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 5号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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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
类院校
工科类
院校
农林类
医学类
财经、政法类院校
体育、艺术类院校
生均面积
5.30
8.30
8.80
9.00
1.05
1.85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条件做出调整,但不能低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设定的“限制招生”标准。
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同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
六、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2)
七、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
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同时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
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等有效措施,促进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教育部将从2008年起,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论。
八、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组织
1.评估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负责组织。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评估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并根据本方案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行。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依靠专家和专业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工作。
具体实施的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制订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需包括专家工作规范以及院校评建工作规范等制度规定,以规范评估行为。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对评估院校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在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中明确要求和做法。
4.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本年度已评院校评估结论和省内评估工作总结于当年12月底之前上报教育部备案。
5.教育部将不定期对各地评估工作进行检查。
(二)评估程序
1.学校自评。
学校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内涵;
认真回顾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并填写《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2.提交材料。
学校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自评报告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并将自评报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数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特色专业建设规划,于专家组进校前30天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
3.确定专家组成。
评估专家组应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必须包括行业企业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根据被评院校规模与校区结构、自报主要专业、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专家组成员人数和名单,并对社会公布。
专家组人数一般以5-8人(含秘书)为宜。
4.现场考察。
专家组到现场考察评估,在与学校充分交流和对学院填报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
现场考察时间建议掌握在2-3天为宜。
5.确定结论。
专家组的结论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审定、公布,并将评估结论(包括专家组评估考察意见)及时反馈给学校,学校根据评估意见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
(三)评估纪律
各地需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对学校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2.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应坚持节俭、注重实效,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形式主义。
不搞开幕式,不搞任何形式的汇报演出,不送礼品。
就近安排专家住宿,不得宴请专家、安排旅游,差旅住宿标准不得超过各省规定的公务员出差标准。
专家交通用车和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须从简安排。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评估过程中,对被评院校和专家组成员要严格纪律要求,对有违反评估纪律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主要评估指标
考察要素
重点考察内容及对应数据编号
内涵说明
备注
A
C
1.领导作用
1.1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学校发展规划(数据库7)。
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适应地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与地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不相适应。
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1.2办学目标与定位
学校教育思想观念;
在册各类学生的结构(数据库1.3)
办学思路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正确处理新形势下规模与质量、发展与投入、改革与建设的关系,在观念、制度、工作上有所创新。
全日制普通高职办学规模适宜、稳定;
短期培训种类、规模逐步增加;
全日制中职、“五年一贯制”、“3+2”招生、专升本学生、成人高职学历教育学生规模逐渐减少,比例未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要求;
未举办委托全日制或各类成人本科(含专升本)教育,未组织在校高职生参加各类成人专升本学历教育。
学校办学目标、办学思路不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规律。
全日制普通高职办学规模不适宜;
面向社会开展短期培训规模小于全日制高职学生数的5%;
有高职毕业生后全日制中职、“五年一贯制”、“3+2”招生、专升本学生、成人高职学历教育学生规模较大,比例占全日制高职学生的30%以上;
举办有委托全日制或各类成人本科(含专升本)教育,组织在校高职生参加各类成人专升本学历教育。
1.3对人才培养重视程度※
人才培养政策制度保障情况(数据库2.2、8.8);
教学经费保障情况(数据库5.1、5.2、6.1、7.5);
重视人才培养工作,关心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有健全有力的制度保障,执行情况良好;
教学直接投入占学费收入的比例大;
重视与区域社会及产业的合作育人。
教学直接投入占学费收入的比例低于20%;
人才培养政策制度不完善或已有的制度执行情况不好;
闭门办学,未与区域社会及产业合作育人。
教学直接投入包括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日常教学经费(含实习实训费、聘请兼职教师经费、体育维持费)、图书资料讲义费、教学差旅费、教学改革经费、课时补贴费等。
备注
1.4校风与校园稳定
校园文化建设情况;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文化底蕴深厚,校风、教风、学风良好,校园秩序井然,学生守纪文明;
符合《平安校园》的各项规定,无校园不稳定事件、违规办学事件发生。
不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校风校貌较差;
有较大校园不稳定事件、违规办学事件发生。
2.师资队伍
2.1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基本情况(数据库6.1、6.2)
注重基础课专任教师学历、职称提高,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所占的比例超过30%;
注重专业课专任教师技能水平提高及增加企业一线工作经历,专业教师每两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超过两个月。
不重视基础课专任教师学历、职称提高,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低于15%;
