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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刑法在保护自然和环境中的作用”的决议要求所有国家应该调整刑法,给予环境的威胁以有效的回应。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93年第28号决议强调了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与该决议之前“从欧洲的视角看保护自然和环境的刑事政策”的这个研讨会的结论完全一样6。
而且,经社理事会1994年第15号决议指出了在保护环境中刑法角色的重要性,经社理事会1995年第27号决议要求各国履行在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第9次联合国大会期间所通过的决议和所提出的建议。
欧洲议会在1998年提出了刑法保护环境公约。
该公约的重点是工业上造成的环境危险7。
虽然该公约迄今还没有生效,但是,欧洲议会长期以来一直在强调环境犯罪造成的危险8。
欧洲议会始终认为,环境犯罪能给生态系统并因而最终也给人类的健康造成不可修复或者不可挽回的损害;
基于这种理解,欧洲议会同时也表达了这样的期望:
为有利于有效遏制危险的环境犯罪行为,必须优先发展跨境合作。
在此,还要说明的是,尽管象欧洲议会、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欧盟这些不同的机构已经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在追诉经济犯罪和环境犯罪的程序中,跨境的警务和司法合作常常还是有很大的困难,如果涉及到使用现代侦查方法和使用敏感信息时,这种合作就尤为困难。
因为,恰恰在环境犯罪领域,在收集重要信息方面现代的积极侦查方法有着特别明显的重要意义。
而在犯罪领域有效的警务和司法合作,更是依赖于获得主要来自积极的侦查措施的信息和证据。
用刑法保护环境的欧洲议会公约之后,紧接着要提到的是,在环境刑法领域欧盟层面的不同动议。
这里,一方面是1997年的欧洲共同体条约确立了持续发展的目标和2001年6月在哥德堡欧洲议会大会上通过了欧盟持续发展战略,该战略要求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应该保持一种协调的关系。
另一方面,要提到的是,欧洲议会对成员国在环境控制中的最低标准提出了建议,该建议尤其强调监督与执法。
在欧洲共同体对于环境的第6个行动方案“环境2010:
我们的未来在我们手中”(KOM2001,31endg.)中提到的主要是打击环境犯罪。
近来,有不同的动议,这些动议认为环境刑法应该保持协调。
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通过刑法保护环境的框架决议2003/80/JI也致力于协调环境刑法这个问题。
还有一个重要的动议是2001年3月13日欧洲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欧盟用刑法保护环境方针的建议9。
与欧盟有关,欧洲警察总部主要致力于打击严重的有组织犯罪。
如果环境犯罪是以有组织的形式实施的,那么欧洲警察总部的权限也就会扩大到环境犯罪。
2001年11月12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一个由比利时和瑞典提出的框架决议的动议,该框架决议认为应把欧洲警察总部的管辖权扩大到严重形式的国际犯罪,比如环境犯罪、抢劫、非法文物交易和产品盗版。
该动议2002年1月1日生效。
另外,欧洲议会还呼吁欧盟,组建跨境警察侦查组织,其主要职责应该是侦查有组织的跨境犯罪10。
其目标在于,通过赋予欧洲警察总部完成与国际有组织犯罪有关的所有方面的任务的权限,提高在欧洲警察总部公约范围内合作的效率11。
2002年5月1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对1990年《申根公约》第40条的修改。
该新的第40条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共同正犯和其被害人的跨境监视成为可能。
而且,追捕程序也扩大到侦查贩卖人口、核材料交易、洗钱、诈骗和恐怖主义案件12。
由此,在其他成员国继续进行监控的警察权力扩大了,用欧洲委员会的话说,这是走向有效的警务合作和司法调查的一个重大进步。
另外,在欧洲警察总部层面之下也出现了地方和区域的合作形式,比如东海特别工作小组,通过这种形式建立起了司法、策略和执行层面打击东海地区有组织犯罪的主管当局之间的实际合作。
管辖范围包括毒品交易、非法移民、拐卖妇女和走私盗窃的汽车。
2002年该小组的管辖范围还扩大到了其他形式的犯罪,其中就有恐怖主义和环境犯罪。
在2001年下半年,东海特别工作小组就动用过21个不同的共同侦查措施13。
自从1998年以来,欧洲警察总部一直参与着东海特别工作小组行动委员会的工作会晤。
鉴于国际和欧洲的这种发展,在国内立法体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刑法的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就没有什么值得惊奇的。
三、法律与环境保护
