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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制度大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一、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爱惜、改善劳动条件,爱惜劳动者在生产进程中的平安和健康,增进公司事业的进展,依照有关劳动爱惜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形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必需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领导(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需管平安”的原那么,生产要服从平安的需要,实现平安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它是公司平安生产的组织领导、督察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要紧负责人组成。
其要紧职责是:
全面负责公司平安生产治理工作,研究制订平安生产技术方法和劳动爱惜打算,平安生产实施细那么和操作规程。
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实施平安生产检查和监督,确保生产平安,调查处置事故等工作。
平安生产小组组长,按规定配备平安生产治理人员。
各部门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平安员。
第五条平安生产要紧责任人的划分:
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平安生产治理员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的要紧责任人。
第六条各级治理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打算、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类技术文件时,必需保证平安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必需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平安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公司平安生产小组职责:
平安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是公司平安生产首要责任人,对企业的平安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要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的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要亲自主持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督促检查各部门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措费用。
5、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平安生产领导小组治理(监督)员是公司平安生产的要紧责任人,具体应做到: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爱惜法令、制度,综合治理日常平安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九条平安生产治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爱惜法规和平安生产治理制度,处置本单位平安生产日常事务和平安生产检查监监工作。
第十条平安员要常常检查、催促本部门人员遵守平安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平安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部门的平安生产情形。
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惜生产设备和平安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爱惜用品。
发觉不平安情形,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需先进行平安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部门科室、生产职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职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从头进行平安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三条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必需进行专业平安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需进行常常性的平安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四条各类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利用,常常保护,按期检修,不符合平安要求的陈腐设备,应有打算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平安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爱惜,绝缘必需良好,并有靠得住的接地或接零爱惜方法;产生大量蒸气、侵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利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纳平安电压。
电气设备必需符合相应防护品级的平安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平安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平安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平安要求。
第十七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和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爱惜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完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爱惜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形和质量评判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捍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
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维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需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需牢固、平安;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起落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平安设施和明显的平安标志。
第二十一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需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方法。
第二十二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增强治理。
对违背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置。
第二十三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厂区施工作业时,须到捍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四条电力线路的设计、施工和保护,应符合电力部平安技术规定。
凡从事电力线路施工和保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力线路平安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电力线路施工单位必需依照平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力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需相应采取平安防护方法。
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平安、靠得住。
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需由专业生产厂家和治理部门提供,并常常检查,按期鉴定。
第二十六条电力线路保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保护前必然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平安后,方准操作。
操作中要周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平安的阻碍,严格依照操作规程作业。
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利用、废品处置等,必需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平安操作守那么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平安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利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排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需采取妥帖的防护方法,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医治
第二十八条依照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需教育职工正确利用防护用品,不知道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九条尽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常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方法,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物补助,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一年一次按期职业体检制度。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当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形调整工作职位,并及时作出医治或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青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阻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坚持按期或不按期的平安生产检查制度。
公司平安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一年很多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很多于一次;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天天检查。
第三十三条发觉不平安隐患,必需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当即报告平安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四条凡平安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小组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应每一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选平安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六条平安生产先进集体的大体条件:
1.认真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平安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领导负责制,增强平安生产治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常常性的平安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平安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爱惜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十七条平安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八条对平安生产有特殊奉献的,给予专门奖励。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的惩罚,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四十二条由于各类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形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进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损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五条发生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但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四十六条发生事故时必需依照事故处置程序进行事故处置: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即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人员进行调查,24小时内通知劳动部门。
轻伤或一般事故在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15天内向有小组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四十七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并马上向小组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
事后,需补写“事故通过”的书面报告。
驾车司机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部门领导,并在七天内将报告送交平安生产领导小组。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3个月工资额。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补偿的事故。
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份由肇事者自大。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或未按交通法律法规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惩罚;并处行政处分。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天的工资。
6.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三天的工资。
第四十八条事故缘故查清后,若是各有关方面关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置。
第四十九条在调查处置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械、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方法。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平安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说明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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