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条例教育服务提供方登记和财务规章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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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条例教育服务提供方登记和财务规章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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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一览表
ad表示增加或插入;
am表示修正;
re表示废除;
rs表示废除并代替为
┌────────┬─────────────────────────────────────────┐
│受影响的条款 │如何影响 │
├────────┼─────────────────────────────────────────┤
│第1部分的标题 │Ad1994年第154号 │
│第2条 │Am1994年第101、154和252号;
1995年第13号 │
│第3条 │Am1992年第168号 │
│第4条 │Rs1994年第101号和146号;
1995年第13号 │
│第4A条 │Ad1995年第13号 │
│第5条 │Rs1994年第101号;
│
│ │Am1994年第146号;
1995年第13号 │
│第6条 │Rs1994年第101号 │
│第6A条 │Ad1995年第13号 │
│第7条 │Am1994年第101号 │
│第8条 │Rs1994年第101号;
am1994年第154号 │
│第9条 │Ad1994年第154号;
am1994年第282号 │
│第10条 │Ad1994年第154号 │
│第2部分(第11条│Ad1994年第154号 │
│--第22条) │ │
│第11条 │Ad1994年第154号;
rs1994年第282号 │
│第12条 │Ad1994年第154号;
rep1994年第282号 │
│第13条 │Ad1994年第154号;
│第14条 │Ad1994年第154号;
│第15条 │Ad1994年第154号;
│第16条 │Ad1994年第154号;
│第17条 │Am1994年第154号 │
│第18条 │Ad1994年第154号;
│第18A条 │Ad1994年第282号 │
│第19-21条 │Ad1994年第154号 │
│列表1 │Am1992年第168号rs1994年第101号 │
│格式 │1991年第364号Am1992年第168号Rs │
│ │ 1994年第101号 │
│列表2 │Rs1992年第168号;
rep1994年第101号 │
└────────┴─────────────────────────────────────────┘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条例(教育服务提供方登记和财务规章)--法条一览表
条例
第1部分总则
1、引称
2、解释
3、保留在登记中的信息
4、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课程登记费
4A、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学费
5、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其他费用
6、拖欠的课程费用
6A、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付款的免除
7、退还及其他信息
8、豁免
9、其他豁免---学费担保方案的成员
10、学费担保方案成员的过渡性豁免
第2部分学费担保方案
11、学费担保方案的设立
13、学费担保方案的管理人
15、保险单的要求
16、申请某一学费担保方案的批准
17、学费担保方案的批准
18、申报要求
18A、申报要求--免除提供方学费担保方案的会费
19、学费担保方案批准的撤销
20、行政上诉法庭的复议
21、部长的授权委托
列表1
格式
加入1995年3月28日
第1部分总则
条例1引称
本规章条例可以被援引为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条例(教育服务提供方登记和财务规章);
见本章第1条注释。
条例2解释
在以下条例中,除非相反意思出现:
“该法”指1991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教育服务提供方登记和财务规章);
“课程登记费”由第6A节第(3)条规定其含义;
“课程费用”与该法第6A节中的规定含义相同;
“申报期限”与该法第8节中的含义相同;
“学生”包括海外留学生和打算留学的学生;
“学费担保方案”是指由该法第7A节规定的学费担保方案;
“学费担保方案的管理人”是指实行学费担保方案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联合体;
“终止”就某一提供的课程而言,是指在该课程结束之前停止提供该课程;
“学费”,对于某一学生而言:
(a)包括:
(i)以委托费和管理费形式由学生向教育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数额;
(ii)如果某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教育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课程登记费中的课程费数额超过250澳元,则还包括超过250澳元的那一部分;
(iii)如果承担或将要承担的课程要求学生住在涉及以下费用的住处中,则还应包括膳食和寄宿费用以及其他提供内部服务的额外费用;
和
(b)不包括课程登记费用;
“退出”,就某一提供的课程而言,是指:
(a)某学生在课程结束之前不再出勤;
并且
(b)交给课程提供方不再出勤的书面意见。
条例3保留在登记中的信息
(1)针对该法第5节第
(2)条(d)款,规定以下事项:
(a)每个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经营地;
(b)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登记期限;
(c)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每门课程所能接受的学生数量。
(2)针对该法第5节的规定,某州的指定机关应将以下关于该州的每个获批准的某个课程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资料信息通报给秘书:
(a)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名字;
(b)如果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不是自然人--主要的行政负责人;
(c)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经营地;
(d)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登记期限;
(e)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提供的课程;
(f)提供的每门课程所能达到的教育程度;
(g)提供的每门课程所收取的费用;
(h)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所能接受的学生数目。
条例4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课程登记费
如果:
(a)依据条例规定,被作为课程登记费的一定数额的课程费用由某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
(b)提供方将全部或部分数额划到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
那么,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条例4A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学费
(1)如果:
(a)一定数量的作为学费的课程费用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
那么,提供方可以依据第
