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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租赁标的
1.1【租赁位置】甲方将其位于【】号楼第层的编号为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
其具体范围详见《租赁商铺平面图》红线圈定部分(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1.2【租赁面积】乙方所承租的该商铺租赁面积为平方米,双方确认,前述租赁面积即为本合同项下计租面积,如有调整,双方在进场交接时另行确认。
1.3【公共部位】甲方拥有对该公共分摊部分之管理、使用、装饰等一切权利,乙方仅对本合同约定的该商铺在承租期内享有使用权。
甲方可授权乙方在该商铺外安装广告或进行其他媒体宣传。
1.4【招牌设置】乙方在租赁楼层和区域内设置店铺招牌,需报甲方予以书面确认,招牌的制作、审批、安装、材料、维护及使用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租赁用途】乙方承诺该商铺之用途仅作为经营,品牌为:
,如未经甲
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该商铺用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2【经营主体】如乙方在该商铺所在地设立经营主体,该主体设立完成即与乙方共同成为本合同的承租方,如甲方要求,乙方及其新设主体应与甲方签署承租方变更协议。
2.3【资信材料】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及在材料上加盖乙方公章:
□
(1)国内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
□
(2)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3)商品品牌商标在国内或国外的注册证明或转让、授权使用证明;
□(4)国内外代理商须提供具有时效性、区域性、品类性的代理资格证明及授权代理或授权销售的协议或证明;
□(5)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国家规定的相关商品的专项经营许可证等;
□(6)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7)进口商品须提供海关税单、商检证明等完整的进口手续证明;
□(8)对国家特别管理的商品应具有相关资信材料;
□(9)提供法人委托书、印鉴(章)卡;
□(10)其他必要的资信材料:
。
2.4【合法经营】乙方应对其该商铺内商品来源、质量、商标、专利使用等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负责,并遵守所有现有以及今后国家和政府公布的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甲乙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个月,自进场日起计算。
3.1.1【进场日】双方于年月日对该商铺进场交接(该进场日为暂定,最终以甲方下发给乙方的书面进场通知确定的进场日(相对于本条约定的进场日延后的,延后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为准,如甲方未发书面进场通知,则以本条约定的时间为进场日)。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保留因各种原因导致商场工期延误,而相应将上述进场日期顺延最多叁个月而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的绝对权利;
同时租赁期限也应作相应调整。
如甲方商铺交接延期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第一年度的租金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3.1.2【进场交接】乙方应在进场日至甲方处办理该商铺进场交接手续,双方按照《进场交接工程技术条件》(详见附件二)办理交接,交接完成后双方应签署《进场交接确认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三),若乙方未在进场日或未按甲方通知的进场时间至甲方处办理该商铺交接手续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装修免租期】乙方的装修免租期为天,自进场日起计算,装修免租期届满次日起即为计租日。
乙方应当在装修免租期内完成装修并按时开业,否则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应支付管理费,并承担水(如有)、电(如有)、燃气(如有)等相关费用。
3.3【开业日】乙方开业日为年月日(该开业日为暂定时间,具体时间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如甲方无书面通知,则以本条约定的时间为开业日)。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开业,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并应当按照第一年度月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装修免租期的租金。
甲方承诺应当在本条约定的乙方开业日之前整体开业,否则,乙方可延期开业并无需支付租金,直至整体开业。
如本条约定的乙方开业日后3个月仍未整体开业的,甲方应当按照第一合同年度租金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整体开业。
3.4【期限届满】如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撤离该商铺且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继续占用该商铺的,其占用不能视为合同续期或合同续订。
3.5【续订合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乙方应如期交还。
租赁期满时乙方如希望续租或续订合同,应于租赁期限届满18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重新协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租金、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4.1【计价基准】本合同固定租金、管理费和其他与面积有关的费用均按该商铺租赁面积为计价基准,提成租金以乙方每月含税营业额为计价基准;
本合同所称“租赁年度”,均系指进场日起,向后推算,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如最后一期不满一个租赁年度,该不满一个租赁年度的期间作为独立核算期间。
4.2【租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4.2.1【租金】乙方按照下列约定的第种租金计算方式向甲方
(一)支付租金:
□1、固定租金:
乙方按照下表所列标准支付固定租金:
租赁年度
日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
日)
月租金
(元/月)
支付方式
第年度
(1)乙方应先付后用,按每个月(以下简称支付周期)支付一次,乙方于进场日前5日内支付首期租金,在每个支付周期最后一月的日前支付下期租金。
(2)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向乙方开具合法租赁发票。
□2、提成租金与保底租金两者取高:
乙方以每月含税营业额按照下表约定的扣点比例计算提成租金,该提成租金与下表约定的保底租金两者取高确定:
月保底租金
提成租金扣点比例(%)
(1)乙方应先付保底租金后用,按每个月(以下简称支付周期)支付一次,乙方于进场日前5日内支付首期租金,在每个支付周期最后一月的25日前支付下期租金。
(2)在每月的5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加盖财务章的上月的含税营业额数据报表,每月的10日之前双方完成对账并计算上月的提成租金。
