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管理办法试行》西银发36号描述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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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
审查是指人民银行审核、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
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
验收是指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和技术实施结果进行审验并出具验收报告的行为。
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行为。
第七条申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报送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应描述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
(二)金融许可证原件(备查)、复印件;
(三)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复印件;
(四)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申报表。
第八条审查。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受理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符合加入条件的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若审批通过,以正式文件批复申请机构,并向其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文件。
第九条实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同意加入支付系统批复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照规定配置前置机、网络设备,并实现与西安城市处理中心的网络连通;
(二)凭批复文件购置密押设备;
(三)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
(四)完成系统集成及业务测试;
(五)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六)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验收。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实施阶段各项工作后,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组织对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加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验收后,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报送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
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验收报告;
(三)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待收到人民银行总行同意申请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批复文件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将批复文件及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和具体操作流程转发申请机构,并在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内为其开设主用户。
第十四条申请机构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申报所属间接参与者的支付系统行号,并经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通过后,由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布生效。
第十五条新增直接参与者凭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批复在当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开设清算账户,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申领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
第十六条新增直接参与者必须在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上线日期前一周完成技术和业务培训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并在规定的上线日期投产运行。
第十七条特许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申请、审查、实施、验收、加入各阶段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由其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申报;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通过,确定该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支付系统参与者严格按照《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进行业务处理,严禁擅自改变业务处理流程。
第二十条查询查复管理。
直接参与者应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12:
00前发出查询。
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12:
00前予以查复。
直接参与者应密切关注查询查复登记簿,督促辖属间接参与者按规定时间和格式进行查复。
对于不能及时进行查复的,直接参与者必须查明原因,并协助相关间接参与者妥善处理。
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应使用查询查复报文,严禁使用自由格式报文发送查询查复信息。
第二十一条退回申请应答管理。
直接参与者若对本行发出的支付业务申请退回,应及时向汇入行发送退回申请报文。
汇入行收到退回申请报文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12:
00前发出同意退回或拒绝退回应答信息。
直接参与者应密切关注退回申请应答登记簿,督促辖属间接参与者按规定时间和格式进行应答。
不能进行应答的,直接参与者必须查明原因,并协助相关间接参与者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业务回执处理。
直接参与者应加强对普通借记业务和定期借记业务的业务回执管理。
付款行在收到普通借记业务和定期借记业务时,审核无误且账户资金足够支付的,应立即办理扣款,并返回借记业务回执信息。
第二十三条业务差错处理。
直接参与者负责协调处理系统内支付业务差错及纠纷。
对于跨系统业务,应先由双方直接参与者协调处理,对于经协调仍然不能处理的业务差错及纠纷,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创新业务管理。
各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在支付系统平台进行的创新业务项目,应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自主开展系统升级、改造若影响支付系统运行,应提前10日书面报备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第四章清算账户流动性管理
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对各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进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规定下达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进行流动性监测、余额控制、借记控制、日间透支限额控制的指令。
第二十五条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二十六条直接参与者必须建立清算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机制,确定专人监测本机构的清算账户余额,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等措施,避免因清算资金不足发生支付业务排队情况。
如发现支付业务排队,应立即协同资金管理部门及时调度清算资金,保障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支付业务的及时清算。
第二十七条直接参与者必须建立清算账户资金头寸的应急补救机制,可按以下顺序筹措资金:
(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
第二十八条直接参与者可根据管理需要签订《自动质押融资协议》、《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协议》,启动大额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小额质押融资机制,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直接参与者应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银行间临时资金拆借协议》,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
第三十条直接参与者应与管理其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地市中心支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融资协议。
