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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完整的农业系统,并非仅仅是自然条件的彼此关系,还应当包括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组织。
(8)宗族组织不仅是基塘系统的组成部分,而且还大大推动了桑基鱼塘的发展。
珠江三角洲地区宗族势力源远流长,屈大均在描绘珠江三角洲宗族势力时说:
”其大小宗,祖祢皆有祠,代为堂构,以壮丽相高。
每千人之族,祠数十所,小姓单家,族人不满百者,亦有祠数所。
”(9)宋代以来随着中原地区人口的不断迁入,在这里建立了盘根错杂的宗族关系。
宗族组织严密,”粤地,多以族望自豪。
”(10)当地各大族,”皆聚族而居。
”(11)他们一般是一村一族,或一村二三族分区聚居。
珠江三角洲的基塘是沙田区人民为了排涝灌溉,因地制宜地改造自然,将低洼地深挖为塘,蓄水养鱼,并把泥土覆于四周成基,种果植桑,而形成的特殊的土地利用方式。
沙田的开发不仅是自然形成过程,而且是人工围筑过程,历史上,尤其是明清珠江三角洲沙田的开发与宗族制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
珠江三角洲的大宗族,拥有雄厚的物力、财力,对沙田的开发起了积极作用;
同时沙田的大规模开发又为珠江三角洲的宗族势力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经济条件,二者成互动关系。
(12)
随着沙田的开发,基塘面积也随之增加。
在沙田的围垦过程中,有许多洼地不能用于耕作,为了消弥水患,人们将洼地挑挖成池塘,同时将基面扩大,这样既用以保护基内的农田生产,又将池塘用于养鱼,两者兼而有之。
因此宗族在对沙田的开发过程中,客观上促进了基塘的形成与开发。
宗族很重视族田的捐制,族田在珠江三角洲所占比重很大。
据1934年陈翰笙先生等调查,珠江三角洲一些县,族田占耕地面积的百分比达到如表一(13)所示情形:
表一县番禺顺德中山新会南海东莞鹤山宝安%5060506040204030
由此可见大体上族田每县平均占50%上下。
族田形式的基塘的所有权属于整个宗族,是宗族的共同财产。
”田亩即捐在宗祠,即系祖宗之产”(14),既是祖宗之产,那么宗族全体成员都有享用权,宗族成员都可以从中受益。
基塘的经营权属于管理的专人及佃耕者。
族田管理主要有”义庄专管”、”宗祠统管”、”族人轮管”等形式(15)。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离有利于经营者自主经营,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从事经济效益较高的经济作物的种植。
宗族由于族田等族产,积累了大量资金。
除了宗族每年日常的消耗外,往往还有大量剩余,宗族都愿意将这些资金进行投资使其增值。
投资土地在封建社会是比较合算的,而人多地少的态势明显,可供购买的土地较为有限,因而改造土地,使土地升值抬高地价,从而收取更高的地租,不失为一种为资金寻找出路的方法。
事实上,不同等级、不同用途的土地租额是不相同的。
明末清初,新会的葵田一亩租额已达十四、十五两银子,不仅比其他类型田地的租额高得多,就是比当地非葵田的土地价格也高出约一倍。
(16)清代晚期,南海的基塘一亩租额,一般也达二十银元(折十四两四钱)之谱,比其他类型土地的租额同样高得多。
(17)
18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随着国际市场需求的增长,种桑蚕变得很有利可图。
然而”弃田筑塘,废稻树桑”是风险很高的经营活动。
一般个体农民不愿去冒这个风险,只是在保证一定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的前提下,为更好缴纳租税,把小块土地改作桑地,从事小规模的种桑养蚕活动。
同时”弃田筑塘,废稻树桑”需要很大一笔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
一般个体农民也没有这笔”巨额”投资,因此即使他们认定”弃田筑塘,废稻树桑”有利可图,也无法实现。
