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度汇算清缴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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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附表3,一定要看清搞懂后再操作。
涉及备案类减免的,必须先行上报备案资料(4月30日前),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录入。
填报说明请认真阅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税收优惠事项填报及备案管理说明》
(二)报好需要审批或备案的资料
1、国产设备抵免审批
4月30日前上报,需要提供评估报告。
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审批
对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口径,是按弥补亏损以后的所得额来把握,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3、备案项目(报送时间:
4月30日前)
(1)亏损项目
亏损企业年度亏损额30万元以上(含)须出具中介机构报告;
亏损额在30万元以下由企业自行弥补,税务稽查或纳税评估时确定具体可弥补亏损额。
(2)高新技术企业减税率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15%优惠税率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区局税政科)报备以下资料:
①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②《**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大厅领取
(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在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下列资料:
①杭州市或萧山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明复印件;
②有关高新技术项目的立项复印件(指无上述证书或证明的企业);
③《**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4)环保设备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报送资料:
备案类减免登记表;
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材料和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技术转让合同及技术转让所得清单;
要求减免税的书面报告。
(6)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水泥、混泥土企业虽是资源综合认定企业,但不享受本政策。
(7)政策性搬迁收入
自2011年起,企业新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净损失,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在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上述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差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征税收入”一栏。
并按区局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对企业以前年度所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要统一进行备案管理,并告知企业将其2010年度的结余数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计入2011年度当期损益。
(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新增)
企业资产损失从现在起不再实行审批制,改为企业申报备案制。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其中,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因今年是第一年,企业统一采用专项申报制,不使用清单申报制。
报备资料:
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分为①固定资产转让②固定资产正常报废③债券、股票、期货、基金、金融衍生产品④固定资产盘亏、丢失、非正常报废毁损、被盗⑤存货盘亏、报废、毁损、变质、被盗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担保损失⑦股权投资损失,共七类);
⑵《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
说明:
⑴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
请参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省局公告2011年第3号)
⑵原文件国税发[2009]88号(已失效)与总局[2011]25号公告的差异:
①25号公告增加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将其他应收款包含其中,增加无形资产,解决争议。
将免税收入和管理经营相关的资产损失纳入了可扣除的范围。
②25号公告强调申报扣除,不再进行审批扣除。
企业须特别注意《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25号公告明确:
以前年度的实际资产损失只能专项申报,准予追补到损失发生年度扣除,期限为五年。
特殊情况由总局批准。
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④25号公告明确:
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
⑤25号公告新增“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需要进行双重报送(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报送给当地税务机关外,分支机构还应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要以清单形式报送税务机关;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总机构要专项申报。
(三)上交好一只档案袋(5月31日之前)
档案袋中的资料顺序:
(1)各月综合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按(季)年申报表(共5张)
(3)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税费结算表
(5)社保费结算表
请将档案袋报送至各镇管理片办公室。
二、日常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要求
1、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
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必须在次月征期清进行,不能提前申报。
新办企业如果不会操作的,可到大厅申请培训。
只有个税全员申报过的个人,才可以领取个税网上查询打印系统的注册码,在浙江地税申报系统输入个人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可以查询个人所缴纳的个税。
2、企业注销评估期间未申报
若作为未申报企业生成,则会产生不应有的罚款。
正确的做法是:
在未注销程序结束前零申报,同时税企通也要办理注销。
(在大厅办理注销时,请办理人员留下联系方式。
)
3、企业更换财务人员
企业更换财务人员,容易造成税企联系中断,致使政策传达不到位。
请企业及时与管理员联系,修改会计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并变更税企通用户。
4、资料报送方式
今后报送资料,不涉及企业公章的,可以直接通过“税企通”发送给各片区的管理员或“瓜沥分局税企通管理员”。
5、税费补缴方式
涉及2011年度税费补缴的,统一通过2011年税费结算表申报。
三、纳税咨询及业务交流
1、互动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企通在线咨询各片区管理员和“瓜沥分局税企通管理员”。
其中,可加入的税企通群号:
瓜沥镇(3128205)党山镇(311759)坎山镇(4556188)益农镇(311762)
2、咨询网站
⑴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⑵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⑶纳税人之家:
萧山地税主页——纳税人之家(点击进入后,包含“纳税服务、在线咨询、地税讲堂、自助服务、纳税维权”五大板块)
3、答疑电话
⑴税企通答疑:
22812066
⑵个税软件答疑:
22912366
⑶浙江地税纳税服务:
12366
4、表单下载
汇算清缴所需的各类报表可通过萧山地税网()或税企通群组“共享”下载,不再另行发放。
三、2011年税收政策梳理
(一)营业税
1、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
(1)政策通知:
《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省局公告2011年第10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简单讲解:
①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按照“清单申报、凭证扣除、鉴证审核、预警评估”的原则进行。
②营业税差额征税纳税人(不包括建筑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差额征税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凭证通过浙江地税申报网填报营业税差额征收明细申报表,确保表内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③营业税计税营业扣除项目分为七大类: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具体说明请参照文件)
2、企业转让自建厂房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6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建房屋,其自建房屋用地的受让原价不属于不动产的购置原价,不能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
因此,企业转让自建厂房按转让价格计税。
3、应税劳务确认时间
签订3年的租赁协议,当年一次性收取后两年的租赁费,是否可以按会计递延收益的确认时间来缴纳营业税?
