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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必须加强廉政文化意识的培养,树立廉政文化价值观。
再次,加强政治伦理建设,就是要以德倡廉,使政治行为主体筑牢“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从而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廉政文化建设是德治,使党员干部在思想道德上始终有一种高层次追求。
消除腐败思想动因。
通过大力加强廉政道德教育,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唤醒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培育廉洁自律的政治氛围。
增强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侵蚀的能力,加强文化修养,升华人格魅力。
在全社会形成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消费方式。
建立一个反腐倡廉的大环境,形成崇廉,尚廉社会风气。
继承我们民族、我们党的公正、廉洁、自律等观念,以及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朴素等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意识。
在党内营造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遵纪守法、公平正义、求真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艰苦奋斗的先进廉政文化氛围。
加强政治伦理建设,目的是要以德倡廉,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意识,引导公职人员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塑造一批廉政、勤政的道德楷模,通过树立公职人员廉洁公正的道德形象来形成全社会廉洁的风气,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二、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历史与现实表明,许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出现严重的政府腐败,重要根源之一就是那些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因为收入太低无法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平而不得不利用其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从表面上看,低工资政策好象缩短了政府官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达到了反对特权和实现公正的目的。
其实则正好相反,它反而助长了特权思想和各种不公正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劳动给以较高的工资收入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分配公正原则的。
对政府工作人员实行比较优惠的工资政策,让他们得到比私人部门稍高的收入。
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优秀人才流进政府机构,另一方面,较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福利可以使一般公务员能够靠其正当的工资收入来维持中等或中等以上的体面生活,使他们较少有生活上的压迫感和危机感,从而能尽忠职守,比较能够抵制一些物质利诱。
因为,在物质利诱面前,公务员必须权衡一下是否值得为一时的眼前利益而牺牲自己的“金饭碗”。
所以说,通过法律和规范把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后的优厚待遇规范化、制度化,这是公务员廉洁奉公的思想作风得以培植和强化的物质基础。
否则,他们会把越轨行为作为对“社会不公”进行补偿的手段。
薪金越低,与其社会角色地位越不相符,寻求“补偿”的动机就越强烈。
所以,在一个存在分化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没有高薪是难以养廉的。
但高薪只有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才能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行为产生真正有效的影响。
因为,高薪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实际上是加大了国家公职人员的成本和风险。
在生活风险日益增加的当今社会,国家一方面给公职人员较稳定、较好的生活福利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
另一方面,国家又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其行为和财产收入,一旦发现有越轨行为,不仅会失去得到的一切,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三、以监督保廉,建立“不能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
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主体依法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者以及社会管理运行进行监督检查、惩戒和制约的行为,其本质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
它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权力腐败的根本性措施之一。
近几年来,围绕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虽然作了大量的工作,但从全局来看,还缺乏一个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
因此,为了确保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以监督保廉,从而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塑造一个勤政、廉洁、高效的人民政府形象。
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对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
权力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反映了对权力的失控失监。
改革开放以来,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乘隙而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从而致使某些党员干部视党纪为“摆设”,视政令为“白条”,把中央的三令五申当成耳边风,你禁你的,他干他的。
所以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
一要坚持民主集中制。
这是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的根本。
必须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结构,保证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各司其责、相互制衡,不能使三者越位、错位、缺位;
必须科学配置权力,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不能使主要负责人的权力过于集中,特别是不能让“一把手”独揽“人、财、物”大权;
必须建立严明的权力运行程序,健全议事规则,办事要分开;
必须建立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规定“一把手”不能直接经手管理人事、财务、工程、采购等事项,完善民主决策方式,实行过错问责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使“一把手”的权力受到制度的有效约束。
二要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把权力正确行使纳入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去,使责任的分解具有鲜明的针性的目的性。
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绝不以权谋私,绝不允许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插手对人、财、物的管理,借机谋私。
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决策行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三要建立部门专项治理纠错制。
在问题频发的特定时期,管理人、财、物的部门,要自上而下地开展部门专项治理,售时间进行整顿,及时抑制问题爆发势头。
建章立制、纠正犯错误、堵塞漏洞,是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的必要手段。
(二)必须建立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
立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
通过严格的外部监督促使内部监督不断完善、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要实行政务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建立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涉及管理人、财、物的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都要将办事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予以公开,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要加强审计监督。
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审计监督,突出对财政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重点建设项目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
要突出对公共权力大的重点部门、国有资产量大的重点企业、财政资金投入多的重点项目的审计,大力推行审计公告制。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善于分析,完善相关制度,为权力的正确行使当好“看门人”。
三要加强法纪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据党内监督条例,开展监督检查,经常敲警钟、打预防针,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
严肃查办腐败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司法机关要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快查快审,在此基础上,会同组织、人事、审计等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将监督关口前移。
四要加强人大政协监督。
在对待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的行使上,要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作用,各级政协组织要不断创新政协民主监督方式,要充分运用例会、提案、视察、反映社情民意、参与检查等多种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实施有力监督。
(三)必须加强部门监管制度建设。
当前,部门监管制度不严、执行到位难,是导致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
