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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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行、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经常与被联系人谈心,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其进行教育,向其提出写思想汇报等要求,帮助其尽快成熟;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对被联系人的情况,提出加强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定期按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三条以加强思想上入党为重点,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始终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自觉端正入党动机。
要加强对入党动机的考察,防止把入党作为方便就业的手段。
对入党动机不端正的,要及时加强教育和引导。
第十四条探索实行党校培训与履职尽责、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落实培养联系人责任、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以及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强化入党积极分子的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党员干部、教师、辅导员等要主动承担起培养联系人的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
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参加党校培训后2年内未发展入党的,应在再次启动发展程序时重新进行入党培训。
第十五条对于进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师生,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六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各方面表现突出,可列为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的确定,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培养联系人提出可否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经共青团推优;
(三)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党委备案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应发扬民主,坚持程序,体现规范。
第十七条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大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党员发展的主要条件。
第十八条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所在党组织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其列入下一年度发展计划;
(二)选送党校集中培训;
(三)整理形成入党预审材料。
第十九条实行年度发展计划制度。
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当年不予发展,确需当年发展的,党支部应逐级报党委组织部同意。
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负责填写《年度发展计划信息表》,并报各单位党组织。
(二)各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各党支部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信息表》》进行初审,经研究分析、调整反馈,在与党支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三)校党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和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全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整体要求和各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控,提出调整意见。
(四)在上下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我校《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报市教卫党委审批。
(五)年度发展计划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六)党委组织部将加强对各单位发展计划的审批和督查力度。
下一年度上报发展计划时要汇报上年度发展计划情况。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一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二)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三)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四)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三条一般情况下外调可采取书面调查方式。
由本单位党组织填写组织部下发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并经组织部盖章后由本单位党组织发出。
外调证明材料需由相关党组织出具。
外调的对象:
(一)、学生中发展对象的外调对象是父母(研究生若有配偶需外调配偶,同时要调查原工作学习单位)。
(二)、教职工中发展对象的外调对象是父母、配偶和成年子女;
同时要调查发展对象进校前在原单位的情况。
(三)、如果父母已退休或下岗、协保,外调可发到居住地街道(社区)党工委。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各党校分校参加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
没有通过入党培训、获得《结业证书》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校党委组织部和学校党校研究制定统一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大纲,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落实统一的培训教材,开展统一的党的基本知识的测试,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负责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五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在预审前召开20人以上的群众座谈会(人员包括发展对象辅导员、班导师、所在寝室同学、所在班级同学代表、发展对象任课教师代表、宿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听取意见的同时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填写《发展对象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表》,不同意率达到50%一般不予发展。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有关考察材料上报党总支进行审查。
各党总支要召开审查会,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查,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形成相关会议纪要。
各党总支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后,填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发展党员预审登记汇总表》及有关预审材料统一报党委预审。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预审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思想汇报;
(三)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
(四)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五)有效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
(六)群众座谈会记录表;
(七)导师(教师)意见征询表;
(八)发展对象政审情况登记表(含外调证明材料);
(九)本人自传;
(十)学习成绩单;
(十一)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
(十二)其他学院认为需要补充的材料。
通常情况下,发展对象毕业离校前一个学期,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生发展对象通过审批,在预审通过后召开支部大会前,由学院党组织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教工则在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由学院党组织公示。
在发展党员公示前,党支部可采取“入党公开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考察,进一步把好质量关。
第二十九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三十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议和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表决结果;
通过决议的日期;
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二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党委审批前,要指派领导班子成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
必要时,谈话人应深入基层单位,就有关问题作专题调查,然后将谈话和调查的结果,以及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
入党谈话的有关要求:
(一)谈话人的确定:
学生入党,一般由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党总支委员或特邀组织员谈话;
教工入党,由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或党委组织员谈话或学校党委指派专人谈活。
(二)谈话前的准备工作:
详细审阅党支部上报的入党对象的材料,综合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确定谈话内容和方法,拟定谈话提纲。
(三)谈话的内容:
了解入党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有否一定的深度;
入党动机是否正确,有无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
对自己缺点和不足的认识及今后打算;
其政治历史和其他方面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谈话后要做的工作:
一是谈话人向党组织汇报谈话情况和对入党对象的入党意见;
二是将谈话的情况和对入党对象入党的意见整理后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
第三十四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六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七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八条要着眼于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切实抓好预备党员的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预备党员集中教育培训,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和知识,明确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预备党员预备期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三十九条加强预备期党性锻炼。
建立学生党员教育实践基地,组织学生预备党员广泛开展以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义务支教、服务社区、公益劳动、实习实践、党员责任区等富有实效的主题实践活动。
组织学生预备党员参与党支部工作、学生事务管理服务等工作,促使学生预备党员在实践中加强党性锻炼。
党支部要把预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表现作为预备期考察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预备党员应当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情况;
半年递交一份书面小结;
预备期满时,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
《转正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
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改进入党审批会上提出的不足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党支部认真实施预备期间四个月一次的写实性考察,着重考察对党的理论、宗旨、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员标准的认识,把是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一个重要评价条件。
要重点对照预备党员在入党时党员和群众提出的不足,看是否有了明显的改正。
经过考察和教育,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二条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支部在做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本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是:
(一)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二)党支部审查《转正申请书》,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
(三)党组织进行公示;
(四)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的相关材料,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并做支部大会准备工作;
(五)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并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
(六)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四条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支部党员对预备党员一年的表现进行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决议;
(五)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六条对工作调动、升学或毕业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重新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
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
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
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
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八条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三)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四)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比较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各党总支(委)、直属党支部可坚持从严治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预备党员教育和转正的相关规定,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因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填写《上海高校毕业生预备党员组织鉴定表》并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
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
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
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
组织纪律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精神。
第五十条党组织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班学生预备党员党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预备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应届毕业班的学生预备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二条校党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校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
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经常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五十四条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贯彻落实、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协同配合的领导体制和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发展党员工作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五条学校党委要配强专兼职组织员;
各党总支(委)、直属党支部也应根据师生规模和工作需要,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
要为党员发展工作提供支持、创造条件。
要及时表彰和宣传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党务工作者,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
第五十六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
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七条建立用人单位、社区、教师、学生等测评学生党员的工作机制。
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跟踪机制,有计划地对走上社会的毕业生党员开展质量跟踪调查,重点关注毕业生党员离校后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通过开展质量测评和跟踪,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强整改,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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