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工商局食堂施工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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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2月0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GB50300-2001要求
五、合同价款
土建部分金额(大写):
叁拾玖万叁仟捌佰元整
(小写):
¥
393800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10月20日
合同订立地点:
天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 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承办人:
承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号:
邮政编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第1条的规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阿拉伯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政府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强制性条文、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15天提供
陆套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质量监理、工程进度、拨款控制、安全管理、隐蔽验收计量签证,市场材料询价定价签证、资料整理、审查工程结算及国家有关监理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职务:
职权:
代表业主对该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组织、协调、管理、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
职务: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工程师
施工员姓名:
安全员姓名:
质检员姓名: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七
天完成必备的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在开工后七日内,将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场
内相应位置,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动工后七日内开通公路至施工场地内的进场道路,满足施工车辆运
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动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对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发包人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所需其他证件、批件和临
时用地(沙、石料场)、施工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五天内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
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乙方负责保护、甲方协调。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负责协调承包人与被征方的关系,沙子、石子等承包人自购物料不受被征地方的干涉。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图纸会审后10日内向发包人及工程师提供每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向发包人无偿提供现场代表办公和生活居住简易房屋一间,发包人负担相应的配套办公用桌椅等设施。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失,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发包人需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另行协商。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邻近设施、坟墓、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需作特殊保护的另行协商。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场地达到验收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要做好安全生产施工;
若出现意外伤害事故,费用由承包自负。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后10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每月二十六日前提供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由到承包人送到的计划后5日内答复,逾期视为认可。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3)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不能正常进行的: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
(6)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以上情况发生后十四天内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十四天内应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完工后分别进行结构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的部分,费用由乙方自理。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遵循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清除事故隐患:
(2)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除此之外发生的安全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按土建工程按贵州省《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进行取费结算,不再执行任何下浮,其中钢材、水泥、砂、碎石、水泥标砖等主材按天柱县当地市场价调差。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招标范围以外的1、基础超深、设计变更2、甲方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及材料价差按投标文件中的降造报价单据实结算。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承包人30%合同款作为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在工程进度款拨付中分三次扣回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15日前,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当月已完成工程量和质量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七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甲方在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税务发票,甲方以转账的方式拨在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其他按本合同预付款条款的执行,本工程按工程进度付款,其进度拨款每月28日前按承包方与发包方确定的进度产值的80%拨款于乙方,待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拨款至工程总价的95%,余下款项在审计完毕后(扣出保修金,工程总价的1.5%)30日内全部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并执行《通用条款》第28条的规定。
根据工程需要,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因发包人原因使用时,由发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八、工程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变更的,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后,在该部位施工前14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口头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5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2份
与竣工资料同时提交。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4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6.4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33.3条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施工,每延长一天,对承包人作贰佰元的罚金,延期时间从规定竣工之日起算至竣工验收之日止,但罚款极限为造价的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仲栽部门解调;
(2)采取第壹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凯里市劳动仲载委员会提请仲载或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不得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和不可抗力的事件处理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规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的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 承包人投保内容:
办理主管部门规定的险种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共捌份、正本贰份、副本陆份
47、补充条款
1、保修金为合同价款1.5%,没有发生修缮业务,2年后退还50%,5年后退还50%。
2、如下雨和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施工,工期顺延。
3、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工程中标价的2.5%记入工程总决算内。
4、发包方在接到承包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后,应在30日内审计完毕,并执行《审计法》的有关规定。
5、招标范围以外的工程增量的计价方式,按中标单位投标书中的报价单据实结算。
6、外墙漆、外墙保温、中空玻璃、小青瓦、室内油漆因市场波动较大,如取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时,由甲、乙双方根据最近一月内的市场均价协商拟定。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凯里市卫生局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凯里市旁海镇中心卫生院门诊住院楼工程(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及有关规定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建筑合理使用年限:
50年,房屋防水工程为5年;
2、电气管道、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
3、供热及供冷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5、场地范围内的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壹年;
6、其他约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
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45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1.5%。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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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柱 工商局 食堂 施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