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0804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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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080426
长沙奥林匹克花园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小区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现就长沙奥林匹克花园(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及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住户应当履行的义务、违返本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物业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在任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后,其效力及于所有的物业买受人。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湖南喜达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前,仍由湖南喜达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长沙奥林匹克花园;
坐落位置: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9号;
物业总建筑面积:
约70万平米;
物业类型:
商住物业;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
万芙路;
南至:
杉木冲路;
西至:
青园前路;
北至:
湘府路。
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湖南喜达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必须办妥物业入伙有关手续后方可入住。
第八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住户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九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平台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十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地下停车场(专有产权私家车位除外)及其附属设备设施;
2、会所及其附属文体设备设施。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一条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设计用途、使用功能和布局等。
2、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构)筑物,不得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室外天线等设施。
4、室内的管线发生堵塞或其它故障,应及时修复。
5、不得在房屋门口搭装影响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设施。
6、不得在窗外或公共区域晾晒衣物。
7、房屋露台、窗户边放置花盆物品的,应安全可靠,防止跌落伤害他人。
8、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的滴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业主/住户及过路行人。
9、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10、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等。
11、室内不得制造令人不安之异味,对周围环境及其它业主/住户造成滋扰。
12、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得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13、不得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如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犯罪行为应及时举报。
14、不得通电于围墙、围栏等设施,以免误伤他人。
15、不得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不得在玻璃及外墙上粘贴标语广告;阳台不得安装除隐型防护(盗)网外其它形式的防盗网。
16、公共区域务必保持整洁、美观,不得乱搭建、改造和占用公共面积等行为。
17、非业主使用人搬走室内用品时,应有业主陪同。
如业主无法陪同,则应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经业主签名、交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
18、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19、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或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0、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住户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住户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住户,相关业主/住户应给予配合。
相关业主/住户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它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21、如有亲友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22、业主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应将本规约向承租人明示,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知会承租人履行相应义务,遵守本管理规约。
23、转让房屋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通知新业主前往办理物业管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
2、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损害各类公用设施,如道路、花槽(栏)、电梯、水泵、配电房、路灯、消防设备、监控设施等。
3、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涂写、乱刻画、乱贴广告标语、擅自设置广告招牌等。
4、不得侵占损坏道路、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文体休闲等公共设施。
5、不得在公共场所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它花木。
6、遵守市容卫生及物业服务企业清洁保洁相关规定,自觉把家居杂物垃圾投入到指定场地,严禁乱抛乱堆垃圾和杂物,严禁高空抛物。
7、不得有在公众场所躺卧、酗酒、脱衣露体等不雅的行为。
8、燃放爆竹、烟花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燃放。
9、禁止在单元门外等公共场所焚香、烧纸、悬挂镜子。
10、不得占用通道等公用场地。
11、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12、不得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等;
13、不得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14、不得擅自饲养家畜、家禽,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
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15、不得违章搭建、私设灵堂、摊点;
16、禁止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使用停车场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为了维护小区秩序,禁止车辆乱停乱放,严禁路边停车,持月卡的业主/住户按指定车位停车。
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车门,关好车窗,并保持车位清洁卫生,车辆在小区内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锁胎、罚款等措施。
2、车辆在本物业车场内停放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只提供业主/住户车位的使用权,不负责车辆的保管,贵重物品请车主随身带走,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第十四条使用楼梯等共用通道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在楼梯等共用通道摆放任何私人物品。
2、不得在楼梯等共用通道乱扔垃圾等物品,如洒落物品应自行清除,造成污染、损坏的,需自行恢复原样。
第十五条乘坐电梯应遵守以下约定:
1、爱护电梯及电梯内有关设备,不得用硬物、尖物按、刮、划电梯按钮、壁面等。
2、不得带过重或体积过大的物品乘坐电梯。
需使用电梯运载较重或体积较大的物品的,应先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
3、儿童乘坐电梯应有成年人陪同,不要让儿童乱按电梯按钮。
4、不得在电梯使用繁忙时段携宠物乘坐电梯。
5、电梯内不准吸烟、严禁随地吐痰、大小便。
6、电梯内不得随意放置、丢弃物品,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
7、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防火约定:
1、遵守消防管理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2、楼层防火门保持关闭状态,不得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3、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无人照看时须将电炉、燃气用器关闭。
第十七条安装空调机、防盗网都应遵守以下约定:
1、安装前需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安装。
2、空调室外机都应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尺寸不得超出设计要求,并注意安装牢固和及时加固。
3、防盗网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制作安装(统一材质、统一样式、装置玻璃窗内侧),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4、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5、空调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使用。
第十八条业主/住户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1、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承诺书》。
2、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3、业主/住户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
00时至12:
00时,下午14:
00时至18:
00时),节假日原则上不允许施工,如有特殊情况需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如果允许施工,则不得进行有噪声及散发刺激性气味的工作。
如在非工作时间内施工,或在节假日进行有噪声及刺激性气味的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其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4、业主/住户应遵守装修承诺书,因违反《装修承诺书》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5、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业主/住户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饲养宠物狗应获得长沙市公安局批准,并取得养犬证;
2、遵守长沙奥林匹克花园物业服务中心有关饲养宠物的规定;
3、所饲养动物应采取圈养,并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生活,否则,授权物业管理企业捕杀。
第四章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自律意识,不做违法违规、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3、遵守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时间缴交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
5、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有意见,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或通过其它正常渠道反映,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终止前,不得拒绝缴交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
6、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7、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8、与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管理规约。
9、业主/住户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不得将住宅改变成办公或商业用途。
10、因装修引起与政府部门规定相冲突的,如政府部门查检时,业主须无条件原样恢复。
11、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12、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配合。
13、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它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14、明白并承诺业主/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户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紧急情况下,对危及楼宇安危及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4、为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代表长沙奥林匹克花园业主就有关事宜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或行政诉讼等。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服务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可进行劝阻或责成其限期改正,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逾期未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擅自装饰装修物业的,责成其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及补签协议;拒不配合的,有权责成装修人员撤离。
2、在楼梯等共用通道摆放私人物品经规劝不整改的,有权强制将该物品搬走。
3、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擅自张贴广告标语的,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4、违章乱搭乱建的,可报有关部门处理。
5、损害各类公共设备、设施、场地的,可以责成其负责修复。
拒不修复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复,所需要费用由违约业主承担。
6、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7、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第二十五条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的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停止部分服务项目,直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可以依法追讨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其它条款
第二十六条若本规约任何条文于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本规约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第二十七条任何需专函送达本物业业主的通知,凡注明地址送至有关业主的单元,或使用普通邮寄式挂号送至有关业主的单元或所知业主的最后通讯地址,均被视为送达有关业主。
第二十八条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长沙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有管辖权法院裁决。
第二十九条本规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住户具有同等效力。
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对规约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长沙奥林匹克花园物业服务中心,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五条本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即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长沙奥林匹克花园_________组团_____栋_________单元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湖南湘天房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长沙奥林匹克花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
_________组团栋单元号
商业:
________组团栋号
联系电话:
(宅)(手机)
身份证号码:
业主(签字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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