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情况登记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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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情况登记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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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
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
(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二章流通管理第十一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备案登记材料:
(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自治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酒类经营者,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征税税单复印件。
保留
管理办法规定
刘鑫
2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第8号令)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
(六)与困难情形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提供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认定书(报告),和旗县级(含)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证明文件;
2.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提供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材料;
3.承担政府任务的,应当提供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扶持的困难性行业的,应当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号)
上级部门要求,且地税部门不具备专业认定能力
王相奎3966275
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各级地税机关核准减免。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100—500万元(含)的,由盟市(含计划单列市)级地税机关核准;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核准。
4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民政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指导全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且负责兴办人之一为全国性社团、单位或其他组织,或需要在民政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七条、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王美玲
5
粮食收购许可证
具有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具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和保管能力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
孙丽芳
6
旗县《收费许可证》办理
《收费许可证申请表》2.阐明收费单位性质、资金管理方式及申请收费的项目名称、文件依据的办证申请3.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复印件4.合法资格证明或是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代码复印件)6.其他相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
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的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单位核发收费许可证。
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在6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未出示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对象有权拒绝交费。
第十四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由发证机关组织实施。
3《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应当在营业后30日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应当载明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方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票据种类、发证机关等内容。
4《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三)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时,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
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收费许可证》年审内容包括:
(一)《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二)是否继续保留该项收费或维持原有的收费标准;
(三)有无违法记录。
审验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4.《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第一款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款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时,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
5.《内蒙古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物价局按国家计委规定的统一样式负责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各自分管权限分别核发。
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过审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起核准发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也应于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1日内书面通知申领单位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十五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全区《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年度审验工作结束后,将审验结果写成专题报告逐级上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收费许可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三)有无违法纪录。
审验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年检《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年检,并可按其情节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对连续两年末按规定进行年检的,价格主管部门甘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并停止其收费。
按有关文件要求
柳晓曼/8969241
7
企业投资城镇供气(含加气站)项目核准
1.项目单位申请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具备相应资质机构)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4.国土部门出具用地意见5.环保部门出具环评审批意见6.节能审批相关文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8.更具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王照欣/8969246
白东青/8969240
8
企业投资2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项目核准
1.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具备相应资质)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6.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王泽/8969240
9
企业投资余热余气发电项目核准
10
企业投资500千伏及以下非跨旗区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11
企业投资风电项目核准
12
企业投资城镇道路项目核准
13
企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
14
企业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核准
15
企业投资非跨旗区城镇供水工程核准
16
企业投资城镇供热项目核准
17
企业投资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18
企业投资污水垃圾项目核准
1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拟招标范围2.拟招标方式3.拟招标组织形式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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