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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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鼓励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确定方式;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参保率达到85%以上,2012年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
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55元。
(2)个人缴费补贴。
省级财政对参保人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县财政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的鼓励性补贴;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县财政代缴3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城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45周岁以上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按每补缴一年20元的标准,在其到龄当年补缴时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
(三)保费收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以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一年收缴一次。
每年1月至3月为全县统一收缴时间。
2011年城乡居民缴费截止日为2011年11月30日。
(四)个人账户
1.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市、县政府补贴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中,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
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
4.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的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五)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
1.养老金待遇标准。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实行社会化发放。
(1)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
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5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
本方案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
2.领取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2011年6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1966年6月30日后出生)的缴费人,应连续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1966年6月30日前出生,含30日)的缴费人应连续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一次性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符合本款规定的缴费人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凭经办机构的相关凭证到指定金融机构网点领取养老金。
3.基础养老金调整。
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制度衔接
本方案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方案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乡镇及村委会(居委会)每年在政务公开栏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故的,其直系亲属或指定受益人应及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停领手续;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核查工作。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者以其它手段骗取冒领养老金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其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管员在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经办能力建设
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配备8名工作人员,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也要设立专门经办机构,各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各乡镇及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县、乡镇(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政策培训阶段(2011年8月20日至9月10日)
1.会议动员。
召开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在全县动员大会后,迅速召开相应工作会议,根据工作要求对具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组织培训。
由县人社部门组织对本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和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社区工作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
3.政策宣传。
编印宣传资料,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栏、黑板报、入户宣讲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政策,着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参保登记和保费收缴阶段(2011年9月11日至11月30日)
1.调查摸底。
各乡镇、社区深入调查摸底,详细掌握本区域内人口及年龄结构等基本情况,并做好数据的分类汇总,将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核实应参保人员,确定60周岁以上人员名单。
2.参保缴费。
根据参保人申请,受理参保登记。
对符合参保条件,出生年月信息无异议的,指导填写“参保登记表”,收缴保费;有异议的,通过公安机关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参保登记,收缴保费。
3.群众监督。
对参保人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公示确认后,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4.建立档案。
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审核无误的参保人资料及相关表册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
5.归集资金。
各乡镇向县财政专户清缴上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资金。
个人缴费资金到账后,政府补贴资金划转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金发放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乡镇对2011年6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城乡居民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会同协作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对2011年6月30日后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待其补缴所差年度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审批手续,按社会化发放程序计发养老金。
(四)完善提高和总结阶段(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总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形成运行通畅、管理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和取得实效,成立临泽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好各社区的调查摸底、参保登记、资格审查、待遇发放等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保障民生的高度切实履行职责,全力推进试点工作。
(二)落实目标责任。
县上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强化督查考核,全力推进落实。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下工作职责全面做好试点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管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及配套政策的制定、宣传、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和专项监察。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个人帐户、基金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等经办管理工作。
县发改委:
负责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财政局:
负责试点启动工作经费的落实,将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预算,及时将资金划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做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县监察局、审计局:
负责强化基金监督,定期不定期开展监察审计,杜绝虚报、冒领、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基金和违规操作等问题发生,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县编办:
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
县公安局:
协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乡居民身份的认定工作,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全县城乡居民的相关数据信息。
县人口委、民政局、残联:
负责核定城乡计生“两户”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县广电局:
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
各乡镇及社区居委会:
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组织工作,办理所属区域的摸底、参保登记等工作,做到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负责各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每年对养老金领取人员开展一次领取资格核查,确保适龄参保人员的数据及个人信息真实准确。
(三)深入宣传发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力,编印宣传提纲,采取发放资料、举办咨询活动等形式进行深入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社、居民小区和楼院开展宣传发动,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县广电部门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宣传工作的重点,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乡镇、社区的工作进度、完成情况、政策落实等开展定期、不定期督查,督促各乡镇、社区按照工作部署和时限要求完成阶段工作任务。
对未能及时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责令“补课”,督促赶上工作进度。
各乡镇及社区要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衔接沟通;对疑难问题难以解决的,提出具体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操作实施,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六、其它
(一)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方案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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