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旧公园改造提升导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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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给排水工程14
灌溉工程14
排水工程14
污水处理15
第五章其他内容16
4.6.地形改造16
4.7.水体改造17
水体17
驳岸、护坡18
水深19
水工建筑物、构筑物19
4.8.种植改造19
植物配置20
古树名木的保护20
4.9.其他工程20
防雷装置20
防灾工程21
第一章总则
1.1.为全面提升全市公园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服务保障能力,丰富公园功能,必须对存在安全隐患、基础设施老化、服务设施不足、园林品质下降的公园进行改造提升。
为指导全市老旧公园改造提升,特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老旧公园的扩建、改建、修复等工程。
1.3.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1.4.导则参考并整合吸纳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等标准及专项研究,具有适用性和指导性。
1.5.本导则的术语应按《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执行。
1.6.公园改造提升的基本原则:
1.6.1.尊重现状原则。
充分保护利用原有地形、水体、植被、建筑等各种资源,避免在改造过程中造成破坏。
1.6.2.以人为本原则。
尊重人的使用需求,在改造中考虑不同人群的功能需求,尤其应重点考虑老年人、儿童以及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倡导公众参与改造,解决实际使用问题。
1.6.3.系统协调原则。
公园内应统筹考虑各功能区和景观区的内容、规模、交通组织、绿化特色、基础设施和防灾`避险等要素;
对于位于地下的各类管线在改造中应该一步到位,暂不能到位的予以合理预留。
1.6.4.经济节约原则。
注重节能、节材,注重合理使用土地资源;
提倡朴实简约,反对浮华铺张,并尽可能采用低维护的植物及建筑材料,达到优良的性价比和低成本运行管理。
1.6.5.保护优先原则。
保护重视历史和古树名木、大树等自然景观,对于历史保护地区的公园改造提升,要注重整体的协调统一,做到保留在先,改造在后,体现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及文化特征。
1.6.6.科技创新原则。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运用“互联网+”思维和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智能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生态园林相融合,建立智慧园林。
第2章
基本规定
2.1.老旧公园
2.1.1.老旧公园是指建成年代久远,环境质量下降,设施陈旧或破损严重,不能满足游客需求的公园。
2.1.2.老旧公园改造是指公园因建成年代久远、环境质量下降、内部各类设施不健全、陈旧、破损严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广大游客的需求,而需要对其进行的维修和改造。
2.1.3.老旧公园提升是指公园各项功能、文化品质、景观特色等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而需要通过引进先进技术、拓展功能、提升品质,展现特色。
结合数字园林、智慧园林建设,实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2.2.老旧公园的分类
2.2.1.分类
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结合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实际,按照公园所承担的主要功能,将老旧公园分为五类:
(一)综合公园:
设施齐全、内容丰富,具有游览、休憩、科研、文体及健身活动等多种功能,可为大多数入园人群的不同需求提供服务的公园。
包括市域性综合公园和区域性综合公园。
最低控制规模≥5公顷,适宜规模≥10公顷。
(二)社区公园:
主要是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侧重开展儿童游乐、老人休憩健身活动的公园。
最低控制规模≥0.5公顷,适宜规模≥1公顷。
(三)历史名园:
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在一定历史时期或北京某一区域内,对城市变迁或文化艺术发展产生影响,能体现传统造园技艺且已列入历史名园名录的公园。
(四)主题文化公园:
以特色主题或文化为核心内容的公园,包括主题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和游乐园等。
(五)生态公园:
以原生态或低人为干扰的自然环境为特色,侧重满足市民亲近大自然的需求,兼具科普生态教育功能的公园。