一般说来,环境法的角色在过去的三十年间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不过,对于环境保护法的兴趣相对来说还方兴未艾,并且导致60年代以来尤其以危险犯为特征的新刑法的诞生,是环境法总体发展之重要部分。
危险犯强调人的行为的风险和危险,而不是――象传统的结果犯强调――人的行为的结果。
在这一点上,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的概念对于分析环境立法和环境犯罪就更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环境保护方面,环境法的
重要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观察。
一个视角是在法律政策上和在政治和民意领域来考察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环境立法的需求主要产生于70年代主张环境保护纲领的政党所赢得的民意支持。
这最终导致设立环境部并进行了以环境法命名的立法。
在这个时期,主要是组织的设立和环境发展纲领的制度化提升了环境保护政策。
《欧洲晴雨表》14显示,有组织犯罪的控制和环境保护在欧洲居民关注的焦点问题的排行榜上几乎并列于优先需要关注的位置。
欧洲的多数人认为环境保护应该是完全属于欧洲政策主管并是欧盟决策权范围内的事务15。
第二个视角是环境对于一般的立法和行政的重要性。
在该领域关注的是能够从“环境影响评估”和“技术影响评估”的程序中推导出来的经验16。
这种估算和评估程序主要在技术高度发展的国家已经推行并尤其受到环境保护运动的强烈影响和推动17。
比如在德国,发展出了所谓的程序后果评估,在这种程序中就用到了环境影响-评估技术。
法律后果评估试图把这种特殊的做法扩大到一般的立法上。
而且,伴随着这种“环境影响报告”的理念还产生了一套在国际条约和公约中也被采用的成功做法18。
但是,在这种联系中,还要强调的是,影响评估程序并不比诉诸传统民主程序更有成效,这种传统民主程序是对于风险、危险和避免这种危险的方法进行全民性政治讨论提供机会19。
反过来,这又回归并求诸风险确定、接受和社会整合之间的结合以及民主结构和政治决策之间的结合上面来了。
这种结合在环境法领域已变得尤为重要,因为,环境法的意义主要在其横向特征上已经是非常明显的,并且表现为这样的认知:
横向特征同样使得其他领域的行政决定和立法受到影响。
因此,环境影响评估和及其方式方法,就象在行政决定和政治决策中所应用的这种技术一样,对于环境在立法程序和行政管理中所具有的重要性来说,是一个令人信服的标尺。
第三个视角是这样的问题:
环境保护是否和在什么程度上受到国家宪法的保障。
虽然要说明的是,环境保护总体上或者环境的个别要素如今并没有通过宪法无例外地确定为基本价值。
要特别说明的是环境保护已列入西班牙宪法,并且法国目前也在讨论着改革的建议。
但是,这些建议走得可能并不象在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所表达的基本权利那样远。
德国的规定是:
鉴于对于未来世代的责任,国家必须保护自然资源。
《基本法》第20a条规定了一个扩张性的环境保护义务,并把自然环境确认为人类生活和社会存在的基础。
相反,其他欧洲国家――尽管可以看到政治讨论――还没有把环境保护纳入宪法。
另一方面,在国际层面也日益明显的是,国际社会承认自然环境对于生活质量的原则意义,并且已经考虑到特别是非法清除危险垃圾对于人权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在这一点上,也就不难理解,人权委员会把环境问题纳入人权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并且在其活动和判断中对于这些旨在为有效保护环境创设法律基础的国际文件给予了特别的关注:
比如,《控制越境转移危险垃圾的巴塞尔公约》,《事先报批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及《由于越境转移和储存危险废物产生损害的责任和赔偿议定书》。
在2000年,人权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其中强调了清除有毒垃圾对于人权的负面后果并且以此确认了环境保护对于实现个体人权的重大意义。
这个决议还强调:
非法清除危险垃圾对于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是一个重大的威胁。
如果做个总结,那么明显的是:
过去几十年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强劲升高,并且立法者为有效的保护环境提供法律手段付出了很多的努力。
在这些所提供的法律文件中,刑法和刑法的适用,在跨境环境犯罪领域得到了日益高度地重视。
四、有组织环境犯罪的规模
对有组织环境犯罪的研究
在过去的三十年,尽管对于传统形式的有组织犯罪已经进行了大规模地深入研究20,但是,有组织环境犯罪始终没有受到关注。
这可能是与传统上仅仅做了白领犯罪、经济犯罪或者企业犯罪为一类、而有组织犯罪为另一类的这种区分有关。
不过,针对一般形式的有组织犯罪所进行的研究可能对于分析有组织环境犯罪也还是有某种程度的重要性。
这种重要性不仅是指对于分析和理论建构方面而且也包括对于政策方面。
如今,概述迄今的有关有组织环境犯罪的实证和理论知识的出版物,主要有两种:
联合国区域间犯罪与司法研究所在2000年发表的对一个有组织环境犯罪研究的成果21。
国际事务皇家研究所在2002年进行的“国际环境犯罪:
环境黑市的性质和控制”的研究22,该研究集中于对濒危物种和破坏臭氧的物质的非法交易、非法木材和非法渔业的交易以及非法垃圾清理的分析。
但是,这些研究所提供的几乎仅仅是从对有组织犯罪的调查研究中推导出来的理论知识。
尤其要强调的是,在有组织环境犯罪的研究中涉及市场的观点有重要的意义。
可是实证数据并没有给出超越个案的观点。
从所提到的研究中能够得出的结论最先是由市场经济和政治经济所构成的理论和分析框架的意义。
这个理论和分析框架给出的说明是:
有组织环境犯罪产生于何处并以何种形式而产生,使用什么样的工具才能够对这种现象进行研究。
从这些研究中还能得出的结论是:
在不同的环境市场有组织犯罪都扮演着一定的角色;
但是还没有提供关于有组织环境犯罪规模的数量信息;
信息系统也没有把有组织环境犯罪包括进去。
当然,有组织环境犯罪的问题是得到了普遍承认。
这可以在波罗的海地区有组织犯罪特别工作小组尝试把环境犯罪行为纳入对有组织犯罪危险和威胁的一般评估中得到证明23。
早在1991年国际刑警组织就对非法垃圾清理进行了调查,目的是确定在这一领域有组织犯罪的规模。
但是,这个研究的结论证实,最为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有效信息的生成。
有效而可靠的数据取得的问题也是由于法律定义和更可靠的具体操作方面传统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重大区别而产生的。
另外,还要强调的是,比如说,非法垃圾清理也可能与诸如诈骗、腐败、伪造证件等其他领域的犯罪活动有关联。
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只要腐败和伪造证件与非法垃圾清理有关,就暗示着可能存在有组织犯罪,因为这种方法是典型的有组织犯罪施加影响的方法,其目的在于减少被刑事追诉的风险。
一个环境犯罪的特殊领域,即被保护物种的交易,主要是在英国进行了这个方面的调查研究24。
调查显示,在被保护物种的交易领域与前面所提到的领域一样,商业和营业结构在其中扮演着一定程度上的重要角色。
有组织犯罪的定义
迄今对有组织环境犯罪进行的研究中所描述的问题,反映的也是在有组织犯罪和经济犯罪研究[1]中所出现的问题。
而重要的问题是要尝试掌握和量定有组织犯罪的规模。
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已经提出并使用了一些统计工具,借助这些工具以期建立目的在于对有组织犯罪的规模和发展进行评估的基础数据,从而达到有效而可靠地评估有组织犯罪的威胁和影响,这种计数程序是否能够事实上生成这种必要的信息还是很成问题的。
在刑事统计中的普通犯罪是根据这样的假设来进行统计的:
比如,盗窃、抢劫犯罪或者杀人犯罪反映了各自类似的特征或者特征组合――在此,这些能够产生区别或变化的特征,能够很容易在数字上予以掌握――通过这些不同的特征称谓来标示有组织犯罪。
而且,传统犯罪的统计测量主
要是建立在威胁或者损害受保护利益的个人或者嫌疑人的基础之上。
与此相反,有组织犯罪对安全的潜在威胁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其实表现为犯罪组织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实施复杂的经济犯罪的运作与操纵的技能以及通过暴力、腐蚀或者施加政治影响减少来自刑法的风险的转嫁能力。
因此,从结果上看来,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传统刑事统计只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才有意义:
所掌握的犯罪行为的确凿数字只能表明这种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问题的规模与程度。
因此,有组织犯罪不能在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人计数的基础上来进行评估。
那么,比如说,单是一个犯罪组织就能独自提供在一个地方黑市所需求的物品和服务。
在这一点上,有组织犯罪的一个个案就能展现一般犯罪问题的全貌。
另外,迄今只有意大利在刑法中对有组织犯罪规定了法定定义。
可是这种所谓的黑手党-立法,采用的是黑手党的传统概念以及明显有约束力的、有组织犯罪的历史上发展而来的理解。
在其他欧洲国家或者在国际上,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只是在警察领域或者在秘密警察那里起着作用。
这些定义反映了策略的和实务的利益,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服务于政治上的动员活动。
根据德国的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有组织犯罪的标志是计划并实施特别严重的犯罪以及利润利益或者权力利益。
它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成员,他们相互分工并长期或者不定期的聚合在一起。
该定义的其他要素是使用商业的或者类似营业的结构,以及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能够对政治、媒体、行政、司法或者经济实施恐赫或者影响。
