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材料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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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材料分析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材料分析题
一、有些学生认为大学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无非和中、小学的思想政治课一样,讲些大道理,而这些大道理,从小到大早就听腻了,于是对“基础”课先入为主的产生了排斥思想。
其表现为:
一些学生上课时看专业书、看小说、杂志、写作业,用手机发短信的学生大有人在。
在课堂上,当认为老师讲到精彩处时,抬头听讲,认为没意思时,埋头干自己的事。
还有些学生认为,大学进入了专业学习阶段,专业学习的好坏和今后的求职就业及事业成败息息相关,因此一定要学深学好。
而“基础”课讲的内容和我今后的发展没有什么关系,它不可能帮助我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
A:
请联系实际谈谈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你在学习本课程后有哪些收获和体会?
答: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
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
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打下知识基础。
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学习本课程的收获和体会,要求真实、具体,言之有物。
B:
在当今的社会生活条件下,在许多人都十分讲求“实际”的情况下,你认为思考人生目的这样的大问题有意义吗?
为什么?
答:
有意义。
人的活动具有目的性和自觉性,这是人与其他动物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
人生目的在人生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人生目的决定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
人生目的决定持什么样的人生态度。
人生目的决定选择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标准。
二、XX年8月5日上午,黄某在山坡上的责任地里做活,不慎绊倒一块石头,石头滚下山坡,砸伤了正在山沟里放牛的李某。
医院检查时,发现李某还患有胃病。
治疗砸伤和胃病花费了5200元,李某要求黄某支付,遭到拒绝。
请使用一般侵权民事行为理论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由此可知,黄某不慎砸伤李某,其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而且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此,黄某应当赔偿李某治疗砸伤的费用。
但是,李某的胃病与黄某的行为没有关系,所以,李某治疗胃病的费用,黄某无须负担。
三、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
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
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
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答:
答:
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已具备以下条件:
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
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股东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五、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
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
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
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
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
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六、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
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
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
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
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
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
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七、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
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
赵某强要登船。
女孩未理,准备上岸。
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
不料,女孩惊慌落水。
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
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
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
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
请说明理由。
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XX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
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
请说明理由。
答:
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
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
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
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
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
遗产该如何分配?
说明理由。
答:
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万元。
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12间。
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
李山是复员军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
李树钢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钢有一友宋健从帮助过李树钢,李树钢想赠与宋健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李树钢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与宋健的儿子宋明。
今年初,李树钢、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主张,其兄已死,她是李树钢唯一在世子女,要求继承李树钢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钢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任平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
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财产。
李明星也要求继承。
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
1)请说明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
2)请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先后顺序。
3)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玲、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
应该如何分割?
答:
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
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的遗产——平分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
王甲有一子。
王丙婚后无子女。
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
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
财产如何分配?
法律依据是什么?
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世,则第一顺序继承为子女,由于女儿乙已经去世,由外孙女代位继承。
丙已经去世且无子女配偶,则视同放弃继承权,甲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后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则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答案为由女婿、外孙女跟甲共同继承,由于女婿尽力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法律依据: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
一天,在放学回家路上,李甲看到某上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为5000元,
他便买了一瓶加之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里。
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
“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
“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
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
”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
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经过父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只有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问题:
1.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
2.李建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3.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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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金归李甲所有。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李甲年满10岁,不满18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取得奖金的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必追认即可取得奖金所有权。
2.效力待定。
法律理由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购买电脑一般认为是与14岁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
3.可以要求退货。
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后,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父母可以要求退货。
一位叫鲍玉儿.达尔的美国妇女,她只有一只眼睛,而且视力极差,几近盲人。
但她不愿生活在别人的同情中,小时候她很想和其他孩子玩“跳房子”的游戏,却看不到地上的线。
于是她常常一个人趴在地上找画在那儿的线,并记下线的位置,然后再和小朋友一起玩,居然成此专家。
她看书非常吃力,每次都把书靠近睫毛的地方才行,然而由于她在家一直坚持读书,最后她竟得到哥伦比亚大学的文学硕士学位,并成为一所学院的新闻与文学教授。
问:
人生态度与人生观是什么关系?
答:
人生态度与人生观关系:
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
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反过来,一个人对人生的态度如何,又对他的人生观产生重要的影响。
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表现和反映。
一个人满怀希望和激情,热爱生活,勇敢坚强地战胜困难,其背后一定有正确的人生观作为精神支柱。
大学生在人生实践中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困难时,应如何端正人生态度?
