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创建优秀旅游乡镇评定标准修订教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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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旅游局牵头,成立专家评审组,对各市初评合格的乡镇进行验收、评审。
对验收评审合格的乡镇,由省旅游局予以公示。
4.3命名与复核
省旅游局将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授予优秀旅游乡镇称号,并报省政府备案。
对优秀旅游乡镇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出台复核办法,建立退出机制。
对于发生问题的或复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命名处理。
5 优秀旅游乡镇标志
安徽省优秀旅游乡镇标牌由省旅游局统一设计制作颁发。
6 优秀旅游乡镇等级的评定依据与方法
优秀旅游乡镇评定标准细则共计1000分,分为11个大项。
根据优秀旅游乡镇评定标准,凡达到800分以上的授予优秀旅游乡镇。
一、必备条件
1、乡镇政府制定旅游业规划
2、有2A(含)以上旅游景区(点)2家(含)以上
3、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发展一批特色旅游村,积极创建全国特色旅游示范村。
4、发展一批乡村旅游经营户,有三星级(含)农家乐10家(含)以上,其中四、五星级农家乐1家(含)以上。
5、绿化美化旅游通道,设立游客服务中心及停车场1处(含1处)以上
6、旅游厕所布局合理,且公共卫生间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相关要求。
7、乡镇区域内各主要交通路口有交通和景区(点)指示牌,景点导览牌位置合理,内容清晰。
8、有一项以上农事节庆或民俗表演活动,宣传营销效果好。
9、全乡镇两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无重大旅游投诉。
备注:
必备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少一项不予评定。
二、各项目分类及分值
序号
项目分类
最高得分
1
镇域经济水平
30
2
旅游经济发展水平
100
3
旅游发展带动效应
60
4
旅游规划及产品
150
5
环境保护
6
旅游基础设施
120
7
旅游服务设施
8
旅游管理
70
9
旅游营销
50
10
旅游安全
11
附加项目
合计
1000
附录A
安徽省创建优秀旅游乡镇评定申请表
乡镇名称
市县镇(乡)
主管负责人姓名
电话
传真
乡镇网址
一、乡镇概况(位置、面积、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
二、乡镇旅游概况(发展历史、特色、接待人次、旅游收入、直接从业人员数、投入、项目等)
县(区)旅游局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县(区)政府意见
市旅游局(委)初审意见
单位公章
省旅游局验收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安徽省创建优秀旅游乡镇评定标准细则
评定项目
检查评定方法与说明
分项分值栏
小项分值栏
次小项分值栏
自检得分
检查得分
镇域经济水平(30)
1.1
乡镇人均财政收入
15
1.1.1
高于全县乡镇平均水平30%以上
乡镇创建评定年份的上一年数据,以所在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1.1.2
高于全县乡镇平均水平20-30%
1.1.3
高于全县乡镇平均水平10-20%
1.2
城乡居民人均收入
1.3.1
1.3.2
1.3.3
旅游经济发展水平(100)
2.1
乡镇年旅游收入
2.1.1
旅游业总收入5000万元以上
乡镇创建评定年份的上一年数据,以所在县旅游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2.1.2
旅游业总收入3000-5000万元
20
2.1.3
旅游业总收入1000-3000万元
2.1.4
旅游业总收入1000万元以下
2.2
乡镇年接待旅游者人次
2.2.1
年接待量50万人次以上
乡镇创建评定年份上一年数据,以所在县(区)旅游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2.2
年接待量30-50万人次
25
2.2.3
年接待量10-30万人次
2.3
乡镇统筹资金投入乡村旅游
2.3.1
1000万元以上
2.3.2
500—1000万元
2.3.3
500万元以下
2.4
乡镇旅游在全县排名
2.4.1
进入前3名
2.4.2
进入前5名
旅游发展带动效应(60)
3.1
乡镇旅游发展直接吸纳的劳动就业人数
3.1.1
直接吸纳就业人数在1000人以上
主要指在景区、农家乐、乡村旅游经营户等从事旅游接待服务与经营管理人员。
3.1.2
直接吸纳就业人数在500-1000人
3.1.3
直接吸纳就业人数在300—500人
3.2
因发展旅游获得的收入占城乡居民纯收入的比重
3.2.1
30%以上
3.2.2
20%-30%
3.2.3
10%-20%
3.2.4
10%以下
旅游发展规划及产品(150)
4.1
旅游发展规划
4.1.2★
旅游专项规划
4.1.2.1
在乡镇规划中有旅游规划章节
与上位各类规划能保持衔接
4.1.2.2
有景区景点的旅游开发建设规划
包括景区点的旅游控制性规划与旅游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4.2
