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卷十三 财政税务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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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11月,该局解体,成立财税局,银行单独建制,财税两家合一。
至1978年,局内设有:
人秘、监察、税政、会计、预算、农财和企财7股。
1983年3月,财税两局再次分设,财政局下设:
人秘、预算、农财、企财4股。
1985年增设行财股,至1989年,全局共26人;
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人。
1990年8月,县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成立。
1993年7月,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成立。
1993年,县乡机构改革。
县委撤销县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其职能归并财政局。
1994年2月,财政局设机关行政编制23人,领导职数为正职1人,副职3人(空1职);
内设机构有办公室、预算管理科、行政文教财务科、农业财务税收科、企业财务科、大检办。
设事业编制30人,机构有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计划管理办公室、国债服务部、后勤班。
同年4月,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县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成立。
1998年,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成立。
到1999年底,财政局共有干部职工93人,局长1人,副局长3人。
根据县编委意见,财政局改股设科,局内行政科室有办公室、预算科、税政科、行政科、农业财务税收科、企财科、大检办,事业科室有综合科、社保科、基建科、会计科、政府采购中心、国债服务部。
归口财政局领导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有国有资产管理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内设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稽查队)、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副科级事业单位有房改资金管理中心。
第二节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体制基本沿用明制,财权高度集中,县只管征收,行丁徭、赋税和军屯制,经费支出由国库。
1853年(清咸丰三年),行地丁合一,正税附加等征免权限均在中央,仅杂税杂捐改由地方掌管。
1912年(民国元年),临时政府定《国家地方政费标准》,以作编制预算之据,次年又定《国家税地方税草案》,规定国税17种,县税20种,名义划分为各自收支范围并授预决算之权,而本县由于连年战乱,基本未实行。
1928年(民国17年),公布《划分国家收入与地方收入标准案》和《国家支出与地方支出标准案》,田赋、契税、牙贴、当税、屠宰税及各种杂捐划归地方,大致形成本县财政体制,但仍无具体明细法则。
1940年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战时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总方针,依战争之需,统一计划,分散经营,各自收支,又相应统收统支。
1943年,郯城二次解放,根据地已基本巩固,建立起全县统一财政管理制度,其中心是统收统支,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拨款。
当时县财政收入,主要是征收公粮、田赋,其方式是实行合理负担。
1945年,执行滨海区《征收救国公粮办法》,基本内容是:
按累进法征收,最高不得超过其产量的35%,以全年计算,以每人5分地为起征点,游击区均一律按官亩折合,按人口计算,按亩累进征收。
1949年,全县实行“统一政策,分散经营,统一货币,各管收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各项收入集中上缴,支出按月编报经费决算书,报专署财政科核销,实行报帐制度。
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一切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除地方各种附加收入、自筹资金外,其他收入全部上解中央,支出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给。
干部实行“实物供给制”,县区级属地方财政预算供给,县级统一向上级领报结算。
乡镇干部由乡镇财政供给,不足部分由上级补助。
1953年,供给财政转向建设财政。
财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三级管理体制(即中央、大区、省)。
县列入省级财政负责,省对县实行“固定比例,分成收支,支出包干”的管理体制,县则“定收定支,超收上解,结余留用”。
1954年,按中央财经会议精神,县地方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印花税、屠宰税、契税等)、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工商所得税、营业税等)和调剂收入三类;
其中农业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25%留地方,工商所得税、营业税按50-55%固定比例分成。
1955年,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停止使用“供给制”。
1958年,财政管理体制有较大改革,中央对地方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计划。
省对县实行“固定收入,固定分成”和“调剂收入,以收定支”。
固定比例收入,国营商业利润按20%;
调剂收入,工商统一税按33%,工商营业税按44%,公债按60%,以此比例规定本县收入,并量入为支。
1962年执行“核实比例,超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
当年总额分成比例为44%。
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收支大包干财政体制,全县超收上交17.7万元,分成比例为77.2%。
1975年,执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奖励,支出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体制,总额分成比例为89.22%,全年地方财政分成收入17.4万元,留成收入11万元;
超收分成收入6.4万元。
1978年,又改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差额补助”,中心是改超额分成为增收分成,即以地方当年实际收入,按相同口径比上年增加部分来确定分成比例,计算应分数额。
当年按规定补助170万元,增收分成19.1万元,县办企业分成19.5万元,总计分成208.6万元,比例为24.1%。
1980年,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财政体制改革加快步伐。
地区对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给本县划定收入任务485.2万元,支出指标为1193.1万元。