事实上,在中国大多数地区,很少有一家农户把它的全部土地用来种桑,也很少有一个地方把全部土地专种一种作物。
甚至在江南产丝区,桑地也仅占总耕地面积的约30-40%(18)。
然而在珠江三角洲则出现了竭尽全力,专门从事养蚕的情形。
在顺德曾出现过桑地占总耕地面积的70%,从业人口总人口的80%。
这种情形的出现与珠江三角洲根深蒂固的宗族制密切相关。
宗族经济实力雄厚,对族田进行”弃田筑塘,废稻树桑”改造的这笔投资,宗族能够支付。
而且族田名义上为全宗族共同占有,对族田进行”弃田筑塘,废稻树桑”还可以要求宗族成员出工。
这样能较好地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由于族田是宗族共同所有,所以对族田进行”弃田筑塘,废稻树桑”改造的风险可以分摊,可以弱化风险。
族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类似股份制的作用,因此在国内外形势有利于蚕桑业发展的过程中,唯独珠江三角洲能投入大量的土地用于种桑,能以大量的人员从事蚕桑业。
(如表二所示)表二广东省桑地面积和从事养蚕业的人口(约1923年)
地点桑地(亩)桑地占总土地面积的百分比从事养蚕业人口总人口从事养蚕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百分比顺德665000701440000180000080南海300000-20000042000048香山328800-382600-
表资料来源:
霍华德和伯斯韦:
《华南丝绸业调查》第15-37页。
引自”广东省的蚕丝业”,载《中国经济杂志》,第五卷第一期(1929年7月),第604-620页。
上表反映了珠江三角洲尤其是基塘区桑地面积数量和从事养蚕业的人数,这些地区桑地占总土地面积的百分比之高,从事养蚕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百分比之多是其它地方所没有的。
宗族制对”弃田筑塘,废稻树桑”热潮的掀起起了推动作用。
2.”一田二主”制与桑基鱼塘
桑基鱼塘的兴起和发展与珠江三角洲”一田二主”制的土地占有制关系密切。
”一田二主”制,是同一块土地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19)。
具有典型性的是:
一个人享有征租权,而又承担办纳粮差。
唯有他才能在政府的田赋单上以”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然而他除了作为一个征租人之外,与那块土地再无其他关系;
而另一个人掌握着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耕种,只要他定期交纳地租给前者,他享有的使用权也同前者一样是持久的,可以继承和可以转让的。
这属于一种土地二元所有制。
前者称田底权,亦称田骨权,享有田底权者,被称为大租主、大苗主或骨主等;
后者称田面权,亦称田皮权或永佃权,享有田皮权者,被称为小租主、小税主、小苗主、皮主、赔主或赔户等。
这种复杂的土地占有制度在清代珠江三角洲是一种普遍现象。
(20)这种”一田二主”制对桑基鱼塘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
田皮权者有信心在租种的土地上进行较长时期的投资。
因为田皮权者拥有田皮权,只要他们按期缴纳地租,田底权者不得随意剥夺其土地的使用权。
把土地改造成桑基鱼塘,获利周期较长,只有对兴建桑基鱼塘有稳定的预期,土地的耕种者才会从事这项活动。
田皮权对当时兴起的富裕佃农很有利,这种”永久占有”的权力,为其扩大投资经营提供了保障。
毫于疑问,”一田二主”制的”田皮权”对农户从事桑基鱼塘的改造修建起了保障作用。
”一田二主”制下,所有的权力(田底权和田面权)都可以转让。
一种权力既可以为某一个人所占有,又可以转让给另一个人。
田底权和田面权两种权力也可以同归一个人占有,也还可以转让给与己无关的其他人。
成交的方法一般是通过有条件出售,或通过”典当”(抵押)。
修建桑基鱼塘需要一笔投资,佃农可以通过”典当”(抵押)田面权获得所必要的资金投入;
通过经商或其它途径而获得大量资本的人,通过购买取得田面权或田底权,而后进行投资,从事当时最有利可图的桑基鱼塘的生产。
