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停车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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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停车场管理制度
写字楼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司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以下简称停车场),维护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秩序,确保停车场管理经营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所有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性停车场所收取的停车费指车位使用费。
第四条:
各分公司负责停车场的日常各项管理工作,停车场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管理处主任(以下简称主任)。
第五条:
分公司安保部负责协助停车场(含停车场管理员,以下简称车管员)的培训、监督、检查的工作,指导处理停车场相关事宜。
第六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协助停车场收费监督、指导、检查。
公司停车场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管、指导、检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停车场相关证照的办理、年审。
第八条:
公司楼宇科技设备部负责停车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并提供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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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车辆驶入管理
第九条:
除救护、抢险、消防车辆外,其他任何临时车辆进入停车场必须发卡,严禁手动开闸进场,做到一车一卡凭卡进入,救护、抢险、消防车辆进场需在交接班记录上详细记录进场时间及事项。
第十条:
车辆进场前,车管员须检查车辆外观,若发现外观有损坏或滴漏油现象要及时告知车主并做好记录(由车辆驾驶人确认)。
第十一条:
超大型车辆、超载车辆以及装载有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车辆严禁驶入停车场。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二条:
停车场应按规定制定限速、限高、不得开启远光灯、保持行车距离、严禁乱(急)按喇叭等规定或温馨提示。
第十三条:
停车场巡查保安遇车辆停放时,应上前指挥车辆按车位线停放,不得压线、越线或一车占二位停放。
第十四条:
停车场出入口以及小区交叉路口、路牙、绿化带、通道、紧急出口或告示禁止停车区(需划黄线)严禁停车。
第十五条:
停车场内禁止冲洗车辆,准许擦拭方式清洁车辆。
第十六条:
停车场内车辆若发生故障需检修,经管理处确认后车主应全程陪同检修人员至完成修复,并负责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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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巡逻保安员须定时检查停车场车辆停放情况,并做好《车辆停放情况记录》(附表2)。
第十八条:
发现停放车辆门窗未关或其他有异样时须及时告知车主,并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联系不上车主时需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发现违章停放车辆时须及时通知车主,并发放《车辆违章停放告知书》(附表3)。
第四章车辆驶出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除救护、抢险、消防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出停车场必须出示停车卡,凭卡放行,救护、抢险、消防车辆出场需在交接班记录本上注明离开时间。
第二十一条:
车辆出场时,向车主使用礼貌用语问候车主,严格核实出场车辆和进场的照片是否一致,核对无误的予以放行,发现有可疑情况或与车辆照片不符的严禁放行。
超过收费时间,车管员须按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及时按照收费全额给车主发票,方可开启道闸放行,严禁少给发票或不给发票,(操作流程:
收费,给票,开闸)。
第二十二条:
遇车主交费却不要停车票时,车管员必须做好记录并将所得款项如实上交管理处收款员。
第二十三条:
遇军警、O牌车、或出示深圳市税务局、工商局、交警局联合盖章的《停车场检查证》人员,收回停车卡,免收费放行,车管员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认真填写《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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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车辆免费登记表》(附表1)、《停车场交接班记录》(附表4),公司检查或办公车辆进出需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外来客户持有公司车辆放行条(要求注明车牌号、使用日期以及领导签名)的可免费放行。
第二十四条:
遇拒交
停车费车辆,应不予放行,车管员须耐心解释,坚持原则,并报班、队长、主任,必要时可报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车主停车卡丢失或其他原因无法出具停车卡时,车管员需确认是否发卡,核实车主身份,做好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证件登记,填写《无卡车辆放行登记表》(附表5),并收取每张卡不低于50元工本费,经车主确认签名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六条:
货车或人货车出场时除履行以上程序外,还需检查车箱,凡运出大型或贵重物品时需管理处开具放行条,放行条所注明的物品名称、件数与实物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五章车管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车管员统一纳入安保队管理。