包括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等。
最低控制规模≥20公顷,适宜规模≥50公顷。
2.2.2.改造方向
为满足不同人群的活动需求,提供综合性服务功能。
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安静、舒适的休闲场所。
突出体现历史名园的文化氛围。
根据公园主题类型进行改造,着重体现公园的主题特色。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园现有场地进行改造利用,增加场地的活力。
2.2.3.公园改造提升工程应融入首都文化,主要包括源远流长的古都文化、丰富厚重的红色文化、特色鲜明的京味文化和蓬勃兴起的创新文化。
2.3.适用范围
2.3.1.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旧公园。
2.3.2.本导则适用于性质和定位已发生改变的郊野公园。
第3章总体改造
3.1.一般规定
3.1.1.公园的总体改造提升应根据批准的改造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区划分、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防灾避险、无障碍等作出综合改造。
3.1.2.老旧公园总体改造应基于公园各区域目前使用人群的构成、游人的使用与活动情况,综合考虑各类活动区对公园紧邻的周边区域的干扰程度,重新调整公园的整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3.1.3.应保留和强化使用率高的区域,并对其进行改造提升。
对已经失去使用功能的区域,应撤掉已毁坏或淘汰的项目设施,根据自身特点置换成具有时代感的项目设施,形成新的功能区,满足游人的新的游憩需求。
3.1.4.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
3.1.5.社区公园当关注老人活动区和儿童活动区的布局及规模,布局形式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
3.1.6.历史名园保护性修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应设置必要的各类防护设施,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3.1.7.主题文化公园应该有明确的主题内容和相应的服务设施,突出科教文化宣传展示功能。
3.2.改造方式
老旧公园的改造,可根据公园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同规模、不同内容的改造与提升。
3.2.1.整体改造
在满足设计规范及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园重新进行功能分区划分,对园区路网进行重新设计,并提出全面综合的改造、保留及拆除方案,使公园功能、内容完备,整体风格协调统一。
3.2.2.局部改造
在保留和延续原有景观结构和功能分区的基础上,对问题严重、矛盾突出的地段进行局部的改造。
3.2.3.专项改造
针对地形、水体、园路及铺装、种植、园林建筑、园林构筑物、园林设施、给排水工程等专项内容进行改造。
3.3.现状处理
3.3.1.改造提升前必须对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进行调查,作出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
3.3.2.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工程改造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3.3.3.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利用。
在原有乔木附近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距离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的规定;
2)在上款规定的距离内不得改变地表高程;
3)不得造成积水。
第4章重点内容
老旧公园出现的问题中,园路和铺装场地、园林建筑与构筑物、座椅、栏杆等破损情况比较严重;
电力管线、给排水管线老化问题严重;
安全监控系统基本缺失。
针对以上突出问题,本导则将其列为改造重点内容。
4.1.园路及铺装场地
老旧公园园路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为:
道路系统不完善,部分园路存在断头路现象;
部分公园人流密集处园路宽度不足;
部分园路路面及路基损毁严重;
路面材质过于光滑存在安全问题;
部分园路未设置无障碍设施。
老旧公园铺装场地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为:
活动场地严重不足;
场地功能不明确,导致活动场地使用混乱;
铺装场地破损严重,材质过于光滑存在安全问题;
中心活动广场缺少服务设施,利用率较低;
部分公园无独立的儿童活动场地,或儿童活动设施老化严重;
老年活动场地功能杂乱,无动静分区,缺失无障碍设施。
园路
4.1.1.园路改造应根据场地现状,明确道路等级,园路应按《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的规定进行分级,主路应成环,全园形成完整的道路系统。
