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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根据工作性质不同,我院的外聘人员岗位分为专职辅导员岗位、实训指导教师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类,岗位数量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动态管理。
(一)专职辅导员岗位是指在学院各系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行为管理等工作的岗位。
该岗位设辅导员一级至七级,最高为一级岗位。
一级至二级的合计设岗比例不超过30%,三级至五级设岗比例不超过40%,六级至七级设岗比例不低于30%。
(二)实训指导教师岗位是指在学院各系部从事学生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指导工作的岗位。
该岗位设实训指导教师一级至七级,最高为一级岗位。
(三)行政管理岗位是指各部门设置的从事行政后勤服务、管理工作的岗位,包括外聘网络技术员、外聘医护人员、财会人员、实验室管理员、普通文员以及其他从事行政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该岗位设行政管理岗位一级至七级,最高为一级岗位。
一级至二级的合计设岗比例不超过20%,三级至五级设岗比例不超过40%,六级至七级设岗比例不低于40%。
(四)工勤技能岗位包括在学院各部门设置的从事一般技术或技能服务工作的岗位,包括驾驶员、水电工、厨师、配菜工等岗位。
该岗位设工勤一级至七级、普通工岗位。
一、二级岗位的合计设岗比例不超过1%,三级岗位设岗比例不超过2%,四级岗位设岗比例不超过20%,五级、六级岗位的合计设岗比例不超过40%。
第九条用工部门应加强对外聘人员的管理考核,内容包括法纪教育、思想教育、安全教育、日常考勤、奖惩等,并应制定岗位工作职责、劳动纪律和奖惩考核办法。
对违法、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不服从教育管理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处理。
第十条用工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外聘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每月5日前由部门统一报送上月考勤表。
第十一条因用工部门工作任务调整、人员管理方式变化或者用工部门撤销、合并等原因,可按照一定程序裁减外聘用工岗位。
第十二条外聘人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具体考核办法由用工部门另行制定,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工资调整的依据。
第三章聘用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岗位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具备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岗位任职条件:
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共党员;
实训指导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与任教专业相关的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大赛成绩突出或具有较高实训水平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
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具有与岗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驾驶员岗位须具备相当的驾驶资格证书,餐饮、食品加工等服务岗位聘用的人员,还须具备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首次应聘人员聘用要求:
(一)以前有工作单位,属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应持有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属下岗职工,应持有原单位的下岗证明;
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持有原单位同意本人外出应聘的证明。
(二)须持有户口本、身份证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级以上政府机构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年龄一般应为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下。
第三条确定聘用人员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从事各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各用工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另行制定。
第四章岗位聘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首次聘用人员录用程序:
(一)用工部门向组织人事处提交用工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任务及工作具体要求)。
(二)经学院研究论证后下达用工指标,公开招聘。
(三)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审核应聘人员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查,确定拟聘用人选,报学院审批。
(四)由组织人事处统一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聘用协议),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由部门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管理制度学习和技能培训。
(五)符合第三条聘用人员情况的,由学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定岗聘用。
第十八条岗位晋升聘用
学院鼓励和支持外聘职工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
外聘人员达到更高一级岗位任职条件后(岗位任职条件见附件1),均可申请岗位晋升聘用,原则上每聘期为两年,达不到上岗条件的岗位可轮空。
岗位晋升工作根据聘任年度统一部署,专职辅导员、实训指导教师、行政管理岗位晋升由学院统一组织,工勤技能岗位由各用工部门根据学院分配岗位在部门内部进行竞争上岗,普通工岗位原则上不参与竞岗。
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情况的,需进行转岗、降级聘用或辞聘。
其中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由学院根据岗位实际及个人情况统一安排岗位:
(一)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
(二)重新核岗后的部门编制数少于实际聘用人员数的;
(三)请病假、事假一年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五)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外聘人员必须订立劳动合同(或签订聘用协议)。
劳动合同文本统一使用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由学院印制。
外聘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或者已与原工作单位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签订劳动合同书;
退休返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书。
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一式两份,学院和本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外聘人员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用工部门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与被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合同种类。
第二十二条对首次被学院聘用的外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
对季节性、临时性岗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后,该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无故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者一年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
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无故旷工处理;
(三)严重违反学院和用工部门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院和用工部门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本人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兼职,对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隐瞒个人真实情况与用工部门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章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工资结构及标准
(一)外聘人员工资参照威海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参考学院同类岗位人员工资情况,按照不低于社会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确定。
(二)专职辅导员岗位、实训指导教师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不包括普通工)人员的工资结构分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工作补助四部分,普通工工资按照略高于威海市最低工资的标准确定工资总额。
