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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装置性违章
2.2.1各工程技术人员、设备机械管理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
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2.2各施工单位对反装置性违章应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发生。
2.2.3各施工单位应保证上级和公司颁发的技术规程及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
2.2.4各项目经理对施工组织、重大施工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电网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会签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5材料供应科人员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2.2.6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察、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2.2.7由供应科牵头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性检查。
此类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各工地应结合每次的安全检查,组织对安全防护装置进行专项检查,把装置性违章问题纳入整改和考核内容。
2.2.8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设备专责人、有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消除。
2.2.9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一时难以消除的,应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定整改计划,并履行批准手续。
2.3指挥性违章
2.3.1各项目部领导应认真听取安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专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切合实际地指挥生产。
2.3.2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必须抵制并报告或越级上报安监部门。
2.4管理性违章
各专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专业的有关规程、规定和现场设备变更情况,及时制定和修编本专业有关的现场规程,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5习惯性违章
以施工队(班组)为核心,通过组织学习和自学方式,逐条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人人逐条检查自己的行为,彻底纠正不熟悉、长期不执行或错误执行规程的习惯做法。
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1施工准备阶段
3.1.1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有参加交底人员签字记录。
3.1.2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考试,有试题试样、考试人员名册及成绩记录,拒不参加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
3.1.3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单位(项目部)的计划用量,安监部门配齐、配足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3.1.4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单位(项目部)的计划用量,安监部门配齐、配足合格的消防器材。
3.1.5工程开工前,安监部门必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工器具和施工机械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
3.1.6施工单位(项目部)须严格按规定在现场布置五牌一图,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悬挂安全标语和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
3.1.7项目部每月一次安全例会和安全检查,并有会议纪要、检查与整改记录。
3.1.8施工队(班)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和安全检查,并有会议纪要、检查与整改记录。
3.1.9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前交底,参加作业人员必须签字。
3.1.10已交底的安全措施,未经批准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
3.1.11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3.1.12主要受力工器具应符合检验标准,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3.1.13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挪用、拆卸、移动、毁坏安全设施。
3.1.14不得安排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包括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者、安全培训或安全考试不合格,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
3.1.15对员工发现(举报)的事故隐患和重大设备缺陷,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整改消除,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同类性质的事件、事故隐患不再发生。
3.1.16不得令职工冒险作业、不顾职工身体实际情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3.1.17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按要求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指定监护人,进行交底。
3.1.18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安全监督人员发现违章应及时给予制止、纠正或进行处罚。