当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弥补头寸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一条小额支付系统的流动性日常管理参照执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关于“净借记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支付系统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支付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
(一)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正常业务处理时间为8:
30—17:
00,17:
00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时间为17:
00—17:
30。
(二)小额支付系统为7×
24小时不间断运行,每日日切时间为16:
00,收到日切报文后进行日切处理。
(三)各直接参与者应在当日日终收取全部报文,待大额支付系统进入下一个工作日营业准备状态,小额支付系统进入次日日间状态,方可结束当日业务。
如遇异常情况不能在日间状态前登录或日终处理后退出系统的,应及时报告西安城市处理中心。
第三十三条直接参与者应监督所辖间接参与者严格遵守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规定。
如遇支付系统运行时间调整,应将人民银行的通知及时告知所属间接参与者,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运行。
第三十四条直接参与者要遵守国家处理中心和西安城市处理中心以自由格式报文下发的通知事项,及时告知间接参与者,并加强监测监控,防止因个别参与者不按规定处理业务而影响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直接参与者应制定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对机房环境、主机及网络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日志。
第三十六条直接参与者应定期对前置机的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数据库、中间件等做系统级备份。
每日业务结束,应对当日业务数据进行备份。
第三十七条直接参与者应按照本机构《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进行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十八条直接参与者应根据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要求实施特定或全部业务跟踪,并及时报送业务跟踪结果。
第三十九条直接参与者应按照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的要求报送相关支付清算业务资料或信息,并于每季后10日(遇法定假期顺延)内上报《支付系统季度运行报告》。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支付系统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人民银行机房管理规定。
应保持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
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和与系统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
第四十一条业务人员应在规定的权限内操作,离开操作岗位时应及时退出业务界面。
岗位调整或变动应办理岗位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注销该用户。
第四十二条业务人员口令不得外泄他人。
口令应具有一定的复杂度,并定期进行更换。
第四十三条直接参与者必须指定专人配置、维护和保管支付系统密押设备,保管好地方押密钥,严防泄露。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支付系统生产系统上进行开发、培训和安装与支付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支付系统生产设备上使用非支付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
支付系统使用的存储介质,必须严格进行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
第四十六条支付系统设备需要外送维修,应当删除所存储的数据。
严禁泄漏支付系统相关参数、配置信息以及支付交易和账户信息。
第四十七条支付系统文档资料和操作手册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严禁越权复制和外借;
废弃或过期技术文档和存储介质的销毁,参照会计档案的销毁办法执行;
资料保管应作到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
第七章故障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 支付系统系统出现故障应遵循实时报告、及时处理、尽快恢复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支付系统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西安城市处理中心。
故障排除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西安城市处理中心报送故障现象、故障分析和处理结果的报告。
第五十条支付系统出现的常规故障,由直接参与者的技术支持人员或系统管理员按照相关技术维护手册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支付系统出现的非常规故障,由直接参与者组织人员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方案。
需要技术支持时,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供的相关信息,并将故障现象报告西安城市处理中心,后者视故障具体情况报国家处理中心技术支持中心。
6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并影响运行的,要启用备份设备。
第七章变更与退出
第五十二条直接参与者及间接参与者变更支付系统相关信息应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申报;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五十三条直接参与者变更接入方式,应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由间连方式变更为直连方式的应附接口程序验收报告。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变更条件的,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直接参与者的,参照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流程办理。
第五十四条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应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若审批通过,以正式文件批复申请机构,并撤销该机构的支付系统清算账户。
直接参与者应在收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办理支付系统行号撤销手续;
(二)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
(三)注销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及密钥;
(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由所属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申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并确定其退出支付系统的具体日期。
第八章纪律与罚则
第五十六条直接参与者因清算账户资金头寸不足,导致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因工作差错或其他原因延误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处理借记业务回执、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视违规情节轻重对相关直接参与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警告、约见谈话、通报批评、余额控制、借记控制、暂停参与资格直至责令退出支付系统。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可将处理结果通报其上级行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
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直接参与者因管理不善泄露密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可暂停其支付系统参与者资格。
对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照《陕西省直接参与者考核办法》对直接参与者进行年度考核和通报。
对得分在70(含)-79分的直接参与者,给予口头警告并约见其单位负责人谈话;
对得分在60(含)-69分的直接参与者,给予通报批评;
对得分在50(含)-59分的直接参与者,对其清算账户实施余额控制;
对得分在40(含)-49分的直接参与者,对其清算账户实施借记控制;
对得分在40分以下的直接参与者,暂停其支付系统参与者资格,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直接参与者须将支付清算管理部门、支付系统运行部门及技术维护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员的联系方式报告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若人员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确保联系渠道畅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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