技术发展部根据临时报检单通知所属企业质量管理或检验部门进行采样,采样由所属企业自行组织,并至少有2人在场。
第五十七条采样依据如下:
(一)产品的采样依据其现行有效的标准执行。
采样过程中要保证采样的代表性,并对采样结果负责。
第五十八条对采样应作好详细记录,记录内容致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采样开始及结束时间、地点、采样人、下达采样指令人、子样数量等,记录须由采样人员本人签字方可有效。
第五节制 样
第五十九条产品取样后,按取样顺序号的大小进行排序,按统计技术方法确定的间隔对子样品进行重新组合(缩分),对重新组合后的样品进行制样。
第六十条产品的制样根据GB标准进行制备。
第六十一条产品的制样由所属企业的检验部门自行制样,制样过程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并保证制样结果的正确性与准确性,对制样结果负责。
第六节留 样
第六十二条所属企业要建立留样观察制度,制度内容一般应包括:
明确规定留样品种、批数、数量、复查项目、复查期限、留样时间等。
留样观察制度报技术发展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按留样观察制度的要求,所属企业应对采(制)样后的固、液体产品进行留样保存(气体产品的留样与否依据其标准要求和规定执行)。
对留样的时间、产品名称、取(制)样人、保存日期、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保存人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六十四条所属企业的产品留样保存地点应符合相关要求,按期对产品留样进行检查,防止样品包装破损、样品变质,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七节检 验
第六十五条所属企业应按本企业产品标准及相应工艺参数等要求制定检验与试验计划,对产品需检验的指标(项目)及其判定值做出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六条外销产品的检验仪器及其附属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验仪器设备应专人管理,设立相应的台帐,根据检定周期制定检定计划,并按检定计划按期进行检定,确保检验仪器合格、处于检定有效期之内;
(二)检验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标样、标定或与标准物质进行比对,确保检验仪器的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六十七条所属单位应定期对外销产品的检验人员进行有关检验理论、方法、操作规程等的培训,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
从事外销产品检验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十八条用于外销产品检验的化验室的环境应按相关国家标准或其他标准的规定,保证室内温度、湿度、光线等符合要求。
第六十九条应具有现行有效的用于检验外销产品的操作规程,并按相关国家标准或其他标准适时更新。
第七十条应具有现行有效的检验方法并适时更新:
产品根据其相应的最新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执行。
第七十一条在满足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的前提下,所属企业检验部门按销售中心所提供的检验项目对拟销产品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节数据再现性临界差
第七十二条两个以上检验部门同时对样品进行检验时,数据再现性临界差应不超过标准规定的要求,在计算每个检验项目的平均值时,应剔除超过再现性临界差的值。
第九节检验报告
第七十三条所属企业根据检验报告单,对检验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最后将检验报告报送技术发展部。
第七十四条检验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样过程:
对取样时间、取样人员、取样地点、取样根据与方法的描述等;
(二)制样过程:
制样执行标准、化验仪器及相关附属设备的检定情况等;
(三)留样过程:
是否留样,并对留样过程进行描述,是否符合留样观察制度的要求的说明;
(四)检验结果计算:
根据统计技术的原理和要求,按全部数据、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等科学方法对检验结果进行计算。
(五)结论:
1.所检验产品各个项目或指标的上限、下限与平均值;
2.对检验结果是否真实、有效的说明;
3.对检验结果的其他说明等。
(六)加盖本单位的公章、主管领导签字。
第七十五条生产安全部配合二级公司技术发展部按有关领导或销售中心确定的检验报告发放范围向实业公司有关部门发放检验报告。
第七十六条在检验报告报出后的14个工作日内,实业公司向二级公司销售中心及技术发展部反馈产品质量是否满足顾客要求的信息。
第十节质量事故
第七十七条质量事故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产品质量违反或未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合同规定及企业产品标准等的要求造成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信誉损失、停工返工和退赔的责任事故。
第七十八条根据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将质量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一)重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2(含)万元以上,或退赔经济损失达3(含)万元以上的;
2.造成退赔并已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3.有关政府行业监督检验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4.因质量事故造成所属企业不能完成季或年度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的。
(二)较大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0(含)~20000元,或退赔经济损失达2(含)~3万元的;
2.因质量事故造成返工工时36小时以上的;
3.因质量事故造成所属企业不能完成月份、季度计划或质量指标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含)~10000元的;
2.因质量事故造成返工工时4~36小时的(4小时以下正常的生产波动或工艺不稳定除外)。
第七十九条发生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必须立即向技术发展部报告,同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并在一周内书面报告。
第八十条质量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即: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章质量争议
第一节质量争议的种类
第八十一条质量争议分为进厂物资质量争议和外销产品质量争议。
进厂物资质量争议是指采购单位与所属企业之间因进厂物资质量所发生的质量纠纷。
外销产品质量争议包括内部质量争议和外部质量争议。
内部质量争议是指龙化公司所属企业与销售中心内部销售产品以及所属企业和所属企业之间内部关联交易时所发生的质量异议。
外部质量争议是指销售中心与最终使用产品的用户之间因向外部用户销售产品所发生的质量纠纷。
第二节仲裁原则和依据
第八十二条对于质量争议的解决,技术发展部应本着公平、公证、公开、求实的原则,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仲裁报告。
仲裁是终审裁决,特殊情况下可报请主管领导或龙化公司党政联席会做出终审裁决。
第八十三条质量仲裁判定依据如下:
(一)质量标准依据
1.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2.地方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依据争议双方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3.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依据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4.企业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或双方认可的质量要求。
(二)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确定验证依据和方法
(三)检验方法依据
1.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
2.国家标准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依据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
3.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技术发展部委托争议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依据检验结果进行仲裁,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四)与进厂物资和外销产品相关的质量记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第三节质量争议的仲裁
第八十四条按下列程序对进厂物资进行查核
当进厂物资质量存在异议时,相关部门配合二级公司查核。
第八十五条按下列程序对外销产品质量争议进行查核
相关部门配合二级公司进行核查。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物资质量责任
第八十六条经进厂物资质量联合调查组确认后,属采购质量责任的,联合调查组向主管领导提出改进采购工作流程和质量的建议,采购中心负责实施。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联合调查组按仲裁(调查)报告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对所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一)属检验(验证)质量责任的;
(二)属使用质量责任的;
(三)属贮存质量责任的;
(四)因主要原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等物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实业公司根据联合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对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节外销产品质量责任
第八十八条原则上按所属单位销售产品的质量、提高的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的经济和信誉损失大小进行奖惩。
第八十九条实行一票否决制。
对管理混乱、产品质量长期低劣或出现较大及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联合调查组可报请党政联席会建议取消该单位年终各种先进评比资格。
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实业公司按二级公司联合调查组仲裁报告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对所属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一)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不按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进行取样、制样和检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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