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单位“消灭”如何进行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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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单位“消灭”如何进行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张玉梅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于同月15日起施行。
《批复》的发布实施,为依法办理有关单位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必将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批复》的背景和制定经过
2001年底,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了《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
该请示的内容主要是:
近年来该省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一些涉嫌犯罪的单位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或者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因各种原因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法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情况。
关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是否应当继续提起公诉,追究原单位和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之后认为,对单位犯罪案件,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不能视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不能因为涉嫌犯罪单位因上述原因归于消灭,而不再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要理由是:
1.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一个犯罪行为,两个责任主体。
作为责任主体之一的单位的消灭,不能因此就免除另一主体的罪责。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是修订刑法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
不能由于单位主体不存在,就简单推定另一个责任主体也当然不承担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是修订刑法时确立的,而刑诉法的修改是在刑法修订之前,因而刑诉法没有涉及单位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将被撤销、不起诉、终止审理或作其他处理,而单位犯罪由于是两个责任主体,《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宜直接适用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情况。
3.如果因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而放弃追究单位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可能导致不法分子规避法律规定,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
应当注意的是,单位犯罪大多发生在经济领域,他们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还具有一般自然人所不具有的犯罪工具、场地、资源等等,其犯罪的计划性、组织性比较强,一旦其犯罪行为得逞,就往往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批复》的主要内容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实践中适用这一司法解释,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批复明确“对单位不再追诉”,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能因此就免除刑事责任。
2.在具体操作中要根据批复的规定,以刑法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以自然人犯罪对其进行追究,对其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
3.在办理具体案件中,要注意严格将实施犯罪时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其他没有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区分开来。
4.批复中关于单位消亡的不同情形,应当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批复采用了“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表述方式,这是经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查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后作出的。
其中,“撤销”是指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该单位的行为,也包括上一级机关撤销其下设的分支机构“注销”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现了营业期限届满、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终止营业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情形时,依据国家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向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国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宣告破产”实际上是需要进行“注销”登记的一种情形,在批复中将其单列,一是因为“宣告破产”是较常见的、较为典型的公司、企业消亡的情形二是为了强调法律对“宣告破产”的单位在破产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要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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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载日期:
200219】【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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