4.1.2.园路宽度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的要求,重点地段可根据游人通行量适当加大。
主园路宽度应不小于4米。
对于现状被游客自发踩踏出来的“土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宜做硬化处理,色彩、材质应与周边环境统一。
4.1.3.路面层材质宜采用环保、透水材质,如透水砖、透水混凝土等,应采用透水结构层,并满足相应的承载要求。
4.1.4.主园路及出入口的改造应考虑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和老人使用,其宽度、坡度及面层材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范》(GB50763-2012)的有关规定。
4.1.5.园路路基损坏的,应对路基进行重新改造,路基应根据使用功能提出填料选择、压实系数、强度要求、边坡要求等,还应考虑路基排水、路基防护等内容。
遇软弱及特殊路基,应作特殊处理。
铺装场地
4.1.6.一般规定
1)公园铺装场地的用地比例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中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场地不足的应适当增加铺装场地面积。
2)应根据公园实际需要,重新梳理和组织场地,明确场地功能定位。
3)面层材料选择应优先采用环保透水铺装材料,人流集中场所、车行路不应采用砂土面层。
面层厚度及强度应满足使用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车行道路及停、回车场地的砖厚度不应小于50mm;
——停车场地嵌草砖厚度不应小于80mm,强度不应小于C25;
——运动场合成树脂面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儿童活动场合成树脂面层厚度不宜小于6mm;
——混凝土面层厚度不应小于80mm,强度不应低于C20;
——彩色透水混凝土面层表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强度不应低于C20;
——人行道、甬路(道)、活动场地的花岗岩板材厚度不应小于30mm;
——供小型车辆通行的园路广场板材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强度不应低于30Mpa;
——地面用防腐木材面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竹材面层厚度不应小于18mm。
4.1.7.中心活动广场
1)中心活动广场宜结合现有场地进行改造,面积应与游人使用需求相匹配,广场应尺度适宜。
对于现状较为空旷的大广场,宜用植被做适当的分隔,形成数个尺度与游憩人群数量相适宜的活动空间。
4.1.8.儿童活动场地
1)应结合现状设置独立的儿童活动场地,场地宜选在公园出入口的附近,并与园内的主要游线有便捷的联通,可用植物或自然地形与外部进行隔离。
2)儿童活动场地周围不应种植有刺及有毒的植物,场地内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应保持较好的通视性,便于成人对儿童进行监护。
3)公园中较具规模的儿童游戏场附近应提供饮水器和厕所等服务设施,尺度上应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便于儿童使用。
4)儿童游戏场地铺装的要求:
——场内园路应平整,路缘不得采用锐利的边石;
——地表高差应采用缓坡过渡,不宜采用山石和挡土墙;
——游戏器械下的场地地面宜采用耐磨、有柔性、不扬尘的材料铺装。
5)儿童游戏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要求:
——室内外的各种使用设施、游戏器械和设备应结构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硬棱角;
——尺度应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造型、色彩应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根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游戏的管理监护设施。
6)公园游戏设施的选择和改造必须满足《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2008)、《无动力类游乐设施技术条件》(GB/T20051-2006)和《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GB18168-2000)的要求,同时应尺度适宜,避免儿童被器械划伤或从高处跌落,可设置保护栏、柔软地垫、警示牌等。
4.1.9.老年活动场地
1)应考虑动静分区,晒太阳以及棋牌活动场等相对安静区域应与健身舞场等相对热闹的场地有一定隔离。
2)宜设置棋牌活动区,增设一定数量的棋牌桌凳设施。
3)与公共卫生间的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00m。
4)老年活动场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4.1.10.林下休憩空间
1)对于林地中因游人常年活动而踩秃的绿地,宜将其改造为林下休憩空间。