第二十八条:
车管员须经市交通警察局统一注册培训备案、考试合格后,持“停车场管理员”证,穿着市政府规定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才能上岗。
第二十九条:
车管员交接班时认真填写《停车场交接班记录》,核对临时停车票、《临时车辆免费登记表》,查看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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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统计是否与实际收费数额相符;核对《无卡车辆放行登记表》确认场内临时车辆和发放的临时卡相符,防止临时卡的丢失。
日常工作中发现丢失临时卡或收费出现异常的应向监管小组报告,由监管小组成员到场协助处理,填写《停车场收费异常情况登记表》(附表6)并签字确认,超出5天未出场的临时车辆,应及时上报停车场监管小组。
第三十条:
严禁车管员恶意破坏道闸收费系统,车管员岗位纪律按保安员岗位纪律标准。
第三十一条:
车管员要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局统一发票,所有发出去的发票必须注明日期。
第三十二条:
不准收费不给票或不按收款额给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收受贿赂、搞违规、违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
车管员岗位实行竞争上岗机制,视车管员综合考核情况实行轮岗。
第三十四条:
停车场出入口分开的岗位,各停车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入口车管员实行定期换岗。
第三十五条:
车管员会议每周由保安队长组织召开一次,每月由主任组织召开一次;车管员参加由市交通警察局和劳动局组织的培训,由分公司根据情况组织;岗位培训由分公司安保部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收款员按规定对发行的月卡、临时卡、免费卡进行登记。
所有月卡、临时卡、免费卡车辆需建立台账,对所收取的临时停车费登记现金账,相关记录按财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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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存档备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车管员岗位检查班长每日不低于三次,队长每日不低于一次,主任每周不低于一次,分公司安保部经理(主管)每月不低于二次。
监管小组每周不低于一次核对《停车场交接班记录》、《临时车辆免费登记表》、《停车场收费异常情况登记表》,查看电脑记录是否与实际收费数额相符;核对《无卡车辆放行登记表》确保使用的临时卡与发放的数量相符;核对管理处收款员发卡记录和收费记录相符;填写《停车场收费检查记录表》(附表7)并签字确认。
发现问题填写《停车场收费异常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车辆进出场高峰期,保安班(队)长需在车管员岗位协助。
第三十九条:
《车辆停放情况记录》每日凌晨由巡逻保安员负责检查登记一次,每周保安队长检查登记不低于一次,每月主任检查登记不低于一次,以便及时掌握停车场车辆停放情况。
第四十条:
收款员每日应对停车场出入记录进行检查登记,并对车管员临时停车票、《临时车辆免费登记表》、《停车场收费异常情况登记表》、《无卡车辆放行登记表》、《停车场交接班记录》进行核对,查看电脑记录是否与实际收费数额相符,及时收缴并签字确认。
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监督小组报告,由监督小组成员到场处理,填写《停车场收费异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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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登记表》。
第四十一条:
收款员对月卡车辆充值使用大面额发票,发票应注明月卡卡号、车牌号码及充值期限。
业主委托车管员办理月卡充值的,必须当日(非工作时间顺延)交管理处收款员,由收款员统一办理月卡车充值。
收费及发卡记录必须与财务账相符。
第四十二条:
每班车管员应使用独立账号及密码,停车场收费系统管理账号密码只允许收款员一人掌握,收款员换岗需及时变更密码,停车场收费系统管理密码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收费及发卡记录必须与财务账相符。
第七章安全标识系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停车场需配置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需置于显眼、便于取用的位置,停车场消防系统需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第四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地或停车场停放车辆内存放汽油、保养用油或其它挥发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松香水、香蕉水、去渍油等。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出入口道闸需标识“车辆通道、行人禁行”及限速、禁行标识牌。
第四十六条:
停车场收费处需标识“收费不给票或少给票属贪污行为,投诉电话:
(监管小组24小时值班电话)。
第四十七条:
停车场电脑需标识“禁止下载、拷贝任何文档、图像等资料,禁止与任何存储设备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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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停车场岗亭内需悬挂: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岗亭外需设置《停车场监督栏》,《停车场监督栏》内容需含停车场责任人、车管员相片、工作证号,投诉电话等。
第四十九条:
停车场内标识系统需有限速牌、禁鸣牌、转向标识牌、禁行牌、禁停牌、限高牌(室内停车场)、限吨标识牌等,地面标识需保持清晰。
第五十条:
停车场标识系统按公司统一标准制作。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一条:
车管员在日常管理中遵守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为公司赢得声誉或利益的,按公司员工奖惩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车管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者、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给予扣10分、罚款50元。
第五十三条:
班(队)长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者,给予扣20分、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
停车场巡逻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者,给予扣5分、罚款25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五十五条:
收款员利用停车场收费电脑上网、玩游戏等行为时,罚款100元,公司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车管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造成损失的由当班车管员负责,并给予扣10分、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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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队)长及主任负连带责任。
(可参照62条)
第五十七条:
车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除给予扣10分,5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车管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者,侵占停车票款行为一经查实,除如实收缴所涉票款外,给予调离车管员岗位处理,并责成当事人按照查实票款10倍金额向公司赔偿。
车管员侵吞停车票款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构成职务侵占的,公司将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收款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者,给予100—2000元罚款,确认贪污的除责令退还贪污金额外,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无卡放行车辆,车管员未履行相关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由当班车管员负责,班(队)长、主任、分公司安保部经理(主管)、分公司总经理负连带责任。
(参照56条)造成严重后果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七章相关条款的,给予分公司通报批评。
第六十二条:
对于车管员侵占停车票款的行为,负责车管员监督管理的保安班(队)长、主任、分公司安保部经理(主管)及分公司总经理等,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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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发生车管员侵占停车票款的行为并经查实,对保安班(队)长作出警告;
2、发生第二起车管员侵占停车票款的行为并经查实,责成保安班(队)长作出书面检查,并承担查实票款5倍金额赔偿,对主任作出警告;
3、发生第三起车管员侵占停车票款的行为并经查实,保安班(队)长、主任负连带责任,各自承担按照查实票款10倍金额赔偿,公司给予分公司安保部经理(主管)通报批评;
4、发生三次以上车管员侵占停车票款的行为并经查实,分公司安保部经理(主管)、分公司总经理负连带责任,具体处罚措施由公司领导根据情况另定。
以上违规行为的次数认定,以单个停车场每一自然年度累加为准。
第六十三条:
道闸系统发生故障,请立即向楼宇科技设备部报修,24小时报修电话备用电话),并向班(队)长、主任报告,影响道闸系统收费的故障还应向监管小组报告,启用停车场紧急预案,进出车辆填写并核对《车辆进出登记卡》、《临时车辆免费登记表》等相关表格,必要时分公司应安排人员协助、监督车管员工作;楼宇科技设备部接道闸系统报修电话后,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应在1小时或双方约定的时间赶到现场,其中影响系统收费的故障应在30分内赶到现场,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大风、大雨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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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拒因素),尽快赶到现场。
道闸发生故障3天内不能及时修复,楼宇科技设备部应以工作函的形式通知管理处,说明采取维修的方式并承预计修复的时间;道闸系统故障影响正常收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分公司相关部门以及楼宇科技设备部审核确认后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确认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附表:
1、《临时车辆免费登记表》;
2、《车辆停放情况记录》;
3、《车辆违章停放告知书》;
4、《停车场交接班记录》;
5、《无卡车辆放行登记表》;
6、《停车场收费异常情况登记表》
7、《停车场收费检查记录表》
备注:
1、车管员其它奖罚措施参照(《安保部安全管理方案》督导检查)程序执行。
2、此《办法》可铅印成小册子,作为车管员培训教材使用,车管员人手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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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条件的停车场可安装闭路监控系统,监督车管员收费情况。
4、各管理处根据停车场实际情况制定“停车场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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