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023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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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
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
参编单位: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
中冶京唐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
主要起草人:
毛仲德、颜祖清、侯志文、闫长森、高秋克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质量管理
3.2工程划分
3.3检验数量
3.4验收方法和质量合格判定
4取源部件安装
4.1一般规定
4.2温度取源部件
4.3压力取源部件
4.4流量取源部件
4.5物位取源部件
4.6分析取源部件
5仪表设备安装
5.1一般规定
5.2仪表盘、柜、箱
5.3温度检测表
5.4压力检测表
5.5流量检测表
5.6物位检测表
5.7机械量检测仪表
5.8成分分析和物性检测仪表
5.9其他检测仪表
5.10执行器
5.11控制仪表及综合控制系统
5.12仪表电源设备
6仪表线路安装
6.1一般规定
6.2支架的制作与安装
6.3电缆槽安装
6.4保护管安装
6.5电缆、电线敷设
6.6仪表线路配线
7仪表管道安装
7.1一般规定
7.2测量管道
7.3气动信号管道
7.4气源管道
7.5液压管道
7.6盘、柜、箱内的仪表管道
7.7管道试验
8脱脂
8.1一般规定
8.2脱脂方法
8.3脱脂件检查
9电气防爆和接地
9.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仪表装置安装
9.2接地
10防护
10.1隔离与吹扫
10.2防腐与绝热
10.3伴热
11仪表试验
11.1一般规定
11.2单台仪表的校准和试验
11.3仪表电源设备的试验
11.4综合控制系统的试验
11.5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1为统一自动化仪表(以下简称仪表)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阐明本规范编写宗旨。
本规范对原《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131-90(以下简称原标准)的名称做了修改。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仪表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制造、贮存、使用爆炸物质的场所以及交通工具、矿井井下、气象等仪表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生产过程自动化仪表和民用建筑设施等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配套使用。
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本规范的章节编排和基本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相呼应,因此,应与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配套使用。
1.0.4仪表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仪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工作,除本规范已包括的内容外,仪表工程中的电气施工、焊接施工、管道施工、防腐施工等内容还另有专业标准规定,因此本规范未包括的部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除本章术语条文外,本规范中使用的仪表工程术语与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第2章中的术语一致。
2.0.1自动化仪表
对被测变量和被控变量进行测量和控制的仪表装置和仪表系统的总称。
2.0.2主控项目
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以及工程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3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第2.0.2、2.0.3条)本规范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名称对应于原标准的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
2.0.4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5综合控制系统采用数字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具有综合控制功能的仪表控制系统。
综合控制系统是一个总称,它包括各种类型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分散控制系统(DistributedControl
System,DCS),可编程序控制器(ProgrammableLogicController,PLC)、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ieldbusControl
System,FCS)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
2.0.6回路
在控制系统中,一个或多个相关仪表与功能的组合。
2.0.7检验
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2.0.8试验
按照程序确定一个或多个特性。
条文说明(第2.0.7、2.0.8条)引自现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2.0.9检定
由法制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检定规程,通过校准和检查,提供证明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