2)应采用透水、透气性良好的材料,且必须对现有大乔木留出绿地,保证植株的正常生长。
4.2.园林建筑及构筑物
老旧公园里园林建筑及构筑物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立面破旧,功能缺失,缺乏无障碍设施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老旧公园游客服务中心面积较小,功能单一,无法满足日益增大的游客量。
厕所较少,且因年代久远破损严重,不利用游人使用。
现存小卖部及餐饮类建筑设计单一,风格与公园整体不协调。
现有公园园桥、木栈道等设施损坏严重。
老旧公园普遍缺乏亭廊等游憩设施,现有设施锈蚀破损严重。
一般规定
4.2.1.对有文化价值的建筑,提倡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充分体现公园原有的历史文化特征,展现公园的特色。
4.2.2.公园陆地规模≥2hm2时应设置公共厕所,宜设置管理建筑;
陆地面积≥5hm2时宜设小卖部;
陆地规模≥10hm2时宜设置垃圾站。
4.2.3.原有建筑宜进行节能化改造,夏季宜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采用屋顶绿化。
4.2.4.建筑内外装饰应采用节能、环保型材料,装饰材料应满足建筑形式需要。
4.2.5.所有园林建筑应设无障碍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
4.2.6.历史名园内文物建筑的维护、修缮等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禁止损毁、改建、拆除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
游客服务中心
4.2.7.根据公园规模和游人量,合理选择游客服务中心类型。
4.2.8.游客中心应设置在能直接进入主要景区、地质稳定、地势平坦的地区。
4.2.9.游客中心建筑应有醒目的标识和名称,建筑物附近200m范围宜设置游客中心的引导路标。
4.2.10.建筑外观(造型、色调、材质等)应突出地方特色,并与所在地域的自然和历史环境相协调。
厕所
4.2.11.游人使用的厕所应满足:
1)面积大于或等于10hm²
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厕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²
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
男女厕位比例为1∶1.5;
2)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
3)应设置方便残疾人、儿童及母婴使用的厕所设施,参照相关标准设计;
4)厕所内面积指标计算:
厕所每一蹲位(包括大便蹲(坐)位、小便站位、走道宽度以及其它设备等)建筑面积指标为4~9m2;
4.2.12.应在改造中广泛应用无性别厕所。
小卖部及餐饮类建筑
4.2.13.建筑形式需与公园整体风格相协调,设计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87)的相关规定。
建筑内部宜设置储藏空间及给排水系统。
4.2.14.小卖部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4.2.15.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建筑。
园桥和木栈道
4.2.16.通行车辆的园桥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的有关规定。
4.2.17.木栈道面板不应直接铺在地面上,下部要有至少2cm的架空层,以避免雨水的浸泡,保持木材底部的干燥通风。
设在水面上木栈道也按照人群荷载3.5kN/m2计算荷载。
4.2.18.木栈道所用木料必须进行严格的防腐和干燥处理,含水量不大于8%,以确保在长期使用中不产生变形。
个别地区由于条件所限,也可采用涂刷桐油和防腐剂的方式进行防腐处理。
推荐采用塑木或人工合成的其他木材替代品。
4.2.19.连接和固定木板和木方的金属配件(如镙栓、支架等)应采用不锈钢或镀锌材料制作。
亭廊
4.2.20.老旧公园的亭廊等游憩设施原则上应予以保留,对于锈蚀或有危险的设施应进行加固处理以及外部装饰。
4.2.21.新建景观亭廊的风格应与原有景观构筑物统一协调,并宜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建造,应具有避雨功能。
4.3.其他园林设施
老旧公园普遍存在问题:
标识系统缺乏或设置不够合理;
导示信息太过单一,展示内容杂乱;
与公园景观不够和谐统一;
没有考虑视觉障碍者的需求;
标识系统无法体现公园特色。
缺乏安全防护设施,或设施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
座椅数量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游客使用需求;
座椅材料不坚固耐用,破损严重;
部分座椅没有树荫遮挡,夏季不适宜休息。
现有垃圾桶破损较为严重,造型较为单一,老化严重。
标识系统
4.3.1.标识应在园区内形成系统,具有引导、警示功能,其设置应符合《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9部分:
旅游景区》(GB/T15566.9-2012)和《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LB/T013-2011)的规定。