镇域内拥有国家A级旅游区
40
4.2.1
拥有国家4A(或5A)级旅游景区(点)1处(含)以上
查档
4.2.2★
拥有国家2A、3A级旅游景区(点)2处(含)以上
4.3
乡村旅游农家乐数量、等级
4.3.1
乡村旅游经营户
4.3.1.1
30家以上
4.3.1.2
10-30家
4.3.2
星级农家乐
4.3.2.1
3星级以上农家乐20家以上
4.3.2.2★
3星级以上农家乐10-20家
4.4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4.4.1
有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4.4.2
有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4.5
特色旅游村
4.5.1
创建全国特色旅游示范村1家以上
4.5.2★
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发展一批特色旅游村,积极创建全国特色旅游示范村
环境保护(100)
5.1
环境质量通过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评估,且近三年内无重大污染事故
5.2
镇区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
乡镇下水道管网覆盖率≥60%
5.3
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镇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居民区每百户设1座,位置适宜,建成区无旱厕,垃圾容器化覆盖率≥80%。
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70%以上,保洁落实。
辖区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30%以上。
5.4
建成区绿化率不低于45%,重视河道、湖泊等水体沿岸绿化,以及沿街道路绿化。
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
路边无垃圾堆放。
建成区路灯亮灯率≥95%。
5.5
主要乡村旅游发展区域建筑外观与景观协调,乡土特色突出
5.6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98%以上
旅游基础设施(120)
6.1
交通
6.1.1
乡镇的可进入性
6.1.1.1
有三级公路通达旅游点,公路状况良好
6.1.1.2
有客运专线通达旅游点
6.1.1.3
区域内有二级公路出口,或距离乡村旅游点车程在半小时内
6.1.2
区域内旅游道路交通标志设置科学、合理、美观,符合国家标准
6.1.3
旅游景区点有停车场
包括生态停车场,但不另外记分
6.2
水电
6.2.1
辖区安全卫生用水普及率100%以上
指乡镇居民与游客的生活用水经过净化或相应处理,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比例
6.2.2
景区与农家乐点等处的水电设施安全,布局合理
指满足使用负荷,无安全隐患,且水塔或缆线的布局与周边环境协调
6.3
邮政
6.3.1
乡镇有邮政局,村村有固定邮政投递点至少1处
村固定邮政投递点指在各行政村有专人负责的邮政收发点或投递箱
6.3.2
主要景区有邮政服务
包括提供信件投递箱或提供本地纪念封、明信片、纪念邮票等
6.4
通信
6.4.1
乡镇有电信营业部门,电话、移动或联通网络信号村村通率100%
包括信号塔的架建不能影响旅游视觉审美
6.4.2
乡镇有线电视普及率80%以上
包括电视线布局不影响旅游视觉空间审美
6.4.3
乡镇区及各景点有公用电话设施
指公用电话数量满足需要,功能有长途,设置合理,公用电话设施标志醒目、与环境协调
6.5
医疗
6.5.1
主要旅游景区点设有医疗救护点
6.5.2
主要旅游景区点与乡镇中心医院建立急救关系
旅游服务设施(150)
7.1★
公共卫生间参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相关要求
7.1.1
布局合理,与接待能力及服务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协调。
7.1.2
男女卫生间分开设置
7.1.3
水冲式厕所,无异味
7.1.4
有残疾人使用的卫生设施
7.2★
游览标识
7.2.1
区域内各主要交通路口有道路和景区(农家乐)指示牌
7.2.2
导览图、标识牌位置合理,内容清晰。
符合GB/T15566及GB/T10001.1之规定,且特色突出
7.3
游客服务中心
7.3.1
建成区设置游客服务中心1处以上并有停车场
7.3.2★
建成区设置游客服务中心1处以上
7.4
住宿
7.4.1★
有星级饭店1家(含)以上
位于乡镇城区或主要景区点
7.4.2
有供接待旅客的社会旅馆3家以上
7.4.3
四星级以上农家乐1家(含)以上
位于农家乐或主要景区点
7.4.4
住宿设施配置合理
社会旅馆、农家旅舍等客房冷暖设备、换气装置、床上用品、洗手间用品等基本满足游客住宿需求
7.4.5
住宿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乡镇对住宿场所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7.4.6
主要住宿设施的客房出租率达40%以上
7.5
餐饮
7.5.1
有旅游定点餐馆1家以上
7.5.2
有接待规模100人左右的酒店/酒楼1家以上
7.5.3
有提供地方特色餐饮风味的餐饮店/点3家以上
7.5.4
有提供地方特色农家乐餐饮点3家以上
位于农家乐示范点或主要景区点
7.5.5
乡镇对团队就餐或农家乐餐饮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7.5.6