3.1.1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部分。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运行和改进,是施工单位控制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
3.1.2仪表设备和材料到达现场后,应进行检验或验证。
本条文引自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中的第3.2.1条。
3.1.3仪表工程施工应根据相应的工程技术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按工序和质
量控制点进行检验。
仪表工程需要使用的工程技术标准,包括仪表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标准。
对施工过程按照工序和质量控制点进行检验,是工程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重要措施。
质量控制点按照其重要程度可划分为重要(A级,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部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共同检查)、次要(B级,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部门共同检查)、一般(C级,由施工单位检查)等三个级别。
3.1.4仪表专业与相关专业之间应进行施工工序交接检验。
仪表专业与相关专业之间存在工序交接,应该进行工序交接检验。
3.1.5仪表工程施工的工程划分、质量控制点划分以及需要使用的质量记录表格,均应在施
工方案或质量计划中明确。
3.2.1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工程划分与工程的规模、类型有关。
在大中型工业建筑安装项目中,一个单位工程一般是独立建筑物、构筑物、厂区内的全部安装工程。
在大中型民用建筑项目中,一个单位工程一般由独立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
3.2.2单位工程由分部工程组成,分部工程按专业划分。
当一个单位工程中仅有仪表分部工
程时,该分部工程为单位工程。
当单位工程为主控制室时,其中的仪表工程为主要分部工程。
3.2.3分部工程由分项工程组成。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仪表工程,应为一个分部工程。
3.2.4分项工程的划分尖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仪表工程为厂区、车间、站区、单元等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时,应按仪表类别和安装工作内容划分为取源部件安装、仪表盘柜箱安装、仪表设备安装、仪表单台试验、仪表线路安装、仪表管道安装、脱脂、接地、防护等分项工程。
2.主控制室的仪表分部工程应划分为盘柜安装、电源设备安装、仪表线路安装、接地、系统硬件和软件试验等分项工程。
3.仪表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应划入主控制室仪表分部工程。
4.在大中型民用建筑设施中,应按楼层、跨间或区间划分分项工程,线路安装和仪表试验可单独划分为分项工程。
5.对小型工程,可简单划分为就地仪表及线路管道安装、控制室仪表安装、仪表试验等分项工程。
6.当大中型机组、设备由制造厂成套供应并且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时,其配套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安装、试验可划分为一个分项工程。
本条是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
原标准的分项工程划分,是按照仪表设备、仪表管道和仪表线路组成的独立的检测、控制、报警系统安装试验来分类,以及按仪表类别划分。
将一个系统作为分项工程,包括了从仪表开始就位安装到交工前的试验工作,不便于按工序过程进行控制、检验和评定。
本规范对安装工作将仪表类别和安装工序内容结合起来划分,将试验工作按仪表和系统类别划分,便于过程控制和检验。
大中型机组、设备由制造厂成套供应时,其配套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安装、试验工作相对独立和集中,划分为一个分项工程便于过程控制和检验。
由于工程项目的规模、类型、工期、承包方式等具体内容差别很大,分项工程划分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
小型工程的仪表总台(件)数和回路数一般在100以内,工期短,其分项工程划分可以合并简化。
3.2.5分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检验批应根据仪表和系统的类别,按照本规范
第3.3节的规定进行抽样。
3.3.1本节内有关检验数量抽查比例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增加检验数量。
检验只是质量管理的一个环节,抽查具有风险。
本规范有关检查数量抽查比例的规定,适用于一般项目仪表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
对危险部位和危险区域的仪表设备和系统,以及用于监控关键工艺参数、计量核算的仪表设备和系统,要求全部检验,对一般仪表工程的检验数量规定了抽查比例。
鉴于有的工程项目中可能存在本规范未提到的对特定仪表设备和系统的特殊要求,此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数量。
抽样方法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同时还应兼顾抽样的代表性、分布性。
工作原理、用途、安装方法相同或相似的仪表可划分为同一类型。
3.3.2用于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取源部件安装,以及计量、安全监测报警
和联锁系统的取源部件安装,应全部检验。
其他取源部件应按温度、压力、流量、物位、分析等用途分类各抽检30%,且不得少于1件。
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检测和控制系统安装质量进行严格检验,是保证质量和安全的重点。
