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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学校推进国际化进程,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折叠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七条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
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
第九条举办者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十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五)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九)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八)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折叠第三章学校职能第一节人才培养第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
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和国家核定的标准,全日制办学规模控制在5万人左右。
第十四条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是:
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深厚人文底蕴、扎实专业知识、宽广国际视野,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五条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
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按照法律规定在基本修业年限之外,学校经批准可以调整修业年限。
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校、院(部)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发布年度评估报告。
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评价。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开展教师互聘、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二节科学研究第十八条学校坚持教学科研并重,设立和争取科学研究基金,支持和组织师生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推进协同创新,建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创新团队和科研平台,推动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机制。
学校对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
第二十条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成立西南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西南大学科学技术协会。
支持科研工作者成立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校内或区域性学术团体。
第二十二条学校积极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学校学术影响力。
第三节社会服务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服务民生,构建完备的社会服务体系,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五条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十六条学校开展人才培训、社会实践、顶岗支教支农、社会扶贫、对口支援等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第二十七条学校坚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八条学校发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优势,积极参与国家和区域文化建设,促进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进步。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强化道德风尚和主流舆论,承继学校优秀文化传统,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学校打造图书馆、校史馆、博物馆、校园景观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四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总体构架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南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与授予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十五条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构、直(附)属单位、学院(部)、科研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节学校党委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发挥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发挥二级党委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其他法律、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
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
党委常委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党委常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履行职责。
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
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1/2以上常委提议,可临时召开。
(三)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可召开。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不是常委的校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在与会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常委的意见对议题作出决定。
审议干部任免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决定其他重大问题,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应到会常委1/2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五)常委会决定事项由分管常委或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六)凡经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四十三条中国共产党西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校长第四十四条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校副校长、总会计师按照举办者有关规定任免,协助校长开展行政工作。
第四十六条校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处理上述事项。
第四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
校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须有2/3以上出席人出席方可召开。
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发展规划处处长出席会议。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党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教代会主任等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有关方面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可列席会议。
(三)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正式确定为校长办公会议题。
(四)校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会议决议。
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或由其本人做出最后决定。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可提请校长办公会复议。
(六)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第四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29-39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所、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
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也可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五十条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调整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重大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审议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五)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
(七)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八)审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和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审定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十)调查和评定学术争议和学术失范行为。
(十一)应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1-2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
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
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三)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事项,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若有重大异议,提请学术委员会复议或暂缓实施;
经复议,若有3/4以上的委员通过并形成的决议,不能再提请复议。
(四)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按照学院(部)或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教学、科研专家不少于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
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第五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五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依法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六)审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申报、设置和调整。
第五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六节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
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五十八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设常务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九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履行教代会职权。
第六十条教代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二)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三)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四)大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团讨论三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议题、议程等;
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选举、表决、形成决议等;
会议期间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五)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选举结果和表决通过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六十一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节学生代表大会第六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学代会设常务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三条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代会章程,监督学代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批准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学代会职权。
第六十四条学代会每2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如遇特殊情况,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经2/3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六十五条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六条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反映学生合理诉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节学院(部)第六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学院(部)。
学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六十八条学院(部)设院(部)长1人、副院(部)长若干人。
院(部)长是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定期向本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六十九条院(部)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学院(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管理和使用人员。
(四)管理和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资产。
(五)拟订本学院(部)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学院(部)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部)党委。
学院(部)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支持行政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学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第七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学院(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部)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部)长、副院(部)长;
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研究机构负责人、院(部)长助理、团委书记等可列席党政联席会。
到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能举行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每月1-2次,书记或院(部)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部)长商定,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院(部)长主持。
第七十二条学院(部)成立教代会和学代会,参与学院(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十三条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平台),享有与学院(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根据机构(平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折叠第五章教职工第七十四条教职工是学校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获得教师资格者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七十五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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