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数据分析应用操作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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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形列入«
纳税评估案头分析工作底稿»
,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四〕将«
及其他案头资料一并转入下一环节。
第十二条在评估分析过程中,发觉纳税人报送的信息不全,或不符合报送要求无法进行分析,或疑点问题需要纳税人进一步提供资料分析的,数据分析中心应将需要补充的资料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部门补充资料,或直截了当制作«
纳税申报补充资料通知书»
并送达纳税人,由纳税人限期补充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评估分析人员在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应依照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形将评估项目转入下一环节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觉新的疑点的,认为企业纳税申报情形正常的,直截了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作归档处理。
〔二〕发觉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同意虚开发票等偷骗税行为,需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的,直截了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作移送稽查处理。
〔三〕发觉评估对象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减免税审批条件等违反政策治理规定行为的,应赶忙予以纠正的,直截了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作整改处理。
〔四〕发觉评估对象申报的存货情形或留抵税额存在明显不合理,且初步认为直截了当检查即可查明情形的,可直截了当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五〕怀疑增值税一样纳税人企业财务制度纷乱,无法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或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形的,可直截了当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六〕必须进行实地核查的项目,直截了当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七〕其他情形,转入质询约谈环节处理。
第四章质询约谈
第十四条综合案头分析终止后,数据分析中心原那么上应依照«
案头分析底稿»
中的评估分析结论和进一步的工作建议,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疑点问题进行书面质询和举证约谈。
第十五条书面质询时,数据分析中心应向纳税人送达«
纳税评估专门情形质询书»
〔以下简称质询书〕,同时向纳税人提供相应税种的«
纳税评估自查情形表»
〔以下简称自查情形表〕,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形说明,自查情形表报送数据分析中心,假设有补税的,应同时附上相应的补税申报凭证复印件和税款、滞纳金入库凭证复印件。
纳税人自查后认为纳税申报情形真实、全面、合法的,也应就国税机关提出疑点问题进行说明举证,证明其相应时期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发出质询后纳税人未能及时完成举证说明或自查补税的,举证说明或自查补税情形未能完全排除疑点问题的,数据分析中心可进一步约谈纳税人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专门情形下也可约谈具体办税人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约谈纳税人时数据分析中心应向纳税人送达«
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
〔以下简称约谈通知书〕。
向纳税人送达约谈通知书不方便的,制作通知书后可采纳通知的形式送达,但要及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接人姓名、号码、通话内容和时刻等。
第十八条约谈举证原那么上应采纳当面说明的形式,约谈时要求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
纳说评估约谈举证记录»
。
纳税人也可选择书面说明和自查补税代替当面说明,书面说明和自查补税的要求与书面质询时要求一样,但必须在约谈时刻到期前1日往常提出,并在约定的时刻内提交相关说明材料或补税申报、税款和滞纳金入库凭证复印件。
当面说明仍不能说明清晰的,也可要求纳税人进一步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纳税人因为合理缘故不能按照国税机关通知的时刻进行说明举证,需要延期的,可在到期前24小时往常向国税机关提出延期并说明理由,与国税机关重新约定举证说明时刻。
如重新约定的时刻到期后,纳税人仍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条在质询约谈过程中显现以下情形的,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国税机关提出的约谈举证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或者纳税人表面同意约谈建议,但不能在近期约定说明举证时刻的。
〔二〕纳税人在质询和约谈过程中拒不说明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晰的。
〔三〕质询或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举证,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自查补税情形与税务人员评估分析结论尚有差距,无法排除其纳税申报疑点的。
第二十一条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后,约谈举证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书面质询和约谈举证结果制作«
纳税评估质询约谈工作底稿»
,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实地核查或评估处理环节。
第五章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关于存在本规程第十三条第〔四〕、〔五〕点情形,以及发生第二十条所述情形的,数据分析中心应针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疑点问题或日常工作需求,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一辈子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申报等情形进行实地检查。
实地核查应由2名以上税务人员共同实施。
第二十三条实地核查的要紧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会计核算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要求。
〔二〕纳税人一辈子产经营情形与纳税申报资料和补充资料是否相符。
〔三〕依照申报疑点等评估事项需求进行的有针对性核查。
第二十四条实地核查完成后,实地核查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情形及处理建议制作为«
纳税评估实地核查工作底稿»