这样有效地拓宽了投资途径。
”一田二主”制下往往由二路地主承充转租,二路地主再转批给三路地主,三路地主再转租给农民。
(21)这样经过几次转租,佃农直接耕种的土地面积相对较小。
这就迫使佃农对租种的土地实行集约化经营。
当时从事蚕桑生产比种稻集约化程度高,从而诱使佃农把土地改造成桑基鱼塘从事蚕桑生产。
在人多地少的形势下,租佃程序繁琐,也就是为取得耕种权必须支付相当于交易成本;
为取得佃耕权还不得不出较高的租额。
这也迫使人们追加投入,注重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人们从事桑基鱼塘式的经营活动。
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制度的合理化。
不建立合理的可实施产权制度,有效的市场价格机制就不可能形成,资源就无法实现合理配置,经济就不可能有效地增长。
一个高效率的产权制度正是通过对经济体制的激励、配置、保险、约束四个方面的功能来诱导人的行为,改善资源配置进而推动经济增长。
”一田二主”制下,产权关系相对比较明晰。
地主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及使用权。
地主将土地承批包租给”二地主”就是将占有权、支配权及使用权在内的经营权让渡过给”二地主”,然而地主只保留着土地的所有权,由此获得收益。
”二地主”拥有经营权,既可以自己亲自耕种,也可以把土地再租出去。
不过一般”二地主”以更高的租额将土地再租出去,所谓”五分揽出则取十分于诸田,不俟力耕,而已收其利数倍矣”(22)。
甚至”二地主”再以批佃包租的方式将土地大面积的租出,承租者则成”三地主”。
”二地主”将田租给佃农也就是将经营权再让渡给佃农,佃农向”二地主”交租,”二地主”向地主交租。
地主为在以后发生田地争执时有利于自己,往往愿意承担交赋税的责任。
土地的各项产权的相对分离,产权关系相对明晰,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有利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因此可以说,”一田二主”制对清代桑基鱼塘发展起着促进作用。
3.租佃制与桑基鱼塘
清代珠江三角洲基塘地区租佃制发生了显著变化,即由分成租制占主导地位发展为定额租制占主导地位;
由实行实物地租为主到流行货币地租;
以及预租制和押租制的流行。
地租形态的变化,对桑基鱼塘的兴建、扩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实物定额租制是按耕地面积规定地租量,佃户要向土地占有者交纳约定数量的实物地租。
”其租额之多寡,系各视其田之肥瘠及彼处斛、秤之大小斟酌而定,亦属历来相沿之旧额。
虽更换业主,佃户总照旧额立约输纳,其额亦人所共知”。
(23)实物定额租制,最迟在唐初就已经出现了。
明清时期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实行定额租制的范围更大。
从乾隆刑科题本中可以发现,实物定额租制在当时已广泛流行于全国各个地方,既在南方流行,也在北方流行,而且在南方更盛行。
(24)
清代在珠江三角洲实物定额租制普遍推行。
根据乾隆刑部档案的统计,在广东一百四十四件关于地租形态的材料中,实物分成租仅占六件,实物定额租便占一百一十六件。
在基塘地区土地相对集中,田亩数又往往不准确。
”或一顷而虚捏多顷”,”虚数浮于实数”(25)。
有的祭田只记租额而省略田土面积数目,以致”论租不论亩”(26)。
另外基塘一般远离居所,管理困难,主佃很难当场分成,因此大部分基塘采取定额租制。
也就是说,在清代珠江三角洲基塘地区,定额制是占主导地位的地租形态。
在定额租制下,由于租额固定不变,佃农比较愿意多投入生产成本,因为由此所获得的增产部分,全归自己所有,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因而有所提高。
再加上地主不再提供或很少提供除土地之外的其它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复直接指挥与干涉生产之后,生产与收成的好坏就与他们无关。
