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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一、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局长对本局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办公室为本单位会计机构,其中设经费主管会计兼内审员和出纳员二个岗位。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5、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6、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8、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9、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10、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12、根据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1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14、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1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1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省、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
17、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18、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19、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0、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2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会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2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2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4、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5、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1、管理职责
(1)局长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
(3)各科室、中心、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是财务收支的责任人。
(4)重要事项或重大开支项目要经党委会研究同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1)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经费支出实行“四级审核”制度,每一笔报销业务首先由经办人在报销单据上签字,各科室、中心、大队负责人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然后送财务,由经费主管会计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签字,并报局长审批签字后由财务报销。
(2)财务报销要求:
财务结算应尽量避免使用现金结算,可使用公务卡、支票等方式结算,确需现金结算的事项(托幼费、过路过桥过遂费、小额差旅费、机关食堂缴费除外)需提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现金报销必须填写财政统一印制的费用报销单。
其他结算方式在原始凭证上签字报销。
(3)支票的领用及现金借用的审批程序:
先由申请人填写借款单,并注明支票或现金使用部门、用途、预计金额,由科室、大队负责人签字后,经办公室负责人和局长签字后方可领用。
支票的领用实行“还旧换新”的办法,领出的支票必须在支票的使用期限内(十天)到出纳处核销,限期交回有关票据。
3、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
财务收支业务严格执行局长"一支笔"制度,一切费用支出、拨款,必须经局长签字审批后方能付款,各科室、中心大队负责人对本科室大队费用开支的真实性负责,办公室负责人对各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负责。
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审批制度
为加强采购及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及建设工作,保障全局的正常工作,降低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各部门所需物资及工程建设项目(大队办公用品除外)按流程审批后,由局办公室按程序统一采购或招投标。
审批流程如下:
部门填写《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审批单》,经所在大队、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审批签字后报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后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程序统一进行采购或招投标。
各大队所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除外)按之前局党委会的规定,由各大队自行采购。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所有物资(包括固定资产、电脑耗材、印刷品、宣传费等)的采购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
附件:
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审批单
附件
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审批单
部门名称:
年月日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用途
备注
大队(科室)负责人(签字):
分管副局长审核意见(签字):
局长审批意见(签字):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单位各类财产的核算、管理工作,提高财产利用效率,保证财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标准: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和建筑物;
(2)专用设备;(3)一般设备;(4)其他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及账簿的设置
1、固定资产管理
(1)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建账、核算。
通过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帐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与控制,并定期与固定资产使用者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2)各大队、机关各科室(中心)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
各科室、中心、大队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检查和维修工作,并根据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调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管理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和变更登记手续。
凡涉及固定资产数量变动,应及时通知办公室,保证账账、账实一致。
2、账簿设置
办公室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按大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
同时,按固定资产名称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编码、规格、型号、购置年月、使用部门(存放地点)。
凡有固定资产大修理、内部转移、停止使用、报废或调出都应在卡片中登记。
卡片要求一式两份,一份交由财务保管,一份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保管。
三、固定资产的核算
通过“固定资产”账户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固定资产增加时其原始价值记入该账户借方;固定资产减少时按其原始价值记入该账户贷方,账户余额(借方)反映实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1、固定资产的增加。
包括外购、调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融资租赁、接受捐赠等。
(1)办公室负责通过政府采购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将采购合同、原始发票、验收报告等原始凭证传递到财务入账。
(2)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办公室要根据调出单位提供的财政部门统一的固定资产调拨单,按原始价值或市场重置价值通知财务入账。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办公室根据基建财务收支报告审定的造价和移交清册通知财务入账。
(4)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办公室根据改建、扩建的支出、清理费用、变价收入等通知财务入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办公室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发票或市场重置价值通知财务入账。
2、固定资产的减少。
包括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毁损、无偿调出、有偿调出(即售出)、向其他单位投资、捐赠等。
不论何种原因减少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都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提交办公室财务进行账务处理。
(1)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各科、室、大队应将有关情况报办公室,按办公室要求统一放置,集中报财政部门审批报废。
(2)由于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毁损或因人为事故、故障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审批报账程序同上。
若属自然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事前单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要核算来自保险公司的赔款;若属人为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要追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责令其赔偿部分损失。
(3)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各部门要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通知财务入账。
(4)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参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程序核算。
四、固定资产的盘点
建立财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
每年年末,由局领导、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组成盘点小组,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通过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保证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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