3.1.19对国家、地方、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积极组织贯彻落实,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及时传达和布置。
3.1.20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要进行全员交底并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3.1.21项目部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专(兼)职安全员,履行安全职责。
3.1.22项目部(施工队)应配备齐全有效的,与企业生产经营内容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作业指导书。
3.1.23凡构成以下违章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进入施工作业现场不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者;
(2)、进入施工生产现场穿拖鞋、高跟鞋、凉鞋或赤足者;
(4)、作业区内打骂斗殴、玩笑哄闹、相互追逐者;
(5)、带小孩和其它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生产)现场游玩者;
(6)、未按作业票指定的岗位工作或撤离岗位者;
(7)、酒后作业者;
(8)、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者;
(9)、在严禁烟火的施工场所吸烟者;
(10)、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它人员;
押运和装卸人员必须座在安全位置上。
载物高度超过车箱拦板时,货物上不得座人。
3.2施工现场
3.2.1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图的规定堆放整齐。
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要求,有标识。
3.2.2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及危险场所等均应设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
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及警告标志。
电缆沟每10~15米处应铺设人行过道。
3.2.3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废料、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它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2.4变电站现场临时存放的施工垃圾和回收废料要设专门存放点,并用彩板等围护隔离。
3.2.5易燃、易爆物品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汽油、油漆及稀释制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
各种乙炔、氧气瓶等存放处应有防爆晒措施。
3.3施工用电
3.3.1现场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措施)进行布置,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引接时必须向用电管理部门办理工作票,严禁私拉乱接。
3.3.2用电机具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电气设备。
3.3.3用电设备应有良好接地或接零保护,地线和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
3.3.4导线剥头不得过长,裸露部分应加防护措施,压接应牢固;
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3.3.5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
熔断丝应有保护罩;
熔丝不得削小使用;
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3.3.6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3.3.7移动式电源应用软皮电缆线,严禁使用普通花线连接普通排插作移动电源线。
3.3.8架空线零线的终端,应重复接地;
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和熔断器。
3.4起重、运输和装卸
3.4.1重大的起重、运输、装卸项目应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设置专职安全监护人。
3.4.2起重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重工作前必须对起重机械、起重工器具、绳索安全装置等进行详细外观检查,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2)起吊过程,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通过或停留;
(3)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4)操作人员必须注意并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未经指挥人员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5)吊件严禁从人身或驾驶室上空越过;
(6)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7)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
(8)吊车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
(9)工作前将全部吊车支腿支在坚实的地面上,折合式起重臂伸直,除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驶,起吊工作完毕后,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
3.4.3在临近带电体处吊装时,起重机及吊件的任何部位与带电体距离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
3.4.4钢丝绳、吊钩、滑轮和卸卡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钢丝绳用编结法插接绳套时,其编结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
(2)钢丝绳断丝、锈蚀、磨损超规,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绳状畸形,严重打结或弯折,压扁严重,受过火烧和电灼严禁使用;
(3)滑车和吊钩无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裂纹、危险断面磨损、开中度增加、扭转变形、板钩衬套磨损、板钩芯轴磨损超规严禁使用;
(4)滑车滑轮转动不灵、吊钩变形、糟壁机和槽底磨损超规,以及有裂纹、轮缘破损等,严禁使用。
3.4.5人力绞磨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放置平稳,锚固必须可靠,受力前方不得有人;