因此,佃农经营什么作物以及如何经营,就有了较多的自由。
有了这种自由,富裕佃农便可以不再种植粮食作物,而种植获利较多的经济作物。
在当时国际生丝市场扩大的刺激下富裕佃农纷纷改种桑树,”弃肥田为基塘”实行桑基鱼塘式的生产经营活动。
货币地租是根据田地山场的面积,佃户向土地占有者交纳议定数量的银租或钱租,它也是定额租制的一种形式,是交定额银钱地租。
明中叶后在生产力的推动下货币地租有了较大的发展。
广东濒临海洋,对外贸易发达,货币地租比较流行。
文献记载:
广东东莞县民温日宣,有尝田七十五亩,坐落竹青州,一向批与胡成大耕种,先前因被水冲陷五亩,年收租银七十两,平均每亩一两。
(27)
珠江三角洲地区货币地租更为流行。
1544年(明嘉靖二十三年)区越撰写的《追远堂祀事凡例》中提到”庙前田塘”之租是以钱交纳的(28)。
明末清初,”新会之西沙头、西涌、黎乐、新开诸乡……周回二十余里,为亩者六千有余,岁之租,每亩十四五两”(29)。
1662-1722年(康熙四十年)东莞县张祚恒将自置沙顷一十亩也实行货币地租,每年租银42两1钱。
康熙四十年,他将其中一半55亩,”租银二十一两送入祠中管业”(30)。
乾、嘉以后,整个珠江三角洲地区商品经济更加活跃,货币地租日渐流行,尤其是在桑基鱼塘区。
(31)
货币地租的流行根源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货币地租的流行,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为缴纳货币地租,人们适应市场需求,栽桑养蚕,挖塘筑基从事基塘式农业生产。
商品经济的活跃又促使人们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
货币地租的实行对桑基鱼塘的发展也起着促进作用。
4.圩市的发展与桑基鱼塘
桑基鱼塘的发展与珠江三角洲圩市的发展密切相关。
圩市的发展为蚕桑业的发展创造了便利的交易条件,从而使国际市场的需求能有效刺激珠江三角洲桑基鱼塘的发展。
珠江三角洲圩市出现得很早,明清时期珠江三角洲圩市数量不断增加。
根据文献资料的不完全统计,狭义的珠江三角洲(32)1602年(万历三十年)发展到一百七十六个,其中以顺德、东莞、南海、新会为最多。
清代圩市数量更是急剧增加,尤以专业的商品性农业区域和经济作物的中心产地为最。
圩市不仅数量增加,规模也不断扩大,景象愈加繁荣。
万历九年之前,顺德龙山乡大圩只搭廊肆作为”聚货交易”之所,挑买酒食者于肆市两旁张伞招客,”席地而饮”,没有固定的酒店。
后来,扩大规模,设立店铺。
到清代已是”百物辐辏,商贾常满”了(33)。
其它地方的圩市均有发展,其中尤以佛山的变化最大。
圩市的交易额不断增加。
据统计,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顺德县属的丝圩,每圩土丝交易额达十多万元(34)。
明清时期不仅专业圩市数量增多,市场规模扩大,而且圩市的布局也更有利于人们进行交易。
珠江三角洲圩市分布的网络,大致说来,以广州、佛山为中心,从密到疏地分布在其周围。
连成一片的九江(属南海县)、龙江、龙山(属顺德县)和坡山(属高明县)桑基鱼塘区圩市面上密度很大。
以龙山为例,该乡土地面积为六十二点三三平方公里,1799年(嘉庆四年)人口约十万人,圩市却有三个桑市和大冈圩、螺冈圩等共十五市。
每市贸易范围平均面积为四点一六平方公里,平均人口六千六百六十七人。
作为弹丸之地的龙山,圩市达十五处之多,其中桑市竟有三个,大大便利了人们交易活动,起到了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
圩市的定点根据供求情况,交通条件来确定。
较大的圩市都设在地理要冲、交通孔道,或联系四方的枢纽区。
小的圩市则设在交易范围适中地。
目的在于使四周村民趁圩方便。
《麦村舆图纪略》记载:
”按麦村形势,以红花山为中心点,向来于对面山八图社处设立一圩,名曰中心圩,盖取居麦村之中之义也”。
(35)圩市的布局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商品化的水平、人口密度、交通发达程度等条件的变化,而经历着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
