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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缔约与否自由。
(2)选择对象自由。
(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
(6)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6、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包括以下3项:
(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主要是指,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合同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
7、简述要约的成立要件。
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
(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2)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
(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8、简述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
(1)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的效果意思是与他人设立合同关系。
(2)要约相对人同意要约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承诺,发生合同成立的后果;
要约邀请的相对人同意要约邀请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要约,无合同成立的后果。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9、简述履行地点的确定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意义。
履行地点的确定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意义表现为:
(1)它决定给付行为的地点与受领给付的地点。
(2)它确定了违约与否的标准。
(3)它明确了义务完成的空间要求。
(4)它关乎合同双方的空间利益。
10、简述交易习惯的成立要件。
交易习惯的成立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交易习惯应当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是一种业内普遍实行的行为。
(2)作为交易习惯的通常做法必须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存在,并为合同当事人于缔约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
(3)合同当事人没有通过约定排除,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排除以交易习惯解释和补充合同的内容。
(4)作为交易习惯的普遍做法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背离诚实信用原则。
11、简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5种: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明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12、简述无效合同的各类。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各类主要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的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7)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9)其他无效的免责条款。
13、简述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
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有:
(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
(2)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
(3)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4)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5)合同的实施损害国家利益。
14、简述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以达到合同的目的。
它要求履行的主体、标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均应合适。
15、简述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成立条件。
(1)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受领,即须债权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2)债务须届履行期。
如果未到履行期,债权人虽拒绝受领,也不承担迟延责任。
(3)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的履行。
(4)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合同的要求。
如果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不构成迟延受领。
(5)须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和不能受领。
16、简述债权人受领迟延的终止事由。
债权人受领迟延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1)债因免除等原因而消灭。
(2)债务人撤回履行之提出或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
(3)债权人补正。
(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
(5)双方达成延期履行或其他消灭受领迟延效力的协议。
17、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表现为:
(1)代位权为债权的效力,而非从属于合同债权的特别权利。
18、简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性质:
(1)撤销权为实体权利。
(2)撤销权具有双重效力。
撤销权兼具形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效力。
19、简述合同变更的要件。
合同的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被变更的合同存在。
(2)须有变更合同的行为。
(3)合同变更必须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
(4)合同变更内容约定明确。
20、简述免责的债务承担之成立条件。
成立免责的债务承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的债务须为有效债务。
(2)承担的债务须具备可移转性。
(3)免责的债务承担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转义务应当输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债务的承担如以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协议的方式进行,须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1、简述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特征。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原债务人地位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债务人行列,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以下特征:
(1)并存的债务承担是一种不移转债务而增加担保力的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人变更的后果。
(3)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债权人与承担人或原债务人与承担人的双方法律行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无因行为。
22、简述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解除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解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解除是一种处分行为。
(3)合同解除的效力为合同关系的消灭。
23、简述适用清偿抵充规则的条件。
适用清偿抵充规则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2)数宗债务的给付各类相同。
(3)清偿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4、简述抵销的各类。
根据抵销产生的根据不同,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1)法定抵销须具备法定的成立条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
《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约定抵销实质上是消灭两个相互所欠之债务的协议,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发生抵销的效力。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5、简述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3)违约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26、简述违约金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违约金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金以金钱或者其他给付为客体。
(2)违约金须在违约时支付。
(3)违约金兼具债务履行担保和损害赔偿的双重功能。
(4)违约金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27、简述不完全履行的类型。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行为不符合债的本旨的违约行为样态。
不完全履行在形态上可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类。
(1)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
如数量不符、质量不佳、方法不当、地点不妥、时间不宜等,均可构成瑕疵给付。
此外,义务人未能履行《合同法》第60条第2款所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的,也构成瑕疵给付。
(2)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不仅行为本身含有瑕疵,且因为该瑕疵造成债权人其他损害的,构成加害给付。
如债务人给付的家电漏电,致使债权人在正常使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债权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28、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合同。
29、简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利息支付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根据《合同法》第207条、第208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0、简述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特征。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自然人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2)自然人间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3)自然人间借款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4)自然人间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
31、简述不定期租赁合同发生的原因。
(1)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便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2、简述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涉及的两类合同和三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场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关系中存在两个合同,即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租赁物的买受人)、承租人和租赁物的出卖人。
33、简述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接收工作成果。
(2)依约支付报酬。
这是定作人最主要的义务。
(3)定作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质量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和工作资料,以保证承揽人正常进行工作。
(4)协助义务(5)任意变更和解除承揽合同场合的赔偿责任。
34、简述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答: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完成工作的名义不同。
承担合同中的承担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
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完成一定的工作。
(2)费用负担不同。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而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己承担;
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无论委托事务是否完成,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委托人负担。
(3)工作性质不同。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为事实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委托人的工作是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4)风险的承担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
在委任合同中,委托人要承担处理事务中发生的内附和责任。
受托人虽直接处理事务,但并不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
(5)关于合同的有偿性。
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必然特点,不具有有偿性的不是承揽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当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约定。
(6)是否获得成果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一般必须有工作成果,至少说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工作成果,否则就不能成立承揽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是要求受委托人处理一定事务,故不要求受托人有工作成果。
35、简述实行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缔结。
此外,下列项目实行强制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物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36、简述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承包人应当亲自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监督检查,这是承包人的容忍义务。
(3)在建设工程进行过程中,在隐蔽工作隐蔽前,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4)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
37、简述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保管财物,并于约定期限届满时或应他方的请求返还财物的合同。
其中为他人保管财物的人为保管人,将财物交付他人保管的人为寄存人。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2)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
(3)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4)保管合同是特定物(5)保管合同需转移保管物之占有(6)保管合同的客体不是保管物本身,而是保管行为。
(7)保管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38、简述行纪与间接代理的异同。
行纪人与间接代理人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就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而言,行纪人是合同主体,委托人与该合同没有直接关系,不是该合同的债权债务的承受者,其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能直接请求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而在间接代理场合,委托人一旦行使介入权或发生自动介入,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直接要求委托人承担责任。
(2)在特定情形下,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该行为不违反忠实义务,且在完成行纪业务后还能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而间接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严格遵循代理的基本原则,绝对禁止自买自卖,否则将构成代理权滥用。
39、简述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价服务。
这是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2)忠实义务。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426条第2款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0、简述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
依据许可范围内实施专科技术的主体数量不同,专利许可可分为以下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
(2)排他实施许可(3)普通实施许可(4)分许可合同。
41、简述技术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于发人。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4)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5)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2、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
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技术咨询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中,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
(1)提供条件
(2)保密义务(3)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受托人的主权权利义务包括:
(1)交付咨询意见
(2)保密义务(3)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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