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安局户口办理工作规范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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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亲或母亲户口簿和身份证;
(4)《出生医学证明》。
审批流程:
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通知社区民警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录入电子档案)。
派出所所长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两级),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审批当日通知群众办理。
审批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主管副局长。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1-1-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登记
(1)父母填写疑难户口入户个人申请(18周岁以上由本人提交申请);
(2)在本省内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3)接生人询问笔录,确定出生日期。
接生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本人(未成年人由父母)签署声明,确认出生日期;
(4)父母结婚证(非婚生提供本人非婚生育说明);
(5)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6)如父母一方为省外户口的,需网上核查名下子女户口情况,出具核查报告;
(7)7岁以上儿童提供学籍表(学校证明)或毕业证;
(8)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非婚生子女入户,由另一方写明具体情况,可单方面提出入户申请;
(9)16周岁(含)以上人像比对报告。
派出所所长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完成审核、审批(两级),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审批当日通知群众办理。
1-1-4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
1-1-4-16岁以下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
(1)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翻译件(需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2)父母护照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出国、出境公民所生子女,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
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以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9号)、《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条。
对群众提供的证件或材料有疑问的,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办理。
1-1-4-26岁以上(含6岁)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
(2)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翻译件(需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3)父母护照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父母结婚证;
(5)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9号)、《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条
1-1-5现役军人子女入户
1-1-5-16岁以下现役军人子女入户
(1)父母的现役军人证件;
(2)父母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入户地址。
新生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可以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以婴儿姓名单独立户,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
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条。
1-1-5-26岁以上(含6岁)现役军人子女入户
(2)父母的现役军人证件;
(4)《出生医学证明》;
(5)入户地址。
审批办理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主管副局长审批。
1-2恢复户口
1-2-1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护照;
(2)入户地户口簿或房产证;
(3)如不在原注销户口派出所入户的,需出具原注销户口派出所的注销户口证明。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七条。
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录入电子档案并上报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当天审批后派出所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县级治安(户政)部门主管。
当天办理,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办结。
1-2-2复员、退伍军人、退兵回原籍落户
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安置部门的“入户通知书”;
退兵回原籍落户凭部队(人武部)的退兵手续。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六条。
1-2-3异地复员、退伍军人落户登记
1-2-3-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
(1)《洛阳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落户介绍信》;
(2)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3)注销户口证明;
(4)父母户口簿。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退役士兵落户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4]215号)。
1-2-3-2父母离异,随另一方(非户口注销地)入户的
(1)落户介绍信;
(2)父母离婚证;
(3)关系证明;
(4)注销户口证明;
(5)父(母)户口簿。
1-2-3-3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
(2)结婚证(两年以上);
(4)夫(妻)户口簿。
1-2-4转业军人落户
(1)洛阳市转业军官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军转办)开具的《户口介绍信》(需加盖军转办公章)和《转业军官入户登记表》(加盖安置单位公章);
(2)注销户口证明。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章、第八章。
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上网核对军转办花名册,核对无误后受理录入电子档案并上报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当天审批后派出所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1-2-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以往已注销户口的刑满、解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落户的,凭刑满、解教、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由辖区民警签字后,直接给予入户。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已不适合在原注销地入户的,可以到直系亲属所在地入户。
有配偶的,随配偶入户;
未婚的,随父母或抚养人入户;
丧偶或离婚的随子女入户。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夫妻、婆媳和翁婿关系。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83]公发(劳)47号)。
1-2-6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华侨回国定居证》、《台胞定居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省公安厅签发)。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五条第六款。
1-2-7迁出未落户
(1)本人申请书;
(2)迁移证;
(3)身份证;
(4)户口簿。
1-2-8误删恢复
(1)注销户口证明;
(2)户籍民警情况说明。
1-3补录户口登记
1-3-1国内公民收养未入户子女落户登记
(1)个人申请;
(2)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第八条、《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所长审批完毕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审批当日通知群众办理。
1-3-2弃婴入户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弃婴的出生登记,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
弃婴的姓名、民族及出生日期等,由社会福利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
1-3-3其他补录
1-3-3-1有户籍档案的补录
(1)书面申请(写明户口遗漏原因);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3)被申请人原始户籍档案复印件(需注明是否有迁移记录);
(4)户口核查证明;
(5)所在学校、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调查材料;
(6)本人近期照片;
(7)16周岁(含)以上人像比对报告。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八条。
1-3-3-2已婚妇女原籍、丈夫户口所在地均无户口,属本省内且双方都无任何档案的
(1)本人应向常住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补录户口;
(2)村委调查材料;
(3)由原籍派出所配合提供原家庭成员关系及户口协查函等材料;
(4)3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干部及左邻右舍等);
(5)户籍民警查询档案情况说明;
(6)常住地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及走访照片;
(7)本人照片;
(8)人像比对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派出所所长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两级)后报市局治安支队,治安支队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两级),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审批当日通知群众办理。
市局治安支队主管领导审批。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3-3-3劳务输出户口迁往新疆未入户,现无户口的
(1)本人书面申请;
(3)迁移证或迁移证存根;
(4)无违法犯罪证明;
(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及走访照片;
(6)本人照片;
(7)户籍民警网上查询情况说明;
1-3-3-4无户口簿、无居民身份证,户籍室内无任何资料的60岁以上人员
(3)家庭成员(配偶及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关系证明;
(6)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及走访照片;
1-3-3-5流浪到本地的憨傻痴呆人员,在本地已经长期居住并已经形成家庭的,由社区(村委)设立集体户集中管理
(1)村干部书面申请;
(3)3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干部及左邻右舍等);
(4)户籍民警网上查询情况说明;
(7)人像比对报告;
(8)如憨傻痴呆人员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能够出具和子女的亲子鉴定报告,可以随子女入户。
审批流程:
1-4注意事项
1-4-1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豫卫妇[2014]2号)文件规定:
全省签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申请入户时,由新生儿母(父)亲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在本省内选择一家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由派出所开具亲子鉴定委托书,到该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1-4-2未成年人应随父母入户,未成年人父母死亡的其监护人的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执行,落户或迁移至监护人户口上。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父母均为现役的未成年人除外)。
1-4-3父母户口不在同一个派出所,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完整)入户的,不再要求出具未入户证明。
1-4-4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1-4-5对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凭立户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单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派出所收到申请后,由责任区民警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报主管所长审批。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3日内办结。
办理集体户口登记采用活页式《常住人口登记表》,实行一人一表,集体户口单位和派出所各留一套。
集体户由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派出所进行管理。
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管理和对单位专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集体户口登记、变动准确及时。
1-4-6退伍军人和转业军官入户时登记的户籍信息要与户口注销证明信息一致。
二、注销户口
2-1死亡注销
2-1-1正常死亡注销户口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
(2)户口簿、死亡人居民身份证。
无上述证明的,可以凭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经辖区民警核实后给予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一条。
2-1-2非正常死亡注销户口
(1)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材料;
(2)《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
(3)辖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一条。
2-1-3被宣告死亡注销户口
(1)利害关系人申请;
(2)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2-2失踪人员注销户口
(1)申报人书面申请;
(2)申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失踪人的户口簿;
(4)居(村)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
(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公民下落不明的,根据失踪人的户主、家属的申报,问明情况后,办理失踪登记。
并告诉申报人,当失踪人被寻回或得知下落时,应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报告或者办理寻回登记。
失踪的人超过6个月仍无下落的,应予注销户口,如注销后又寻回的,应及时恢复户口。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第九款。
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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