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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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解读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解读
一、金融企业呆账贷款核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
金融企业呆账贷款核销制度建立于1988年,标志文件为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财商字〔1988〕277号),该文件1988年7月8日颁布,从1988年1月1日实施。
截至目前,先后经历了8次修订,从2005年开始更是以2-3年的频度修订。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时间
1
《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
财商字〔1988〕277号
1988-7-8
1988-1-1
2
关于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商字〔1992〕232号
1992-7-11
1992-1-1
3
《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
财金(2000)158号
2000-11-9
2000-11-9
4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财金[2001]127号
2001-5-17
2001-1-1
5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财金[2005]50号
2005-5-17
2005-7-1
6
《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06〕10号
2006-1-27
2006-1-27
6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
财金[2008]28号
2008-6-30
2008-1-1
7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财金〔2010〕21号
2010-4-10
2010-1-1
8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金(2013)146号
2013-12-24
2014-1-1
9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2015-9-2
2015-9-2
10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财金〔2017〕90号
2017-9-7
2017-10-1
1988年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1992年修订呆帐准备金制度,财政部文件对此的原因表述为“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暂行规定》中原有的某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2001年修订的原因“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同时从2005年开始废止了助学贷款和银行卡呆账核销管理专门办法,归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管理。
同时2006年2月13日颁布了《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建金管〔2006〕26号),至此初步形成了目前的呆账核销管理体系。
二、呆账核销制度修订呈现的调整趋势
随着办法的修订,呆账核销制度总体呈现了以下主要变化趋势:
(一)核销主体和不良资产范围逐步扩大。
1.核销主体金融企业的范围扩大。
如:
1988年首个办法规定,只有国家专业银行、其他国家金融机构和集体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可列入呆账,实施核销。
后来扩大到了现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核销。
”
2.可核销的资产范围扩大。
由1988年的借款人破产、借款人死亡或失踪、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四类贷款,逐步扩大到涵盖金融企业贷款、同业资产等债权、股权资产、助学贷款、和银行卡等三大类37项债权或股权。
(二)核销条件逐步放宽
1.对追偿条件和限制条件的放宽。
如:
由以前必须在核销前做到无资产清偿,到追偿一定时限后,未实现追偿可以核销。
由有抵押不能核销到处置后不足部分核销。
由涉及违规违法不能核销,到责任追究后核销等。
2.证明资料的要求逐步放宽。
从追偿、清收等证明资料必须是外部出具,到内部法律顾问单位,内部法律部门出具也可以。
同时允许借用同一借款人其他贷款的证明资料,或其他金融机构追偿情况的证明资料,作为认定和核销的依据。
3.追责时限放宽。
由不追责不能核销,放宽到核销后2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由责任追究情况限时报备,到监管、财政部门事后监督。
(三)管理措施不断强化
1.在坚持“账销案存”管理理念不动摇的基础上,又提出了“视同表内管理”,“权在催收”和尽力保全资产的新管理要求。
2.对金融企业“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的管理要求,多年未减弱。
3.责任追究和核销后的管理情况,由金融企业定期报备,向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转变。
三、办法2017年修订版主要内容解读
(一)呆账及核销的定义
办法第三条:
呆账是债权和股权类资产。
定义:
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1988年叫做“呆帐”,2000年颁布《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时,改为“呆账”)
核销是银行一种账务处理方法。
定义:
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2)认定呆账的前提
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后。
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书面追索,诉讼,重整、和解、以物抵债等追索方法和程序。
(二)核销呆账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
1.符合认定条件。
(1)认定呆账的前提条件。
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后的不良债权或股权资产。
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书面追索,诉讼,重整、和解、以物抵债等追索方法和程序。
(2)认定呆账的具备条件。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第七条之一的规定的认定条件。
即:
《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依据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依据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和《助学贷款呆账认定依据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依据之一的贷款或股权。
2.提供有效证据。
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
实践中往往很多基层信用社,甚至联社管理部门都不知道一些外部证据向哪里索取,谁出具才合法或合规,导致呆账认定和核销因证明材料不合规,从而影响整个核销过程合规性的问题。
⑴外部证据。
有效证明资料及出具单位分别为:
(本课所讲认定依据:
指证明材料;认定标准:
指证明材料和时间、程序等要求)
A.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以国务院批准文件为证明资料。
B.以“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金融企业内部案件”为认定依据而核销的贷款,证明材料应为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
C.以“破产、破产重整协议、破产和解协议、法院裁定证明、强制执行证明、民事调解书、执行笔录、判决书、法院驳回起诉证明书、失踪证明等”为认定依据而核销的贷款,证明材料应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资料。
D.以“关闭”为认定依据而核销的贷款,证明材料区分不同解散原因,由不同的主体出具。
如破产为法院、吊销执照为工商、责令关闭为主管机关或法院或行政管理部门等。
E.以“解散证明”为认定依据而核销的贷款,证明材料区分不同解散原因,由不同的主体出具:
一般解散:
《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三个原因为: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证明材料: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工商注销证明);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证明材料:
《股东大会决议》、工商注销证明);
③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证明材料:
证明合并或分立的资料、工商注销证明);
强制解散:
依法以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主管机关决定、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
证明材料:
文件和工商注销证明。
请求解散:
公司经营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得益受到重大损失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证明材料:
法院裁决和工商注销证明)
F.以“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为认定依据而核销的贷款,证明材料应为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G.以“企业注销、吊销证明;企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超期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查询证明”为认定依据而核销的贷款,证明材料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H.以“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为认定依据而核销的贷款,证明材料应为县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I.以“死亡”为认定依据而核销的贷款,出具《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
其中《死亡证明》区分不同死亡原因,应由不同的单位出具: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应为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应为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对于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应为村(居)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已经火化的,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J.以“意外事故”为认定依据而核销的贷款,证明材料区分不同意外事故应由不同单位出具:
工伤,由所在单位和劳动部门出具;
交通意外,由交警部门出具;
医疗事故,由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或卫生管理部门(卫计局)出具,经人民法院裁定的,以法院裁决为证明资料。
火灾事故,应为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K.以“保险赔偿证明”为认定依据而核销的贷款,证明材料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L.以“丧失流动性、无法进行市场交易的债券投资损失或基金投资损失”为认定依据而核销的贷款,证明材料应为发行人或者托管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市场通用资讯平台显示的资产池损失信息。
M.以“自然灾害”为认定依据而核销的贷款,证明材料应为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N.以“其他金融企业贷款诉讼、裁决、执行结论”为认定依据而核销的贷款,证明材料由法院、仲裁机构出具。
或向对应的金融企业索取。
(2)内部证据。
包括:
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①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
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②法律意见书:
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③追索证明材料:
电话追索、书面追索和上门追索记录等。
④共他内部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分类证明,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抵债资产接收证明、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垫款证明,以及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贷款减免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余额清单等。
(3)一般呆账核销申报材料。
①报告。
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②附件:
对应的外部或内部证明资料。
(4)清单方式核销贷款
①对于符合条件的“单户5万元及以下的农户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②对于符合条件的“单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小额个人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进行核销。
3.账销案存
(1)“账销案存”原则的提出和确立
财政部2000年11月9日颁布的《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财金〔2000〕)158号),首次提出了“账销案存”这一呆账核销管理原则。
此办法第三条规定:
“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原则是:
依法合规,规范操作,逐笔审批,账销案存。
”
2001年05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至此“账销案存”作为办法的基本原则,虽经历次修订仍然保留下来。
(2)“账销案存”现行的具体要求
①《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十四条对“账销案存”这一基本原则做了详细的要求和阐释。
原文如下:
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金融企业仍然享有已核销债务或股权等合法权益,要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比照表内债务和股权的管理方式加强管理,建立保全和尽职追偿制度,实现核销前与核销后的管理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充分维护资产权益。
另外比照表内管理这一要求,始于办法的2015年版。
②《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十五条规定:
“金融企业要对已核销资产做好台账记录、立卷归档、专人管理,加强追索维护权益。
”
(3)不纳入“账销案存”管理的特殊呆账
①1986年12月2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1993年12月29日我国颁布了《公司法》,在这期间1988年7月8日,又颁布了《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至此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建设,已取得实效。
因此财政部依据这些变化于2001年对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
而且《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文件在阐述修订目的时其中用了“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这样一句话。
也正是财政部2001年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第二十二条首次明确了“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不再追偿。
原文如下: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5版)第二十二条,明确了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
包括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法院判决终结执行的债权、法院裁定免除责任的债权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版)第二十五条在2005年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
法院主持下调解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因债务人已履行完还款义务而核销的债权。
此后“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被明确的范围逐步扩充至2017年版的八个方面。
②不纳入账销案存管理的呆账: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版)第十六条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可完全终结,不纳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A.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B.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C.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或者被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借款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并且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D.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E.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F.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借款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G.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H.其他依法终结债务关系或投资关系的情况。
