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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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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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流程图
行政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受理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行政许可科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听证(详见行政许可听证流程图)
局领导审批
准予行政许可的
由行政许可科制作行政许可证书
不予行政许可的
由行政许可科制作不予许可决定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送达行政许可证决定
行政许可科整理行政许可卷宗,定期归档
局办公室发布行政许可公告
行政许可听证流程图
行政许可核查结束后,报送局领导审批前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行政许可科制作听证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听证申请的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
政策法规科制作听证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政策法规科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听证主持人制作听证意见书
政策法规科将行政许可申请、核查结论连同听证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
行政许可科将行政许可申请连同核查结论一并报送局领导
局领导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意见
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案件来源
受理
局领导批准立案
调查取证
案件合议
法规科审核
送达告知书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
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告知救济途径
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初步调查核实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罚款: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理通知
撤案
移送司法机关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警告
结案归档
局领导批准
上级交办
举报投诉
检查
检验
有关部门移送
重大案件由案审会讨论
(法规科记录)
其它
下级报请
行政强制流程图
扣押
出具《扣押物品通知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异地封存
需立案调查的,查封扣押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之日
不符合立案条件,填写《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
7日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立案,如需进行检验,应在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请示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是否进行查封扣押
检查发现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对已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可能造成医疗器械事故的产品及相关材料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公开
查封
出具《查封物品通知书》和《查封物品清单》就地封存
行政检查流程图
向有关部门移送
按上级要求、领导安排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认检查项目
指定2人以上有执法证件实施检查
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执法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填写检查登记表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取证
检查情况报告领导
做出处理决定
事实简单、情节轻微
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
及时纠正或处理
立案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行政检查流程图
检查时,执法人员应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对有问题的单位,按规定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监管科室按照计划实施监督
按上级有关部门指示和要求进行监督
制作监督记录,经服务相对人看阅后,签署意见并签名
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监管科室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举报、投诉首问负责,及时移交相关科室。
相关科室接举报、投诉后立即实施监督
服务相对人全程监督
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检查流程图
检查时,执法人员应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监管科室按照计划实施监督
按上级有关部门指示和要求进行监督
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监管科室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举报、投诉首问负责,及时移交相关科室。
相关科室接举报、投诉后立即实施监督
制作监督记录,经服务相对人看阅后,签署意见并签名
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情节严重
没有问题
责令改正
调查取证
移交稽查科
立案查处
药品行政检查流程图
药品监管科制定检查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行政检查。
进行行政检查时,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或者证明执法身份的介绍信
行政检查应当作好行政检查记录,由行政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在行政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行政检查终结时,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结果(结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
发现有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查封、扣押产品及有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稽查部门。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行政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建议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被检查人对检查结果(结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若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查一次
对违法情节轻微尚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行政检查结果(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人,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被检查人整改
复查
医疗器械行政检查流程图
确定执法人员
必须两人以上且持执法证件
执法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告知执法对象
执法检查
出示证件填写检查登记表
取证
制定现场检查笔录
提交检查情况报告
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
事情简单情节轻微
一般性问题
严重性问题
单位行政执法领导或局长办公会审议
即时纠正或处理
向有关部门移交
立案
行政复议流程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局受理的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受理
被申请人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政策法规科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政策法规科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原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原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
原具体行政行政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政策法规科整理行政复议卷宗,定期归档
政策法规科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测流程图
2人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监管科室按照监测计划实施
按上级委托进行抽检
监督检查中发现可疑食品随时抽验
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监管科室制订年度监测计划
抽取样品,填写抽样凭证
检验合格,将报告书及时送当事人
检验不合格,组织查处
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将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时限3个工作日)
由当事人在场,并在封签上加盖当事人印章
化妆品抽样流程图
2人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监管科室按照检测计划实施
按上级委托进行抽检
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监管科室制订年度抽样检测计划
检验合格,将报告书及时送当事人
检验不合格,组织查处
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将样品送保健食品化妆品品检验机构
由当事人在场,并在封签上加盖当事人印章
抽取样品,填写抽样凭证
监督检查中发现可疑保健食品化妆品随时抽验
药品、医疗器械抽样流程图
监督抽样
到达被检查单位
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到达抽样现场
抽样品种
否
计划指定品种
质量可疑品种
确定抽样批号、数量
开具抽样通知单(双方签字)
核对抽样品种、批号、数量
抽样单第三联留被抽样单位
将抽样样品送药检所
抽检结束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流程图
个人
药品经营企业
一般病例每一季度上报
一般每一季度
死亡病例立即报告
新的、严重的15日,群体的、死亡病例立即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
安徽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宿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新的或严重的病例15日内上报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业务人员考核流程图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业务人员经所在企业同意,向本局提出考核申请
局办公室组织考核
考核不合格
考核合格
局办公室告知申请人考核结果
局办公室制作药品从业人员上岗证
申请人再次提出考核申请
向申请人送达药品从业人员上岗证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流程图
使用单位发现不良事件
生产单位发现不良事件
安徽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宿州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经营单位发现不良事件
消费者发现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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