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社会力量参助图书馆事业的途径与措施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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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图书馆学会第二届“百县馆长论坛”,特别设置了“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建设”分会场;
2008年6月,由王子舟教授主持的“社会力量参助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政策与模式”项目,获得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资助。
无论是学术会议还是专项资金的重视,均说明当前我国图书馆界开始认识到社会力量是图书馆除政府之外的主要依赖对象,也是图书馆事业发展必须争取的主要力量;
但问题是,整体来看目前的研究多侧重社会力量参助图书馆事业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公共图书馆的关系以及存在的问题与优势等方面,对于参助实践多停留在个别案例的描述,不能涵盖社会力量参助图书馆事业的全部面貌,难以指导社会高效促进、利用社会力量从事图书馆事业。
如何调动和促进社会力量参助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我国应该采取什么有效措施和途径来推动社会力量参助图书馆事业,成为当前急需研究、有待解决的重要命题。
1 建立人性化的激励机制,提高公民个人参助图书馆事业的意识根据马斯洛的需要理论,人的最高需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
自我实现不是为了某种功利上的利益满足,也不纯是为了获得新知识和新技能,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他人的行为来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
社会力量参助图书馆事业是一项需要倾注感情和精力的事业,如果没有创办者的热情参与,没有社会的广泛认同,社会力量参助图书馆事业只能是一种梦想。
而要激发创办者的热情、满足创办者实现自我需要,就必须建立人性化的创办者激励机制。
1.1自我激励自我激励是激发创办者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内因。
因此,在设计和制定鼓励政策时一定要把社会需要与创办者的需要结合起来,在更加有效地服务社会的同时也要有效地满足创办者的愿望,最大限度地对创办者进行人文关怀。
66岁的退休教师郑瑞贞及其70余岁的丈夫创办的私人图书馆,84岁的老人创办的陈人愿图书馆,身患遗传性白血病且双腿残疾的陈正华创办的爱心桥图书馆等都是弱势群体创办的图书馆,他们在扶助弱势群体的同时本身也需要“扶助”,特别是在精神和情感方面。
此外,要关注创办者特长和潜能的发挥,以增强其服务的愉悦感和成就感。
要为创办者创造学习锻炼和与同行沟通交流的机会,使他们在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学到新知识、新技能、新观念,丰富人生阅历。
更重要的是,对办公益图书馆并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影响的个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保护他们办馆的积极性。
如2004年中国科协、中央文明办联合授予崔文俊“全国科教进社区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2005年山西省科协又授予其”全省十佳科普志愿者”称号。
让创办者真切体验到“受人尊重”和“被人需要”的情感,强化公民个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意识。
1.2社会激励广泛的社会认同,是激发创办者提供服务活力的基础所在。
虽然在较长时间内,还无法实现全体社会成员都广泛参与到资助图书馆建设中来,但至少也应在社会上树立“参助光荣、创办者可敬”的风尚。
政府和新闻媒体等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政府要倡导和营造学习民办图书馆创办者的公益精神和高尚情操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重点挖掘宣传创办者的感人事迹,弘扬志愿精神和理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更多的社会成员加入到参助图书馆事业建设中来。
如对赵润明和张艳玲夫妇的新农村图书馆、贵阳市清镇市暗流乡周光俊创办的耕读书屋以及山西省的杜德建图书馆等利用个人资金创办并免费服务20年以上的私人图书馆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为人们从事公益事业捐助提供学习的榜样,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弘扬社会捐助的氛围,为公民参与图书馆事业提供舆论支持。
2 创新企业参与理念,强化企业在社会力量参助图书馆事业中的作用企业赞助公共事业,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同时也可以较好地解决图书馆的投资难题。
在国际上,企业参与慈善事业和公共服务事业,已经成为公共服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大型企业或富豪成立的基金会,以庞大的资金实力,有力地推动了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发展。
例如在美国,公共图书馆资金预算一般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拨款,二是企业、私人捐赠和赞助,三是在有关基金会、学会等的经营赞助。
其中企业和私人的捐赠或赞助往往能达到30%甚至更高水平。
在我国,企业对教育、扶贫等领域的捐赠数量已经十分庞大,但对图书馆的捐赠还没有形成意识和有效机制。