(2)应设专人拉磨尾绳,且应位于锚桩后面,不得站在圈内;
(3)绞磨锚固绳应有防滑动措施,应随时检查锚桩受力后的情况;
(4)绞磨受力时,不得采用松尾绳的方法卸负荷;
(5)牵引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并排列整齐,缠绕不得少于5圈;
(6)人力绞磨架上固定磨轴的活动档板必须装在受力的一侧,严禁反装;
(7)推磨时作业人员不得离开磨杠,卸荷时作业人员应正面后退,手扶磨杠松磨,作业完毕应取出磨杠。
3.4.6链条葫芦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全面检查,吊钩、链条等应良好,传动及刹车装置应可靠。
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5%时严禁使用;
(2)起重链不得打扭,并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使用中如发生卡链,应将重物固定好方可进行检修;
(3)不得超负荷使用;
不得增人强拉;
(4)手拉链或扳手的拉动方向应与链轮槽方向一致,不得斜拉硬扳;
操作人员不得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5)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或扳手拴在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3.5施工机械及工器具
3.5.1施工机械及工器具使用应遵守下列一般规定:
(1)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使用知识的人员操作;
机具应按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
固定式机械设备应随机设安全操作牌;
(2)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3)电动机具必须接地良好;
(4)机械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不得以手触摸转动、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进行润滑等工作;
(5)电动或风动的机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
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其电源断开。
(6)双钩紧线器应经常润滑保养。
换向爪失灵、螺杆无保险螺丝、表面裂纹或变形等严禁使用。
(7)卡线器有裂纹、弯曲、转轴不灵活或钳口斜纹磨平等缺陷严禁使用。
3.5.2电动机具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移动式电动机具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必须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
三相电源线必须使用四芯橡胶电缆;
(2)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查外壳、手柄有无裂纹、破损;
接地保护线或接零保护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
插头、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
开关动作是否正常;
转动部分是否灵活;
电气及机械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3)移动电动工具时,不得提着电线或机具的转动部分;
(4)休息、下班或工作中突然停电时,应切断电源侧开关。
3.5.3液压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件是否齐全;
液压油位是否足够;
机油通气塞应旋松;
转换手柄是否放在零位;
机身是否可靠接地;
(2)停止工作离开现场应切断电源;
并挂上“严禁合闸”标志牌。
(3)电动液压工具在接通电源前应先核实电源电压是否符合工具工作电压;
电动的转向应正确;
3.5.4打锤时,握锤把的手不得戴手套,挥动方向不得对人;
扶钎者一定要戴手套:
3.5.5搅拌机应安置在平整坚实的地方,用支脚筒或支架架稳,严禁以轮胎代替支撑。
3.5.6搅拌机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进滚筒内。
3.5.7搅拌机在现场检修时应固定好料斗,必须切断电源;
人进入滚筒时,外面必须设专人监护。
3.5.8搅拌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将电源切断;
在完工或因故停工时,必须将滚筒内的余料取出,并用水清洗干净。
3.5.9运料井架、门架严禁乘人;
应设有安全保险装置和过卷扬限制器。
3.6土石方工程
3.6.1土石方开挖时,严禁有下列违章行为:
(1)未清理斜坡浮动土石,使用挖空底脚方法者;
(2)上下坡同时撬挖者;
(3)地坑内、井内、边坡休息者;
(4)坑底面积不足2平方米,两人同时作业者;
(5)进入3m及以上深坑内未设监护人、未检查其内有可燃、有毒等气体或是否缺氧者;
(6)挖掘泥水坑、流沙坑未放边坡和未用档土板支撑者;
3.6.2爆破作业严禁有下列违章行为:
(1)无证进行爆破作业者;
(2)爆破点周围和上方有电力设施、建筑物、村庄等小于安全距离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设置警戒者;
(3)雷管、炸药同人携带或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运送雷管者;
(4)任意将炸药、雷管转交他人者;
(5)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者;
(6)填塞炮孔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者;
(7)同一基坑内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者;
(8)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未经5分钟;
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未经30分钟就进入爆破区检查者;
(9)处理盲炮直接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者。
(10)非点火和监护人外的其它人员未撒至安全区就点火者;
(11)强电场使用电雷管者;
3.7钢筋混凝土及基础工程,严禁有下列行为
3.7.1支设4m以上立柱模时未搭设临时工作台者:
3.7.2冷拉钢筋未划设警戒区者;
切割短于30cm的短钢筋直接用手把持者;
3.7.3手推车运送混凝土,倒料平台口溜槽入口处未搭设5cm档木,倒料时撒把者;
搅拌机运转时将工具伸入滚筒内扒料者;
3.7.4用人力在坑内安装预制物件,应用滑杠和绳索溜放,不得直接将其翻入坑内;
3.8高处作业交叉作业
3.8.1严禁有下列违章作业行为;
(1)高处作业人员不系或不正确系好安全带(绳);
(2)高处作业未采取任何措施而上下抛掷工具和材料;
(3)高处作业附近有带电体使用金属线作传递绳;