市场的布局及其调整也有利于一般人们进入市场,使一般人的生产活动与市场联系起来,市场起到了调剂产品余缺,配置资源的作用。
清代以后,出现了专业性的圩市,这是圩市发展的重要方面。
顺德、南海、番禺、新会等桑基鱼塘区尤多。
专业圩市有桑市、蚕市、丝市、鱼种市、塘鱼市,等等。
专业圩市为满足专门生产某一产品的小生产者销售其产品的需要而设置。
专业圩市的设置大大促进了当地商品性农业的发展。
有的圩市还出现了劳动力买卖的市场。
据清代档案记载,一七二三年(雍正元年)八月二十九日,新会县何称可的家仆,因秋季稻禾成熟,而主人又患病,便同佃户李永春”出圩雇工人江名显、张邦彦、关子旺、张翰艺,并雇李有派小船一只,于九月初一日午,驾船去田割禾”(36)。
由此可见,已有出卖劳动力的农忙工在圩市上等候雇主雇佣。
劳动力买卖市场的出现,尽管规模不大,范围较小,但表明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促进商品性农业的发展。
在基塘区对蚕桑业,养鱼业的商业经营起无疑了促进作用,对掀起桑基鱼塘兴修热潮也起了推动作用。
为了保障圩市的正常开业,往往由乡绅出面组织乡兵护卫。
龙山乡组织乡兵四十五人,除圩内驻一小营外,又分驻于该圩四周的金紫峰、天湖岭和苏埠山等险要之地,巡逻守卫,相互策应(37)。
圩市的正常开业,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对蚕桑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总之,地方圩市的发展取决于农业、手工业商品化的程度,反过来,圩市的发展又对后者起了促进作用。
圩市的发展对桑基鱼塘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
国际生丝市场的扩大,吸引了劳动人民从事蚕桑生产,然而个体农户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外国商人也不可能直接从单个农户手中购买生丝,必须有一个中介把农民与国际市场联结起来,不然农民只能放弃蚕桑生产,也就不会兴起”弃田筑塘,废稻树桑”的热潮。
圩市的发展则成功地充当了这个”中介”角色。
不管是基本圩市、专业圩市,还是市镇,都不同程度地具有商品集散市场的作用,这些圩市不仅彼此间及与外地的市镇间建立了一定的联系,而且与国际市场发生联系。
农户通过地方圩市与国际市场联结起来。
其次:
圩市的发展意味着交易成本的降低,18世纪中后期开始,农户大规模地从事蚕桑业的生产,把田地改造成桑基鱼塘,就是为了交易。
如果圩市没有发展,人们产出的桑叶、生丝等卖不出去,或者为了出售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要花大量的时间、精力等,那么农户不会”弃田筑塘,废稻树桑”。
与其为出售蚕茧、生丝殚精绝虑,不如种稻来得轻松。
再次:
圩市的发展还为桑基鱼塘的修建提供了一些便利条件。
劳动力买卖市场的出现可以满足蚕桑业生产的农忙季节对劳动力的需求,缺少劳动力的农户可以通过劳动力的买卖来弥补修筑基塘劳动力的不足。
圩市一般都设有当铺,据道光《广东通志》卷一百六十七所载的典当铺数分县统计,番禺有二百一十八个,南海三百四十七个,顺德一百一十九个,东莞一百二十二个,新会一百一十二个,中山五十一个。
尽管当铺带有剥削的性质,但是可为因修建桑基鱼塘而急需资金的人们提供或多或少的资金来源,从而当铺对桑基鱼塘的兴建起到了间接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明清珠江三角洲桑基鱼迅速发展不仅是国际生丝市场刺激的结果,而且是珠江三角洲各种经济、社会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
离开了自身经济的发展,制度的完善,国际市场需求的扩大不能发挥作用。
要抓住机遇,促进经济发展必须充分考虑本地的人文社会环境,根据实际做出相应的对策;
同时要积极改善内部环境,为经济的发展创造适宜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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