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前置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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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前置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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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前置审批
事项申办须知
一、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联运经营许可证》或《广州市城市客运交通企业资质审查合格证》须知
(一)凡申请人申请经营道路运输、联运或城市客运交通业务的,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并完成筹建工作后,凭同意立项文件和相关的经济技术材料,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二)在工商部门受理阶段,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办资料:
1.《承诺书》、填写好的《交通运输行业网上并联审批申办事项登记表》;
2.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同意立项的文件;
3.开业申请书(提出企业开业的明确意思表示,并按照行业术语准确表述申办的经营范围,有关经营范围术语参见附件);
4.填写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表》、《联运企业开业申请表》或《停车场开业申请表》(一式二份,在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二楼第23号业务窗口领取相关表格);
5.企业筹备完成情况(包括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业主、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等情况)的书面资料;
6.可行性研究报告;
7.企业章程、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书或合资、合作各方签定的合资、合作协议;
8.验资报告、有效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9.办公及经营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有停车场地的,也应提供用地证明文件)以及消防验收材料;
10.根据法规、规章规定,须购置运输车辆的,应提交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车辆购置审批表》,并提供已按规定购置的运输车辆的购车发票,以及司乘人员上岗证件复印件;
11.拟经营公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客运、出租客运业务的,还需提交相应的经营权证明文件;
12.拟经营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还需提交车辆等级评定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书面资料(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人员管理制度);
13.拟经营车辆停放业务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方面的书面材料,以及机动车停车场平面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等资料;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联运或城市客运交通企业的,除提供第
(二)项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外商的固定国籍和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的公司注册证书和有效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4.外商所在国或地区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包括合法手段取得的银行贷款),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项目的投资金额;与多家企业合营的,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各项目的投资总额;
5.中方以土地、设备折价入股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四)申请人须在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第
(二)、(三)项的相关资料递交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委员会受理窗口:
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二楼第23号窗口窗口办公时间:
上午8:
15——12:
00,下午2:
15——5:
15,周三下午不对外办公)。
(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开业申请资料后,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
对于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等须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审批事项,市交通委员会在收齐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并通过并联审批网反馈给市工商部门。
对于不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审批事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齐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通过并联审批网反馈给工商部门。
同意申请人经营道路运输、联运或城市客运交通业务的,按规定核发有关的《经营许可证》或《审查合格证》。
(六)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或《审查合格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
二、申领《广东省机动车驾驶学校(单位)培训许可证》须知
(一)凡申请人申领《广东省机动车驾驶学校(单位)培训许可证》的,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市交通委员会办理立项手续并完成筹建工作后,凭同意立项文件和相关的经济技术材料,向市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二)在工商部门受理阶段,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办资料:
1.《承诺书》、填写好的《交通运输行业网上并联审批申办事项登记表》;
2.市交通委员会有关同意立项的文件;
3.开业申请书(提出企业开业的明确意思表示,并按照行业术语准确表述申办的经营范围);
4.填写好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开业申请表》、《管理(技术)人员及教练员登记表》、《教练车登记表》(一式两份,在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二楼第38号业务窗口领取相关表格);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预算成本、投资收益及发展预算等);
6.验资报告或有效资信证明;
7.主要业务人员情况资料(包括负责人学历或职称证明,教练员驾驶证、教练证及技术等级证书);
8.教练车购车发票、行驶证及综合技术检测证明;
9.经营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10.企业章程、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计划、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及机构设置资料;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人须在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第
(二)项的相关资料递交到市交通委员会(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二楼第38号窗口窗口办公时间:
上午8:
15——12:
00,下午2:
15——5:
15,周三下午不对外办公)。
(四)市交通委员会收齐申请人提交的开业申请资料后,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并在收齐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同时通过并联审批网反馈给市工商部门。
同意申请人申请的,按规定核发有关的《培训许可证》。
(五)申请人凭《培训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
三、申领《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须知
(一)凡申领《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的,申请人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并完成筹建工作后,凭同意立项文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二)在工商部门受理阶段,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办资料:
1.《承诺书》、填写好的《交通运输行业网上并联审批申办事项登记表》;