(三)岗位工资按照各岗位级别分别确定,具体岗位工资标准见附件。
(四)工龄工资按照在我院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的,自下一年度次月起计增50元工龄工资。
(五)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按月发放,专职辅导员岗位、实训指导教师岗位、行政管理岗位人员暂按860元标准发放,工勤岗位人员暂按840元标准发放;
奖励性绩效实行总量控制、按劳计酬的办法进行分配,各专职辅导员岗位、实训指导教师岗位、行政管理岗位人员的绩效工资暂按每人每年6000元、工勤技能人员(不含普通工)的绩效工资暂按每人每年3600元的标准核付到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根据考核办法分类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各层次差额不少于5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度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普通工按照1200元的标准核发奖励性绩效。
(六)工作补助为特殊岗位补助、取暖费。
特殊岗位补助由学院根据个别岗位实际议定发放标准;
取暖费对在我院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发放,未婚的按事业编制职工标准发放,已婚的相应岗位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顶岗实习学生岗位工资按照相同岗位见习期职工的80%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减少500元。
第二十七条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的外聘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减少300元。
第二十八条外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工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资调整
(一)正常增资:
外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参照社会同类工种的工资水平,结合学院同类岗位的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当外聘人员的工龄工资达到岗位工资数的25%时,原则上不再调增工龄工资。
(二)岗位晋升后的工资调整:
外聘人员聘任到新的岗位后,执行新岗位的岗位工资,原工龄工资带入新的岗位工龄工资,重新核定工资时,新岗位工资低于原岗位工资的,执行原工资标准不变。
(三)符合下面扣发工资情况的,由用工部门视情节轻重核减基础性绩效工资5%、10%、20%、50%、100%,当月执行,用工部门附核减工资情况说明及详细佐证材料。
1.外聘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岗位任务,无关身体问题等所致,对学院或用工部门造成严重影响的,可扣减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外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学院损失时,可扣减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扣减工资比例必须小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
3.外聘人员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适当扣减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转岗、降级聘任的,执行新岗位的岗位工资。
(五)部门岗位编制核定完成后再确定新聘期上岗竞聘事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外聘人员岗位及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威职院办字〔2013〕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专职辅导员岗位任职条件表
2.实训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条件表
3.行政管理岗位任职条件表
4.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表
附件1
专职辅导员岗位任职条件表
岗位等级
资格条件
年度考核
评聘方式
岗位工资
取暖补贴
一级辅导员
博士学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一事一议
7000
1450
二级辅导员
学院在岗满12年,硕士学位,三级岗聘用满4年
近3年内年度考核优秀次数>
=2次或近3年内取得省级及以上“十佳辅导员”、“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
院级竞聘
6000
1350
三级辅导员
学院在岗满10年,硕士学位,四级岗聘用满2年
近5年内年度考核优秀次数>
=3次或近3年内取得两次及以上院级综合荣誉称号或近3年内取得省级及以上“十佳辅导员”、“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
5000
1250
四级辅导员
学院在岗满6年,硕士学位,五级岗聘用满2年
=2次或近3年内取得两次及以上院级综合荣誉称号
4000
五级辅导员
(1)学院在岗满10年,本科学士,六级岗聘用满2年
近3年年度考核优秀次数>
=2次
3000
1100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引进
符合上岗条件
六级辅导员
七级岗位聘用满2年
符合上岗条件,近2年内考核合格
1764
七级辅导员
全日制本科学士
年度考核合格
1629
全日制本科学士(初期)
1550
附件2
实训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条件表
指导大赛获奖
一级实训指导教师
全国技术能手或相当称号
二级实训指导教师
省级及以上首席技师,担任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工作
三级实训指导教师聘用满4年
近3年内本人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
或作为前两名负责人参与校内国家级实训基地建设、使用管理
三级实训指导教师
山东省技术能手或相当称号,担任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工作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四级实训指导教师聘用满2年
近3年内本人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一等奖;
四级实训指导教师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五级岗位聘用满2年
近3年内本人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奖项;
或作为前三名负责人参与校内省级实训基地建设、使用管理
技师或以上职业资格
或作为前三名负责人参与校外国家级实训基地建设
五级实训指导教师
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六级岗位聘用满2年
近3年内本人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一类大赛二等奖或省级一类技能大赛一等奖以上奖项
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六级岗位聘用满2年,近2年内担任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工作
=2
高级工或以上职业资格(符合适当放宽条件引进)
近3年内本人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一类大赛二等奖以上奖项
六级实训指导教师
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2165
近3年内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一类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奖项
七级实训指导教师
=1
1882
见习期
1787
附件3
行政管理岗位任职条件表
年度考核及荣誉称号
一级行政
人员
博士学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级行政
(1)学院在岗满12年,硕士学位,三级岗聘用满4年
(2)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符合引进条件
三级行政
=3次或近3年内取得两次及以上院级荣誉称号
四级行政
五级行政
本科学历,学院在岗满10年,六级岗位聘用满2年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引进
六级行政
本科学历,初级岗位聘用满1年
七级行政
专科及以上学历
近2年内年度考核合格
专科及以上学历(见习期)
附件4
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表
一级工勤人员
学院在岗满12年,高级技师,本科及以上学历,二级工勤岗位聘用满4年
=3次
二级工勤人员
学院在岗满10年,高级技师,本科及以上学历,三级工勤岗位聘用满4年
三级工勤人员
学院在岗满10年,技师及上职业资格,四级工勤岗位聘用满2年
四级工勤人员
学院在岗满8年,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五级工勤岗位聘用满2年
=3次或近3年内取得两次及以上院级综合荣誉称号
五级工勤人员
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四级工勤岗位聘用满2年,或安保副队长岗位
技师,六级工勤岗位聘用满1年
六级工勤人员
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安保班长岗位
1727
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七级工勤人员
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安保队员岗位
1601
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见习期)
说明:
附件1至附件4岗位任职条件表中岗位晋升的相关荣誉称号、以正式行文为准、年度考核情况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威海职业学院威海市技术学院办公室2017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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