4.权在力催
①“权在力催”,即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继续大力催收。
这一原则也是从2001年版的办法中提出,至2017年版办法中一直贯穿的一项原则。
其中2017年版办法的管理要求原文为:
第十五条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金融企业要履行清收职责,继续尽职追索,全面查找各项关联财产线索,发现有效财产后,要及时进行资产保全;对可恢复的中止或终结裁定的,在获取财产线索证据后,及时向法院提请恢复执行。
同时,金融企业要对已核销资产做好台账记录、立卷归档、专人管理,加强追索维护权益。
②不放弃利息清收。
“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这是从2001版第22条首次提出,一直到2015版中均有的明确要求,期间办法虽然修订了5次,但这一段话一字不未改。
并且从2013版办法(第23条)开始提出了“金融企业应比照表内不良贷款的管理方式,”管理核销贷款的要求。
虽然2017版的办法中取消了:
“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这段话。
但并一意味着表外利息和核销后应计利息,不再催收了。
原因是2017版的办法中第十四条再次明确了:
“比照表内债务和股权的管理方式加强管理”的要求。
因此个人认为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还应继续催收。
(三)正确执行办法还需做好的八项工作
1.关注“类推”条款,节约认定成本。
“类推”就是指取相似的事物来推论或衡量。
类推原则是广泛用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原则,由于司法实践中一个具体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情况相似,但根本不可能为该条法律的字面含义所全面包容,因此以其相似性作为援引这条法律规定的依据审判案件。
呆账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同一借款人在同一金融机构的多笔贷款存在此类相似现象,同一借款人在不同金融机构的多笔贷款也存在此类相似情况。
因此《呆账核销办法》从2008年版开始出现了“类推”条款,且一直延续至《呆账核销办法(2017版)》。
《呆账核销办法(2017版)》中的“类推”条款具体为:
第九条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的债务的其余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条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这就是以同一借款人已实施法律追偿后不能收回贷款的情况,推断与此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或不同金融企业,担保条件相同或弱于此笔贷款的其他贷款或债务,再实施法律追偿,也会是“不能收回”的相同结果。
使用这一条款,就避免了为了取得司法证据,而去走另一场“赢了官司,收不回钱”,还要垫付一大笔,可能永远都收不回来的诉讼和执行费用的司法程序,浪费财力和物力。
2.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真实反映资产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及时核销,是《金融企业呆账贷款管理办法》多次修订中一直保留的思想。
这一思想,最早出现在2001年颁存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
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第十四条中。
该办法要求:
发生的呆账,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转账的方式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从2001年版到2015年版,都继续坚持这一要求,甚至明确了:
“对应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进行处理、处罚。
”但2017年修订版的办法(第11条)将这一要求做了比较大的修订,修订后为:
对于发生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统筹风险管理、财务能力、内部控制、审慎合规、尽职追偿等因素,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
这一变化就要求我们在资产真实反映风险状况,及时核销处理呆账时,还需要结合自身的财务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3.内部运作,严格保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借款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同时办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呆账核销风险防范机制,按规定核销呆账,在内部进行运作,并做好风险隔离,核销后的管理按金融企业内部要求做好风险防范。
“内部进行运作”,就是不让外部的单位和人员参与,避免外部人知晓。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
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
”这也是从2001年版办法中提出后,坚持至今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因此贷款核销的情况,是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泄露,更不能让借款人和担保人知晓。
同时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借款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这也为“内部进行运作”的有效执行和落实,防范外部干扰,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4.严格程序,集体审议。
严格履行呆账从追偿、申报、认定、审议到核销后台账管理的完整程序。
其中认定和核销决策,要坚持集体审议,有权人审批的原则。
(1)追偿程序。
无论是一般债权、股权或者银行卡透支、或者助学贷款的核销,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均规定: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对符合办法三个附件(《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银行卡透支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的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方可认定为呆账。
这里的“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就是明确了要经过一定内外部追偿手段之后,不能收回的,方可提供对应的内外部证据进入认定程序。
(2)申报程序。
基层机构对初步判断符合条件的贷款,准备好申报材料,并附齐对应的证明资料后,向内部上级单位(联社风险管理部门)申报认定和核销。
(3)认定程序。
接到下级目报的申报材料后,金融企业内部对应的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信贷、风险、财务、法律合规和内控等,有关部门对呆账的认定以及是否同意核销进行集体审议。
(4)决策程序。
有权审批人,依据集体审议会议决议,最终审定,并签署明确意见。
5.区分成因,落实责任。
①金融企业对认定和核销的呆账,首先要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于形成损失的,要认定和落实责任人。
再区分主观和客观原因,对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要进一步完成责任的落实和责任追究工作。
这一要求,源于2017年版办法的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的规定,同时这一规定,也是2001年版办法第十九条提出后,虽经多次修订但一直一字未变,保留至今的要求。
②同时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也明确了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是内部审计和同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事后监督管理和审计的重点内容。
6.强化审计,按时报送。
2017年版办法首次提出了建立内部专项审计制度和强化审计,以及对审计情况,定期内外报送的要求。
办法的第二十条要求: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对呆账核销的专项审计制度,对核销制度、核销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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