如提成租金高于保底租金,乙方应在每月25日之前补足上月的租金差额。
(3)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向乙方开具合法租赁发票。
4.2.2【计算租金】为便于租金计算和支付,双方明确4.2.1条支付方式中所述“月”为历月,第一个历月的租金应自计租日起计算至计租日所在历月最后一日止,以后每个租赁年度第一个历月的租金应自上个租赁年度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当月最后一日止;
每个租赁年度最后一个历月的租金应自当月第一日起计算至该租赁年度届满日止,租赁期最后一个历月的租金应自当月第一日起计算至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终止之日止。
4.2.4【营业额】如双方按照提成租金方式计算租金,乙方每天每笔营业额均须即时录入收银系统,甲方随时监督,若甲方发现乙方有任何营业额不即时录入收银系统,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未录入收银系统营业额10倍的处罚,若累计发生3次该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双方按照提成方式计算租金,甲方有权每天通过收银系统查询乙方的营业额,乙方每天应当向甲方提供由其店长签字确认的营业额数据供甲方留存。
乙方并应当于每年四月份之前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营业额的审计报告,若审计确定的营业额高于乙方提供的营业额的差额未超过1%的,乙方应就该差额部分补交租金;
若差额超过1%的,乙方应就该差额部分双倍补交租金。
若审计确定的营业额低于乙方提供的营业额,则以乙方提供的营业额为准。
4.3【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4.3.1【管理费】乙方应当按照元/平方米·
月(以甲方通知的标准为准)向甲方
(二)支付管理费,管理费先付后用,乙方应按每个月(以下简称支付周期)支付一次,乙方于进场日前5日内支付首期管理费,在每个支付周期最后一月的25日前支付下期管理费。
甲方在收到管理费后向乙方开具合法票据。
4.3.2【公用事业费】该商铺内乙方自用之水费、电费,由乙方根据实际使用量(专门的独立仪表计量)按照甲方确定的统一标准(水费元/吨,电费元/度),采取预付充值方式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开具合法票据。
乙方因经营发生的其他公用事业费用(如有)由乙方自行向相关公用事业部门支付。
4.3.3【推广费用】乙方应在支付首期租金时向甲方支付市场推广费元,由甲方用于本的市场推广。
4.3.4【收银服务费】乙方应当使用甲方收银系统收银,乙方应与甲方另行签订《收银管理协议》,乙方须按照《收银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并向甲方支付收银服务费用。
4.3.5【价格调整】甲方有权根据价格消费指数、政府部门调价等实际情况同比例调整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4.4【逾期支付】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作为违约金。
4.5【税费承担】因本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国家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乙方应自行支付其在该商铺内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税费。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履约保证金】为保证甲乙双方严格充分地履行本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期间,履约保证金不予冲抵租金或其他未付款项(应付款)。
在乙方无违约或任何欠费的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将在租赁期届满后30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装修及开业
6.1【进场装修】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进场日或在甲方进场通知确定的进场日与甲方办理进场交接手续,并在合同约定的装修免租期内完成装修,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进场装修或不能在装修免租期内完成装修,装修免租期不作顺延。
6.2【装修要求】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工程应在不破坏、不影响原有建筑结构、隐蔽工程和装修布置等前提下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不得破坏该商铺的外立面,如有破坏应予以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自行装修该商铺
所涉及的一切装修、保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3【装修方案批准】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修、修理、分割、安装设备或改建时,其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在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施工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
在未经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已获审批的图纸。
装修完成后需报甲方审验,需要提报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由乙方自行申报,验收合格后方能营业。
6.4【系统工程变动】乙方进行开业前装修、租赁期间的改动及租赁期结束的还原工程时,所有涉及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等工程变动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附装潢平面图及各专业施工图等,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协调处理审图工作,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6.5【装修监督】装修施工期间,乙方应派员监工,以维护商场安全,甲方并可随时检查。
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修理、分割、安装设备或改建不得影响商场内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活动。
乙方就各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线路和空调机组、室外制冷机组摆放场地等的设置,均须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否则,在营业过程中若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相邻各方投诉,则乙方应负责处理有关纠纷,并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6.6【装修事故】装修施工期间,乙方须严格按照装修要求和方案进行施工,服从甲方的监督与管理,因装修引起的各种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或乙方代理人或施工单位的疏忽而引致甲方或其他客户的损失,乙方必须予以赔偿。
6.7【装修费用】乙方对该商铺装修、改造、审批等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保证不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装修费用及与装修有关的费用,放弃就相关该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索赔。
