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投资优惠政策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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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投资优惠政策汇总
目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2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6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9
天津滨海新区鼓励支持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意见12
天津滨海新区招商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6
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19
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1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27
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9
天津滨海新区鼓励支持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32
天津滨海新区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意见35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38
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43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开发区举办展会的单位。
第三条【专项资金】开发区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现代服务业发展金”,支持现代服务企业的发展。
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均在现代服务业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主管部门】本规定第四、九章以及第六、九、十和十二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十一条以及第五章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贸易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七章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会展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六章(第二十条除外)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涉及的律师事务所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涉及的其它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涉及的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机构和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普惠扶持
第六条【建设扶持】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需要在开发区购置工业区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七条【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本规定第六、七、八章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在开发区中心商务区新购置正式商务用房办公的,给予最高500元/平米的购房补贴;在开发区中心商务区新租赁正式商务用房办公的,按最高5元/平米?
月的标准给予五年的房租补贴。
以上购房或租房的最高补贴面积为1000平米。
第八条【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总部经济
第九条【初期运营补助】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给予一次性初期运营补助。
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第十条【运营扶持】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一条【采购中心扶持】跨国公司或国内大企业(集团)在开发区设立全球或区域性采购中心,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在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或保税仓库的,三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扶持。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扶持】国内外知名商务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商务代表处或办事处租用办公用房的,五年内给予最高50元/平米?
月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为200平米。
第四章金融服务业
第十三条【初期运营补助】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地在开发区且具有法人资格)给予一次性初期运营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下,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
对于各银行在开发区新设立的一级分行给予100万元的初期运营扶持。
对于外资银行在开发区设立的具有30个员工以上、营业面积600平米以上的支行,给予50万元的初期运营扶持。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办公用房扶持】鼓励国家级和市级金融管理机构或其主要业务部门迁入开发区办公,开发区五年内给予最高50元/平米?
月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为200平米。
第五章物流服务业
第十五条【经营扶持】对运输类、仓储类、综合类物流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六条【投资扶持】开发区鼓励各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开发区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采购配送中心的投资和经营管理,对其投资或经营管理的仓储设施,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七条【信息化扶持】鼓励物流企业使用开发区的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物流服务类企业扶持】对国家A类报关行、物流环节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80%的进出口代理公司,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六章文化服务产业
第十九条【经营扶持】对开发区重点扶持的新设立文化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条【高技术文化企业扶持】从事高技术含量的文化资源创作和加工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区建设公共增值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以优惠价格提供给区内重点文化企业进行项目开发。
第七章会展服务业
第二十二条【经营扶持】对在开发区内举办的品牌展会和专业展会给予主办单位最高两届的部分场地租金扶持。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展公司扶持】对新设立的专业会展公司以及专业会展服务公司,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八章专业服务业
第二十四条【商务服务机构扶持】对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外汇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商务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五条【科技服务机构扶持】对新设立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开展技术和中介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经管委会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科技服务业的政策。
第九章商贸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大型商业零售扶持】对在开发区规划的商业区内新设立的商业零售企业,营业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大型批发、国际贸易企业扶持】对新设立的大型批发、国际贸易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八条【国际知名品牌连锁零售、总代理扶持】对新设立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国际知名连锁零售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章房地产业
第二十九条【经营扶持】参照房地产企业对开发区的实际经济贡献,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一章操作程序
第三十条【认定程序】企业和机构申请本规定中相关资格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1.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相关部门。
4.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
第三十一条【申请优惠程序】已通过认定的企业和机构申请本规定中相关优惠的办事程序为:
1.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相关部门。
4.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三十二条【复核】管委会各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机构进行复核。
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第三产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如企业享受多重财政扶持,则当年度财政扶持的最高限额(不包括建设扶持和初期运营扶持)为该企业当年度上缴的所有税收开发区留成部分的80%,当年度未能兑现的那部分财政扶持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但总的优惠时间以五年为限。
第三条《规定》第四条“主管部门”所称的经济主管部门是指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贸易主管部门是指贸易发展局,会展主管部门是指贸促中心,文化主管部门是指社会发展局、新闻办和广播电视局,科技主管部门是指科技发展局,综合执法部门是指综合执法局,财政部门是指财政局。
第四条《暂行规定》第二条所提“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是指在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区域里注册、生产经营,包括母区(东区)、微电子小区、逸仙园小区、化工小区以及西区。
第五条《暂行规定》第五条的含义为:
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优惠时,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执行期间,国家或天津市的优惠与开发区的优惠相比不足的部分补充执行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它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七条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扶持申请,主管部门会同建发局在规定时限内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八条《暂行规定》第七条所提“中心商务区”的范围是指津塘四号路以北、南海路以东,泰达大街以南,北海路以西的区域。
中心商务区规划范围的调整和确定以开发区管委会正式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九条享受初期运营补助的企业和机构不能重复享受《暂行规定》第七条所提的“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条《暂行规定》第三章所提“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特指财富500强企业或福布斯上市公司2000强企业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开发区设立的地区总部。
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③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④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⑤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暂行规定》第三章所提“国内大企业(集团)”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大企业集团”名录为准。
大企业(集团)总部是指大企业(集团)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在开发区设立的、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
第十二条《暂行规定》第三章所提的初期运营补助分期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第十三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所提的“扶持”是指三年内按照签订的补贴协议标准给予最高20元/平米·月的租金扶持。
第十四条申请享受《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所提运输类、仓储类、综合类物流企业的认定标准参见下表:
各类物流企业认定标准
评估指标
运输类
仓储类
综合类
年货运营业收入
≧1000万元
≧500万元
≧800万元
自有/租用货车(或总载重量)
≧80辆(自有)
(或≧400吨)
—
≧200吨
自有仓储面积
—
≧10000㎡
≧3000㎡
资产总额
≧800万元
≧600万元
资产负债率
≤70%
电子单证管理
≧70%
质量管理
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中高层管理人员
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行业组织物流师认证
网络系统
物流经营业务信息全部网络化管理
第十五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所提“重点扶持的新设立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业、文艺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体育产业和网络信息服务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的文化企业。
第十六条《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所提的“从事高技术含量的文化资源创作和加工的企业”是指以下三类企业:
1、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的企业;
2、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3、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第十七条《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所提“品牌展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展会:
1、经过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的展览公司所举办的展会和经过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的展会,
2、展会规模在300个标准展位以上,国际展商所占比例在15%以上、国际展位所占比例在20%以上、国际观众达到5%以上的展会;
3、在国内具有影响力大、权威度高、业界普遍认可的展会。
第十八条《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所提“专业展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展会:
1、展会主题为电子信息、汽车及机械制造、生物医药、化工、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循环经济等;
2、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办展实力,并且对展会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承办单位;
3、展会规模在200个标准展位以上;
4、行业内龙头企业以及跨国企业参展面积占总参展面积比例不低于25%或行业内龙头企业以及跨国企业参展商数占参展商总数比例不低于25%。
第十九条《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所提的扶持的标准为:
规模为200(含)至350个标准展位的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600元/展期的租金扶持;规模为350个(含)以上标准展位的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800元/展期的租金扶持;对每个展会的最高扶持两届,每届扶持金额最高为80万元。
第二十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所提“国际知名”是指在行业品牌国际排名中位于前20名。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为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增强区域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经天津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如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总部经济
(一)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二)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
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五)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二、金融业
(一)对新迁入天津市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二)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
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三)对金融企业在天津市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
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天津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五)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六)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物流业
(一)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专门用于营运业务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对航空公司在天津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班,其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2013年前全额返还,作为航空公司航线运营的补贴;市财政设立航线培养基金,对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机场的客货航班航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航线运营资金补贴。
四、中介服务业
(一)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补贴。
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二)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为我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六)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五、附则
(一)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以前已颁布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以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三)本政策所涉及税收返还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税收分享比例予以负担;各项财政补贴资金,涉及市级固定收入企业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拨款手续;涉及其他企业的,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拨款手续,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负担补贴资金。
(四)本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五)本政策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天津滨海新区鼓励支持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天津滨海新区联合投资服务中心(2008年10月14日)
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滨海新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也是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一项主要任务。
为加快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构建高层次的现代服务业体系,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部经济
1.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2.对已在滨海新区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3.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租赁起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资助。
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资助。
4.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以企业已缴营业税的全额,后三年以企业已缴营业税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全额,后三年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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