并规定完成收入任务才能分配支出指标,如短收多少,支出就得压缩多少。
这样,必须量收为支,将过去多年使用的“统收统支”、“吃大锅饭”办法革除,通常称为“分灶吃饭”。
1985年继续改革,执行“收入三七分成,不足支出部分依1983年既有财力为基数定额补助,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
1988年开始,地区对我县实行定额上缴的管理体制,并以8%的比例递增。
1994年1月1日起改革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分税制是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依此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包括分事、分税、分管三层含义。
分事是在各级政府间划分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权,并依次为依据确定各级政府的预算支出范围;
分税是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分管是在分事和分权的基础上实行分级财政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征管体系和金库体系。
1999年,仍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第三节财政收入
清代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是田赋丁银、关税、盐税和地方附捐。
田赋按土地亩数交纳地税,丁银按在丁人口交纳徭役税。
鸦片战争后,关税失掉,只能加重他税以应财政危机。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是田赋及商业行税。
郯城县以田赋为财政大宗,课税尤重,且年年增加,目多项繁,民不聊生。
1920年(民国9年),据县赋税征收统计表载,征收地丁银40263元,田赋附加税4026元,地方附捐5052元,课税7699元,烟税145元,酒税8926元,烟酒特许牌照税1128元,总计征银67275元。
而至1930年(民国19年)全县实征正税73341元,附加税78134元,两项相加实征151475元,再加其他税共计225626元,附加税比正税多4793元。
总计征银比1920年增加2.35倍。
抗日战争时期,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发展经济,号召捐献和征收赋税等,发展经济有自办企业、农副业、贸易几项;
征收赋税、含田赋、盐赋、货物税等几种。
1943年,县麦季征收公粮662041斤,秋季征811375斤,合计1473416斤。
全年每中亩征粮5斤(小麦2斤,秋粮3斤),所征平均占全年财政收入37.6%,当年开征货物税,税率1%,凡出入境货物只征1次,其方法有集市征、进厂征、设站征等,约占全县财政收入25%左右。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为反击反动派的进攻,在“一切为了战争,一切为了前线”的口号下,全县民工、粮食大调动,财政大集中,对田赋、公粮合并征收粮食,以应前线之需。
建国后的财政收入以国营和集体经济为基础,随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年增加。
来源主要有农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及其他服务部门。
1949年,全县总收入115.3万元。
1950年至1952年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总收入336.2万元,年均收入112.1万元。
1953年至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684万元,年均收入136.8万元。
1958年至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3757.6万元,年均收入751.5万元。
1963年至1965年三年调整时期,总收入2063.7万元,年均收入687.9万元。
1966年至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3275.1万元,年均收入655.2万元。
1971年至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4456.7万元,年均收入891.3万元。
1976年至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5230.9万元,年均收入1046.2万元。
1981年至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实现总收入10283.1万元,年均收入2056.6万元,1986年至1990年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15104万元,年均收入3020.8万元。
1991年至1995年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30253万元,年均收入6050.6万元。
自1976年至1995年,20年间变化很大,1976年县财政收入687.9万元,1995年为8423万元,增长1124%。
1996年至1999年总收入62985万元,年均收入15746.3万元,1999年实现财政收入18008万元。
县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原称地方自筹资金,建国初期,本县预算外收入,只有农业税附加(又称乡村地方自筹经费)和工商税附加,由县自行管理,不入预算。
自筹办法是以户为单位,按农业税征收额的比例,随同公粮一同入库,由粮食部门抵折人民币交银行,由银行划入县自筹经费帐户内专户储用。
1962年,财政部发出《关于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一切预算外资金,包括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一律纳入各级财政总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但仍为地方机动财力,按国家规定平衡使用,并逐级汇总上报。
此规定,有利于强化管理和综合平衡,后一直沿用。
至1989年,县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项目有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集中的企业收入、集中的事业收入等项。
1989年预算外资金收入3701万元。
1998年预算外资金收入5632万元,增长52%。
1999年实现预算外资金收入5226万元,
第四节财政支出
清代,县级财政支出例有定额,郯城县核准为二等县,年例定从赋税中坐支。
县坐支银两主要用于官俸役食和驿站夫马工料,里甲夫马工料及其他杂支。
民国初期,县财政支出仍按定银额从赋税中坐支。
超支款额则从附加、折征、杂捐以及公产生息中解决。
之后随着时间推移,县地方财政支出项目日见繁多,县地方苛捐附加,此兴彼效,蔓延不已。
1928年(民国17年),县地方财政预算趋向制度化,年有概算岁有报表,其支出项目也更加广泛。
分为经常支出与临时支出两大类。
经常支出类为固定支出项目,临时支出类为预备支出项目。
1932年(民国21年),县经常支出108299元,临时支出12619元,两项合计支出120918元。
抗日战争期间,地方机关和抗日部队所需钱粮经费主要是自筹自支,随筹随支。
1941年5月,省战工会召开财粮会议,确定统收统支体制,并划分省款与地方款项类,定出“军七政三”开支比例。
支出项目主要是军需和行政费用以及部分杂支。
当时财政极端困难,人员供给、伙食、津贴、服装等项,标准极低,且难以保证。
如普通人员伙食,每天粮2斤,菜1斤,油盐3钱,津贴每人每月1到3元。
