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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价格欺诈行为表现形式
常见价格欺诈行为表现形式
(一)模糊标价。
是指不能准确的标示商品的价格。
如某茶叶店销售老树普洱茶,宣传海报标价每盒60元,当消费者结账时却要付120元,营业员解释说:
120元买一盒,一盒中有两小盒;某超市对同一品牌包装相似的核桃、核桃仁两件商品只标示核桃16.5元/包一种价格,消费者拿了感觉便宜的核桃仁结账时就要付35.5元/包的价格了。
(二)低标高结。
是指低价标示高价结算。
如某大型超市销售的“多功能清洁巾”标价为16.9元/个,实际结算价为18.8元/个。
(三)虚构原价。
原价就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优惠价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原价,否则就是虚构原价。
主要表现为虚构原价打折、虚构原价降价、虚构原价优惠、虚构原价促销、虚构原价减现等。
如某商场做纯棉9件套床上用品打折活动,标示原价866元,现价373元,事实上此件商品自上柜以来并没有866元的成交记录,构成了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某商品某品牌服装卖场宣传称“新款女装上市50%减现”,一款女式冬装标价698元,减现后售价349元,既然是新款上市销售,有成交记录的价格只有349元,就不存在所谓的“原价”和“减现”了。
(四)馈赠物品模糊不清。
是指不能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或价值)或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如某商场专柜促销做“买一送一”活动,但未明示馈赠商品的价值、型号、品种,如:
某消费者买了一壶花生油,只得到了赠送2元多的小袋味精;某酒店广告称年夜饭消费888元/桌送红酒一瓶,却不标示红酒的品种、规格和价值。
(五)隐蔽价格与服务附加条件。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
如某家电卖场前广告宣传“预存20元抵200元,预存50元抵500元”,有消费者在购买了商品后才被告知需达到一定金额后才能享受抵用活动;某消费者收到一条“存话费300元送200元电子购物卡”短信,消费者去柜台办理业务时才被告知300元话费要分十二个月使用,同时还必须订制一条短信服务一年。
(六)不履行价格承诺。
是指事先有承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却不履行承诺。
如某商家销售袜子、男女内衣三种商品,广告宣传称“顾客任选3件,1件免单”,实际结算时购买6件或9件的顾客也只能免单一件;某超市向消费者宣传“盒装牛奶买三送一”,消费者在购买三盒后被告知买三送一仅限于前20名;某家居建材商场做“两店庆双节,交200送3800”促销活动,按照以上宣传内容,该家居建材商场的所有专柜都应参加此次促销活动,但实际上有些专柜表示不参加该促销活动。
(七)混淆销售处理商品。
是指销售处理商品时有意不详细标明处理品和非处理品的价格,以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
如某商场对断码女鞋降价销售,并标价“断码商品一律60元”,但当消费者买了一双付款时,商场却告知对方这是正品,要付100元。
(八)标示内容与实际不符。
是指在标价签、价目表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计量单位、规格、等级等内容与实际不符。
如:
某超市在标价签上将产地为武汉的食用油标示为产地深圳;某超市将规格为300克的芝麻酱标示为500克,同时按500克的价格与消费者结账等。
(九)价格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
是指经营者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如某超市卖场内商品所示“最低价”、“超值价”内容,而实际上述商品所示“最低价”、“超值价”内容无从比较。
消费者一旦发现虚构原价、虚假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可拨打价格举报热线12358。
同时,要注意保存提供相应的发票、照片等证据。
物价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予以严惩,决不允许不法经营者肆意破坏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发生。
价格欺诈十种表现形式
:
2011年05月12日
(一)虚假标价:
如福建省漳州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0.5公斤78元,但顾客结账时却按每0.5公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
(二)两套价格:
如甘肃省兰州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
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账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却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三)模糊标价:
如河北省保定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用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
山西省临汾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
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四)虚夸标价:
如山东省菏泽市某家电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
山
西省某电信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销售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五)虚假折价:
如湖北省武汉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
河北省某市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是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
宽松半大衣原价为1080元,打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六)模糊赠售:
如北京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
在顾客消费了0.5公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
湖北省黄石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七)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如福建省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
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八)虚构原价:
如上海市金山区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为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
广东省广州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5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九)不履行价格承诺:
如北京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2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
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
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
原价6.20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十)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
如江苏省镇江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
河南省南阳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为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经营者哪些行为属有欺诈性标价?
2011年05月12日
在市场物价检查中,发现有的经营者虽然标了价,但却物价部门视为有欺诈性标价行为而受到处理,这是什么原因?
