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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体制分散立法工作滞后3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小3
3.城乡地区间的社会保障差距大4
4.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不明确4
5.社会保障资金面临支付压力4
(二)贵州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4
1.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4
2.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5
3.社会救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5
三、建立健全贵州省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6
(一)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6
(二)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7
(三)建立健全社会救济的措施7
参考文献10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贵州省为例
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WTO,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地变革和发展,并日趋独立和完善。
但在我国农村特别是属于大西南的贵州农村,尚未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农业生产体系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相当一部分保障内容将农村人口排除在保障体系之外,甚至在很多地区,如边远地区、贫困山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几乎没有任何保障,这种现象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被认为是合理的。
可以说,西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薄弱环节。
改革开放以来,贵州省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农村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长期滞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很多问题,广大农民没有得到切实的社会保障。
广大农民一直游离于社会的保障网之外,他们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个人或家庭来承担。
这种状况不利于深化农村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基于此,在前人研究基础之上,本人找出一些贵州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一些可行性对策,以期对我省社保工作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
贵州省农村社会保障农民问题对策
序言
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的稳定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向丧失劳动能力和遇到其他经济困难的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
农民的养老问题、农民的就医问题以及生活困难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因此,在我国广大农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十分必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也是现代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
贵州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全国一样,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在自身运行机制、项目构成、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创新,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但发展并不平衡,从贵州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建设和发展状况来看,农村是一个薄弱环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基础十分脆弱,发展滞后。
而我们以往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关注不够,研究也不深入。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安全和福利的一项基本制度,关系到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一、绪论
(一)研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首先,发展农村的社会救济制度的重点是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不仅是改革与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
目前绝大部分地区:
在社会救济中还是沿用“不规范、不统一、实施中具有很大随意性”的传统方法,没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其次是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国的人口大多数在农村,随着农村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整个经济的市场化发展,以及农村的城镇化水平提高和城乡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迫切性也越来越突出。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对于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实现土地规模经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后是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10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要使广大农民基本上都看得起病,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发展既决定于它所依赖的经济基础,也受政治制度的制约。
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在中国特殊的历史环境、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背景下建立的。
五十多年来,该制度一直走的是一条城乡分割的道路。
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巨大差异,并处于严重的失衡状态,这既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现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城乡改革势在必行。
而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产生的根源进行认识、分析与评价,对推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及实现城乡社会经济的统筹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社保相关内容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保障的社会行为及其机制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其首要社会责任主体是国家或者政府,实施依据是国家立法,实施手段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目标是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体制通过四个部分交互协作,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障体制。
这四个部分是:
社会救济,覆盖城乡贫穷个人和家庭,包括自然灾害、鳏寡孤独、盲聋哑和其他生活处于绝对贫困线以下的各种人员和家庭,保证被救济对象享有最低标准生活,使社会生活处于安宁状态;
社会保险,覆盖城镇一切劳动者,包括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和个体劳动者,保障受保人遭遇生育、疾病、工伤、年老以及失业等风险而失去工资收入后仍然能享有基本生活,使城镇劳动群体安居乐业,求得城镇生活安定。
社会保险要求按劳分配原则保持一定程序的延续;
社会福利,面向城乡全体国民,人人有权享受,如教育福利、住房福利、公共设施等等,社会保障实践中,残疾人、盲聋哑人和鳏寡孤独者是社会福利通过福利事业和福利企业向这部分特殊社会成员提供帮助的主要内容;
社会优抚安置,覆盖军人及其家属,通过拥军优属、军人及军属待遇优待、军用两地人才培训等一系列优待项目提供保障,不仅使社会得到安定,而且能够保障国家安全。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概况
计划经济时期,广大农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是以社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制度提供的,其特点是全方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
这种微不足道的集体经济保障,随着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而逐渐消失。
之后,农村除了“五保户”和烈、军属以外,广大农民基本上没有享受到任何直接的社会保障。
从社会保障费的支出看,占人口8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只占总数的11%,而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却占到了总数的89%。
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受着完全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民实际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差距不断拉大,原因之一就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广大农民,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农民因病致贫、因老返贫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不尽人意。