,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止、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在«
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缘故,并直截了当将评估项目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评估处理
第二十六条进入评估处理环节后,数据分析中心评估处理人员依照资料稽核、评估分析、质询约谈、实地核查等环节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疑点问题进行排查后的情形,填制«
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
,报送县〔市、区〕局主管税政工作的局领导审定。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有自查补税的应在相应的所属时期进行补充申报〔更正相应时期的纳税申报表〕,不得在以后时期以正常申报形式补申报。
第二十八条«
经局领导审定后,依照对拟办意见的审定或议定情形,可对评估项目按照以下原那么进行处理:
〔一〕纳税人申报疑点全部被排除,且在评估工作中未发觉新的疑点的,出具〝疑点排除,评估正常〞结论,直截了当进行归档转出处理。
〔二〕纳税人自查补税且其自查补税情形与税务人员评估结果大致相当,未发觉新的疑点的,出具〝疑点确认,差不多补税,评估正常〞结论,直截了当进行归档转出处理。
〔三〕需要纳税人进一步自查补税的,出具〝疑点确认,需补税〞结论,制作«
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
并送达纳税人限期进行自查补税,待自查补税期限过后,假设自查补税结果与评估结果大致相当,按照本条第〔二〕点再次进行评估处理;
假设自查补税结果与评估结果仍有差异,按照本条第〔四〕点或第〔五〕点进行处理。
〔四〕依照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需要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出具〝疑点确认,需移交稽查〞结论,由评估处理人员制作«
纳税评估转办单»
并随同评估资料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五〕经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等环节后,仍未能排除纳税人申报疑点;
纳税人自查补税情形与评估结果仍有差距,但未达到移送稽查部门处理标准,出具«
依据又不足的,应出具〝疑点待查,留后关注〞结论,在拟办意见书中将纳税人疑点问题列入重点关注内容,同时汇总制作«
纳税评估疑点待查清册»
,以便对该类纳税人连续关注待查,同时也可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治理跟踪建议。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第〔四〕点进行处理:
〔一〕明显存在虚开或同意虚开发票现象的。
〔二〕纳税人拒不同意约谈建议,态度恶劣的。
〔三〕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止、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四〕纳税评估过程中发觉纳税人涉嫌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或初步确定有其他行为达到稽查立案标准的。
〔五〕在一个年度内,发觉评估对象在往常纳税评估时已被发觉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条评估过程中发觉企业存在各类治理性违规行为但未达到移送稽查部门处理标准的,应出具〝发觉治理违规行为〞意见,制作«
并送达纳税人限期改正。
有需要进行处罚,可按职责、权限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纳税评估部门或评估工作人员在评估处理中,发觉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或发觉对纳税人税收治理存在明显不足的,应将存在的问题和治理建议填写入«
治理建议书»
,并提交相关治理部门。
第七章评估复核
第三十二条评估复核是指对数据分析中心评估处理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评估工作进行资料复核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评估复核工作由市局、县〔市、区〕局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评估项目进行复核审查。
第三十四条评估复核的要紧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举证环节针对纳税人申报疑点问题是否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说明,实地核查是否针对评估中发觉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检查,分析和检查的方法是否正确,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工作规定和要求,对纳税人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有无不恰当之处。
第三十五条评估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
对复核中发觉以下情形的,应提出相应的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二〕对评估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等环节中未能针对疑点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和检查,或者分析说明不清晰,以及有部分疑点遗漏的,应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必要时可组织力量对评估项目进行重新评估。
〔三〕对发觉评估处理不当的,应指出存在问题,并依照情形采取措施重新进行评估处理。
〔四〕发觉评估过程中评估处理人员违反纪律、法规的,按规定移交监察、人事部门处理。
第八章评估档案治理
第三十六条纳税评估资料档案由数据分析中心专人负责统筹治理。
第三十七条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建立后,评估档案员应按照每个评估项目建立一份档案的原那么,编制档案号,并依照纳税人管辖权限和评估工作开展需要将档案转给具体的案头分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附上«
税务文书传递卡»
,以便档案资料在各部门之间传递。
纳税评估各环节中,责任人应将相关信息资料和纳税评估表证单书及时补充入评估档案,并在«
上加填相关资料名称。
第三十八条纳税评估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的,先随«
将所有评估档案资料复印或传递电子文档一份给稽查部门,再连同«
将评估资料归档。
稽查部门接转纳税评估转办案件后,应将案件查处情形填写«
纳税评估移送项目情形反馈单»
反馈给数据分析中心,由评估档案员再归入纳税评估项目档案。
第三十九条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促使企业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属于税收征管资料范畴,应归入纳税人征管资料档案。
同时,也应归入一份复印件到纳税评估项目档案。
第四十条依照纳税评估转办及各环节不同处理情形,纳税评估项目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
;
〔二〕«
〔三〕«
〔四〕企业补充报送的相关申报信息和生产经营情形资料;
〔五〕«
〔六〕«
纳税申报资料补充通知书»
〔七〕«
增值税纳税评估专门情形质询书»
〔八〕«
增值税纳税评估自查情形表»
〔九〕纳税人自查申报情形说明以及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补缴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