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界定,可参照有关国家法规、标准,以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3.3用于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仪表设备安装,以及计量、安全监测报警
和联锁系统的仪表设备安装,应全部检验。
其他仪表设备应按类型各抽检30%,且不得少于1台(件)。
3.3.4单独设置的仪表盘、柜、箱安装,应抽检20%,且不得少于1台。
成排的仪表盘、柜、
箱安装,应抽检5%,且不得少于1排。
3.3.5仪表电源设备的安装应全部检验。
3.3.6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外的仪表电气线路安装应按系统抽检30%。
3.3.7仪表光缆线路的安装应按系统抽检30%。
3.3.8用于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仪表管道安装,以及计量、安全监测报警
和联锁系统的仪表管道安装,应全部检验。
其他仪表管道应按系统抽检30%。
3.3.9脱脂工程应全部检验。
3.3.10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仪表安装工程必须全部检验。
3.3.11仪表接地安装工程应按系统抽检50%。
3.3.12隔离与吹洗防护工程应全部检验。
3.3.13防腐、绝热、伴热工程应按系统抽检30%。
3.3.14用于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仪表,以及计量、安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的仪表单台校准和试验,应全部检验。
其他仪表的单台校准和试验应按系统抽检30%,且不得少于1台(件)。
3.3.15仪表电源设备的试验应全部检验。
3.3.16综合控制系统的试验应全部检验。
3.3.17仪表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必须全部检验。
3.4验收方法和质量合格评定
3.4.1质量验收工作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顺序逐级进行。
3.4.2质量检验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
施工过程包括了从仪表开始安装到交工前的试验期间的全部工序。
本规范所指的检验并不是过程控制和施工人员自己的检查工作,而是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的质量检验,一般均在工序完成后进行,或与交工验收工作结合进行。
本规范中不少项目的检查方法为检查施工记录。
对于压力试验、脱脂、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的检验等重要项目,本规范均要求全部检验,检验方法为检查施工试验记录,而不再重复抽查试验。
因此,必须保证记录的正确和真实性。
对于上述检验项目,质量检验人员可在工序过程中同时检查或同时检验确认。
观察检查是指检验人员用感官观察,包括用简单的手接触动作进行检查。
3.4.3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应在检验批质量检验和验收工作完毕后进行。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是质量验收工作的基础。
3.4.4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应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完毕后逐级进行。
3.4.5质量检验和验收的依据应为有关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本规范。
3.4.6质量检验和验收可采用工程项目统一确定的记录表格。
3.4.7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施工操作依据和施工记录。
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方法在本规范中均有规定,检验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质量检验除了对施工成果实物进行检验外,施工操作工艺和施工记录也属于质量检验内容。
施工操作的依据为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操作规程、产品技术文件等。
施工记录为正式的表格和文字,应正确、清晰、完整地填写和签字。
3.4.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中,全部主控项目和80%及其以上的一般项目应合格。
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一般项目中,对于测量数值,其偏差不得超过规定允许偏差的10%;
对于观察检查,其不符合程度为轻微,且不会影响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运行使用性能和安全。
2.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一般检验项目,有的是仅影响整齐美观的测量数值,其偏差不超过规定允许偏差的10%时,对质量仍无明显影响。
仅影响外观的观察检查项目,通常表述为“清晰”、“整齐”、“牢固”等要求,其不符合程度为轻微时,不会影响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运行性能和安全。
3.4.9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为合格。
2.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3.4.10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位工程仅由仪表工程组成时,则该仪表工程的质量验收即为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2.当单位工程由仪表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组成时,则仪表工程作为一个分部工程参加该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3.单位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3.4.11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必须及时处理,经处理后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返工后检验合格,可作为合格验收。