未建立专业课教师提高实际技能的机制,具有双师素质的专业课专任教师不足50%。
2.2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比例(数据库6.3、6.4)
兼职教师教学能力培训情况
从行业、企业聘请技术能手,承担实践技能课程的比例超过50%,并注重对他们教学能力的培训。
兼职教师占专业课与实践指导课教师合计数之比小于20%。
未针对兼职教师开展教学能力培养工作。
3.专业建设
3.1专业结构
专业设置(数据库7)
专业建设规划符合地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形成了国家、省级、学校三级重点专业建设体系,已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专业群结构合理,能协调发展。
专业建设规划与地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不相适应。
专业群结构不合理。
3.2特色专业※
特色专业建设(数据库7)
制定并实施了特色专业建设计划,注重专业教学标准建设,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保障体系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实践教学、教学设计与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社会服务等方面体现出鲜明的特色。
有市级及以上教改示范或特色专业。
未明确特色专业,无特色专业建设规划,特色专业相关内容未体现特色。
考察方式:
现场专业研讨。
4.课程建设
4.1课程内容※
课程教学目标(数据库7.2);
校企合作开发课程(数据库7.5)。
多数专业课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设置课程体系和选择教学内容。
主要专业主干课程半数以上由校企合作开发。
主要专业课程未依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和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设置课程体系和选择教学内容。
无校企合作开发课程。
4.2教学方法手段
课程教学设计(数据库7.2);
教学方法、手段(数据库7.2);
考试考核方法(数据库7.2);
授课地点(数据库7.2)。
能有效设计“教、学、做”为一体的情境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灵活多样,能有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模拟教学;
考核方式灵活、恰当。
教学方法不适于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手段落后;
考核方式单一、陈旧。
现场听课。
4.3主讲教师
授课教师情况(数据库6.1、6.2、6.3、6.4)
基础性课程以具有专业背景的或熟悉专业培养目标的校内专任教师主讲为主;
实践性课程主要由企业、行业技术技能骨干担任的校外兼职教师讲授为主。
基础性课程任课教师多数无专业背景;
实践教学任务50%以上仍由校内教师承担。
4.4教学资料
教材编写及选用情况(数据库7.2、7.5);
馆藏图书资料(数据库3.2);
校园网(数据库3.4)。
选用优秀新版教材;
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实训教材;
教辅资料充足,手段先进。
所选教材不能满足高等职业教育需要,内容陈旧,重理论轻实践;
教学手段落后,教辅资料与现代教育技术未有机配合。
5.实践教学
5.1顶岗实习※
专业顶岗实习记录(数据库4.2);
校外实习基地(数据库7.4)。
各专业均安排有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
50%以上的专业不安排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时间少于半年。
5.2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计
专业课程设置(数据库7.2);
专业产学合作(数据库7.5)。
实践教学作为专业教学的重要核心环节,纳入课程体系的整体设置中,理论教学应与实训、实习密切联系,实践类课时占总教学时间的50%以上;
行业、企业参与教学方案设计。
三年制专业实践性教学课时占总教学时间的比列低于40%,二年制低于30%;
行业、企业未参与教学方案设计。
5.4实践教学条件※
校内实训基地(数据库4.1);
校外实习基地(数据库4.2);
实践教学经费(数据库5.2);
各专业校企合作情况(数据库7.5);
社会捐助(数据库9.3)。
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条件能够满足教学计划的安排,实践教学经费有保障;
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展实践教学条件建设。
校内外实践教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要求,实践教学经费无保障
5.5双证书获取
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数据库7.3)
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的毕业生获取“双证书”的人数达到毕业生的90%以上。
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的毕业生获取“双证书”的人数不足毕业生的70%。
6.教学管理
6.1管理体系
教学管理机构
教学管理制度(数据库8.1);
教学运行状态(数据库8.2)。
教学管理队伍结构合理。
教学管理制度完备、规范,教学运行有序。
教学管理队伍不健全。
教学管理制度不够完备和规范,教学运行管理混乱,教学事故多发。
教学管理队伍包括学校分管教学的院校领导、教务处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院(系、部)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教学秘书等教学管理人员。
随机访谈教师、学生、管理干部。
6.2质量监控
专职督导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8.5)。
教学监控状态。
建立了完善的多元化质量监控制度,机制运行与效果良好。
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生跟踪调查和社会需求调查。
未建立教学质量监控机制;
未开展教学督导、学生评教、教师互评、教师评学等活动;
未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和社会需求调查。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包括目标的确定、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的建立、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统计与测量)、评估、信息反馈、调控等环节。
随机访谈教师、管理干部。
主要观测点及对应数据编号
7.素质教育
7.1学生管理
专职学生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8.3);
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与运行情况(数据库8.1)。
学生管理队伍结构合理,制度健全。
学生管理队伍力量薄弱,结构不合理,制度不够健全。
随机访谈学生、家长、教师。
7.2职业素质※
学生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工作;
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工作。
学校重视学生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职业素养教育;
社会、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职业素质评价良好。
学校不重视学生职业素质教育,未建立职业素质教育机制;
社会、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职业素质评价较差。
学生座谈会或随机访谈学生。
8.社会评价
8.1生源
招生工作(数据库9.1)
近二年第一志愿上线率达70%以上;
第一志愿考生报到率大于60%。
第一志愿上线率及报到率均低于40%。
8.2就业※
就业工作(数据库9.2)
近二年毕业生当年年底平均就业率达90%以上。
近二年毕业生当年年底平均就业率在50%以下。
8.3社会服务
教师技术服务情况(数据库6.1);
产学合作(数据库7.5);
社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数据库7.3);
鉴定站(所)鉴定情况(数据库4.3)。
学校社会技能培训、服务等开展良好,社会回报高。
学校未面向社会开展技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8.4社会声誉
人才培养社会评价
有市级(省级)教学成果奖、教学改革立项、精品课程;
人才培养工作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和主要媒体赞誉。
人才培养质量差,多次被主流媒体曝光。
说明:
一、本指标体系主要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方案》(教高〔2008〕5号)制订,指标体系中建议重点考察内容主要参考《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
二、评估结论标准
本方案主要评估指标8项,考察要素25项,其中重点要素9项(即:
带“※”的考察要素1.3、2.1、3.2、4.1、5.1、5.4、6.2、7.2、8.2)。
每项考察要素分A(优)、B(合格)、C(不合格)三个等级,指标体系表中的等级标准及内涵说明给出了A(优)和C(不合格)两级,介于二者之间的为B(合格)。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二种,其标准如下:
1.“通过”的标准
达到下列条件,即为“通过”:
重点要素C<3项,且全部考察要素C<6项
2.“暂缓通过”的标准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即为“暂缓通过”:
(1)重点要素C≧3项;
(2)重点要素C<3项,但全部考察要素C≧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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