就餐环境整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保鲜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7.6
购物
7.6.1
有旅游定点购物商店1家以上
7.6.2
有购买本地特色旅游商品的商店或购物点1家以上
7.6.3
开发销售有当地特色的旅游商品5种类型以上
指以当地原材料为载体,开发的当地土特产品、工艺品等。
不足5种类型,每少一种扣2分,最高扣分不超过5分
7.6.4
乡镇有旅游商品生产企业1家以上
主要以生产当地特色旅游商品为主
7.7
文化娱乐
7.7.1★
有1项以上农事节庆或民俗表演活动,宣传营销效果好
7.7.2
建有历史、民俗等展馆或展板
7.7.3
乡镇有1家以上固定场所提供多功能娱乐活动
7.7.4
各种旅游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健康,严禁“黄、赌、毒”
旅游管理(70)
8.1
建立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8.2
设有旅游管理办公室、分管负责人
8.3
有旅游市场管理队伍,市场规范有序
8.4
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咨询、投诉电话,接听及时,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圆满解决
8.5
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60%以上
8.6
旅游服务从业人员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
8.7
游客接待
8.7.1
接待制度健全,接待环节协调有序
8.7.2
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态度热情,服务优良
8.7.3
餐饮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并知晓食品卫生知识
8.8
乡镇居民对旅游发展的满意率
8.8.1
满意率在90%以上
8.8.2
满意率在80-90%之间
8.8.3
满意率在60-80%之间
旅游营销(50)
9.1
积极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对外宣传促销活动
9.2
在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做过旅游促销广告
9.3
有专门网页或与门户网站有链接,能够提供网上订餐、订房服务
9.4
支持农家乐建立网站或网页
9.5
有体现特色的旅游logo、宣传口号和形象定位
10★
旅游安全(70)
10.1
有切实可行的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10.2
定期开展旅游安全教育活动
10.3
危险地带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明显
10.4
有消防、防火、救护等设备
10.5
有医务室,为游客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10.6
现场检查无安全隐患
10.7
连续两年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附加项目(100)
11.1
游景区点建设(与项目4“旅游发展规划及产品”中有重合时不再累计计分)
11.1.1
拥有列入世界遗产(自然、文化等)名录或国际上命名的其他旅游资源(每项得10分,最高不超过15分)
11.1.2
拥有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等旅游资源(每项得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1.1.3
拥有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旅游资源(每项得2分,最高不超过5分)
11.2
旅游特色(与上列项目中有重合时不再累计计分)
11.2.1
乡村田园风光
有独立、独特、完整的具有一定规模并具一定观赏游览价值的大片农田区、特种瓜果园、蔬菜基地、花卉苗圃园、茶园、植物园、珍稀动物饲养场、畜牧场、渔塘或水上养殖场等。
11.2.2
优美自然风光
有独特的风景河段(如漂流)、水库、湖泊、洞穴、风景名胜区、森林、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工程、峡谷、瀑布、湿地、泉、气候、天象等优美自然风光
11.2.3
乡村人文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有保存较为完整的文物保护单位、名城古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乡村古民居建筑群、名人故居、革命遗址、宗教建筑遗存、博物馆、民俗馆等。
有独特的乡村文艺团体、文学艺术作品、地方风俗与民间礼仪、民间节庆、民间演艺、民间健身活动与赛事、宗教活动、庙会与民间集会、饮食习俗、特色服饰等。
11.2.4
特色镇、美好村
全国、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重点培育建设的中心村。
11.3
乡村旅游活动
11.3.1
定时定点展示乡镇独特的农业生产过程和农民生活活动场景
包括定时定点展示乡镇独特的农业相关工艺品、土特产品制作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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