2.返修后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返修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关于返工和返修的术语含义,见现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Ⅰ主控项目
4.1.1取源部件的结构尺寸、材质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核对设计文件。
取源部件的结构尺寸、材质和安装位置是直接影响测量准确度及安全性的主要因素,安装过程中也容易出错,因此,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核实。
4.1.2设计文件要求或规范规定脱脂的取源部件,应脱脂合格后安装。
检查脱脂记录。
需要脱脂的取源部件不能遗漏,应在安装前进行脱脂。
4.1.3在设备或管道上安装取源部件的开孔和焊接工作,必须在设备或管道的防腐、衬里和
压力试验前进行。
检查施工记录。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当设备和管道防腐、衬里完毕后,在其上开孔及焊接取源部件,必然会破坏防腐或衬里层。
在压力试验后再开孔或焊接必然将铁屑、焊渣溅落在设备或管道内,焊缝也可能不合格。
Ⅱ一般项目
4.1.4取源部件安装完毕后,应随同设备和管道进行压力试验。
检查压力试验记录。
取源部件与工艺设备或管道同时进行压力试验,应同时做试验记录。
主控项目
4.2.1温度取源部件在管道上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管道相互垂直安装时,取源部件轴线应与管道轴线垂直相交。
2.在管道的拐弯处安装时,宜逆着物料流向,取源部件轴线应与工艺管道轴线相重合。
3.与管道呈倾斜角度安装时,宜逆着物料流向,取源部件轴线应与管道轴线相交。
观察检查,用尺测量检查。
本规定是为了保证测量元件能插入到工艺管道内物料流束的中心区域,从而测量到物料的真实温度。
4.3.1压力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应选择介质流
束稳定的地方。
观察检查,核对设计文件。
为了测量到工艺管道内的真实压力,压力取源部件要安装在流束稳定的直管段上,不应选在管道拐弯、分支等使流束呈旋涡处。
在流束呈脉动状态处不但测量不到稳定的压力,而且容易使仪表损坏。
4.3.2压力取源部件与温度取源部件在同一管段上时,应安装在温度取源部件的上游侧。
观察检查。
测温元件的套管所产生的阻力对被测压力有影响,故取压口应选在温度取源部件的前面。
4.3.3压力取源部件的端部不应超出设备或管道的内壁。
在安装时观察检查。
4.3.4当检测带有灰尘、固体颗粒或沉淀物等混浊物料的压力时,在垂直和倾斜的设备和管
道上,取源部件应倾斜向上安装,在水平管道上宜顺物料流束成锐角安装。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灰尘等杂质进入到测量管道或仪表内,从而造成管道或仪表堵塞,影响仪表正常工作。
4.3.5压力取源部件在水平和倾斜管道上安装时,取压点的方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量气体压力时,在管道的上半部。
2.测量液体压力时,在管道的下半部与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0-45°
夹角的范围内。
3.测量蒸汽压力时,在管道的上半部,以及下半部与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0-45°
4.3.6在砌筑体上安装取压部件应固定牢固,其周围耐火泥浆应封堵严密。
4.4.1流量取源部件上、下游直管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符合产品技术文件
的有关要求。
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4.4.2在规定的直管段最小长度范围内,不得设置其他取源部件或检测元件,直管段管子内
表面应清洁,无凹坑和凸出物。
4.4.3在节流件的上游安装温度计时,温度计与节流件间的最小直管段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温度计套管和插孔直径小于或等于0.03D(D为管道内径)时,为5D。
2.当温度计套管和插孔直径在0.03D和0.13D之间时,为20D。
用尺测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4.4.4在节流件的下游安装温度计时,温度计与节流件间的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管道内径的5倍。
用尺测量检查。
(第4.4.1条-第4.4.4条)测量流量时,要保持物料流束平稳,不受到阻力部件的扰乱,否则将产生测量误差。
4.4.5在水平和倾斜的管道上安装节流装置时,取压口的方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量气体流量时,在管道的上半部。
2.测量液体流量时,在管道的下半部与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0-45°
3.测量蒸汽流量时,在管道的上半部与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0-45°
4.4.6孔板或喷嘴采用单独钻孔的角接取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下游侧取压孔轴线,分别与孔板或喷嘴上、下游侧端面间的距离应等于取压孔直径的1/2。
2.取压孔的直径宜在4-10mm之间,上、下游侧取压孔的直径应相等。
3.取压孔的轴线应与管道的轴线垂直相交。
4.4.7孔板采用法兰取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下游侧取压孔的轴线分别与上、下游侧端面间的距离,当直径比β>0.60且D<150mm
时,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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