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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建筑法》,建设部于1999年10月15日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订),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才可以领取施工许可证:
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通过了审查;
•1)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与《建筑法》的区别!
多了“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一条!
•2)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3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3.1概述
3.1.1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企业和人员“双层资格准入制度”!
•3.1.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的立法现状
•3.2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3.2.1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及从业条件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
以上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有已经完成的工程业绩;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2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
•一、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
•
(1)建筑业企业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系列:
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三部分: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60个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包括13个标准。
•建筑业企业各类资质承接工程的范围: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
(2)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企业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6.29施行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
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
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勘察劳务业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
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3)工程监理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二、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
–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在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
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审批与管理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所属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审批与管理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审批与管理
•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或者专家委员会初审,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并设二年的暂定期。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5)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6)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申请甲级工程监理资质的,先由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最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或丙级工程监理资质的,先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3.3工程建设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主要包括: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严禁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3.3.1注册建筑师
–一、注册建筑师的概念
注册建筑师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分为两级,即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一次。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科目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科目考试的条件考试合格证书的颁发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科目(9门)
1、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2、建筑设计(知识题)
3、建筑结构
4、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5、建筑材料与构造
6、建筑经济、施工和业务
7、作图题
(一)场地设计
8、作图题
(二)建筑技术设计
9、作图题(三)建筑设计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科目(3门)
场地与建筑设计、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法律法规
经济与施工
–三、注册建筑师的注册
注册建筑师的申请注册采取个人注册与单位统一办理手续相结合的程序。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机构是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机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四、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
•五、注册建筑师的权力与义务
•3.3.2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概念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
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一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
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
专业考试考试的条件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内容:
1.高等数学3.普通化学5.材料力学2.普通物理4.理论力学6.流体力学7.计算机应用基础8.电工与电子技术
9.工程经济11.结构力学13.工程测量15.钢结构10.土木工程材料12.土力学与地基基础14.钢筋混凝土结构16.砌体结构
17.建筑施工与管理18.结构试验19.职业法规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内容:
•1.结构极限状态、荷载及地震作用•2.混凝土结构•3.钢结构•4.砌体结构与木结构•5.地基基础
•6.高层建筑与高耸结构•7.桥梁结构
3.3.2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申请只能由其单位代为注册。
注册后其有效期为2年。
–四、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
执业范围:
结构工程设计;
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
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
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建设部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业务。
执业要求及责任
•3.3.3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监理工程师系指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一般设置建筑、土建结构、工程测量、工程地质、、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城市燃气、工程机械及设备安装、焊接工艺、建筑经济等岗位。
监理工程师一经政府注册确认,即意味者具有相应于岗位责任的签字权,监理单位任命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师具有对外签字权。
–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考试科目
•三、监理工程注册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五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
申请注册时,应由其聘用的监理单位统一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提出。
•3.3.4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造价工程师的概念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工程建设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造价工程师的考试
报名条件: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3.3.4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造价工程师的的注册
注册管理机关: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注册的条件注册程序注册的有效期
–四、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3.3.5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取得的基本程序
•
(一)报名申请
•1.建造师的级别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2.参加考试报名条件
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3.考试
•4.注册
•5.有效期3年。
–二、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
(1)建造师执业前提
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2)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
(2)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3)建造师执业分类
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
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
(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
(2)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
度过渡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
:
“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过渡的时间定为5年,发文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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