解放战争时期,财政支出分经常、临时费用两项,前者有办公费、宣传费和杂费;
后者主要供召开会议、购置物品和伤病员之用。
各项支出省之又省,仍按二等县标准,县政府每月办公费仅90元,区公所15至25元,乡公所5至8元;
杂费全县每月60元,包括擦枪、修理等项;
特别费80元,含残废金、埋葬费、慰劳费、抚恤费等。
1949年财政总支出6.57万元。
1950年至1952年三年恢复时期,总支出74.7万元,年均24.9万元。
1953至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支出631万元,年均126.2万元。
1958至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支出3677.5万元,年均735.5万元。
1963至1965年三年调整时期,总支出2030.3万元,年均676.7万元。
1966至1970年“三五”期间,总支出3159万元,年均631.8万元。
1971至1975年“四五”期间,总支出4400.2万元,年均550.4万元。
1976至1980年“五五”期间,总支出4328.7万元,年均865.8万元。
1981至1985年“六五”期间,总支出10283.1万元,年均2056.6万元。
1986至1990年“七五”期间,总支出21016万元,年均4203.2万元。
1991至1995年“八五”期间,总支出42272万元,年均8454.4万元。
自1976至1995年,20年间支出变化很大,财政支出1976年862.1万元,1995年为11817万元,增长127%,财政供养人数由1976年5423人增加到1995年13710人,增长152%。
预算外资金支出包括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支出两个方面。
生产性支出又包括地方经济建设支出和企业性生产支出,主要有国营企业更新改造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支出、地方基本建设支出以及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等支出。
非生产性支出包括地方性行政事业支出和各项事业维持及发展支出。
郯城县预算外资金支出从1956至1990年总计为16747.6万元,其中1966年为200万元,1983年为826万元,1990年为3120万元。
从1991年至1998年总计支出为29731万元,其中1991年为2893万元,1998年为5917万元。
1999年支出为4983万元。
第五节财政管理
财政管理是财政职能的体现,是保证财政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关系各项收入能否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地交入国库,各项支出能否按规定及时拨付并合理使用,保证财政预算收支的安排和执行,及时有计划的调度资金,平衡财政收支。
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部门一项经常性工作。
其核心是搞好综合平衡,其主要内容是搞好预决算编制。
县级预决算编制,遵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收入打稳打足,支出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全面安排,量入为出,不打赤字预算。
建国前,县级没有建立总预算。
1953年,成立县级总预算后,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以自上而下为主,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预算收支指标,由县直各单位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县财政局根据本县财力,编制县级总预算。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变化、自然灾害侵袭实况调整。
编制与调整,均报县政府审核,再报省财政厅批准,最后由省下达命令执行。
总决算的编制,是由执行预算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开始,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编制的。
决算基础数字,来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郯城县财政总决算,主要列报如下内容:
①收支决算,主要反映财政收支预算执行结果的合计数字,包括收支决算决算总表、收支明细表、资金活动情况表;
②基础数字,主要反映人员、机构和事业成果的基础数字表;
③附表,由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特点和决算分析的需要制定。
包括地方财政预算外收支决算表、调整预算支出情况表、支出结余转下年度使用数字计算表等。
县级财政决算起止期,按国家规定均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财政决算年度,一切收入和支出均以12月31日为截止期。
按照预算科目之款、项、目编制财政收支决算。
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后,郯城县认真贯彻执行,更新预算管理观念,健全预算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预算管理的枢纽作用,严格按规定实施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划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类。
前者指人员工资福利费等,其中工资比重最大;
后者指公务经常性开支和临时开支等各项。
对工资费用,县财政局历为重视,严格控制增长幅度和人员编制,历行节约,精兵简政。
1953年前,实行供给制。
1955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本县最高执行14级,月工资106元,最低28级,月工资22元。
之后随经济发展,工资逐渐提高,工作人员也大幅度增加。
对公用经费,1960年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1960年后,县对行政事业财务实行“总额控制,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1971年,对公用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县直按人月12元,公社为9元。
1977年对公用经费分三种情况管理:
一是纯行政单位由财政按指标包干拨付;
二是行政与事业合一单位,财政只拨负责人的工资费用;
三是行政有收入单位,财政只管行政人员工资,其他费用从收入中解决。
1984年,县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额管理,预算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调动了各单位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的积极性,减少了损失浪费,保证了正常需要,促进了事业发展。
1985年后,政策性增支因素很多,财政支出增长很快,而财政收入增长相对缓慢,资金供求矛盾突出,财政困难很大。
县财政局根据实有财力,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