端正人生态度:
人生须认真人生当务实人生应乐观人生要进取。
这是小李同学的择业标准:
①工资要高;②工作前景要好;③工作环境要好;④离家近;⑤工作轻松简单,有固定假期,不随意加班;⑥公司有良好声誉和竞争实力。
请你谈谈对“职业”的理解。
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
社会分工造成了职业的划分,职业也因此具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和职责规定。
一定的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应如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答: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应做到以下几点:
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
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打下坚实的基础,做好充分的准备。
正在念初二的13岁女生李华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价值1200元的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
其家长知道后,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母亲要求退货。
但商场不同意。
问:
李华与商场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
李华与商场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由于李华年仅13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以1200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其购买手机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买卖合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类?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北京某大学一名女生,写了一书,女扮男装出走了。
他在上大学的第一篇日记中写道:
“我上了大学,一百个不幸者的四个幸运儿之一。
我努力,我聪明,战胜了九十六人,只要我不懈,我还能夺得四人之魁。
”他曾经下决心研究美术史,但后来发现自己并没有美术天才;他也曾爱好文学,但他认为:
人都是自私的,因而害怕接触人;他又去报考北大双学位,结果落榜了。
最后他写到:
“我陷入了绝望,一切都无目标,一切都无意义了。
我恨自己,我开始折磨自己,几乎每天都在泪水中度过。
我活着的价值在哪里?
地球在宇宙中算得了什么?
何况我这样一个对人生失去了信心的人呢?
我想到自杀。
”就这样,她出走了。
1).请根据这一材料,运用人生价值观原理分析该学生走上人生歧途的原因。
答案要点:
这个学生在探索人生价值的道路上走上歧途,她刻意追求自我价值,而没有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没有将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统一起来,而最终走上悲观厌世的道路。
福建省武平县王某,向同乡林某借了13000元现金,答应一个月还清。
一个月后,林某多次向王某讨债,王总是借故不还,甚至将上门讨债的林某痛打一顿。
林某无奈将王某告到法院。
武平县法院受理此案,王某不得不向法院承认借款未还的事实,并在一周内偿还给林某13000元借款和利息,同时承担了该案全部诉讼费得到600元。
5.请你根据所学的知识,谈谈此案例说明了什么?
答案要点:
此案例说明了法律的权威性,即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的实施。
(1)说明只有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成员之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纠纷,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
否则,法律就会形同虚设。
(2)法律明确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并通过国家强制机关依法制裁侵权行为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才能使人们享有的法定权利得以充分实现。
我国的一个留学生在德国留学时,每天都要乘地铁,慢慢地他发现德国的地铁没有检票口,他在一次乘车时没有买票,结果没有任何人找他麻烦,他暗自庆幸。
于是在后来的日子里,又有几次没有买票,毕业后他以各科全A的成绩去德国各大公司求职均被拒绝,他只好
降低自己的求职条件,可是仍不被聘用。
在一次求职失败后,他愤怒地质问拒聘自己的人事主管自己成绩优异而不被录用的原因,在他一再的质问下,对方只好说出:
非常遗憾,由于您的社会信用上记录着您曾乘地铁没有买票,因此我们不能聘用您。
请用所学理论谈谈对此的看法。
答案要点:
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
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
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
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
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
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
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
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试析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
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
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取回彩电。
请问:
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案要点:
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准新郎推迟婚期,准新娘状告法庭距婚礼还有4天,准新郎突然悔婚。
“新娘”拿着男友打的“精神欠条”告上法庭。
30岁的任某和比自己大8岁的申先生,原来商定在XX年4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
任某将结婚日期提前通知了家长及亲朋好友,并为结婚准备了酒席、购置了家具,部分亲戚朋友还送来了贺礼。
XX年4月20日,准新郎突然提出推迟婚期。
女方无法接受该事实,要求男方给予精神赔偿。
准新郎向女友任某出具了一份“精神欠条”,同意因推迟婚期赔偿女友精神损失1万元。
因为婚期一再推迟,XX年4月10日,“新娘”任某手持男友写的“精神欠条”,将男友告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准新郎辩称,他所写的赔偿欠条,是在女友家被逼写出的,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分析: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准新郎无故推迟婚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男子开玩笑将女子推入江中致死自信能将准女友推出江岸后拉得回来,杨银林双手抓住准女友的双肩朝江面做了个一推一拉的动作,没想“玩笑开大了”,她被推进长江溺水死亡。
杨银林、小帆等4人在南岸区南滨路烟雨公园的江边石梯处玩耍。
因7月下旬暴雨连连,所以当天江面洪水滔滔,杨感到危险,就喊小帆上岸。
小帆说“我不上去,你来推我嘛”。
杨为了吓唬小帆,就双手抓住小帆双肩,朝长江方向一推,然后往回一拉。
哪知小帆当即仰面坠入江中。
随后,杨跳入江中,但没有救起小帆。
3天后,小帆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
分析:
杨银林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法庭。
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XX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结合实际,利用你所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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