建筑业、租赁业发生应税劳务而取得的预收账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一次性收取后两年的租赁费在当年应缴纳营业税。
4、通知: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
根据《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5、企业对外支付佣金
境内纳税人在境外提供除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其余劳务如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收入均要征税。
所以,企业在对外支付佣金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6、建筑企业总分包问题
建筑企业实行总分包的,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外墙装饰工程的,计税营业额按规定应包括甲供材料;
纳税人单独与建设方签订外墙装饰施工合同,计税营业额按规定不包括甲供材料。
(二)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所得个税征管问题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第27号公告)规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采矿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而实际上,在未评估前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占资产总额比例大部分不到50%。
处理方式:
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可以以合理方式对净资产进行评估,合理方式也可包括引入中介机构评估。
2、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后的计算问题
参考: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在计算全年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段计算。
(参考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2)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2011年度汇算清缴,仍然需要分段计算。
(参考财税[2011]62号)
3、租车费用发票
员工私车公用是否可税前列支,如可列支,是否每月都要凭租车协议到税务机关代开门征发票,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2004年度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萧地税政[2004]67号)规定“个人汽车出租给企业,企业支付的租金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允许在税前列支,同时正常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修理费可以据实计入企业当期费用。
”
租车费用发票开具应按租车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按门征规定征收。
4、通讯费补贴
通讯费补贴是否有额度限制,超出部分是否要所得税纳税调整?
是否要在福利费中列支?
自2010年起,企事业单位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通讯补贴,应当作为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并在职工工资单中单列,才能按浙地税发(2001)118号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企业未通过“应付工资”核算的,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的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5、外籍人员提供劳务
外籍人士(含港澳)为企业提供项目咨询、顾问费的收入是否同样适用于新营业税条例月20000元以下的免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按何标准执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
6、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现金奖励
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现金奖励,母公司可否税前列支?
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公司应按什么所得项目代扣代缴?
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现金奖励,母公司应视同向个人直接进行现金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应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
7、企业资本公积转赠股本对个人股东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函》(内部掌握)第六项“企业用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对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以及资产评估增值转赠股本,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是国税函(2005)319号、浙地税函(2006)82号、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税函(1998)289号,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宣布国税函(2005)319号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6)82号制订依据是国税函(2005)319号,故随着国税函(2005)319号废止,其也自动废止,所以对上述二项不征税规定,从2011年起改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
⑴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⑵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⑶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1、企业既有出租土地,也有自用厂房的,该如何计算房产税?
根据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因此,对企业既出租土地又有自用房产的,计征房产税时,按照企业自用房产建筑占地面积与自有土地总面积扣除出租土地面积后余额之比,对照宗地容积率标准,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新增房屋
新增房屋无论有无计入固定资产,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在建工程不能长期挂账。
3、出租房产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四)企业所得税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
收入的确认
费用的扣除
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收优惠
1、搬迁收入
(1)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比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必须到分局进行备案。
(2)对于搬迁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我们作了简要归纳:
①对搬迁企业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是否计入年度收入的规定不一致。
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在未完成搬迁的期间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因此,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②对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后的搬迁补偿款结余是否计入年度收入的规定不一致。
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重置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而会计上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因此,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结余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③对企业以搬迁补偿收入重置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额是否计入费用支出的规定不一致。
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会计处理上,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搬迁补偿款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应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事实上这部分折旧和摊销额未在企业利润总额中扣除。
举例:
某公司2011年度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500万元。
公司搬迁时需拆迁的房屋账面原值(包括土地)300万元,累计折旧100万元。
公司账务处理:
①拆迁时会计处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200万元
累计折旧100万元
贷:
固定资产300万元
营业外支出200万元
②收到拆迁补偿款时会计处理
银行存款500万元
其他应付款500万元
问:
固定资产清理损失200万元,税前能否扣除,是清单还是专项申报?
答:
该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可作专项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政策性搬迁收入政策五年期满的企业:
要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工程款的计税依据
公司2011年开具300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含2012年工程款1000万元),款项一次性收取。
但根据合同进度2011年只确认2000万收入,1000万元作预收账款,则是否可在2011年按2000万元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在2011年度可按合同进度来确认收入。
但营业税应按30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
3、股票分红收入的确认
股票分红是否需确认收入,并享受免税优惠,再次转让时股票分红部分是否可作为原始投资成本增加后的转让成本,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该股息、红利暂作为免税收入处理,若企业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将流通股票转让,则补征企业所得税。
持有时间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起计算,而不以汇算清缴截止日计算。
4、租金收入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以前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都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而79号文件对提前收取的租金的政策做了改变,规定在租赁期内,租金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而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仍坚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确定。
5、债务重组收入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债务重组业务往往有一个过程,到底是按照债务重组股东大会批准的时间,还是按照合同生效的时间,过去并不明确。
本文件明确了债务重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此规定特别强调:
必须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能确认收入实现。
即:
股权转让所看重股权登记。
7、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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