〔通知的应附有记录〕;
〔十一〕«
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
〔十二〕«
〔十三〕«
实地核查工作底稿»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纳税评估移送项目处理情形反馈单»
〔十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评估档案员应将所有归档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列入«
纳税评估档案治理表»
,进行规范的资料档案治理。
第四十二条在纳税评估软件推广应用前,评估档案员应按月将本级国税机关所有纳税评估档案资料以电子文档和扫描件的形式存放到市局指定的服务器上。
所有资料中,有签名、盖章等手工信息内容的,应存放电子扫描文档。
档案存放的格式、命名规那么以及存放地址由市局另行通知。
第四十三条各县〔市、区〕局应定期将本局纳税评估开展情形上报市局,同时上报«
纳税评估结果明细表»
纳税评估情形统计表»
市局各业务部门要求上报的纳税评估情形,由各县〔市、区〕局相应部门组织材料汇报,数据分析中心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章附那么
第四十四条市局将不定期补充各税种、各行业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指南,请结合本规程予以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规程由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说明。
第四十六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纳税项目评估治理清册»
15.«
16.«
17.«
18.«
附件1:
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
经资料稽核〔治理工作需要〕,建议将〔纳税人名称〕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
该纳税人有关资料如下,打算进行评估分析。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地址
评估量划:
1、资料稽核中的要紧情形及疑点
2、有关日常治理工作的具体需要
3、需评估的税种,所属时期
4、需评估分析批阅的材料
5、需用到的评估分析方法
6、需实地核查的内容
7、评估工作所需工作时刻
项目建议人:
时刻:
评估项目审核意见:
1、依照职责权限及与本级稽查和谐确定是否开展评估
2、依照评估量划内容提供指导性建议
3、确定评估工作时刻
部门审核人:
审批意见:
项目审批人:
评估档案编号:
评估档案员:
评估项目执行人:
附件2:
纳税评估案头分析工作底稿
纳税人名称:
评估项目档案号:
批阅资料
评估过程中所批阅的有关资料列表
评估审核分析情形
评估过程中所批阅的有关资料的情形:
1、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符合政策条件
3、存在的疑点的具体情形
4、相关政策文件依据
评估分析结论及处理建议
依照评估审核分析情形给出分析结论及后续处理意见:
1、专门评估项目存在疑点是否解除
2、是否存在可处理的情形及处理意见
3、审批〔核〕日常治理类评估项目材料是否齐全,评估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条件
4、是否需移交稽查
5、是否需进入质询约谈,质询约谈的内容、人员和打算
6、是否需直截了当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内容及安排
评估人员:
评估分析审批意见
由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及给出审批意见:
1、审查评估分析工作及结论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份
2、审查处理建议是否合理,并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3、分配安排下一环节的工作任务及工作时限
4、对评估分析及结论明显有误的应退回重做
负责人:
注:
有关内容本页不够空间填写的,请另附稿纸。
附件3:
纳税资料补充通知书
X国税评补字〔〕号
:
因我局纳税评估需要你单位补充报送以下涉税材料。
请你单位的于年月日前相关料报送至局科〔股〕。
资料清单:
1、
2、
3、
4、
5、
6、
税务机关〔章〕年月日
被通知单位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人:
联系:
本通知一式二份:
,由纳税人签收后,纳税人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存一份。
附件4:
增值税纳税评估专门情形质询书
X国税评质字〔〕号
〔企业〕:
经评估分析你单位年月至年月的纳税情形,发觉你单位的申报情形有以下方面的专门:
1、
2、
3、
4、
5、
6、
...…
为促进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如实准确申报纳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和爱护纳税的合法权益,请你单位就上述专门情形分析缘故,如实准确地对有关情形做出书面说明,同时承诺你单位进行自查填报«
现限于年月日前将书面说明、自查情形、有关举证资料报我局。
如认为书面情形不能完全说明问题的,也可于年月日前向我局提出当面约谈说明。
假如你单位不按期限做出书面说明或不能如实自查纠正的,以及对疑点问题不能举证说明清晰的,那么我局将约谈对你单位有关人员或进行实地调查或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关于稽查认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
予以补征税款和从重处罚〔最高可处偷税金额五倍罚款〕,并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时期暂停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年月日〔盖章〕
被质询单位签收人:
本质询书一式二份,由纳税人签收后,纳税人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存一份。
附件5:
增值税纳税评估自查情形表
〔盖章〕填报时刻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计至角分
项目
自查所属期:
年月至年月
备注
栏次
原申报情形
自查情形
数值
是否有误
有误√,无误×
差异额
更正后数值
销售额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物资及劳务销售额
1
其中:
应税物资销售额
2
应税劳务销售额
3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4
〔二〕按简易征收方法征税物资销售额
5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6
〔三〕免、抵、退方法出口物资销售额
7
〔四〕免税物资及劳务销售额
8
免税物资销售额
9
免税劳务销售额
10
税款运算
销项税额
11
进项税额
12
上期留抵税额
13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物资应退税额
15
按适用税率运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应抵扣税额合计〔12+13-14-15+16〕
17
实际抵扣税额=Min〔11,17〕
18
应纳税额〔19=11-18〕
19
期末留抵税额〔20=17-18〕
20
简易征收方法运算的应纳税额
21
按简易征收方法运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2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应纳税额合计〔24=19+21-2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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