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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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个工作日终止。
3.1.2其他券种预发行交易从发行公告发布的次一工作日开始,至招标日前一个工作日终止。
3.2交易方式
3.2.1预发行交易方式包括双边询价、请求报价、点击成交与限价成交等。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前述交易方式含义及各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流程遵照《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的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做好部分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市场[2014]43号)关于部分合格机构投资者现券交易对手方范围与交易方式的规定适用于预发行交易。
3.2.2可发送点击成交报价的参与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机构以及该只预发行交易债券的承销机构,且授信对手方数量应达到交易系统设定的最低要求。
交易中心可视情况调整具有点击成交报价权限的参与机构范围及点击成交报价授信对手方最低数量要求。
3.2.3在交易双方相互授信的前提下,点击成交报价与限价报价按以下规则成交:
限价报价优先与点击成交报价成交,若未成交的,则与其它限价报价成交。
限价报价与点击成交报价的匹配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
限价报价与限价报价之间的匹配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
限价报价与点击成交报价匹配成交的价格为点击成交报价的价格;
限价报价与限价报价匹配成交的价格为发送时间较晚的限价报价的价格。
3.2.4参与机构可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机构发送请求报价,做市机构可以回复参与机构的请求报价。
3.2.5参与机构达成预发行交易时应就交易要素约定一致。
预发行交易要素包括:
标的债券、标的债券数量、预期收益率、预期全价、结算日、结算方式等。
交易要素的定义见附表2。
3.3交易合同
3.3.1预发行交易的交易合同由成交单与《标准条款》或双边协议组成。
3.3.2[成交单]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生成成交单。
成交单是预发行交易的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交易双方在交易系统上达成一致的补充条款是成交单的组成部分,补充条款的内容不得与成交单所列交易要素相矛盾。
3.3.3[《标准条款》]交易中心组织制定《标准条款》,对交易要素定义、履约保障机制、违约情形与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约定。
交易双方未另行签署双边协议的,其达成的预发行交易适用《标准条款》。
若交易双方在成交单的补充条款中对《标准条款》的内容有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的约定优先。
3.3.4[双边协议]交易双方可自行签署双边协议,对履约保障机制、违约情形与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约定。
3.4交易结算
3.4.1发行人应在招标完成后一小时内将标的债券发行结果包括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及实际发行量等提交至交易中心,并保证提交的发行结果信息准确完整。
3.4.2[结算日]在双边询价与请求报价方式下,预发行交易结算日为标的债券招标后与上市日(不含)之间的任一工作日。
在点击成交与限价成交方式下,结算日为标的债券的缴款日。
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4.3[结算方式]国债预发行交易交易双方应约定采用实物结算方式。
其他券种预发行交易双方可约定采用实物结算方式或现金结算方式,若约定采取实物结算方式但在结算日卖方无法提供足够标的债券(或同类债券)用于交割的,交易双方可协商将该笔交易以现金结算方式结算,并将结算情况向交易中心报备。
3.4.4[结算金额]交易系统于招标日根据发行人提交的标的债券发行结果计算实物结算金额或现金结算金额,并更新在成交日生成的成交单上。
若标的债券为贴现债或交易时标的债券的票面利率/利差已确定,交易系统于成交日计算实物结算金额或现金结算金额,并在成交单上列示。
结算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2。
3.4.5交易系统在发行人向交易中心提供发行结果后向登记托管机构传输交易数据,登记托管机构据此办理结算。
第四章风险管理
4.1限额管理
4.1.1国债预发行交易,单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
单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1.5%;
非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得净卖出。
4.1.2其他券种预发行交易,当期债券当次计划发行量不低于35亿元的,单家参与机构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只债券当期计划发行量的3%;
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低于35亿元的,单家参与机构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1亿元。
4.1.3交易系统根据前款规定预先设定单家参与机构的最大净卖出余额。
在双边询价与请求报价方式下,确认成交时,交易系统根据净卖出余额进行控制。
在点击成交与限价成交方式下,发出卖出报价时,交易系统根据净卖出余额进行控制,卖出报价撤销时,额度即时返还。
4.1.4参与机构可根据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在交易系统中预先设定各类限额。
在点击成交与限价成交方式下,交易双方应事先在交易系统设定对手方限额,未设定或超过限额的不可达成交易。
对手方限额为累计限额,预发行交易到期时返还。
4.2履约保障机制
交易双方应按照对手方信用协商建立履约保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保证券等。
4.3违约处理
4.3.1交易一方或双方未按照成交单约定履行预发行交易义务的,按照《标准条款》或双方签署的双边协议进行处理。
4.3.2预发行交易发生违约的,交易双方应将处理情况报送交易中心。
若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一方应在接到诉讼或仲裁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
00之前送交易中心公告。
4.4标的债券发行取消或失败的处理标的债券为国债的,若当次发行取消,已发生的预发行交易作无效处理,但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债券为其他券种的,预发行交易开始后,发行人不得取消发行、延迟发行或变更债券基本要素。
若因发行失败等导致未能实际发行标的债券的,已发生的预发行交易作无效处理,但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交易监测与违规处理