欧洲警察总部使用的是一个与此类似的定义。
其他欧洲国家以此为根据也使用了可比较的概念。
以这样的定义为基础,联邦刑事侦查局自1992年以来每年都发表有组织犯罪年度报告。
其他欧洲国家也提供了同样的信息系统,以此汇集成了有组织犯罪的系统数据。
可是,这种统计――像已经进行的――并不能够反映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潜在风险。
不过,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还包含一些实质要素,这些要素是:
有组织犯罪是产生利润的犯罪,作为企业的犯罪和以群体或者法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
此外,这些要素还包括以利润和市场为取向、计划、商业结构、长期性和影子经济的剥削和攫取以及通过犯罪实施中的理性化、腐蚀或者通过恐吓以图在体制上降低刑事追究的风险。
寻求使有组织犯罪的特别不法得以类型化的实体刑法,近来尤其以加重情节体系的形式成熟起来,这些加重行为情节一般由以下几点组成:
·
团伙实施犯罪,
追逐盈利,
以交易和营业的方式实施犯罪。
2000年的联合国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公约中,特别规定了一个新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该构成要件,加入犯罪组织要受到刑罚处罚。
根据该公约第2条,一个有组织犯罪群体被定义为一个3人或者3人以上组成的群体,该群体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并在该期间这些人共同行动的目标是:
实施一个或者多个严重犯罪,其进一步的目标必须是以追求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为内容。
同样,欧盟已经表现出协调处罚加入犯罪组织的犯罪构成要件的需要[10]。
伴随着欧洲和国际上的这些发展,协调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已经具备,在德国,刑法已经以第129条和第129a条规定了这种犯罪构成要件。
如果这种犯罪构成要件不仅适用于加入犯罪组织,而且也适用于资助犯罪或者恐怖组织,那么这种犯罪构成要件就应该使得刑事追诉更为容易并适用于更为重要的典型的前-行为。
由此,这些犯罪构成要件远远超出了诸如共同正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等传统的犯罪参与形式[11]。
处罚组建或者加入犯罪组织的犯罪构成要件也有其历史先例,与这种历史先例相联系的是对国家机构和内部安全有特别危险性的武装集团。
这些犯罪构成要件的新近更新,肯定可以归因于在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试图改变国际认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中有组织犯罪的模糊定义与描述的刑事政策上出现的新的利益[12]。
如果看一看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看到对于有组织犯罪的另外一个定义。
比如,在西班牙进行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通过改革以目录的形式标出了可以适用特别侦查措施的有组织犯罪。
在其他欧洲国家也有相应的立法,这些国家同样允许在特别严重的犯罪案件或者所谓的目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使用特别的侦查措施。
因为,从警察和侦查的角度看,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是迄今表现在适用措施的种类和范围以及程度量级上使用秘密侦查的问题,如果对于有组织犯罪在允许使用特别的侦查措施上给予定义,那么这个问题自然就是可以理解的。
当然,在过去的几年,也可以看到如今这样对于有组织犯罪定义的日益不满。
定义的核心是组织的概念和与组织有关的分工以及或多或少实现不同人之间的命令关系的形式等级制度。
清楚的是,这些定义还总是突出了产生于19世纪并在20世纪占支配地位的关于有组织犯罪的观念。
不过,标志着有组织犯罪定义的最近观点的是网络概念,该概念在理论和分析方面有着显着的优点[13]。
而且,之所以网络概念更为适当,是因为该概念也包容经济犯罪现象和合法经济,此外,它也能够考虑到跨国的有组织恐怖主义现象。
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如此扩张看来是有其优越性的,因为它弥合了传统形式的有组织犯罪和经济犯罪或者说由合法企业实施的犯罪之间明显的分歧[14]。
最后,新近的研究也越来越强烈地显示,传统的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群体有一系列相似性。
尤其是恐怖主义团体和组织对于所有形式的可以获得经济利润的影子经济都感兴趣。
从策略的角度来看,将来最危险形式的有组织犯罪或许可以用有关网络概念的观点来描述39。
因此,形式复杂而森严的等级制度的有组织犯罪的关系出现了向能够变化的网络结构的变化。