(2)条和第(5)条的规定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2)适用第
(1)条的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返还或支付:
(a)在课程开始之前--不超过学生帐户中存款数额的20%的一定数额的费用。
(b)在课程开始之后--在(a)款规定的就该帐户的退还与支付之前不超过学生帐户中存款数额的45%的一定数额的费用。
(3)如果:
(b)依据条例6A第
(1)条中的免除规定,提供方没有将超过数额20%的那部分划到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
那么,提供方可以依据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费用。
(4)适用第(3)条的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
(a)在课程开始之前--不超过第(3)条(a)款中提及的数额的20%与还没划到该帐户上的数额之间的差额的费用;
(b)在课程开始之后--不超过第(3)条(a)款中提及的数额的45%与以下数额之间的差额的费用:
(i)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已经依据(a)款的规定退还或支付给该帐户,那么“以下数额”是数额总额与还未划到该帐户上的数额;
或者
(ii)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还未依据(a)款的规定退还或支付给该帐户,那么“以下数额”是还未划到该帐户上的数额。
(5)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部分剩余的课程费用,如果:
(a)退还或支付给该帐户的数额不超过学生提供的一部分课程的学费的数额;
(b)提供方在一周内多次未按本条的规定采取行动。
条例5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其他费用
在签证准许或入境许可之前不退还或支付
(1A)在支付该帐户金钱或以其名义支付的学生得到依据1958年移民法的规定允许学生来澳大利亚或在澳大利亚学习的签证许可或入境许可之前,提供方不应向本条例适用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课程费用。
膳食和其他内部服务
(1)如果一定数额的非学费性质的费用由某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用来作为膳食和学生的内部服务费,则提供方可以按以下条件的规定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上述费用:
(a)如果退还按照学生的地址支付给:
(i)提供上述服务的个人;
或
(ii)学生或学生指定的另一个人;
按照收件人地址;
(b)如果(a)款不能适用,那么在与费用相关的期限生效之前最多有3个月的时间。
水路运输和空中运输
(2)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是通过水运或空运的方式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则提供方可以于服务提供的当天或在此后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运输服务费用。
医疗保险
(3)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以此作为以下机构的学生医疗保险:
(a)私人医疗福利机构;
(b)针对该法第6A节中“课程费用”定义规定的其他医疗福利机构;
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在付款到期之前支付的一定期间(最多28天)的学生医疗保险的费用。
(3A)如果依据1958年移民法的规定,准许学生来澳大利亚或在澳大利亚学习的签证许可是学生获得医疗保险必要条件,那么第(1A)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金钱。
必须交纳的学生会费用
(4)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以此作为学生成为学生会成员的会员费或某一学生必须加入的社团的会员费,则提供方可以遵照以下条件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上述费用:
(a)按照学生会或社团的费用标准的要求;
(b)另外,应在学生进修课程的学期开始之日或此日后。
书本、设备和其他材料费
(5)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以此作为学生购买学习的书本、设备和其他材料的费用,则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购买上述物品的费用。
考试费
(6)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以此作为某一课目的考试费,则提供方可以遵照以下条件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该费用:
(a)在考试由个人而不是提供方主办的情况下,应符合该个人规定的支付费用的标准;
(b)除此之外,时间应在考试之前不超过4周。
商品和服务不再另外说明
(7)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且该费用不能适用条例4的规定,或者不能适用第
(1)条、第
(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则提供方可以选择以下两日期中较迟者并于该日期或此后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该费用:
(a)与付款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之日;
(b)付款到期之日;
支付给学生的费用
(8)如果因为提供方或学生拖欠该法第6B节或第6C节中提及的费用且该费用是学生有权从提供方那里索回的课程费用,则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该学生的付款。
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支付的利息
(9)如果依据本条例中的某一条款的规定,教育服务提供方有权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则提供方还有权向该帐户退还或支付任何与此帐户相关的提供方有权退还的付款的利息或其他收益。
条例6拖欠的课程费用
(a)某一提供方从某学生或以其名义那里收到一定数额的课程费用;
(b)在向学生提供的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日期之后收到该费用;
(c)在该日之后提供方已通过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接受该费用;
那么,该法第6A节的规定不适用与此费用相关的提供方。
条例6A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付款的免除
(1)如果作为学费的一定数额的课程费用已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那么提供方可免除支付该法第6A节第
(1)条(b)款中要求的未超过该数额20%的相关费用。
(2)如果作为课程登记费的一定数额的课程费用已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那么提供方可免除支付该法第6A节第
(1)条(b)款中要求的相关费用。
(3)在本条例中,“课程登记费用”是指由某学生支付的用作某一课程登记的课程费用,是:
(a)如果已支付数额不超过250澳元,则为已支付数额;
(b)如果已支付数额超过250澳元,则此数额为:
(i)学生入学登记所要求的数额;
且
(ii)不超过250澳元。
条例7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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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 海外 学生 教育 服务 条例 提供 登记 财务 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