因此,必须从部门的实际出发,加强和完善部门监管制度建设,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的长效机制,防范权力越轨运行。
要进一步完善选拔任用干部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公开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国资监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
制度的执行是制度建设的核心环节。
要加强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必须在切实执行各项制度上狠下功夫。
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应带头自觉遵守各项制度,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还要监督检查下属执行制度的情况。
制度的执行主体必须忠于职守,敢于坚持原则,公正执法,不屈于权力的压力,金钱的诱惑、美色的引诱、人情的干扰。
社会应当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使守法者受到尊敬、执法者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惩戒,确保权力行使的各项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②
最后,要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
我国和国外监督实践证明,要实施有效的监督约束,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
这一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其独特的监督使命,才能有效地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③
从现行的体制来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受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起主要作用的是同级党委和政府。
由于经费和物资装备及干部的职务任免、福利待遇、离休安置等切身利益问题由当地党委、政府管理,而地方党委又是同级纪委的监督对象,因此便出现了监督客体领导监督主体,监督主体依附于监督客体的状况,这在客观上使监督者难以履行监督职能,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使纪检监察工作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和关系网的阻挠,尤其是涉及到当地利益或个别领导者的权益时更为突出。
这种状况大大削弱了职能监督本身的力度。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们可以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具有我国特色的做法。
一是把现有的纪检、监察、审计合并到反贪局中,直接隶属中央领导,不受地方政府管辖,其经费及物资设备由特定的专门渠道拨足,干部的任免及福利待遇由上一级机关负责。
从而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独立性强的监督机关。
二是赋予更大的权限,增强监督手段。
也就是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实践的新特点的要求,所建立的以纪检、监察、审计、反贪局四位一体的新的监督机构,必须把这四个部门的职能和手段统一起来,赋予新的监督机构以纪检监察权、侦查权、审计权、拘留权和刑事起诉权。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合力,发挥综合监督效能。
三是敢于冲破“关系网”、“地方保护主义”等重重阻碍,排除干扰,对一切有损于党和国家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敢查敢管,努力提高和维护反腐保廉机构的权威性。
四、以法护廉,创造“不敢腐败”的法律环境
惩治腐败,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
而在这诸多的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过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突击搞运动、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通过把外在的价值标准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行为有重大影响。
但这种影响带有很大的局限性。
此外,一般政策性规定所起的作用也有限。
十几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各行各业发布的反腐倡廉的文件、通知等数不胜数,腐败之风并无收敛之迹象。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论说服教育还是道德约束,都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为后盾,一般政策性规定的强制力也十分有限。
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它不仅有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不少法律条例本身就是道德规范)的功能,也有内化的特性。
可以使只顾个人需要而不顾法律的规范要求的行为受到惩处。
但是,由于我们缺少执法守法的传统,致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
所以,一方面造成人们思想的极度混乱,对一些现象失去了辨别是与非、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能力;
另一方面也使当前的反腐败斗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树立法律权威,把廉政建设的立足点放在不以个人品质和意志为转移,从而保证社会控制、廉政建设的制度化、经常化和有序化。
正如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廉政建设时所说:
“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④当前,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关键是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首先,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廉政立法。
也就是说,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是非,用客观标准确认廉政、腐败的内含和外延,用法律规定衡量国家公务人员是否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否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
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这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
不可否认,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了许多政策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十几个补充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百多个法律、法律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之中。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总体而言,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多,政策性的规定占据主要地位;
缺乏整体性和配套性;
应急性多,稳定性少;
惩罚性规定较多,预防性规定较少;
原则性强,操作性差。
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廉政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了完善廉政立法,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廉政法》、《反贪污贿赂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经济活动实名法》、《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以便把廉政建设以及监督机关的职能、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禁止做的,违反了就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使公职人员有必须遵守的具体规范,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
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加强事前预防性法规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法规体系。
其次,要严格执法。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和发展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因此,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也会失去存在的价值。
一般意义上的法的实施,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守法。
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严格执行法律,适应法律,从而保证法的实现。
这就要求我们破除“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传统认识,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针对这一时期腐败现象的新特点,我们认为惩处的重点部门应是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
惩处的重点内容是贪赃枉法、贪污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金融诈骗、挥霍人民财产、腐化堕落等行为;
惩处的重点对象是违法违纪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搞权钱交易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
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执纪执法,绝不允许存在“空档”、“特区”,不能搞上下有别,内外有别。
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
同样,对于违反法律的,也不管是什么人,一律严惩。
既要实行法纪、党纪、政纪严惩,又要实行经济制裁,使其财、位、权三空,够不上纪律处分的,要变动其岗位,改变其谋私的条件和环境,借以有效地警戒后人,使之望贪却步。
综上所述,通过抓教育以德倡廉,以俸养廉、以监督保廉、以法护廉,为防范权力腐败筑牢一道思想道德防线,提供一定的经济条件,建立一套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从而使为官者、掌权者“不想腐败”、“不愿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进而达到防止权力滥用、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目的。
注释:
①《南方》第16期,南方月刊杂志社,2005年版,张云。
②《中国监察》第3期,中国监察杂志社,2006年版,第23页,刘路平。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92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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