网络的形成和保持可以通过新的通信技术很容易就能达到。
最后,产生信任的机制保护着网络本身的不同结点。
这样,有重要意义的是这种网络的一般属性:
这种网络建立在互不依赖但能有效联系的群体聚合之上,尤其突出的是这些群体形成了“结伙”的能力并显示出在后备力量上的巨大潜力40。
另外,这种网络只是一种有代表性的社会网络,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世界就由这种社会网络所构成,并且这种网络也不依赖于领域基础41。
因此,犯罪网络能够很容易融入由企业和社会团体所形成的跨国经济网络或者跨国共同体。
网络的形成以及募集支持的潜在人数,从其效率的角度来看,这种类型的有组织犯罪确实是很难对付的。
尤其是从可能的对策的角度也可以看出这种网络的意义:
该对策的着力点不能再集中于击溃庞大的犯罪组织,而要不遗余力地试图识别网络中的薄弱环节。
欧洲警察总部的评估强调了这里所描述的这种发展状况。
根据欧洲警察总部的经验,犯罪网络如今确实已经成了常规。
另外,这种网络也替代了专门针对特殊市场的同种族群体和组织。
那么,这就形成了一个由活动于不同犯罪领域的、高度专业化的犯罪行为人和群体之间灵活的而主要是可以交流的关系构成的犯罪舞台42。
从对有组织犯罪观察方式变化的这个视角来看,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之间的传统区分必须进行一次修正。
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之间的区分(这也可以在诸如白领犯罪的理论和分析概念
中看到)是以此为基础的:
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研究和政策过去特别关注于影子经济。
这种影子经济是以犯罪群体、团伙和传统的有组织犯罪为特征,而不是以法人为特征。
比如,毒品市场从大宗交易到分流零售就是由传统的犯罪人群体支配的经济。
法人在这里只会是例外的或者是被边缘化的角色。
可是,危险垃圾、非法砍伐的林木、非法捕捞的产品市场或者濒危物种市场的特征是:
所有的大宗交易基本上都是由非法经营的企业进行的。
伴随着规范对自然环境的调整而产生的这种类型的影子经济造成的是:
传统经济与非法供给的并存。
当然,由于规范的调整或者由于黑市的形成在环境领域引不起什么重大变化,因为不同于毒品市场,所交易的服务和物品本身仍然是合法的。
因此,主角始终还是由其经济行为产生危险垃圾或者卷入利用和清除危险垃圾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构成。
如果是被保护物种的情况,这些企业和个人基本上都是传统亚洲医药企业、药店和医生,也包括作为买主或者贩子出现的动物园或者实验室。
综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到,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并不能轻易地为传统刑事统计所涵盖,而且还出现了比如解释影子经济和黑市中的特定群体的角色、销售和赢利、复杂的运作操纵能力的指标以及其他的指标43。
在这一点上,明显的是,如果能够利用这些评估影子经济和在这种经济中特定人员的角色的指标,那么,肯定能够对于市场做出适当分析,尤其是肯定能够对于市场潜力以及销售和利润做出准确的评估,而且也可以对于物品和服务规模以及与大宗交易有关的、对于个人和团体总体上所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
那么,注意力也就必须落在影子经济的发展潜力上。
而这种发展潜力又受到需求变化的影响。
此外,在所提供的服务和物品方面,所涉及的国家或者领域,可以是定居国、祖国或者过境国。
五、环境影子经济和环境非法市场
环境影子经济规模的评估
至于不同环境市场的大小,有大量很难判断其价值的评估。
因为,不清楚的通常是,评估到底是以什么为基础估算出来的。
比如说,国际刑警组织把受保护物种的市场交易评估为每年60亿美元的量级。
赢利可能性应该排在紧跟非法毒品交易的赢利可能性之后。
全球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的交易,按照进口价值来评估也达到每年大约1590亿美元44。
可是,明显的是,非法交易的份额很难量定。
根据2002年动物园黑手党报告的说法,与国际刑警组织的评估相反,濒危物种的非法交易每年有28亿欧元的营业额。
这可能指的是纯赢利,这远远低于海洛因和可卡因的交易所得。
但是,实际上濒危物种的市场是巨大的。
每年有大约500万野鸽,大约3万灵长目动物,150万张兽皮,120万株兰科植物,80万仙人掌科植物在国际市场上交易。
非法交易估计占世界每年进行的大约510万动物和植物交易的25%45。
欧洲肯定是濒危物种和其他在环境控制下的物品的重要进口地区。
进口到欧洲的大约50%的鱼子酱、大约75%的野生植物、30%的灵长目动物和75%的野鸽是在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上开列的物种46。
至于木材交易,世界银行估计,非法砍伐的林木交易每年的营业额在170亿到255亿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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