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实施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民仍然游离于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规避农民生活风险,提高其生活水平和质量,理应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与支持,但事实并非如此。
(四)贵州省省情介绍
1.贵州省人口状况
表1-1贵州省人口状况单位(万)
年份
2009
2010
2011
城镇人口
1057.21
1176.25
1212.76
乡村人口
2479.79
2302.75
2256.24
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例
70%
66%
65%
从上表可以看出贵州省堪称“农业人口大省”,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有所下降,但是比例还是相当大。
2.贵州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情况
贵州省新农保参保总人数达到370.7万人。
其中,60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数为96.3万人。
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省户籍人口总数为4188万人。
其中,农业户籍人口3514万人,城镇居民人口674.2万人。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目前已纳入国家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73个,另有自费试点县4个,全省实施两项试点的县共计77个,占全省88个县的87.5%。
贵州是农业为主的省份,2011年农业人口2256.2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为65%,农村社会保障中需要救济的面大,涉及的人多。
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管理体制分散立法工作滞后
我国自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来,就一直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相对滞后,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已经出台,但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这就影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实施。
缺乏法律的依据和基础,人们无法准确把握国家在这种制度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个人可以期望的安全值,政府和民间也无从进行合理分工并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
社会保障事业形成了多头分散管理、机构重叠、政出多门的格局,存在着做法不规范、法制化程度低的矛盾,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决策及管理上的摩擦和失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小
社会保障本质上要求能够覆盖到社会全体人员,而事实上我国社会保障不仅覆盖面小,而且覆盖方式也不合理。
据统计,2005年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为1.31亿人,加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3500万名职工,总的来说,享受国家正式养老保险制度的从业人员全国是1.66亿人,只能覆盖全国就业人员的22%,覆盖二、三产业就业人员的40%。
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对流动和迁移人员缺乏有效的保护,1亿多农民工有80%左右没有任何社会保障;
4000万失地农民身份转换后进入城镇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传统体制之外的社会成员,在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方面的有关待遇,对于他们来说,容易引起社会不公感,影响社会稳定。
而我国广大的农村,还不能享受到各项社会保障。
因此,我们要建立更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全体居民的利益。
3.城乡地区间的社会保障差距大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目前只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规定了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些私人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以及农村居民还仍以家庭保障为主,还不能完全享受到社会福利。
从横向环境看,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有明显的差距。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社会统筹、企业负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国家提供给社会成员的保障还有一定的限制。
东部沿海城市的经济比内陆城市的经济发达,这也决定了两地的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国家只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且发达城市之间的保障制度又有所不同,总体上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4.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不明确
我国的社会保障表面上是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但在实际上还是保持现金支付的模式,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
目前,我国社会已经提前进入老龄化,直接影响到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不够先进,没有把社会保障放到长期预算管理中去,使当代和未来的社会保障不明确,社会保险在支付标准评价上没有认真考虑到社会成员的预期收入和预期寿命等情况,使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障责任和收益效果产生矛盾,从而深化了社会保障和收益水平之间的不平等问题。
5.社会保障资金面临支付压力
人口快速老龄化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长期问题,也是影响养老基金偿付能力的长期因素。
据测算,2030年我国的劳动力队伍绝对规模将开始下降,到2050年职工与65岁及以上的退休人数之比将从1995年的10:
1下降至3:
1,老年人口估计将从1995年的7600万上升至2050年的3亿。
因此,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成熟,抚养比不断提高,养老基金支付缺口将越来越大。
(二)贵州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养老保险是一种对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给予保障的制度。
贵州省的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很快,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参保覆盖面狭窄,农村人口参与意思不强,广大农村至今还主要依靠养儿防老积谷防饥。
特别是在贵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可谓步履维艰,甚至现阶段有的边远市县只是在试点阶段,相当一部分地区才开始走这一制度。
养老保险金缺口大。
据有关资料统计,就全国而言,1998年缺口为162亿元,到2002年就达到411亿元,若考虑省际之间的不平衡,缺口则在500亿元以上。
2003年按县计算的缺口近700亿元。
而如果继续走现收现付之路,从2004年到2005年间,养老保险年平均缺口近2900亿元,越往后缺口越大。
就全国都是这样更何况身处大西部的贵州农村?
资金存储管理混乱。
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滚存数额较大,成了众多金融机构争拉存款的对象,个别金融机构甚至为了拉存款,为保险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交通、通信工具及工作人员福利,把应属基金增值的利息变通为小集体的利益甚至个别人的利益,出现了私设小金库、贪污私分等现象。
2.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医疗保险制度是对社会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
贵州省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是现阶段的医疗保险制度本身只讲究事后保险,而对于事前预防在当今制度之下从没有得到任何表现。
我想这是国家最应该值得注意的地方。
在发达的西方社会,他们已经开始在这一方面加大力度并改善之。
保障范围狭窄、社会化程度低。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形成。
尽管目前贵州省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合作还有明显欠缺:
一是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是现有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运行还没有纳入正轨。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救济、社会医疗救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服务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医疗保险费用的征集有困难。
社会统筹账户的特点是个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同个人的缴费联系不紧,再加上国有企业效益低下、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许多企业无钱可缴、有钱不缴和缓缴,造成医疗费用征集不足。
同时这种病人看病、医生开药、国家和企业付账三不联系的机制,又造成医疗费用浪费和部分职工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的问题同时并存。
除“大病”以外的医疗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这样造成企业苦乐不均、甚至完全变成自费医疗。
管理机制不健全。
现在的医疗保险政出多门、医疗基金增值缓慢、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管理不严、相当部分农民的医疗费用没有着落等问题随处可见。