6.8【改建扩建】在本合同租赁期内甲方确需对该商铺所在大楼进行改建或扩建的,甲方应尽可能减小对乙方的影响,并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6.9【调整改造】如因消防等政府部门的要求,需要对本或该商铺进行调整或改造的,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并予以配合。
如乙方因此停业改造,甲方免收停业期间的租金,但不承担乙方的其他损失。
6.10【水电增容】甲方提供水电容量为双方交接时的现状,乙方如需增容,增容费用及相关增容手续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经营管理
7.1【服从管理】乙方在该商铺经营时,商品的销售、质量、价格、人员、售中以及售后服务等事宜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乙方在该商铺的营业时间(包括节日、假日)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的规定,并在规定营业时间内不得无故停止营业,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7.2【价格管理】乙方在该商铺内经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和规定。
7.3【质量管理】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各类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地方省市颁布的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时,乙方应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4【商品陈列】乙方在该商铺销售商品之种类、数量、样式须按规定陈列,符合甲方经营要求、适合商场的风格和方式,并不得少于乙方在本市其他商场之商品种类、数量及式样。
7.5【商品售价】乙方保证在其他商场销售的商品(含乙方以批发、卖断等方式供货于其他商场之商品)价格应不低于在该商铺销售同一商品之价格。
乙方若有在本市其他销售点降价、折扣等促销活动前,乙方必须比照办理。
7.6【安全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并标明正确使用或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7.7【开具发票】乙方应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乙方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的统一发票及收据。
7.8【运货通道】乙方的商品、货品进场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并使用规定的电梯、楼梯和通道;
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进货时间,乙方需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的同意。
乙方的商品、货品或其它物品出场,须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检查核准。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及时间内,不得以客运电梯或自动扶梯作运货用途。
7.9【废物处理】乙方须负责把该商铺的垃圾、废物以甲方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甲方规定的时段内,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路线倒卸在指定的地点。
因清理某种特殊种类的垃圾、废物(包括商业性垃圾)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7.10【宣传推广】对于甲方制定的宣传和推广计划,若与乙方有关,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活动并承担自身部分发生的有关费用。
乙方为扩大销售,需要在该商场内外进行促销活动时,应提前30天将具体方案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与甲方洽谈商场场地支持和器材的配合,甲方应尽量给予支持。
乙方在该商场内制作和发布各类广告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内容必须真实、可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7.11【建立账册】乙方必须单独建立账册,及时完整地记载经营活动的经济情况。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销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额、消费人数等),以使甲方能够有效掌握商场整体的运营情况。
7.12【依法纳税】乙方在该商铺经营须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并不包括前述乙方应缴纳税款。
7.13【名称标识】乙方在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甲方或该商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除为了指示营业地址和位置外,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甲方或商场的名称或标志图像。
同时,不得在商铺以外的公共部分进行广告、告示等宣传品的张贴或散发。
乙方应在承租场地内醒目地表明乙方的名称和标识。
乙方同意授权甲方无偿使用乙方名称(含英文)、商标等及其他标识用于项目的相关宣传。
7.14【禁止事项】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商铺内放置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他可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或危险货物。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露或容许在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露甲方认为是令人讨厌的、不寻常、有毒及有害的气体、气味或噪音。
乙方不得饲养任何动物,不得将宠物带入商铺。
乙方不得在该商场内外的任何地方进行任何兜售、招徕。
乙方须向顾客提供一流服务,不得影响该商场作为一流商场的信誉和声誉。
7.15【赔偿损失】如乙方在该商铺进行任何活动违反或触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而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或第三方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16【消防管理】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管理规定,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该商铺的消防报备并确保各项设施达到消防要求。
保护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发现火情要及时报告火警。
定期进行员工消防知识培训,配合消防演习工作。
7.17【管理监督】甲方有权依据管理公约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依法有序的监督管理。