目前一些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参与图书馆建设。
如由教育部和中国移动共同组织的“中国移动爱心图书馆”,是教育部首次接受的由企业捐资为贫困农村中小学生配备图书的公益慈善项目,于2007年1月8日启动,计划用三年时间为中西部贫困农村地区的1000所中小学配置图书,建设“中国移动爱心图书馆”。
截至目前,我国中西部24个省份的344所农村中小学已收到了由中国移动通信全额资助、教育部专门组织选购的81.7万余册图书。
此外,2007年,21世纪报系携手中国平安,共同推出“中国平安·
小桔灯乡村小学图书馆计划”,旨在通过号召广大爱心人士捐赠书籍,在全国6所希望小学建立起6个乡村图书馆,逐步将“小桔灯读书会”培育成为学生的课外组织,实现书本的流动和知识的流动,让更多贫困地区的孩子享受读书的乐趣,为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成为建设小康社会的栋梁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更重要的是,中国平安在发展18周年之际,制定了《2006中国平安企业公民年度报告》,设定了一个完整的企业公民模型。
在此理念下,中国平安在社会上展开了一系列的社会公益事件。
中国平安的社会公益活动代表了目前中国很多企业的心声。
政府要进一步放宽社会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和范围,鼓励各种文化单位、企业及非政府组织投身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对那些对公共文化服务做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表彰,并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修订或废止现行税前3%的捐赠额免税的限制性政策,规定凡企业对国家允许的公益捐赠一律准予税前扣除,鼓励企业捐赠图书馆等公益文化事业。
3 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发挥其在社会力量参助图书馆事业中的效用非政府组织(ngo)属于非营利性质,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主要从事政府和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是以私立部门提供公共服务。
ngo在西方比较发达,在影响西方公共决策和参与公共事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ngo最早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当时陆续有一些国外基金会或民间组织进入中国,与国内开展合作。
但中国的历史上官民二元结构社会积淀了几千年,再加上我国对非政府组织实行严格的双重管理体制,绝大多数ngo连“合法性”都难以维系。
按照现行条例,成立一个全国性社团要先找到一个部级单位作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到民政部门登记。
然而,由于政府部门本身的工作任务已经相当繁重,并且涉及到风险,所以很少有政府部门愿意为民众的自发组织“承保”,中国民众自发的ngo很难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而这些组织又需要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开展活动,因此纷纷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对此采取只要不出大事就不管的无为政策,但这终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事实上,这种模式仍然存在税收负担过重、民政部门对这些组织的管理以及这些组织自身的财务审计与财务公开等许多问题。
而且,极少数害群之马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整个草根组织的社会公信度,从而影响到我国ngo的健康发展。
而对于已经完成注册的ngo,由于其政府主管部门背景,又缺少监管,缺少透明度,没有竞争,从而导致一些组织的低效率和寻租行为。
政府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服务,因此应该把更多的实际操作任务放手给有志于公共服务的ngo,允许个人建立ngo,并且给予严格的监管和适当的培训教育机会,从而使ngo在捐助图书馆事业上发挥更大作用。
2004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为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国家的公益事业提供了制度与政策基础,有助于推动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
此外,中国正在逐步修改社团管理条例,虽然“步子不可能太大”,但也终究是一种转变。
更重要的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参与社会事务的热情日益增强,“公益事业大家办”的观念逐步为社会所认同和接受,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基本内容的志愿精神在中国日益繁荣富强的今天,赢得了广泛赞助和积极响应。
随着中国传统性权威的消失,倡导民本的和谐社会政策的出台以及来自普通公民的维权意识和公共参与愿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正通过一系列的ngo在乡村教育、环境保护、基层文化建设等各个方面开展着广泛而丰富的志愿服务。
在未来中国公民社会的基本结构中,以志愿主义机制运行的ngo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
4 建立政府扶持和资助机制,明确政府在参助图书馆事业中的责任4.1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民间力量创办图书馆是政府投资之外的一种主要支持形式,许多国家都以法律条文和章程制度明确表示倡导和鼓励。