原来是他们对哪些行为属有欺诈性标价不完全清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以下行为之一的,属有欺诈性标价行为:
1、标明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但实际高于所标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以及没有降价前交易票据的;
2、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
3、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4、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锁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不相符的;
5、经营者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同时同地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6、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7、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时,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标价或者无从比较的;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欺诈性标价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违反国家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行为,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
列举如下:
1、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或者标价方式,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
主要表现形式有:
虚假明码标价、模糊明码标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优惠、以虚高定价为核心的讨价还价、低价标价高价结算、假冒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行为。
2、价格垄断:
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内,某些企业所占份额很大,既可决定产量又可操纵产品价格),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而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价格串通:
价格串通是指某一行业的部分经营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达成某种协议,用协议价格代替市场形成价格,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4、低价倾销:
低价倾销是指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为了排斥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销售产品,迫使行业内的中小企业退出市场,形成垄断地位,再提高价格,获取高额利润。
5、哄抬价格:
哄抬价格是指经营者虚构、捏造、散布商品价格上涨或必将带来商品价格上涨的消息、信息、流言等,推动价格大幅度非理性上涨,由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6、变相提价、压价:
变相提价、压价行为主要表现在粮食、棉花、烟叶等经济作物的收购和调拨环节等。
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销售商品,压低等级收购商品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降低价格。
这种行为表面上看并没有改变商品的标示价格,却改变了商品的等级规范,使实际价格水平发生上涨或者下降,损害了国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是一种变相涨价或者降价的行为。
7、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买方实行不同的价格,从而使高价购买的买方受到了价格歧视。
从外在的表现看,卖方可以确定与不同买方的交易价格,而买方没有能力对抗,如果买方有实力在价格上与卖方讨价还价,卖方也就不可能任意确定交易价格了。
价格歧视往往发生在市场供求处于卖方市场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其实质就是经营者利用自身市场优势地位,弱化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竞争,强化不同买方之间的竞争,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8、牟取暴利:
暴利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获得的巨额利润。
原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4号)中明确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者服务,其价格水平、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差价率或者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如果超过,就属于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9、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如果经营者不明码标价,就属于违法。
什么叫CPI
CPI(consumerpriceindex)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简称。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反映居民家庭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宏观经济指标。
它是度量一组代表性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随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可以反映居民家庭购买消费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
居民消费价格统计调查的是社会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最终价格,一方面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同时在整个国民经济价格体系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是进行经济分析和决策、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指标。
其变动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通货膨胀或紧缩的程度。
一般来讲,CPI全面地、持续地上涨就被认为发生了通货膨胀。
CPI的法定数据由各级统计部门发布。
CPI作为宏观经济指标,是国家进行经济决策、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指标。
由于诸多原因的影响和条件的制约,我国CPI不是用全部商品和服务项目编制的,而是用部分重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来编制的。
CPI价格数据的收集和确定为:
设立调查点、价格采集、数据汇总上报,统计部门发布四步
CPI月度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公布,公布形式包括国务院统一安排的新闻发布会和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的传播。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维护自身价格权益?
(一)消费者维护自身价格权益的方式主要有:
一是提出调整价格的建议;二是监督价格行为和价格活动;三是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消费者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是人民当家做主在价格管理方面的重要体现。
听取消费者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的建议,是使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调整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的有效措施。
《价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这些组织和消费者既可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价格活动进行监督,也可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他们可以对经营者(即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价格行为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检举、控告;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价格行为提出批评、建议,并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价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投诉价格违法行为。
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时,应当反映事情的真实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有关情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任何地方都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检举、投诉价格违法行为。
(二)消费者的价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采用书信、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来访、网上投诉等多种形式,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三)消费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以便有效地维护自己的价格权益。
1、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七条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为了及时处理您的价格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请您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物价部门举报。
2、消费者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时,应实事求是地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供其价格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或凭证。
3、举报时应留下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联系方式,以便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后能及时向您回复有关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为举报者保守秘密。
价格知识小看台
一、什么是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
争形成的价格。
从政府对市场价格监管的角度而言,凡是已明确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必须要坚决放开让市场自发形成价格,不能随意收回定价权,或对其价格形成进行任意干预,但是政府可以通过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间接调控市场价格,促进市场调节价的合理形成。
二、什么是政府定价和政府调节价
政府制定价格可以采取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两种形式。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权部门。
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引导经营者据此制定具体价格。
三、政府制定价格的品种范围有哪些?
按照《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五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一般来说,受资源条件、规模经济或政府政策的限制不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供给弹性小或需求弹性小、垄断性强而对生产和生活影响较大的,以及从长远看是可以竞争的,但目前条件不具备,尚未形成竞争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项目,都应纳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
这部分价格由政府直接管理,有利于价格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
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品种范围由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四、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的行为。
3、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
4、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
5、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6、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五、什么是价格违法行为?
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
价格违法行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社会造成危害的有过错行为。
认定价格违法行为,一般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主体是价格管理相对人,即接受价格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侵害了价格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客体,即侵害了合法的价格关系和价格秩序;第三,管理相对人从事了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造成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危害后果。
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①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②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③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④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⑤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⑥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⑧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⑩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⑦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的行为。
(3)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
①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②不执行规定的限价;③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④不执行调价备案制度;⑤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的措施;⑥不执行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措施;⑦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4)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
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⑤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⑥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5)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①不明码标价;
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④不能提供标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⑤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⑥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⑦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6)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①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②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③提供虚假资料;④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其他行为。
此外,还有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被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六、什么是价格调节基金?
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答:
价格调节基金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非常时期平抑、调控少数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和重要公共服务价格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门管理、专项使用。
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3、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闽政[1994]30号);4、南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南政综
[2008]45号)
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渠道和标准是什么?
答:
(一)对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酒楼、饭店等(以下简称宾馆业)的餐饮业部分每月按营业额的1%征收。
(二)对录像厅、桑拿、卡拉OK、舞、足浴、美容美发、电子游戏厅、网吧、酒吧等休闲娱乐业按营业额1%征收,也可
按此比例测算金额,采取定额征收。
(三)对建筑、装潢企业按承包总造价的0.3%征收。
(四)对实行省定价格的少数品种(具体由省物价局确定),因政策调价而增加收入的,按年调价总金额的1%由价格主管部门一次性征收。
八、价格显著上涨时政府可采取哪些干预措施?
《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由于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某些商品严重紧缺,价格已经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会使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必要时,政府需要采取行政手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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