在租赁期内,乙方如违反管理公约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据此对乙方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18【员工管理】乙方须全面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应监督雇员、代理人遵守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遵守或履行的全部条款。
如因乙方雇员、代理人的任何违反本合同或管理规定的行为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8.1【收取款项】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其他费用,在本合同租赁期内,甲方
(一)授权委托甲方
(二)向乙方收取、催收租金或向乙方主张本合同项下其他权利,乙方已经知晓甲方前述授权委托并对此没有异议。
8.2【产权保证】甲方应具有出租上述该商铺的权利并确保上述该商铺的产权清晰,如发生与产权有关的一切纠纷应由甲方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8.3【日常维护】甲方负责该商铺内主体结构维护,尽力保持该商场的电梯、自动扶梯、消防及保安设备、空调系统及其他设备在妥当及可运作的状态,保持该商场的公共地方处于清洁及妥当的状态。
8.4【营业时间变更】租赁期内,甲方有权按情况需要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在总体营业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合理地适当修改营业时间,乙方不持异议。
8.5【管理制度修订】甲方保留可不时制订、引进或修改、采用、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该商场作为一流商场所必要的一切管理公约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的权利,乙方同意遵守该等管理公约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
8.6【公共部位维修】甲方保留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该商场公共地方或其部分包括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置、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煤气管道、电梯、自动楼梯、防火、保安设备、空调设备等结构的权利,同时亦保留更换该商场公共地方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的权利。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租赁期间经营所需的租赁物业内电气、给排水等各项基础设施能够良好运作,保证乙方正常经营需要。
如因租赁物业任何基础设施的故障导致乙方无法经营,且甲方未能在一日内修缮的,应当全额赔偿乙方损失。
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损失按照事故前一月正常营业时间的平均日营业额为标准进行计算。
8.7【紧急状态处理】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表遇到紧急事态时或在发出的事先通知后的合理时间,为了该商场的保安、消防及保护该商场的目的进入该商铺(如有必要,可强行进入),并且不需对进入该商铺而产生的损坏负任何责任及赔偿。
甲方应采取所有合理及可能的措施减低因该等进入而引起的损毁。
8.8【非弃权事项】甲方在执行本租赁合同条款时未及时行使其权利时并不意味着对相关条款、权利的自动放弃;
该等条款对合同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9.1【按时交租(费)】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付租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其他费用。
如乙方逾期7天仍未向甲方支付租金或管理费,甲方可暂停水、电等公共设施的供应或暂停对该商铺提供服务,直至乙方付清所拖欠的款项、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通恢复费用);
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商铺,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9.2【承担催缴费用】乙方须承担甲方催讨应收款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或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而引起的一切合理损失费用、开支,甲方有权把该等合理损失、费用、开支当作债务向乙方追讨。
9.3【合法经营权】在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使用租金及遵守及履行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该商铺,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扰。
9.4【用途改变及转租限制】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改变及增加乙方的经营用途和品牌,乙方不得擅自将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停止使用或转租、分租于第三方,或让第三方使用。
9.5【维护保养】乙方应正确维护商铺内甲方所提供的电器、装置及设备,自费对该商铺内部各种设备设施、管道、线路等进行不定期的维护保养或维修,保持该商铺处在可使用状态。
如因乙方疏于维护保养,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6【保险】乙方应自行将其装修、商品和在该商铺内其他财产就可能遭受的火灾、爆炸、雷电或其他危险和第三者责任进行投保:
财产综合险、公众责任险等。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该商铺的全部保单和定期更新保单的复印件。
9.7【财产安全】甲方提供的保安人员、值班人员对该商场提供的保安或警卫,并不构成甲方对该商铺或其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保安的责任,乙方在任何时间对该商铺或其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乙方或乙方员工在该商铺内外发生的任何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自行承担在租赁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
9.8【配合产权变更】如在租赁期内因甲方
(一)发生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或将该商铺向第三方转让,从而导致该商铺产权人发生变更,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放弃对该商铺的优先购买权。
本合同出租方的权利义务按照甲方的通知即转让给新产权人,甲方应告知新产权人继续与乙方履行本合同,乙方同意将继续与新产权人履行本合同,并按照甲方要求配合办理相关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条合同终止、解除
10.1【协商终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采取书面形式确定终止。
10.2【甲方解除】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内容。
乙方有下列情形,将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2.1【逾期付款】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支付、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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