5.1交易中心应及时披露预发行交易相关信息,对预发行交易进行日常监测与分析,遇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与国债预发行交易相关的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5.2交易中心对预发行交易单只标的债券的所有参与机构的总计净卖出余额进行监测,超出正常合理范围的采取适当限制措施。
5.3参与机构认为其他参与机构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可向交易中心举报。
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向交易双方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参与机构应配合交易中心调查,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5.4交易中心参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对参与机构参与预发行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6.1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中心。
6.2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参照交易中心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
6.3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债券发行人预发行交易申报表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债券名称)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预发行交易,
本发行人(发行人名称)已在向人民银行提交的招标备
案材料中提出该只债券的预发行交易意向。
、拟开展预发行交易的债券的信息
预发行债券信息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发行类型
□新发□续发
招标方式
□利率□价格
发行人
计划发仃量(亿)
债券类型
面值
起息日
到期日
期限
招标日
缴款日
上市流通日
息票类型
□固定利率口
浮动利率□贴
现
托管机构
备注
付息信息
首次付息
日
付息频率
计息基础
□实际/365□
实际/实际口
实际/360
计算方法
□频率□天数
基准利率信息(若有)
基准利率
名称
基准利率确认日
起息日+(-)
工作日/日历
首个基准利率确
定日
年/月/
续发债券票面信息(若有)
票面利率
(%)
(固定利率债
提供)
发行价格(元)
(贴现债提
供)
利差(%
(浮动利率债
承销机构
名单
(数量较多可附表)
、发行人与主销商债券预发行业务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传真
承销商联系人(数量较多可附表)
机构名称
*发行人组织固定承销团的,在首次开展预发行交易前提供承销团成
员信息。
承销团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更新上述信息。
年月日:
发行人公章:
附表2
预发行债券招标发行结果登记表
□固定利率□
招标时间
YYYY—MM-DD
HH:
MM-HH:
MM
发行价格
(元)
(价格招标提
发行利率(%
(利率招标提
计划发行量
(亿)
实际发行量
发行人盖章:
附表3
交易要素定义
1.标的债券:
预发行交易的标的资产,以拟发行债券的代码和简称标识。
2.标的债券数量:
预发行交易标的债券的券面总额,单位
为万元。
3.成交日:
交易双方就一笔具体预发行交易达成交易合同的日期。
4.结算日:
交易双方约定的进行债券交付和/或资金支付
的日期。
5.结算方式:
包括实物结算方式和现金结算方式。
实物结算方式是指预发行交易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债券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对应的实物结算金额。
实物结算方式实行券款对付。
现金结算方式是指预发行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现金结算金额完成结算。
6.净卖出余额:
单只债券单个参与机构卖出总量减去买入总量的券面总额。
7.实物结算金额:
实物结算方式下,预发行交易买方向
卖方支付的资金额。
实物结算金额=预期全价X标的债券券面总额/面值+应计利息总额,单位为元。
8.现金结算金额:
现金结算方式下,预发行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资金额。
现金结算金额为正的,预发行买方向卖方支付现金结算金额;
现金结算金额为负的,预发行卖方向买方支付现金结算金额的绝对值。
现金结算金额=(预期全价-发行价格)X标的债券券面总额/面值,单位为元。
9.预期收益率/利差:
预期收益率/利差是指交易双方在达
成预发行交易时约定的标的债券的发行利率/利差,或根据双方
约定的预期全价进行推算得出的到期收益率/利差。
10.预期全价:
单位为元/百元,保留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1)若标的债券为贴现债或交易时标的债券的票面利率/利差已确定,预期全价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时约定,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债券全价与到期收益率的互算公式,以及双方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利差进行推算得出预期全价。
(2)若交易时标的债券的票面利率/利差尚未确定,交易双方在交易时仅约定预期收益率/利差;
发行完成后,交易系统根据发行结果,按照《通知》规定的互算公式推算得出预期全价。
(3)预期全价与预期收益率/利差互算时,若标的债券为新发债券的,债券未来现金流贴现至起息日;
若标的债券为续发债券的,债券未来现金流贴现至缴款日,预期全价中包括了
缴款日所在付息周期的起息日至缴款日的利息。
11.应计利息:
是结算日应计利息,即结算日预发行交易买方需向卖方支付的未包含在预期全价内的标的债券每百元面值对应的派息金额,单位为元。
(1)标的债券为新发债券且起息日在招标日至结算日之间的,应计利息为起息日至结算日(算头不算尾)累计的应计利息。
(2)标的债券为新发债券且起息日在结算日之后的,应计利息为0。
(3)标的债券为续发债券且缴款日在结算日之前的,应计利息为缴款日至结算日(算头不算尾)累计的应计利息。
(4)标的债券为续发债券且缴款日在结算日之后的,应计利息为0。
12.应计利息总额:
是结算日应计利息总额,即结算日预发行交易买方需向卖方支付的未包含在预期全价内的标的债券的总计的派息金额,应计利息总额=应计利息X标的债券券面总
额/面值,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13.总计净卖出余额:
单只债券全市场净卖出余额大于0的所有参与机构净卖出余额之和。
14.资金账户:
交易双方约定的用于预发行交易资金支付的账户,其基本要素包括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和账号。
15.债券账户:
交易双方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的用于预发行交易债券交付的账户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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