财政支出的重点是保人头费、保各项改革的支出,压缩行政经费,压缩预算外基建,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适当增加教育经费和支农资金。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包干,即全年预算经费年初一次核定,按季调度,按月拨付,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财务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县长、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财务管理,审批支出计划,签批报销凭证,以保证经费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对人员经费支出,实行定员全额管理,建立人员工资卡,严格核拨经费。
对公用经费实行全额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根据有时收入进度缓慢的情况,将年初分配给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压缩10%供应,以缓解资金调度困难状况。
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不断改革公费医疗费用使用办法。
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建档立卡,变过去的全部由国家负担为国家、个人共同负担。
1995年8月实施新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基金由县财政、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筹集,以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的10%为筹集标准,全额单位由县财政负担5%,单位缴纳3%,职工个人缴纳2%。
职工必须在指定的医疗单位就医,其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内据实支付,超过个人帐户后按比例报销。
改变了公费医疗完全由国家承担下来的弊端,体现了费用共济、风险共担的社会公平原则,建立了多方参与管理的约束机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严格“社控”管理,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59年,下达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紧急通知,分配压缩任务11万元,要求各单位加强经费管理,节约开支。
1961年,县对集团购买实行凭票供应。
1972年,按中央规定,社会集团控购商品由原来22种增加到30种。
1985年,对17种控购商品规定审批手续。
随着经济的发展,专控商品品目几经变动,县控办严把计划关、审批关、供货关、结算关和报销关,每年都要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有效地控制了消费基金的增长。
农业财务管理农业财务管理是财政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
它包括农业、畜牧、农机、水产、气象、林业、水利等事业费及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支农资金、支农周转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项经费的管理。
农牧渔业事业费。
1953年县设立农业科管理此项经费。
1961年,对农业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系,对农业事业费实行“定员、定额、定任务”的管理方法,一直沿用多年未变。
1980年,县对农业事业费除灾害救济和沼气推广补助费外,均实行包干管理。
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补助、结余留用”方式。
1981年,对县种子公司、淡水养殖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之后,相继推行到县农场、园艺场、种畜场、良种场等。
林业事业费,主要用于造林、育苗、采种、植保等,1955年由县林业科负责管理。
1961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1973年,对国营林场实施“以林为主,多种经营”方针,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以多种经营利润抵补事业费支出,并逐步达到经费自给。
1981年,按林业部、财政部《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国营苗圃定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实行经济核算,财务包干,以育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此法在林业场站逐步推开,经济效益明显。
水利事业费,由县水利局管理使用。
防汛经费主要用于汛期以前的防汛准备和汛期抢险堵口。
岁修经费,重点用于沂沭河的堤防和水库闸坝的岁修。
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用于举办灌溉配套、排灌机械、机井、排涝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1963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按核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经费拨交银行,设立专户,监督支付,施工中定期检查,完工后编制决算,坚持无计划不拨款,无决算不报销。
1965年,根据水电部制定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县水利局管理的马头灌区、李庄灌区、尧上灌区(后更名为清泉寺灌区)开始征收水费,采取按亩收费,每年秋季征收,每亩粮田收费0.5元、秋粮1斤,由当地粮管所代收。
1983年县政府调整水费征收标准,旱田每亩收3元,水田收6元,每年秋季征收一次。
自1980年后对县水利局所属的机修厂、打井队、建筑队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进行管理。
财政支农资金。
建国后,为发展农业生产,改变农村贫困面貌,县财政每年都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援农业。
支农资金分为无偿投资、无息贷款和支农周转金等,主要用于扶持贫队,建立商品粮基地和发展乡村企业,扶持开发性、示范性和综合效益好的项目。
1953年至1985年,县财政对农业无偿投资1177.9万元。
支农周转金,1981年开始发放,用于有偿扶持农村发展生产,有借有还,定期回收,期限不超过5年,单独设帐,及时检查,定期考核发放回收情况。
1981年发放支农周转金126万元,1985年发放201万元。
1986年乡镇财政所成立后,对支农资金采取县乡双层管理的办法。
凡扶持的项目,必须有乡镇财政所的考察报告,经县财政局审查批准后,财政局农财股与乡镇财政所签订合同,财政所再与受援单位签订合同,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企业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编制企业财务管理计划,按规定的来源取得资金,并按规定用途加以使用,及时完成上缴财政任务,正确地进行转帐结算,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建国初,本县无固定国营和集体企业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国营工商企业逐步建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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