《俄罗斯图书馆事业联邦法》第14条规定:
国家通过拨款和实行相应的税务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价格政策来支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25条则明确规定:
“为了加强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图书馆物质保障,可以建立国立和非国立的图书馆发展基金会。
基金会资金列入图书馆事业发展计划,用于图书馆活动的协作与协调,以及按基金会章程用于发展其他图书馆活动,发展任何所有制形式的图书馆”。
日本、美国也有类似的鼓励社会资助图书馆事业的法律条款。
我国部分地区也制定一些有利于社会力量参助图书馆事业的法规、条例,如2002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图书馆条例》明确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图书馆或者以捐赠资金、文献资料、设备等形式资助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2001年通过的《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五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村村组、城市社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室)”。
杭州市工商局也在2002年底首次在文化领域敞开创业之门,支持民间以个人独资、合伙制或公司制形式,开办“私人图书馆”。
类似的条例和规定都为社会力量参助图书馆事业提供有力政策支持。
按照目前的国际国内趋势,今后将出现更多形式的社会力量捐助图书馆活动和实践,其良性发展还将依赖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保护。
我国应尽快制订《图书馆法》等基本大法,使得图书馆事业的各种工作有法可依,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助图书馆事业提供真正的政策支持。
4.2政府提供鼓励性的税收政策世界各国都有对社会力量参助公益事业提供直接资助,或通过减免税形式提供间接资助的措施。
如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给民间非营利机构直接资助高达410亿美元,相当于其总收入的35%,而1997年通过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财产税和营业税的豁免,以及对各种慈善捐款的减税给予的间接补助达445亿美元。
根据匈牙利的有关法律,企业的各种捐款可以抵消部分税款;
同时,为了保证各项事业都得到发展,法律还规定同一个企业的捐款不能投入同一个行业。
这样,就保证图书馆也能获得捐款。
因此,项目募捐成为匈牙利图书馆最常见的一种资金筹集的途径,从民族文化遗产部对全国性大项目的募捐到各图书馆小项目的募捐已屡见不鲜。
我国政府也陆续制定有关用于调控的诸如税收、信贷政策,激励与引导个人、团体向图书馆等公益事业进行捐助。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社会捐赠纳入法制轨道。
2004年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明确了税收优惠原则,加大了税收支持和监管力度。
2005年11月颁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明确指出,要推动完善慈善税收减免政策,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
到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中,详细规定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范围。
根据这个政策,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外,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促进慈善捐赠等法律也正在积极酝酿,这些措施和法规都为社会力量参助图书馆事业提供了政策支持。
5 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提高社会力量参助图书馆事业的公信力社会力量捐助图书馆是借助私有资源来实现公众利益,为实现这个目标,需要一套成熟完善的机制,使社会捐助在有效透明的监督下合理运作和使用。
图书馆应设立图书馆建设基金会,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长期从事对向图书馆的捐赠活动的宣传、捐款的管理与使用、赠书的评定等工作,使各项捐赠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对捐款要设专项财务管理,向捐款者公布开支情况;
对捐书要建立捐书人登记档案,向捐书者寄发感谢信;
对大量捐赠的图书则聘请专家或图书馆读者委员会作出评估意见,对确有价值的图书设专架展示和阅览;
用捐款购买的图书也可在扉页上加注,并向捐书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以使读者铭记,使他人效仿等。
目前各基金会图书馆都设立网站,公布捐款和捐书等实时情况,接受捐赠者和广大民众的监督。
如键华图书馆设立键华图书馆中心,公开公布键华图书馆中心概况、键华图书馆申请、键华图书馆通讯以及键华图书馆名录等信息,尤其键华图书馆通讯有大量各图书馆的统计资料以及开展的各具特色的活动,这些扎实的活动成果和材料,激励着更多的捐助者参与捐助。
天下溪乡村图书馆项目、屈原乡村图书馆博客以及微笑图书室、美国科技教育协会乡村学校图书室等都有固定的平台接受捐助者监督,不断强化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为持续得到社会捐助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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