2.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同意立项的文件;
3.开业申请报告(提出企业开业的明确意思表示,并按照行业术语准确表述申办的经营范围);
4.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在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
纽指挥中心二楼第38号业务窗口领取相关表格);
5.可行性研究报告(拟从事汽车维修一类及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须报);
6.验资报告或有效资信证明;
7.企业主管部门批文(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除外);
8.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程技术人员
的职称资格证、技工上岗证和等级证;
9.企业住所和经营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以及厂区平面和工艺布置图;
10.包括安全生产制度、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在内的相关制度材料;
11.企业设备和量具明细表、来源证明以及允许外协设备协议;
12.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外资企业按规定须提供的文件;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人须在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第
(二)项的相关资料递交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委员会受理窗口:
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二楼第38号窗口窗口办公时间:
上午8:
15——12:
00,下午2:
15——5:
15,周三下午不对外办公)。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开业申请资料后,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并在收齐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同时通过并联审批网反馈给工商部门。
同意申请人申请的,按规定核发有关的《审查合格证》。
(五)申请人凭《审查合格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
四、变更相关交通运输行业《许可证》或《审查合格证》须知
(一)凡申请人申请变更相关《许可证》或《审查合格证》的,在工商部门受理阶段应提供以下申办资料:
1.《承诺书》、填写好的《交通运输行业网上并联审批申办事项登记表》;
2.申请书(提出变更事项的明确意思表示);
3.相关证明文件(如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等,涉及企业改制、重组事项的,还需提交有关改制、重组文件);
4.相关交通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审查合格证的复印件;
5.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其它相关材料。
其中:
●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供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变更企业经济类型的,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地址的,提供场地证明文件(租赁协议或产权
证明)和消防验收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相关任职文件或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
●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供验资报告;
●取消经营项目的,提供申请报告、有关《许可证》或《审查合格证》以及工商执照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在现有《许可证》或《审查合格证》上增加经营范围的,相应按本须知第一至第三点的有关申领《许可证》或《审查合格证》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三)申请人须在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第
(一)项的相关资料递交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委员会受理窗口:
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二楼相关业务窗口窗口办公时间:
上午8:
15——12:
00,下午2:
15——5:
15,周三下午不对外办公)。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齐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审批意见,并通过并联审批网反馈给工商部门。
同意申请人变更申请的,按规定变更有关的《许可证》或《审查合格证》。
(五)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许可证》或《审查合格证》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方可经营相关业务。
五、了解有关业务及法规、规章规定,可查询广州交通信息网()或市交委服务热线96900。
相关联系电话:
86010422(客运业务)、86010155(货运、联运业务)、86010146(驾陪业务)、86010069(维修业务)、86010079(23号窗口)、86010080(38号窗口)
六、涉及区、县级市审批事项的申办须知另行制定。
七、附件:
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范围术语。
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范围术语条目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术语:
经营项目
经营类型
经营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
旅客运输业务
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包车客运
旅客运输服务
客运代理,客运站经营,汽车租赁
道路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业务
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搬家运输,货运出租,快速货运,货物配送,鲜活、果蔬运输,冷藏保温货物运输,出入境货运
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物流服务,货运代办,信息配载,仓储服务,货物中转,停车场经营,货运站经营,集装箱中转站经营,零担站经营,流通加工,货物包装,商品汽车发送,汽车租赁
货物装卸业务
普通货物装卸,大型物件装卸,危险货物装卸
二、《广州市城市客运交通企业资质审查合格证》经营范围术语: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
三、《联运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术语:
经营类型
经营范围
联运业务
公路、铁路货物/旅客联运,公路、水路货物/旅客联运,公路、航空货物/旅客联运,铁路、公路、水路货物/旅客联运,铁路、公路、航空货物/旅客联运,公路、水路、航空货物/旅客联运,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货物/旅客联运,水路货物/旅客多式联运,集装箱多式联运
代理联运业务
代理公路、铁路货物/旅客联运,代理公路、水路货物/旅客联运,代理公路、航空货物/旅客联运,代理铁路、公路、水路货物/旅客联运,代理铁路、公路、航空货物/旅客联运,代理公路、水路、航空货物/旅客联运,代理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货物/旅客联运,代理客票联售
联运配套经营业务
联运站场经营,集装箱集散站经营,联运信息咨询,联运货物仓储堆存、包装整理业务,联运集装箱接取、中转换装、仓储堆存业务
四、《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经营范围术语:
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
汽车维修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兼营汽车维护、汽车小修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
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
主要项目:
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油路维护,曲轴修磨,汽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自动变速箱维修,四轮定位检修
摩托车维修
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
摩托车总成大修,摩托车维护及摩托车小修
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
摩托车维护、摩托车小修
五、《广东省机动车驾驶学校(单位)培训许可证》经营范围术语:
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大客车、小货车、小汽车、摩托车驾驶培训,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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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 交通运输 行业 前置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