园区内标识的设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园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全园平面图,提供园区的综合旅游服务信息及周边公共信息;
——园区主要道路交叉口应设置道路导引牌;
——在水生植物区域的岸边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儿童活动器材、成人健身器材应设置使用铭牌;
——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戒线;
——无障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中的规定。
4.3.2.标识系统应综合使用平面地理图、箭头、路牌等导示方法,详细展示公园信息,规范英文使用。
4.3.3.标识系统应该和公园的景观相配合,不同的景观应设计不同的导示设施,从而达到与景观的和谐统一,增加观赏价值。
4.3.4.标识系统应该考虑老年人和残障人的需求,可以将文字或图像适当放大比例,在文字(图像)旁边设置语音提示或者盲人触摸字体。
4.3.5.标识系统应综合考虑公园logo、主色调、或者特有元素,体现公园特色,具有形象识别力。
休闲公园的标识系统设计要轻松活泼;
儿童公园标识系统设计则要简单可爱;
森林公园的标识系统要贴近自然;
遗址公园标识系统则要尽量体现其人文特色。
4.3.6.通过设置交互式触摸屏幕系统和手持向导设备以及游客自身的智能移动设备,实现景区导航、景点辅助介绍(游客位置智能感知),同时支持景点介绍、路线、相关服务设施等信息浏览、检索。
4.3.7.应用GPS技术、二维码技术构建智能解说系统,方便游人使用。
系统通过GPS定位技术获取游人当前位置数据,然后与存储的景点数据进行循环匹配或者游人扫描二维码标示牌,启动相应的导游解说。
同时系统还可以为游人提供所处位置的实时动态显示,景点预览,游览路线记录与回忆功能。
通过GPS技术无线数据传输可以进行游人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位置及行进情况。
防护设施
4.3.8.游人活动场所边缘临空高差大于700mm处,应设防护设施;
防护设施应坚固、耐久,并能承受规范规定的荷载,防护设施高度不应小于1.05m。
4.3.9.儿童活动场栏杆应防止儿童攀爬;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
4.3.10.装饰性护栏、示意性护栏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不得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400mm;
围栏、栅栏应采用透空、半透空形式。
座椅
4.3.11.园椅、园凳的设置宜考虑游人量,设置位置应方便游人使用。
4.3.12.对破旧座椅应全面更换,并优先采用耐久材料;
木材应作防腐处理,座椅转角处应作磨边倒角处理。
4.3.13.室外座椅(具)的设计应满足人体舒适度要求,普通座面高38∼40cm,座面宽40∼45cm,标准长度:
单人椅60cm左右,双人椅120cm左右,3人椅180cm左右,靠背座椅的靠背倾角为100°
∼110°
为宜。
4.3.14.新增的座椅应放置在有遮荫的地段,可在大树下设置围合式树池座椅。
垃圾桶
4.3.15.对破旧垃圾桶应全面更换,宜采用分类垃圾桶,应美观、卫生、耐用,并防雨、阻燃。
4.3.16.垃圾桶一般可设在道路两侧和饮食、小卖、休息及公园出入口附近的位置,宜50m左右设置一处垃圾容器,中心广场、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处宜。
4.3.17.设置智慧保洁系统,利用传感器为垃圾箱设置容量阈值,超出容量阈值信息数据自动上传信息处理平台,定位技术精确获取垃圾箱位置,信息处理平台综合数据分析、统筹安排,及时指定就近保洁人员处理,保证环境卫生质量。
4.4.电气工程
老旧公园在建园之时大多照明系统不完善;
电力能源未使用环保的清洁能源;
所使用的灯具多为非节能的普通产品,且损坏严重;
线路敷设杂乱无章,给游人造成安全隐患;
部分室外电气设施外露,影响公园景观效果。
部分老旧公园无广播及监控系统;
有些监控系统老化严重,无法实现良好的监控效果;
监控点位设施不合理且密度不足;
音箱等设施设计单一,无文化特色。
照明工程
4.4.1.老旧公园的电力系统改造应根据公园现有实际使用情况完善照明系统,并考虑未来公园发展。
4.4.2.园内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鼓励采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为园内照明等设施提供电力。
4.4.3.照明灯具宜采用节能灯,应少设置装饰性照明,灯具造型应与环境协调。
4.4.4.电力线路及主园路的照明线路宜埋地敷设,线路敷设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的规定。
4.4.5.室外变压器和配电箱应在相对隐蔽地带,同时符合安全、便于维修的要求。
对于现有配电箱等电力设施可以通过植被或者装饰构件等加以遮挡。
4.4.6.有条件的公园建议设置智能照明系统,通过设置在公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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