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车辆运行时效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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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车辆时效操作
一、车辆时效操作是指车辆货物运输服务合同中增加考核司机在途运行时效的条款。
按照公司对车辆运行时效的要求,若车辆运行时效合格,则正常结算运费;
若车辆运行时效不合格,则根据合同条款对司机进行相应负激励。
二、没有签订时效条款的车辆无需进行以下操作。
第四条具体操作规定
一、签订干线车辆时效条款的线路
(一)子公司运营部在寻找车辆时要告知加盟车需要签订时效条款的线路,线路主要包括:
1、集团运营中心下发的必须签订时效条款的线路;
2、子公司运营部认为有必要签订时效条款的线路。
(二)子公司运营部认为有必要签订时效条款的线路,需要在签订之前向集团运营中心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
二、时效条款的签订
(一)车辆在进行签署《货物托运协议书》时,若该车辆有时效要求,协议书中必须有相应位置备注,并填写运行时效要求和负激励金额等相应内容。
(二)车辆出发时,出发运营部需要在增加时效条款的合同上填写出发时间并由调度签字确定,发车时间以实际车辆出发时间进行填写。
(三)合同一式两份,出发运营部保留一份,司机保留一份用于结算费用。
三、时效条款的结项
(一)车辆到达后,到达运营部需要在增加时效条款的合同上填写到达时间并由调度签字确认,到达时间以实际车辆到达时间进行填写。
(二)到达运营部结款时,必须核对运行实现情况进行负激励金额,确保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三)车辆运行时效费用调整需要由出发运营部备案邮件给集团运营中心备案进行操作。
具体调整运费的情况包括:
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提前出港(车辆出发时间与合同中填写时间不一致)、晚录到达(车辆到达时间与合同中填写时间不一致)。
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费用调整,需要运营部经理发送邮件到出发运营部和到达运营部进行备案。
提前出港引起的费用调整,需要运营部经理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相关证据到出发运营部和到达运营部进行备案。
晚录到达引起的费用调整,需要到达运营部发送邮件到出发运营部进行备案。
所有情况的备案都需要抄送集团运营中心。
(四)对于两地卸的车辆时效考核,应以第一地为时效考核目的地。
1、司机到达第一目的地后,运营部调度必须在增加时效条款的合同上注明到达时间并签字确认,到达时间按照实际到达时间进行填写。
司机到达最终目的地后,根据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结算运费。
如车辆到达时间在运营部工作时间之外,如凌晨3点-8点半,车辆到达时间为车辆进入公司大门监控下的时间为准。
2、出发运营部没有对第一目的地进行配载,只对最终目的地进行配载,或者第一目的地没有确认到达,导致系统无法正常结算运费,将进行车辆时效费用调整。
由出发运营部操作引起的时效费用调整,具体操作同4.3.3条款中的“提前出港”;
由第一目的地运营部引起的时效费用调整,具体操作同4.3.3条款中的“晚录到达”。
(五)增加时效条款的合同签订后,车辆结款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条款的内同和阻碍条款的执行。
(六)签订含有时效条款的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后,除特大保姆、暴雪、大雾等极端天气原因以及重大交通事故堵车现象造成的时效延误可以免除此则之外不影响条款内容的执行(以实物拍照为准)。
(七)车辆时效负激励:
晚到1小时内200元/次(含1小时),1-2小时300元/次(含2小时),2-3小时400元/次(含3小时),3小时以上500元,晚到3小时以上的线路管理公司子公司分管领导起草说明报告上报集团运输部。
四、集团不定期对车辆发车、到达进行抽查,抽查方式为出差现场抽查、监控抽查(车辆出发前及到达目的后需在可以拍摄到车牌的监控下停止5-10秒钟)。
五、运费结算,在与司机结算运费时相应罚款由各子公司运营部经理、子分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予财务,直接在结算运费时对司机直接扣除。
第五条违规操作的处罚措施
若发现未按此规范操作的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对调度、运营部经理、子分公司分管领导给与相应出发,具体处罚如下:
一、若违反本文件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必须签订时效条款的线路没有签订时效条款,集团运营中心将根据公司规定上报责任人差错,对运营部经理和子分公司分管领导各负激励200元/次。
二、若违反本文件第四条第三项第三分项的规定,没有如实填写时效费用调整原因,或者违反本文件第四条第三项第四分项的规定,导致无法正常结算运费调整的费用调整,集团运营中心将上报相关部门差错,对运营部经理、调度各负激励200元/次,同时运营部经理、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
三、提前出港、晚录到达,集团运营中心将对调度、运营部经理进行:
1小时内200元,2小时以上400元,导致循环中断的根据影响大小对运营部经理、子分公司分管领导罚款500-1000元。
四、在货物托运协议书中,没有签字及备注时间点,对责任调度、运营部经理罚款200元/次。
五、不配合集团运营中心时效检查,对运营部经理、子分公司分管领导处于100元/次和200元/次罚款。
六、运费结算时,没有按照结算流程进行对超时车辆司机扣除罚款的对运营部经理(占比60%)、子分公司分管领导(占比40%)进行扣款,追回公司损失。
2014/9/9
集团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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