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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库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案例一】
赵、钱、孙、李四人欲以“冠杰”为字号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药品的生产,公司住所地设在沈阳。
其中,赵欲以自己的专利权作为出资,钱欲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出资,孙欲以自己的银行存款作为出资,李欲以自己的生产设备作为出资。
四人全部出资经作价后,共计人民币2万8千元整。
(1)请根据以上的信息,为该公司拟定一个规范的公司名称。
(2)赵、钱、孙、李四人的出资方式中,哪种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四人出资总额距《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还有多少差距?
经过向专业人员咨询,四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了法律规定,并且最后确定申报注册资本6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共计15万元。
但四人出资总额不能全部及时到位,因此四人协商欲分期缴纳出资。
(4)四人的货币出资距《公司法》的规定还有多少差距?
(5)四人欲分期缴纳出资,其首次出资额最低需要多少?
(6)四人如果分期缴纳出资,除了首次出资额外,其余部分需要何时缴足?
赵、钱、孙、李按照法律规定增加了货币出资,并缴足了首次出资,在具备了其它设立条件后,该公司申请了设立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公司经营仅一年即盈利,税后利润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股东即欲分配该利润。
(7)四股东在分配该利润之前,还应当提取何种款项?
应当提取多少?
(8)假设在该公司60万的注册资本中,赵的出资共计15万,钱的出资共计3万,孙的出资共计30万,李的出资共计12万。
那么,该年度赵、钱、孙、李四人各可分得多少利润?
【解析】
(1)沈阳冠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2)钱的出资(以信用出资)。
(3)2000元。
(4)3万元。
(5)12万元。
(6)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7)法定公积金。
1万元。
(8)赵22.5万元;钱0.45万元;孙4.5万元;李1.8万元。
【案例二】
一年前甲、乙、丙发起设立A有限公司,甲拥有30%的出资比例(股权)。
现在甲欲将股权转让给丁,售价50万元,乙、丙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无兴趣购买。
甲、丁逐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一周后向公司申请相应的变更手续,丁当即交付50万元给甲。
三天后甲又遇到戊,戊出价60万元,于是二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且在当天申请公司注销了甲的出资证明书,发给了戊新的出资证明书,修改了公司章程,并由公司出面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
几天后,丁发现以上事实。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丁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2)如果乙、丙都不同意甲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三人如何处理甲的股权转让问题?
(3)本案中,丁和戊谁能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解析】
(1)丁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甲返还50万元,如约定违约金则要求甲支付违约金,要求甲承担因其违约所造成的丁的损失。
此处不可要求甲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因为甲的股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已在事实上履行不能。
(2)乙丙都不同意转让的,则乙丙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戊。
可以对抗第三人。
【案例三】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6年7月1日至9月1日,两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5000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至2006年11月4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知。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如果你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之一,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采取何种设立方式?
该设立方式有哪些特殊要求?
【解析】
(1)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募集设立。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必备事项。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案例四】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
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
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
(1)不符合。
因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本例中董事委托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亦无授权范围。
(2)符合。
因为董事会的职权之一是“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3)不符合。
因为将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不是由董事会决定的,不是其职权事项。
(4)不符合。
修改章程的职权由股东大会行使,董事会无权行使。
【案例五】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投资者占30%,乙投资者占45%,丙投资者占25%。
本年度实现利润8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20万元。
已知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该公司股东会决定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问:
该公司本年度利润应如何分配?
【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②交纳企业所得税;③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④提取任意公积金;⑤向股东分配利润。
该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如下:
①弥补上年度亏损:
80—20=60②缴纳所得税:
60x33%=19.8③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60—19.8)x10%=4.02④提取法定公益金:
(60—19.8)x5%=2.01⑤可分配利润:
60—19.8—4.02—2.01=34.17⑥分配利润:
甲应得红利:
34.17x30%=10.25乙应得红利:
34.17x45%=15.38丙应得红利:
34.17x25%=8.54(万元)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一】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7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解析】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例二】
1999年1月,甲、乙、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
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
4:
3:
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撒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
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C提供担保。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
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但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均表示愿意受让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2001年12月6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合伙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E公司的到期债务,E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为25万元,但所欠债务达4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可否成为合伙人?
为什么?
(2)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3)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4)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什么?
(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6)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该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7)债权人D公司能否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为什么?
(8)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
该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10)如何确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的效力?
【解析】
(1)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3)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丁、戊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6)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人乙屑于当然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7)债权人D公司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D公司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8)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40万元,应先以其全部财产25万元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15万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9)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案例三】
200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解析】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因此,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丙,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六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
2009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
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9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解析】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第八章破产法律制度
【案例一】
某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于2001年2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1年4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4月10日成立清算组,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
(1)第1号房屋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债务抵押;
(2)第2号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房屋;(3)对外投资价值(含应得投资收益)140万元;(4)专利权评估作价70万元;(5)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形式投入的款项(货币资金)30万元;(6)2000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某公司的债权100万元。
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尚有1年到期。
(2)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
(3)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4)D公司因破产企业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4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违约金30万元。
(5)欠税务机关税收罚款90万元;另外,发现该破产企业对B公司拥有债权190万元,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欠税款13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分别说明哪些属于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金额分别为多少?
(2)破产企业管理的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
(3)哪些属于破产债权,金额为多少?
(4)破产财产应按怎样的顺序分配,每一顺序分配的金额为多少?
【解析】
(1)①A银行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实际债权本息共240万元(扣除未到期利息20万元)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属于别除权;②B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190万元,可以抵销破产企业所欠B公司的债权,属抵销权;③第2号房屋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的房屋,B企业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④2000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某公司的债权100万元,清算组应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应特别注意撤销权的期间: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撒消,追回财产。
本例属于此类情形的第5项“放弃自己的债权。
”)。
(2)以下内容屑破产财产;①第1号房屋超过抵押债权部分共60万元破产财产;②对外投资价值140万元;③专有技术价值70万元;④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方式投入的金额30万元;⑤行使撤消权追回破产企业已放弃的债权100万元;以上五项破产财产共计400万元。
(3)以下内容属破产债权:
①B公司拥有的、扣除抵销权以后的债权共510元;②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形成的350万债权;③D公司直接损失额140万元。
以上三项内容共计形成破产债权共1000万元。
(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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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