3.社会救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保证了农村最贫困阶层的生存与基本生活,为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贵州省农村社会救济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救济范围较小,实际覆盖面窄
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主体是群众和集体,而国家则是救济主体的辅助体而已。
不管是救灾、社会救济,还是农村五保、扶贫、助残,救济面对的不是全体村民,而只是一部分“三无对象”、赤贫和有困难的残疾人。
不仅如此,就是属于“三无对象”的农村五保户,实际真正得到“五保”救济的大约为70%。
还有相当部分有“资格”的人员还未享受救济。
(2)制度设计不健全,救济工作随意性大
由于缺乏具体的贫困标准和救济标准,社会救济工作没有形成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
一方面救济对象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谁应属于救济对象,谁是重点对象,主要凭感官直觉认定,此外,没有严格规范的程序,相关的救济实施的机制薄弱,透明程度低,缺少贫困的审批制度和动态监测体系。
由于没有严格规范的程序,救济金发放方面,除定期、定量救济外,救济金分配不合理,优亲厚友,甚至贪污挪用救济金等情况不少。
(3)社会救济管理分散
农村社会救济的现状不仅是城乡分割,还有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
不同内容的救济安排在相关部门,条块之间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无统一的管理办法,形成“多龙治水”的管理格局。
由于这些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在社会救济资金的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出现相互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状况。
(4)立法严重滞后
由于农村社会救济尚不完善,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现在并没有关于社会救济的专门的法律,使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这无疑大大阻碍了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发展,没有社会救济立法的支持,重保险、轻救济现象严重。
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往往以“救世主”的面目出现,把社会救济看作是政府对贫困者的一种施舍和恩赐,而认识不到这是政府的一种职责。
另一方面,社会救济主体一旦发生纠纷,法院无法立案。
因而出现过地方政府挪用该项资金,甚至经手扶贫救济资金的官员贪污救济款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贵州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管理和运行机制,努力扩大城乡社会保险覆盖面,推进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多元化和管理服务社会化。
继续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逐步将转移到城镇的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和定居的外来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围,积极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
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完善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
改革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必须真正实现行政管理机构与基金投资营运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的分设。
在保持必要的政府监管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投资机构交给市场,例如,像智利那样培育一个养老金基金的托管人市场,成立多家形成竞争态势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建立在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之上的市场竞争降低管理成本与管理风险。
改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按照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按账户储存的1/120计发。
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多缴不能多得。
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
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岁以上,而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领完了。
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办法必须予以改变。
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这样也符合退休人员平余命的实际情况。
2.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1)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积极参与“新医改”方案实施,其核心是理顺关系、夯实基础、深化改革、完善保障,从制度上、体制上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把支持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促进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
降低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支出。
积极推进地级统筹,启动全省统筹方案的实施,在全区统一缴费标准、待遇支付政策。
完善政策,继续稳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一是落实按上年度工资为基数划拨个人账户的政策;
二是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减轻个人负担,争取把个人负担降低到10%左右;
三是提高大病报销最高封顶线,尽量减少因病返贫的状况出现。
(2)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扩面工作,逐步实现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卡通”。
在现有单病种结算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付费方式,从单一付费方式改为复合付费方式,充分发挥预付制方式控制医疗费用,并用其他后付制支付方式弥补医疗服务的不足,实现控制费用与保障服务的平衡。
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
(3)加强医疗保障经费的征集和管理。
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财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激励机制,保证经费的征集,防止不缴欠缴和拖缴、贪污挪用、周转缓慢等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同时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适当进行投资,使基金得到不断增值。
(4)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
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
各级劳动保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3.建立健全社会救济的措施
(1)发挥国家主导作用,扩大中央财政支出比例
尽管社会福利与救济是社会保障项目中仅有的列入国家财政支出的项目,但比例少的可怜,且各年比例相差不大。
既然中央财政收入在总财政收人中所占比重增大,那么增加社会救济在中央财政收人中的比重自然也无可厚非。
而且,中央财政中并没有农村社会救济资金的专项预算科目,在实施低保制度时,都由地方财政主要是县、市财政和村集体分级负担。
目前,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一般县(市)和乡镇各按50%或分别按40%和60%分担。
因此,应考虑在中央财政中增设农村社会救济的专项预算科目,以解决农村社会救济经费不足的问题。
(2)整合现有救济资源,建立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济为主体的社会救济体系
将现有的农村救灾、低保、特困户补助、医疗救济等制度性救济项目,以及临时帮困、送温暖等各种临时应急性救济项目,适当加以整合归并,使整体制度更加简约和易于操作。
可以考虑继续保留灾民救济项目,但应进一步完善制度和管理,适当提高救济标准;
取消农村五保、特困户救济以及各种临时性、应急性救济项目,用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而代之;
将医疗救济纳入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地说,就是并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现代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其意义和作用十分重要。
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要坚持城乡统筹,与城市低保制度合理衔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以省为主体,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各省可以设立不同的保障线,发达地区可以高一些,欠发达地区可以低一些。
标准应参照当地农村居民维持最低生活所需要的基本支出来确定。
(3)规范农村社会救济管理
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经政府批准的其它需要救济的特困户等。
应对不同的救济对象采取严格的分类,根据不同救济对象的切实需要给予救济。
对救济对象先根据其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分类,再深入到基层进行村民委员会调查、民主评议小组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等,最后确定救济对象的种类。
由于救济对象人数多,救济内容各有区别,资金监督管理的难度相当大。
因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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