(4)建筑施工的高处作业周围的孔洞、沟道未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3.8.2脚手架搭、拆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监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3.8.3脚手架搭设后应经施工及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3.8.4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设1.05m高的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临街或靠近带电设施的脚手架应采取封闭措施,里脚手架的高度应低于外墙20cm。
3.8.5脚手板应按规定进行选材,脚手板应铺满,不应有空隙或探头板。
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
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3.8.6变电站的脚手架基础应采取硬地化处理。
3.8.7使用梯子搁置应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60度为宜。
梯脚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与构筑物靠牢。
(1)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
(2)在通道上和门前使用梯子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临时围栏;
(3)梯子靠在圆管子(瓷瓶)上使用时,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4)长度在4m以上的梯子,搬运应由两人进行,在设备区及屋内应放倒平运;
(5)人字梯应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6)使用铝合金升降梯时,事前应详细检查上下滑轮及控制爪是否灵活可靠,滑轮轴是否磨损;
梯子伸出后,升降拉绳必须牢固可靠绑扎在梯子下部;
(7)在带电区作业,严禁使用金属梯。
3.9构架安装
3.9.1排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电杆在现场堆放时,高度不得超过三层,杆段下面应设支垫,两侧应掩牢;
(2)混凝土电杆在现场装车倒运时,必须绑扎牢固,周围掩牢,防止滚动、滑脱;
严禁采用直接滚动方法卸车;
(3)滚动杆段时应统一行动,滚动前方不得有人;
杆段顺向移动时,应随时将支垫处用木楔掩牢。
(4)不得用铁撬棍插入预留孔转动杆身。
3.9.2临时拉线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钢丝绳,不得使用白棕绳等;
(2)拉线跨越道路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3)固定在同一个地锚桩上的临时拉线不得超过两根;
(4)500kV单A型构架拉线不得少于4根,220kV及以下单A型构架拉线不得少于2根。
3.9.3构架吊装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其中规定之一者,一次处罚操作人员50元:
(1)在杆根部及临时拉线未固定好之前,严禁登杆作业;
(2)在起吊横梁时,应在横梁两端分别系拉绳,控制横梁方位;
(3)横梁就位时,构架上的作业人员严禁站在节点顶上;
横梁就位后,应及时固定;
(4)在杆根没有固定之前及二次浇灌混凝土未达到规定的强度时,不得拆除临时拉线。
3.10不停电与停电作业
3.10.1在已投入运行或正在试运行的已带电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工作或停电作业时,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征得运行单位同意,按规定履行工作票手续。
3.10.2在带电体附近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安规》要求。
3.10.3临近带电体时,上下传递物件必须用绝缘绳索,作业全过程必须设专人监护。
3.10.4停电作业前,应向运行单位提出停电申请,并办理工作票;
停电、送电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禁采用口头或约时停送电的方式进行工作。
3.10.5未接到停电工作命令前,严禁任何人接近带电体。
3.10.6在接到停电工作命令后,必须首先进行验电;
验电必须使用相同电压等级的合格的验电器。
进行高压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验电和接地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
3.10.7对停电线路(设备)验明确无电压后,必须立即进行三相短路,作业范围两端和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设备)的各分支线(部位)均应装设工作接地线,接地线应明显;
如果验电器指示有电,严禁工作。
3.10.8安装接地线时,先连接地端,后连接导线端;
拆除地线时顺序相反。
3.10.9接地线应用可携式软裸铜接地线,截面积应符合短路电流,但不得小于25mm2。
3.10.10工作间断或过夜,施工段内的全部工作接地线必须保留;
恢复作业前,必须检查接地线是否完整、可靠。
3.10.11施工结束后,现场作业负责人必须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待全部作业人员(包括工器具、材料)撤离后,拆除全部接地线;
接地线一经拆除,该线路(设备)即视为带电,严禁任何人进入带电危险区。
3.11杆塔工程
3.11.1地面组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组装断面宽大的塔身时,在竖立的构件未接牢固前,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2)严禁将手指伸入螺孔找正;
(3)分片组装铁塔附带铁件应能自由活动,螺帽应出扣,自由端朝上时,应绑扎牢固;
(4)山坡上组装塔片,垫高物应稳固,且有防塔片滑动的措施。
3.11.2组立杆塔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区应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2)吊件垂直下方严禁有人,起吊过程作业现场除必要的施工人员外,其他人员应离开杆塔高度的1.2倍距离以外;
(3)在受力钢丝绳的内角侧严禁有人;
(4)各种受力锚桩布设应符合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5)严禁使用树木或外露岩石作牵引或制动等主要受力描桩;
(6)临时拉线必须在永久拉线全部完毕后方可拆除,拆除时应由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
严禁采用安装一根永久拉线,拆除一根临时拉线的做法;
(7)调整杆塔倾斜或弯曲时,应根据需要增设临时拉线;
杆塔上有人时,不得调整临时拉线;
(8)杆塔未稳固前,严禁登杆塔作业;
(9)拆除受力构件必须事先采取补强措施;
(10)重机组立杆塔、分段吊装时,上下段联接后,严禁用旋转起重臂的方法进行移位找正。
3.11.3临时拉线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2)一根锚桩上的临时拉线不得超过两根;
(3)使用钢丝绳(塔)不少于4根,双杆(塔)不少于6根。
3.11.4杆塔分解组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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